第三章 商品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89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商品购销
分类号: F721.2
页数: 11
页码: 422-4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商品购销包括纺针百文、五金交电化工、糖酒、食品、烟草、石油、侨供情况。
关键词: 安溪县 商品 购销

内容

第一节 纺针百文
  清代以前,安溪农民以种棉花、苧解自纺织布作衣料。清未民初始有购进少量的绸缎及土产布。
  民国26年(1937),全县从泉州、厦门、同安等地购入棉布、针棉织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类的棉花、棉纱、袜、汗衫、背心、面巾、火柴、肥皂、化妆品、牙膏、鞋帽、纸张等30多种商品,价值534344元(法币)。民国36年,县内有百货、棉布店48家,规模较大的有县城的同隆号、吴合号、元成号;官桥的联成号、协成号;湖头的大成号等。
  解放后,县百货公司、纺织公司于1956年先后成立,主营纺针、百文商品的批发和城关地区的零售业务,县以下则由基层供销社供应。商品货源按上级下达的计划从泉州二级站调入,其次向福州、厦门、漳州等地区计划外采购弥补。
  县内经营纺针织、百货、文化类商品的品种和供应量逐年增长。据县百货公司统计,1953年经营品种仅684种,1955年增至1400多种,1956年扩大到3222种,1983年6000多种是最多的一年。
  1961~1962年国家困难时期,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日用工业品紧缺,香皂、肥皂、火柴、毛线、手表、缝纫机等部分百货、针织品实行凭票或批条供应。
  1954年9月至1983年12月先后对棉布、卫生衫裤、棉毛衫裤、线衣、床单、绒毯、毛巾被、睡衣、毛巾、袜子、汗衫背心、棉毯、民用线等实行凭布票供应。安溪县为省定三类地区,每人每年布票定量标准为7.3米,每年发放一次,但实际发放数不一,1957年9月至1958年12月人均定量9米,为最高年份;最低年份为1961年1月至8月,人均定量为0.67米;1961年9月至1962年8月人均定量0.83米;1970年至1983年保持人均定量4.67~4.8米。
  1984年起,取消布票定量供应,实行开放式经营,允许批发零售单位直接向省内外生产单位进货,因而,国内纯购进比重扩大,如百货公司,1985年至1990年国内纯购进总额769万元,占全部商品进货总额的33.1%,火柴、肥皂、缝纫机、铝锅、搪瓷面盆,搪瓷口杯、手表、手电池等主要商品大部分来自生产单位。
  1985年因部分商品价格调高,1987~1988年受商品涨价的影响,“抢购风”波及安溪,群众持币抢购部分敏感性日常用品和高档耐用商品,如胶鞋、火柴、缝纫机、手表的销售量都是解放以来最好的年份。
  纺织、针织、百货商品销售量详见表。
  第二节 五金交电化工
  民国初期,民间所用的铁钉多数为本地铁匠人工加工的,具体经营情况失考。
  民国26年(1937),五金、交电、化工商品均由纱百店兼营,是年输入元钉600担,铁丝700把。
  1949~1952年,全县有4家五金商店,年销售元钉2.7吨,铁丝1.4吨,1952年4月后,由中百安溪营业处兼营少量的五交化商品,全年销售自行车3架,自行车外胎80条,纯碱4吨。
  1956年中百安溪县公司成立,担负全县五交化商品的批发和城关的零售业务,当年营业额12.4万元。
  1958年“大跃进”期间,安溪被省定为小高炉炼铁基地之一漳泉铁路开工,工业生产资料各类商品需求剧增,在物资上得到省及地区的优先安排,五交化商品基本得到保证,当年销售元钉39吨、铁丝46吨、自行车132辆、电灯泡1.05万个、收音机40架、纯碱24吨,分别比1957年增长2.9倍、4.8倍、3.8倍、3倍、0.6倍。1960年,因受自然灾害影响,货源奇缺,供不应求,民用灯泡和自行车配件采用收旧换新办法。自行车、收音机、元钉、铁丝等采用凭票或批条供应。1961年经济形势得到好转,百货公司全年五交化商品供应40万元,比1956年增长2.2倍。
  1979年,经营品种扩大到3388种,五交化商品农村销售占全县的比重由1976年的44.1,扩大到53.4%。
  1981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经营商品有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化工四大类。1984~1986年,在市场竞争激烈情况下,公司开展横向经济联系,扩大对集体,个体商业的批发业务,连续三年实现了销售额、利润额、上缴税利总额增长二位数三同步。因受国家建设规模失控和高消费风的影响,1988年出现消费者抢购名牌电视机、录音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等现象。全年销售电视机4898架,台风扇12052台、洗衣机797台、电冰箱115台。销售额达920万元,为建公司以来最高点。随后,国家采取治理整顿的方针,商紧张状况得到缓和,但由于多渠道经营和工厂自销的扩大,国营商业销售额逐年下降。
  第三节 糖酒
  一、糖
  民国时期,全县私营土糖坊20个。民国26年(1937)土糖产量109吨,除本地销售,还运销外地。机白糖从外地调入,民国2628年计调入257吨。
  (一)收购
  解放初期,食糖仍为私人经营,全县有土糖坊47个。1950~1952年,全县收购量逐年增加,从240吨增至300吨。1954年12月,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全县收购410.8吨。1955年实行国营、供销社和私商联合收购和统一分配的办法,全县收购615.4吨。1956年,食糖全部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统购统销,是年收购492吨。1961年,甘蔗减产,仅收购糖52吨,为解放以来最低年份。1964年蔗糖产量回升。1965年利用龙涓、长坑、祥华的山草资源,办草袋加工场,编织粉糖包装袋,供应泉州、晋江、南安、同安等地。1964~1967年共收购糖3311吨,其中1966年多达1110吨。1968~1971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糖产量下降,从1968年428吨降为159吨。
  1972~1973年安溪糖厂投产,生产粉糖535吨。1974~1975年甘蔗生产又下降,两年产糖667吨,收购632吨,糖源偏紧。从1972年至1981年,全县以1公斤原粮向蔗农换回0.5公斤的返销糖,10年共换回173吨。
  1976年起,实行蔗粮挂钩政策,增产增售甘蔗给补贴粮的办法。1978年,对甘蔗收购采用奖售办法,奖售氮肥或原粮,甘蔗面积扩大到2028亩,总产量达9794吨,产糖581吨,收购量比1977年增加236吨。
  1981年,食糖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经营、集中管理”的办法。安溪日榨500吨机制糖厂正式投产。1981~1982年榨季收购3592吨,其中机白糖1833吨,不仅结束县内食糖靠外调的历史,还调出820吨。
  1985~1986年榨季起,取消粮肥奖售,按市场价格将奖售物资折成现金,与蔗款一起兑现给蔗农,全年蔗糖量达6414吨,收购6160吨,是解放以来最好水平。1987~1988年实行半综合价和奖售粮食相结合办法。1989年县政府制定优惠政策,甘蔗收购价每吨137元,其中县财政补贴7元,供应原粮62.5公斤,奖售氮肥10公斤,碳酸氢氨25公斤,返销白糖10公斤。1990年产糖2303吨,全县收购2279吨。
  (二)供应
  1951年前,安溪食糖以土糖为主,由私人杂货店经营,兼营少量外地白糖。1952年,安溪贸易推销组和供销社开始经营食糖,全年销糖211吨。1956年国营食杂公司成立,食糖全部由国营商业统购统销,销售量273吨。1957年对食糖实行计划调拨和计划供应,按季发票,分月供应。1961年食糖紧缺,定量降低,对水肿病和产妇给适当特殊供应。
  1966~1976年,食糖供不应求时有发生。1970年恢复限量控制供应措施。1971~1983年,食糖货源紧缺,对居民生活用糖改为凭票定量供应,对生产用糖、部队、华侨、养蜂、医药等用糖,根据地区下达专项指标供应。
  1979年后,食糖生产较大发展,供求矛盾趋向缓和。1979年1月起,红糖免票敞开供应。1983年下半年白糖免票供应。1988年5月1日起又恢复定量供应。1989年县政府规定非农业人口每年定量供应2.4公斤。农业人口取消平价供应。工业生产用糖和基层供销社生活用糖向糖厂直拨。1990年仅销售908吨。
  1982~1990年,安溪食糖除满足县内市场需要外,上调给国家18614吨。
  二、酒
  民国以前及民国时期,农村酿酒较普遍,绝大部分自用。1953年3月,酒类实行专卖制度,并设立专卖推销组。对家酿酒进行登记,全县达21468家,酿酒量131.5吨,随后县采取限制家酿措施,扩大国营酒厂生产,家酿户逐步减少。
  (一)生产
  1954年,对城关私营合裕酒厂产品实行定销。1955年产酒63吨。1956年实行对私改造,并入安溪食品厂,产酒97吨,收购73.1吨。因酒类是专卖商品,国家不能过多拨付粮食酿酒,全县酒类供应,长期靠外地调入。
  1979年,国家除按计划增拨平价粮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购议价粮生产,使酒类生产迅速发展,1979年产酒量达656吨,1984年产酒量达782吨,比1955年增长11.4倍。
  1956年2月成立安溪县专卖事业公司,除收购安溪酒厂米酒外,还负责省内外酒类的调进,此后酒类经营虽多次变更,但一直由国营商业专营。1978年正式定名为糖烟酒公司,当年购进各种酒类562吨,其中地产酒占81.5%,省内调入占11.6%,省外调入占6.9%。1980年购进各种酒659吨,1990年购进1232吨,比1980年增长86.9%,其中纯购进86.1%,省内调入13.4%,省外调入0.5%。
  (二)销售
  1950年前,酒类为私营,大多出售土黄酒和米酒。1956年销售84吨。1961年受自然灾害影响,酒类销售受控制,全县销售170吨。1962年国民经济好转,酒销量210吨,比1961年增长23.5%。
  1966~1976年,酒类销售由89吨上升为425吨,年平均增长9.7%。1978年后,人民生活明显提高,酒类销售也有很大增长,除全国名酒计划分配外,其他酒类全部敞开供应。1980年全县销售酒类763吨,其中国营销售646吨,啤酒仅占3%,白酒占81.9%,黄酒占0.5%,其他酒类14.6%。1990年销售酒类2256吨,其中国营商业销售1220吨,在销量中啤酒占90.5,白酒降为6.2,其他酒占3.2%。
  第四节 食品
  清代以前,绝大多数是养猪户自宰、自食、自销,少数猪贩,逢圩过节,有设摊宰猪卖肉。直至民国36年(1947),全县只有城关和湖头13户屠宰商,就业人员26人。38年末,全县生猪存栏3.87万头,仍为群众自产自销。
  一、收购
  解放后至1953年,生猪仍为群众自产自销的自由商品。1953年至1954年,生猪由供销社和私商共同经营,实行自由购销,1954年全县收购生猪31996头。1955年起,国家对生猪实行派购派养、由县政府对乡下达派购任务,当年收购生猪40315头。1956年2月,成立县食品公司,对全县生猪实行统一收购、调拨、屠宰、加工、供应“一条鞭”或“一把刀”经营,各乡镇均设收购供应点。干部职工132人。是年6月,全县实行生猪派养派购,全年收购生猪43676头。1957年实行“三定”(即定养、定购、定销”)是年收购生猪47900头。1958年全县收购生猪55125头。1959年部份地区生猪经营下放给社队自宰,仅收购30522头。
  1961年生猪存栏数只有3.37万头,国营收购8162头。1962年仅收购6216头,为国家计划收购以来最低点。1963年商业部提出生猪“以计划收购为主,议价收购为辅”的原则,由食品部门统一经营,同时推行计划内生猪实行奖售制度:每百公斤毛重奖售化肥50公斤或原粮100公斤,并按收购金额发给13%的商品购买券,是年9月至1964年4月30日,奖售调整为分等论奖。1964年5月至1965年9月,又调整为每50公斤毛重奖售原粮50公斤或化肥25公斤,布票1.67米。实行奖售制度后,生猪收购量逐年增加,1965年收购85047头,占生猪出栏数84.94%。生猪议购价多次下跌,下半年取消议购,并调低奖售标准。因粮食连年增产,生猪存栏增加。1967年收购达113451头。1968年收购为137851头。1970年8月起停止奖售,是年收购降为101433头。1971年9月恢复奖售制度,除按省规定执行外,晋江地区还另增奖化肥,1972年收购125804头。1973年1月对农村自宰食或自宰分食的生猪不给奖售,当年收购下降为79678头,比1972年减少46126头。1974年奖售标准虽经二度调整,但影响未消,当年只收购70069头,比1973年下降12.6%。1975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以养猪业为中心的全面发展畜牧业的政策和福建省委重申食品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经营原则,生猪生产上升,是年收购99787头,比1974年增加29718头。1977年奖售标准改为每头奖布票0.67米、每公斤毛重奖售原粮2公斤或中央氮1公斤,12月又改为折半,是年派购仅完成37815头,占计划47.3%。1978,年9月又实行“购一留一”或“购半留半”政策,并实行按质论奖办法,即按收购金额每元奖售化肥0.5公斤或原粮1公斤。1979年4月,生猪收购价提高33%,当年收购达65400头,其中派购37670头,占年计划80.15%。1980~1981年生猪收购困难,供应紧张。1982年实行按基数派购,任务定为23000头,4年不变;除行政干预外,并采取各种经济措施,在奖售上除斤猪斤粮外,又加斤角补贴,实际等于换购或议购。分配派购任务方式也不同,有按人、按户、按土地、按存栏数派购;有联户交售,平议结合;收平议差价款,交现金顶任务;还有猪地挂钩;猪粮挂钩;加价补贴;供应紧俏工业品等来缩小牌市差价,但收购仍然困难,1984年只收购33417头,占全县总存栏数14%。1985年5月全省取消派购,实行指导性的议购议销。1986~1989年,基层食品站实行租赁经营,年收购量仅10160头。1990年全县生猪存栏数为285204头,全县社会收购97502头,其中食品公司收购13917头,比放开前1984年下降58%。从1956~1990年县商业部门生猪收购总数为1855121头。
  二、销售
  自1956年生猪实行“一条鞭”经营以来,猪肉类的供应原则是“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其办法有以下几种。
  敞开供应:1954~1959年及1966年按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自由选购。1954~1959年猪源充足,供求大体平衡,销售逐年上升,6年共销售181238头,上调及出口4838头。1966年上调及出口10487头,销售88042头。
  凭票(证)供应:1960~1965年及1967~1985年4月止,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县城居民每人每月定量供应100克。1961年全县销售8174头。1962年因供应困难,仅安排特殊供应,全县销售2188头。此后随着生猪生产的发展,县城居民月定量为250克。1963年销售10992头。1967年猪源充足,购大于销矛盾突出,采取降价销售,市场销价每0.5公斤为0.68元。全年销售达101262头。1968年农村结算占猪肉销售量的81%0,全县销售139691头,为历史最高水平。1970年后,生猪生产徘徊不前,市场销售下降,1974年城镇居民定量降低,多次停止供应,全县销售57176头。1975年后维持低水平供应,每年销售保持在4万头上下。1979年全县开始平议价经营,全年销售53574头,其中平销为44637头。1980年后,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但牌市差价大,年销售量保持在3万头左右,其中平销占70%。
  特殊供应:属临时性措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下达指标而供应。在困难时期,对特殊劳动者、高级知识分子、高级干部和部队、医院除定量供应外,安排特殊供应指标;同时对行业、加工业、机关团体的食堂核定专项供应数量。1967年起,对华侨、部队等供应也下达专项指标。
  议价供应:1962~1965年及1979~1985年4月止,实行平议经营。定量部分按平价供应,其它部分按议价供应。三年困难时期,在农贸市场按市价加上合理利润收购一些猪、禽、蛋,实行两种价格。从1979年至1985年4月,也实行平议价兼营,计销售猪210532头。1985年5月取消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对原平价供应对象,实行副食品补助办法。由于市场竞争剧烈,国营食品购销大幅度下降,1990年全县社会销售95071头,食品部门仅销售12356头,占全县总销的13%,比1984年减少19539头,降幅61.3%。
  从1954年至1990年,全县生猪调出县外及供应出口计251225头。
  第五节 烟草
  烟叶,又名相思草,号名干烟。明万历年间,烟草从吕宋传入,由南而北,遍处栽种。清代县境内普遍种植烟叶,大都为自种自用。经营情况失考。民国26年(1937),安溪由私商从同安县购进烟丝9700包,从上海购进铁罐烟17200罐、纸盒烟62100盒(每盒50小包)。29年,购进沪产卷烟53000盒、134.87万元,铁罐烟2680罐、0.984万元,从同安购入烟丝20300包、1万元。1953年前,烟草及其制品均自由买卖。
  50年代,群众主要吸土烟丝和丙、丁级卷烟。1953年销售卷烟502箱(每箱250条),其中丙级占68.5%,丁级占3.4%。1954年销售782箱,其中丙级烟占50.67%,丁级烟占41.5%。1956年后始设零售商店,1957年销售卷烟1549箱。1959年达1693箱。
  1960年,国家经济困难,卷烟采取凭票供应。1961~1962年两年中,仅销售1151箱。1963年10月起卷烟实行高价供应。
  1964年后,随着国民经济好转,卷烟货源较充足,除“中华”、“牡丹”、“大前门”等名烟列侨供外,其余敞开供应。
  1979~1980年,销售猛增,年销售量分别为4383箱和5609箱。此后,随着市场开放搞活、卷烟品种丰富,质量不断提高,满足了市场需要。
  1984年7月,烟草由安溪县烟草专卖局(公司)专营,经营方式为批发,是年销售4542大箱,实现利润1.88万元。1990年销售卷烟13386大箱(每大箱250条),实现利润59.30万元,人均创利3.12万元。
  第六节 石油
  解放前,石油产品均由私商经营。民国26年(1937),安溪县由私商购进英、美、俄产的煤油(俗称土油)19670箱,213600元(旧币),主要用于照明。购进英国产的汽油9400箱,113700元。均由私营的纱百、京果店兼营。
  解放后,石油产品仍为私商自由买卖,1953年起由供销社经营。1956年3月后,先后改由国营百货公司、工业品经理部、五交化公司经营,仍属自由买卖。
  1960~1962年,煤油货源紧缺,实行定量供应。1963年起,民用煤油敞开供应。1980年后,为防止煤油用作其它燃料,对照明用油有所控制。1983年起,仅控制平价石油供应,议价石油供应敞开,是年供应议价石油169.80吨,平价石油4222.8吨。
  1985年11月起,石油产品由新组建的福建省石油公司安溪支公司独立经营。1990年经营的品种有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润滑脂、其它油等6种。
  第七节 侨供
  安溪是闽南侨乡之一,为落实侨务政策,鼓励增加侨汇收入,安溪县1960年始开展凭侨汇供应券供应粮、油、肉类、水产、糖烟酒、副食品、药品及紧俏工业品。全县设城关、蓬莱、官桥、龙涓四个供应点。在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物资十分紧缺,侨汇券用途受到限制,华侨转寄粮、油、副食品及高档工业品等实物,以物代汇导致侨汇急剧下降。1961年全县侨汇100.8万元,比1957年下降55%。
  1961年10月,中共中央强调做好侨眷归侨凭证物资兑现工作。1962年3月,安溪县华侨物资供应公司正式成立。负责除粮、油由粮食部门、肉类由食品公司供应外的所有侨供物资供应。是年7月1日起,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保证供应60元物资,品种有粮食15公斤、食油1.5公斤、食糖1.5公斤、猪肉1公斤、布3.3米、针织品票0.33米、日用工业品及副食品45元(标准后有变动)。当时华侨供应物资有交电、糖果糕点、烟、干果菜及调味品、水产品、纺织品、针织品、百货、粮食复制品、油脂、茶叶、中西药品等13类的67种商品,全年销售额33万元。供应的主要商品有毛线926公斤、手表235只、自行车143辆,分别占全县总销售的31.9%,74.8%,53.8%。
  1963年10月,增设官桥、蓬莱华侨商店,侨供销售额60万元,比1962年增长81.8%。1965年全县侨汇165万元,比1961年增长64.7%,侨供物资供应73万元,比1962年增长1.21倍。196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侨汇物资供应政策停止执行。
  1975年1月,全省恢复凭侨汇券供应物资办法,安溪县于1979年恢复,标准是: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商品30元,其中工业品券20份,副食品券5份,粮食10公斤、食油0.75公斤,适销工业品20元。1979年“新四大件”列入侨供商品,是年电视机销39台,台风扇销87台。
  1981年4月,成立安溪县特需供应公司(1988年7月改称华侨友谊公司),在城关设立特供门市部,当年销售额132万元。1982年4月恢复蓬莱华侨商店,委托官桥、龙涓供销社设立侨汇物资供应专柜。是年7月1日起,侨汇商品除自行车、缝纫机、食糖等9种紧俏商品外,其余61种商品实行优待价,优待幅度10~20%,全年侨汇商品销售266万元,比1981年增长1.02倍。销售主要商品缝纫机1158台,手表1792只,自行车2685架,电视机23台。
  1983年,国家发行外汇兑换券,与侨汇供应券利差大,而且享受100%特供优待,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1984年后,出现赡养侨汇以带回外币顶侨汇的新情况,侨汇收入显著下降,至1990年降为212万元。1983年凭侨汇券供商品仍集中在“老三大件”,这年缝纫机1762架、手表2322只、自行车3395辆,是历史上最好一年。由于流通渠道活跃,市场日益繁荣,凭侨汇票证供应物资的范围日趋缩小。大多数商品侨供与市供不分,名烟、名酒、名牌自行车、上海缝纫机已不再是侨属需求的紧俏货。侨汇商品销售额日趋下降,1987年侨汇商品销售额221万元比1986年下降8.7%。主要商品销售除卷烟、电视机、录音机、电冰箱外,其余商品都下降。1990年销售额降至204万元,比1986年下降15.7%。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阅读

相关地名

安溪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