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营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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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88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经营体制
分类号: F721.1
页数: 4
页码: 416-4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商业经营体制包括私营个体商业、集体商业、国营商业情况。
关键词: 商业 经营 体质

内容

第一节 私营个体商业
  清代以前,除盐、铁专卖外,全县商贾均为私营,但上市之物,多数为物粗价贱的饮食器具,由个体商贩经营。乾隆五年(1740),尧阳茶商开始出洋到东南亚、日本和台湾等地经销茶叶。民国期间始有批发业和消费合作组织,至民国26年(1937),全县已有输入批发商134户,从业人员418人;输出批发商83户,270人;36年(1947)全县有登记的商业439户,其中布店21户,杂货店54户、京果业43户、国药店33户、竹木制品店37户、肉铺16户、茶叶店48户、土纸店38户、粮店70户、饮食业21户。38年(1949)上半年,国民党“保二团”曾两次占领县城和湖头,市场趋于萧条。
  1950年,县城商户由1949年151户上升至284户。1952年末,全县私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发展到3085户,从业人数达4612人,年营业额787万元。1953年9月,对私营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并对企业全面办理登记与不登记总检查。此时有私营商业改行,或合股经营。全县私营商业2783户,营业额677万元。1954年至1957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利用、限制、改造和赎买”政策。1954年上半年,全国实行粮油、棉布统购统销政策,对全县私营棉布商85户,改造为经销代销的22户;粮商43户改造为代销6户,余者均转为农业。此后全县私营商业1111户,1287人,资金28万元,安排经销占65;私营饮食企业261户317人;私营服务业164户250人。
  1956年,对私改造进入高潮,对原有私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1383户,分别改造过渡到国营商业、供销社,有的组织公私合营和合作商店(组),以及保留个体形式。
  私方过渡到国营商业,供销社企业的,财产折价交企业,领取定息,其人员工资视其担任职务和能力,按照国营、供销社企业干部职工的工资体制定级,并享受同等的政治和经济待遇。组织合作商店的私人财产折价入店(组),实行以店(组)核算,股金分红,并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工资参照国营、供销社商业企业标准自行制定。
  1957年末,全县有私营商业饮服业268户283人,其中商业215户221人;饮食业2户2人;服务业51户,60人。1961年国家允许私人经营,至1965年全县有私营商户614户。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疏通商业流通渠道,允许个人经商,开展市场竞争,此后,私营商业、饮服业大量出现,1981年个体商业49户,零售额19万元。至1990年底,全县个体商业达4876户,社会商品零售额10658万元,其占全县商品零售总额37.5%。
  第二节 集体商业
  安溪县在民国31年(1942),就有消费合作社61个,32年(1943)发展信用、消费、专营合作社133个,社员20083人。有3户公营店和5户金融机构,解放后均收归国有,纳入国营行业。其他行业自行解散。
  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中,根据“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引导小商贩走合作化道路,是年组织合作商店(小组)85个,471人,资金8万元,其中商业局系统归口管理的有百货、五交、文具、干鲜、烟杂、家具、水产、饮食、理发、迷信品等10个合作商店,从业人员94人,年销售额32.62万元,净利0.77万元。1957年全县有合作小组133个,资金8万元,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实行五社合一(供销社、信用社、农业社、手工业社、交通运输社)下放到各公社管理。1965年重新恢复合作商店(组),全县有商业、饮食业、服务业66户,39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合作商店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于1969年解散,人员下放农村务农。1972年,被下放的人员陆续收回,成立城厢、湖头、官桥6个合作商店,归公社管理。1978年2月划归主管局管理。是年9月后,城镇待业青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收的集体所有制职工,相继安排到国营商业企业,形成“全民带集体”用工制度,至1979年末,全县在国营商业的集体工达305人。1980年3月开始,五交化、糖烟酒、服务等公司的集体工划出自办商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归口管理的公司一名副经理兼商店经理,资金、货源、营业场所、文化业务培训都给予支持。1981年5月,将原城厢综合合作商店改为县商业局第一综合公司(1983年3月改为商业综合公司),是年全县有集体商业147个607人。1982年,对集体商业经营允许“一业为主,兼营其它”。1986年,全县集体商业走上“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道路,当年营业额达1009万元。1990年底,全县有集体商业100个,431人,零售额1111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3.9%,其中商业局系统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有综合公司、五交化商场、百货第二商场、糖烟酒商场、车站饮食店等5个单位,下设20个独立核算单位,26个网点,职工180人,年销售额350.52万元,实现税利10.37万元。由于改革开放,乡镇所有的集体企业已大量出现,至1990年底,有79家,从业人员662人,营业额1176万元。
  第三节 国营商业
  安溪国营商业始建于1951年4月,由泉州贸易公司在安溪设立营业处,1952年7月改为南安百货支公司的推销组,负责农村的批发和城关的零售业务。1953年4月撤销推销组,全县的城乡市场均由供销社负责购销。1956年2月相继建立国营百货、花纱布、贸易、专卖、食品、食杂、药材、水产、油脂等公司,掌握全县批发业务及城关、湖头、官桥的零售业务,当年商品销售额640万元,占全县市场(含供销社)总额的71%,发挥了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
  1958~1959年,国民经济遭受“大跃进”的折腾,国营商业也受到冲击。“大跃进”期间,商业部门推行“大购大销”、关闭自由市场、商业与供销社合并,政企合一,仅两年时间,国营商业出现家底不清、库存商品不实,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1961年,全县“三清”(资金、商品、帐目)商品损失达70多万元。是年国合分开。
  1963年继续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国营商业有了较大发展和提高,1965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2489万元(不包括农民贸易),其中,国营商业零售1045万元,占42%;供销社1264万元,占50.84%;合作商店(小组)178万元,仅占7.16%;私营商业已消失。1966年利润19.46万元,比1965年8.28万元增加11.18万元。
  1969年5月,国营商业与县供销社、物资局、茶叶公司、外贸公司、木材公司合并成立安溪县人民购销服务站。1970年8月,撤销服务站,成立商业局,是年利润60万元。
  1976年1月,商业局与供销社再次分开。商业局所辖有百货、五交化、糖烟酒、外贸、食品、燃料、医药、饮食服务等8个公司。1984年7月1日,从糖烟酒公司划出烟草业务,组建安溪县烟草专卖局(公司),行政由县财办直接领导,业务由省、市条条管理。1985年1月石油公司从商业局系统析出,称福建省石油公司安溪支公司,升格为二级局,实行省石油公司系统和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由县财办代管。1986年7月又从商业局拆出医药公司。
  1979年后,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自1980年起,商业企业推行经营责任制,试行贯彻“所有制与经营权分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挂钩分配奖金和盈利分配办法。”各专业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组织适销对路商品投放市场,为发展流通、繁荣市场,促进生产发挥主渠道作用。1987年1月,百货、五交化、糖酒、华友等4个公司,采取上缴税利包干,超额分成形式,与县财政局、商业局签订合同,一定4年不变,并实行工效挂钩。到1990年底,全县有国营商业企业156个,1369人,零售额5242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18.4%。其中县商业局系统所辖的有百货、五交化、糖烟酒、华侨友谊、食品、服务和肉联厂等行业,商品销售额2508万元,比1956年增长2.92倍。局内设有人秘、财计、业务、商管、教育5个股,人员19人。全商业局系统有固定资产原值451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70万元,仓库9502平方米,营业场所12920平方米,职工宿舍9151平方米,职工706名(含集体工),其中有81名取得中、初级技术职称。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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