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采伐运输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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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71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采伐运输管理
分类号: F326.2
页数: 2
页码: 216-217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安溪县的采伐管理和运输管理,以及不同时期的管理制度变化。
关键词: 林业 林政管理 采伐运输

内容

一、采伐管理
  解放前,林木由林主或商户雇工砍伐运销,无审批制度。
  1951年10月,县人民政府发布《为保护山林管理采伐使用,加强组织领导,严禁滥伐破坏的指示》,规定采伐林木的审批制度。规定采伐二十株以下由乡政府批准;二十至五十株由区人民政府批准;五十至一百株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一百至五百株由专署批准;五百株以上由省政府批准。
  1952年7月,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林木采伐收购运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采伐申请和审批权限,并规定峻陡坡或基础裸露,不易造林地点的林木严禁采伐,杉木采伐后一年内更新。松、杂采伐时进行择伐或留5侏(每亩)以上母树,促进天然更新。
  1958年,发动全民炼钢铁,抽调10万人进安溪采伐林木烧炭炼铁,使林木采伐管理处于失控状态,被乱砍滥伐,幼林及古稀树木亦遭砍伐,是年,全县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1959年4月,县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木材采伐由林业部门管理,生产单位按国家计划完成木、竹生产任务。生产单位自用外的多余木材由国家统一收购。厂矿、机关、学校、企业等专用木材纳入国家计划,不得自行采伐、收购和运销,由用材单位编制计划,送林业局审批,发给采伐许可证到指定地点,按规定胸径、生产时间砍伐,并规定砍一亩造两亩,于当年或次年完成。
  1981年以后,按上级规定,国有林采伐由省林业厅批准,集体林采伐由县林业局批准,实行全国木材一本帐。
  1985年1月,正式实施《森林法》,强调按采伐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采伐。护田、护路、水库周围、水土保持区域内的森林,城市和工业区的绿化林,名胜古迹周围的森林、风景林、母树林、稀有的珍贵林木等禁止采伐。同年取消林区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由县林业局发放木材运销许可证。
  二、运输管理
  安溪建县时竹木运销已有征费,“龙津夜月”、“芦濑行舟”等景色皆因放排流筏停歇而增辉。
  至民国,泉州竹木来源以安溪为多,自流贩运木、竹、柴、炭于沿海地带销售更为频繁。“赶羊”和放排水运木材到泉州。
  解放后,木材运输管理逐步形成制度。1952年7月,省人民政府颂发《福建省林木采伐运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木材出售前,应持木材许可证向木材管理站申请检查,经查验烙印后,换发搬运证,方得起运。1954年,县内除森工采购的木材凭调拨单运输外,一律采用林业厅统一印发运输许可证。1959年,县人民政府重申运销管理由林业局负责办理,按计划审批,发放运输证。1961年3月,晋江专署林业局在湖头设立办事处,处理木材调运。
  1963年4月,县林业局、供销社、交通局、税务局和县木材公司联合制定木、竹、炭运输管理办法。规定森工、木材公司系统木材凭发货单运输。其他木材凭县以上木材部门制发运输证,竹、薪材、炭及小农具用材凭县供销社制发运输证运输。同年66月,晋江专署在湖头设立木材检查站,1966年撤销。
  1974年3月,省林业局通知,木材运输由林业部门管理,运输证由省林业局印制。同年9月,晋江地区在湖头设立晋江地区安溪木材检查站。同年10月,县林业局在罗岩、西坪、后坪山、桃舟设立检查站。1978年,县设立南山头、龙门、古内检查站,同时撤销后坪山、桃舟、西坪、湖头检查站。
  1979年2月,国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县依法实行管理。1980年10月,成立县山林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归口由林业局统一管理承办运输业务。同时增设大坪、深内检查站,至1982年撤销。1984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安溪县木竹检查站,设立西坪、金谷检查卡,同时撤销南山头、古内、龙门、罗岩检查站。木材检查人员实行统一服装、徽章和证件。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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