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716
颗粒名称: 第七章 林政管理
分类号: F326.2
页数: 3
页码: 215-217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安溪县林业机构的历史沿革、采伐运输管理的变迁以及护林防火和林业司法机构的发展。林业机构在解放后逐渐建立和完善,采伐运输管理也从无审批制度到实行审批制度和运输许可证制度。同时,护林防火和林业司法机构也在不断发展完善。
关键词: 安溪县 林业 林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林业机构
  民国29年(1940)以前,林业行政机构无考。是年3月,县政府设立五个工作科,林业归属第四科(建设科)。
  解放后,林业机构设有:
  一、林业局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建设科,林业属建设科。1951年11月,增设农林科,与建设科合署办公。1953年3月,成立县林业管理站。1954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林业科。1956年4月,下设长坑、西坪、湖头林业工作站。1958年6月,成立安溪县林业局,下设城厢、剑斗、桃舟、长坑、西坪、龙涓林业站,湖头、蓬莱、官桥木材分销处。1963年9月,林业局改为林业建设科,下设林业技术指导站、规划队,增设城关、官桥、蓬莱、湖头造林站,同年建立林业专科学校,址设半林。1968年9月,林业归属县革委会农林水组辖属。1972年10月恢复安溪县林业局。1990年,林业局下设人秘股、计财股、林政股、营林技术指导站、林场管理站、科技推广中心、病虫防治站、林业公安分局、规划队及24个乡、镇林业站。1990年林业局在编工作人员55人、林业站工作人员49人。
  二、护林防火机构
  1952年11月,成立安溪县护林防火指挥部。1956年4月,护林防火指挥部改为护林防火委员会,9月又改为绿化委员会。1958年3月,绿化委员会撤销。1959年11月,恢复护林防火委员会。1960年9月,护林防火委员会改为护林防火指挥部。1981年2月,恢复护林防火委员会。1982年2月,成立安溪县绿化委员会。
  三、林业司法机构
  1982年5月,县林业局设立公安股。1982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林业检察科。1982年7月设立林业审判庭。1985年3月林业公安股改为科。1987年8月林业公安科改为林业公安分局,直属林业局,受林业局、公安局双重领导;林业检察科直属检察院领导;林业审判庭直属法院领导。1982年10月,国营半林林场、白濑林场、竹园林场、丰田林场分别成立公安派出所。
  第二节 采伐运输管理
  一、采伐管理
  解放前,林木由林主或商户雇工砍伐运销,无审批制度。
  1951年10月,县人民政府发布《为保护山林管理采伐使用,加强组织领导,严禁滥伐破坏的指示》,规定采伐林木的审批制度。规定采伐二十株以下由乡政府批准;二十至五十株由区人民政府批准;五十至一百株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一百至五百株由专署批准;五百株以上由省政府批准。
  1952年7月,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林木采伐收购运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采伐申请和审批权限,并规定峻陡坡或基础裸露,不易造林地点的林木严禁采伐,杉木采伐后一年内更新。松、杂采伐时进行择伐或留5侏(每亩)以上母树,促进天然更新。
  1958年,发动全民炼钢铁,抽调10万人进安溪采伐林木烧炭炼铁,使林木采伐管理处于失控状态,被乱砍滥伐,幼林及古稀树木亦遭砍伐,是年,全县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1959年4月,县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木材采伐由林业部门管理,生产单位按国家计划完成木、竹生产任务。生产单位自用外的多余木材由国家统一收购。厂矿、机关、学校、企业等专用木材纳入国家计划,不得自行采伐、收购和运销,由用材单位编制计划,送林业局审批,发给采伐许可证到指定地点,按规定胸径、生产时间砍伐,并规定砍一亩造两亩,于当年或次年完成。
  1981年以后,按上级规定,国有林采伐由省林业厅批准,集体林采伐由县林业局批准,实行全国木材一本帐。
  1985年1月,正式实施《森林法》,强调按采伐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采伐。护田、护路、水库周围、水土保持区域内的森林,城市和工业区的绿化林,名胜古迹周围的森林、风景林、母树林、稀有的珍贵林木等禁止采伐。同年取消林区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由县林业局发放木材运销许可证。
  二、运输管理
  安溪建县时竹木运销已有征费,“龙津夜月”、“芦濑行舟”等景色皆因放排流筏停歇而增辉。
  至民国,泉州竹木来源以安溪为多,自流贩运木、竹、柴、炭于沿海地带销售更为频繁。“赶羊”和放排水运木材到泉州。
  解放后,木材运输管理逐步形成制度。1952年7月,省人民政府颂发《福建省林木采伐运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木材出售前,应持木材许可证向木材管理站申请检查,经查验烙印后,换发搬运证,方得起运。1954年,县内除森工采购的木材凭调拨单运输外,一律采用林业厅统一印发运输许可证。1959年,县人民政府重申运销管理由林业局负责办理,按计划审批,发放运输证。1961年3月,晋江专署林业局在湖头设立办事处,处理木材调运。
  1963年4月,县林业局、供销社、交通局、税务局和县木材公司联合制定木、竹、炭运输管理办法。规定森工、木材公司系统木材凭发货单运输。其他木材凭县以上木材部门制发运输证,竹、薪材、炭及小农具用材凭县供销社制发运输证运输。同年66月,晋江专署在湖头设立木材检查站,1966年撤销。
  1974年3月,省林业局通知,木材运输由林业部门管理,运输证由省林业局印制。同年9月,晋江地区在湖头设立晋江地区安溪木材检查站。同年10月,县林业局在罗岩、西坪、后坪山、桃舟设立检查站。1978年,县设立南山头、龙门、古内检查站,同时撤销后坪山、桃舟、西坪、湖头检查站。
  1979年2月,国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县依法实行管理。1980年10月,成立县山林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归口由林业局统一管理承办运输业务。同时增设大坪、深内检查站,至1982年撤销。1984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安溪县木竹检查站,设立西坪、金谷检查卡,同时撤销南山头、古内、龙门、罗岩检查站。木材检查人员实行统一服装、徽章和证件。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阅读

相关地名

安溪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