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山林权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70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山林权属
分类号: F326.2
页数: 2
页码: 203-204
摘要: 本文描述了安溪县解放前后山林权属的变迁。解放前,山林大多归属于村落姓氏、宗族公有,也有私人所有的情况。解放后,进行了土地改革,将部分山林收归国有,其余分给农户经营或归乡村集体管理。此后,建立了国营林场,并征用了部分集体山地归为国有。1981年进行的“林业三定”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稳定了山林权属,并划定了自留山。通过“林业三定”,查清了各个乡、镇、村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并给山林所有者发放了林权证,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 安溪县 林业 山林权属

内容

解放前,山林权属以村落姓氏,宗族公有为多,有的为私人所有,如明正统年间,感化里巨富李森“有山林百来片,出木数千万株”。还有灌木草山为村落共有的“公轮山”。在人群聚居地的路口、水尾、岭格有“风水林”,归属自然村(角落)所有。一些寺庙、祖宇也有部分山林归属。由于山林的买卖、典当、捐赠,造成山林权属发生变化,导致“插花山”、“飞地”的出现。山林的归属随历史而变迁,每个朝代,都曾引起林权纷争。
  解放后,1950年土地改革时,没收地主的山林、征收工商业和富农出租给农民的山林,把宗族、庙宇等的山林收归国有。全县收为国有山林计14487.7亩,108片。除收为国有山林外,余者分给农户经营,不宜个体经营的山林,归乡、村集体管理。高级农业生产社成立后,个体经营的山林归集体所有。此后,全县存在国有和集体两种林业体制。
  1958~1959年,先后建立了半林、白濑、竹园等国营林场,征用了龙涓、湖头、虎邱等公社集体山地,归国营林场,成为国有山地。至1972年山林普查,包括福前农场,全县国有林业用地10.46万亩,其中原1950年划为国有林的0.23万亩(不在国营农林场内)。
  1981年进行“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制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建立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出现一些专业户和联合体的组织形式。
  通过“林业三定”,查清16个乡、2个镇和4个国营林场计465个乡、场、村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稳定山权317.5455万亩,占全县林业总面积98%。其中属国有的96481亩,乡镇集体所有的19458亩,村级集体所有的234.2257万亩,村民小组或自然角落所有的有71.7259万亩。已定林权250.1973万亩,占全县有林地和疏林地254.9256万亩的98%,划定的自留山37.1151万亩,户均3.6亩,人均0.62亩。
  1983年6月,县政府给山林所有者发林权证3539份,从法律上承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阅读

相关地名

安溪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