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320020230002663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优生优育 |
分类号: | C923 |
页数: | 2 |
页码: | 168-169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1950年,安溪县开始贯彻新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和不宜结婚的疾病婚配。1979年,党和国家提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方针后,各乡镇陆续办起托儿所、幼儿园,并按照全国《幼儿教育大纲》进行儿童早期智力开发教育。县重视科学教育宣传,派卫生人员深入幼儿园讲授卫生课,宣传儿童保健常识,同时抽调妇幼部门配合厂矿医务室及卫生院对全县托儿所、幼儿园儿童进行全面体检,及时发现并矫治缺陷和疾病。1979年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并给予奖励和优先照顾。 |
关键词: | 安溪县 人口 计划生育 优生优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