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晚婚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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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66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1
页码: 1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64年开始,安溪县开始提倡晚婚晚育,并在全县范围内对适龄、育龄青年进行晚婚、晚育教育。1977年2月,安溪县革命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实行晚婚、节育的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晚婚年龄。1981年3月,县政府对实行晚婚的男女青年延长了婚假和产假。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显示,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中,已婚和未婚的比例较高,但随着年龄的增加,未婚的比例逐渐降低。
关键词: 安溪县 人口 计划生育 晚婚晚育

内容

1964年开始提倡晚婚晚育,并在全县城乡对适龄、育龄青年普遍进行晚婚、晚育教育。1977年2月安溪县革命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实行晚婚、节育的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晚婚年龄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城镇男28周岁,女25周岁,学徒工、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在学习或见习期间未达到晚婚年龄不准结婚。1981年3月,县政府对实行晚婚的男女青年,双方婚假延长到15天;对晚育者,延长产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工分照记。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符合法定婚龄22至24周岁男性27571人,其中已婚20137人,未婚7434人,占该年龄组26.96%;25周岁以上男性182169人,其中未婚6062人,占3.32%。符合法定婚龄20至22周岁女性31283人,其中已婚22870人,未婚8413人,占该年龄组26.89%;23周岁以上女性196705人,其中未婚1573人,占0.8%。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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