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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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66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政策法规
分类号: C923
页数: 3
页码: 165-1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在1979年制定了第一个有关计划生育的实施办法,之后又于1982年和1988年进行了修订。政策明确规定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生育第二个孩子。同时,对于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包括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结扎家庭,都有相应的奖励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则需接受一定的限制和处罚。节育技术政策是避孕为主,综合措施,自愿选择,国家指导相结合。
关键词: 安溪县 人口 计划生育 政策法规

内容

一、生育政策
  1949年至1952年,国家正处在经济恢复时期,国家鼓励人口再生产。1953年,党和政府注意到控制人口增长的必要性,开始宣传号召计划生育。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倡计划生育,要求“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计划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况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况。”安溪在这个时期停留于一般号召,没有制定有关制约人口增长的政策和措施。1973年,国家把人口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提出“晚婚晚育,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要求。县政府按照“晚、稀、少”的原则,结合县情规定城镇居民男28周岁,女25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不得招收已婚学生、学徒,在校学生不得结婚,学徒工、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在学习或见习期间未达到规定年龄不准结婚。在生育上规定一对夫妇生二个孩子,生育间隔4年以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1979年6月,县政府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有实际困难的经过批准可有计划地生育第二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1982年12月,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几个具体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有三种特殊情况,农村村民有十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同时还制定了符合县内具体情况的奖励和限制、处罚的措施。1985年1月县政府为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重新修订县实施办法。1988年12月县政府制订《关于贯彻“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并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晚婚、晚育、生育限量、照顾生育二胎的条件、审批制度、优生优育、节育措施、人口计划与管理、流动人口管理、优待和奖励,限制与处罚。
  二、奖励限制政策
  (一)奖励
  对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并落实节育的育龄夫妇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和生活上的照顾,对早婚早育和超计划生育的征收一定数额的计划外生育费。安溪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概括起来有几个方面:
  (1)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并发给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从申请之月起到14周岁每月发给3~5元儿童保健费(或一次性发给300元,1989年1月1日调整为400元);农村村民的独生子女家庭,规定多承包一份责任田、自留地、自留茶果、自留山。有条件的村采取一次性或分月发给一定数量的保健费。
  (2)独生子女在入托儿所、幼儿园、入学、就医、招生、招干、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城镇住房和农村宅基地,自留地分配,独生子女都按两个人计算。
  (3)国家干部和职工实行晚婚晚育者,可以适当延长婚产假。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晚育、领取独生证并采取节育措施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夫妇为双职工的晚育者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评先进、调资、晋级,农村村民可在当年义务工方面适当减免。
  (4)对“二女”结扎夫妇由县、乡两级共同负担办理养老金储蓄。
  (二)限制
  安溪县人民政府对早婚早育及计划外生育的,自1979年至1988年作过四次规定,,归纳有以下四种:
  (1)国家干部、职工按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或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计划外生育费。影响一次调资,产假期间工资不发,不享受劳保待遇,分娩费自理,从处理之日起实行五年(或七年)“五不”,十年内按议价供应粮油,同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2)农村村民按夫妻月(或年)工分总额的百分之几或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计划外生育费,同时收回一份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茶果,不安排住宅基地、农转非、就业。
  (3)城镇居民,除征收一定数额计划外生育费外,从出生之月起十年内议价供应粮油。
  (4)早婚早育,除征收一定数额计划外生育费外,要采取上环措施,国家干部、职工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学徒工、临时工,一律辞退,直至除名。
  三、节育技术政策
  计划生育的技术政策是“坚持避孕为主,实行综合措施,避孕方法因人制宜,自愿选择,国家指导相结合”。规定早婚育龄妇女要上环,生两胎及两胎以上(包括抱养和送寄养的)的育龄夫妇要实行结扎,对计划外怀孕的,要采取补救措施,禁止保胎结扎。避孕药具供应及育龄夫妇节育手术实行免费技术服务。接受节育手术的育龄夫妇,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或施行吻合手术期间,免费治疗。国家干部、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所在单位给予一定营养补贴。对因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经治疗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照顾或社会救济。对因结扎后,子女夭亡或残疾,符合生育第二胎的,经申请,发给《生育计划证》,给予免费施行吻合手术,对非法为节育对象摘取节育环的。给予罚款直至依法惩处。
  四、优生优育政策
  县政府在颁发《贯彻省“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准结婚,患有麻疯病和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或生育,结婚的,夫妻一方必须施行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对患不孕症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同时,还推行婚前和产前检查制度,做好孕产妇和胎儿、新生儿的围产保健。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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