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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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599
颗粒名称: 凡例
页数: 2

内容

一、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重大历史事件的记述以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依据,力求达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
  二、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诸体裁,以志为主。图表因文所需设置其中。全志横排门类,纵述史实,门类划分不受机构隶属关系限制。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全志分四十二个分卷,各卷首均设无题概述,卷下设章、节、目,目以下酌设子目。
  三、本志记述时限,上限自唐咸通五年(864)设置小溪场起,下限一般断于1990年,个别事项因追述事物发端及沿革需要,可不受时限,文中遵循“详今略古”原则,详述近现代历史事实。
  四、本志所用资料取自各档案馆(室)、图书馆藏籍、历代地方志和实物资料、统计年鉴、有关文件以及当事人、知情人提供的口碑资料,均经核实,一般不注明出处。凡需加注的(包括引文),注在有关卷。
  五、本志历代纪年仍沿用其年号,每“节”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加注相应的公元纪年,并省略“公元”、“年”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公元纪年。志中统计数字、民国年号、公元纪年、月份、日期均用阿拉伯数字;民国以前的历史纪年、星期几、不定数、次第、习惯用语、成语中的数字使用汉字。
  六、本志酌用“解放前”、“解放后”等文字概指时间,以1949年8月31日安溪解放的时间为界限;某些较长的专用名称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如中共安溪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
  七、志中凡一事两见或一事多见,均注明“互见某处”9凡举其事而不必详者,注明“详见某处”,以免重复。
  八、本志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发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如米、厘米、吨、公斤等。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名称,尽可能注明今值。旧人民币一律换算为新人民币值。
  九、本志《人物志》循“生不立传”原则,立传人物均为已故者,并以本籍为主,正面人物为主,但也载有一些对安溪做过重大贡献的客籍人士和个别具有重大影响的反面人物。人物排列(除表先分姓氏外)一律以生年为序。对部分有贡献有影响的安溪籍在世人物增设“人物录”、“台、港、澳及海外乡亲名人录”作简介,以作存史。
  十、本志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行文力求简明,言必有据,事皆有证,一般不加政治性定语和评论,寓褒贬于述事之中。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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