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疗制度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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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48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医疗制度管理
分类号: R197.1
页数: 2
页码: 982-983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惠安县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减免费医疗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关键词: 卫生事业 制度管理 惠安县

内容

一、公费医疗
  1952年起,对县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公费医疗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每人每年1.5元,由县卫生科统一管理使用。
  其时,全县14个区,相应设立公费医疗预防门诊部,分别称为“惠安县公费医疗预防第×门诊部”,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只限在县级医院或定点的门诊部治疗,给予记帐,造表报销。1958年公社化时期,各区联合诊所升格为公社保健院,各公费医疗预防门诊部撤销,由公社保健院承担公费医疗门诊工作,医药费按实际数字向县卫生局报销。
  1960年底,全县“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各系统干部调动频繁,更动面大,造成公费医疗管理混乱。县人民委员会卫生科统一制发公费《诊病证》,重申享受公费医疗对象和各自门诊所属、报销范围及手续;重新划定15处院站为公费医疗门诊,以管好公费医疗工作。
  1980年起,县公费医疗实行定额包干分口控制使用的管理办法,每人每年30元,1985~1988年增至40元,1989年增至55元。重病号经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医药费、住院费由县统筹拨补。全县从1953~1985年,实际支出总额5695842元,人年均报销金额31.09元。
  二、劳保医疗
  县劳保医疗制度始于50年代,先在国营企业的公司实行,继而在地方国营工厂、邮电、银行、工区、粮食系统和供销合作社等实行。报销办法:职工本人医疗费实报实销,其直系亲属(非享受公费医疗者)在“包生不包死”的原则下医疗费减半报销。
  1984年起,实行医药费包干使用,其标准国家未做硬性规定,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但最低年标准不低于人均30元,危重病人的住院或转院就医医药费由工厂、企业承担,至于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的报销,个别经济状况较好的单位还在执行,但大部分单位已取消。
  三、减免费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五老户”(退伍老红军、老游击队员、老地下党员、老地下交通员、老接头员)、少数民族、残废军人以及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退伍军人实行减免费医疗。同时对烈性传染病、疟疾、丝虫病和子宫脱垂、尿瘘等患者亦给予减免医疗费。
  减免医疗费办法为县财政拨给专款由县卫生局掌握,供各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减免医疗费,或组织巡回医疗队深入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疫区进行免费医疗,对享受减免医疗费的对象因患重、急病住院者,酌情给予减免部分医疗费。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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