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药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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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48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药政管理
分类号: R951
页数: 2
页码: 980-981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惠安县在1950~1989年期间的药政管理工作,包括药政队伍的建立、药品监督工作的加强、伪劣药品的查处等方面。
关键词: 卫生管理 药政管理 惠安县

内容

1950~1989年,县内的药政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局(科)编制专职干部2人直接负责,县卫生工作者协会具体配合执行。
  1982年,为健全药政队伍,加强药品监督工作,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惠安县兼职药品监督员6名,并发给医药管理检查证。1985年,《药品管理法》颁发以后,县编委根据省编委文件给卫生局配备1名专职药品干部。
  1988年9月,成立惠安县药品监督所,县人民政府又批准任命县药品监督员7名。全县18个乡(镇)还推选卫生、医药有关人员60名担任基层药品质量检查员,从而形成县、乡两级药品监督网络。
  50年代,惠安县人民政府卫生科曾委托县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查处一批伪劣中药材焚烧。1962年6月,在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县内各地发现一些社会个体开业医生、药业摊贩、流动游医、镶牙医乘自由市场开放和农村卫生基层组织体制调整之机,藉治病和推销药品为名到处流窜进行黑市活动,采取以假冒真,以劣充优的手段,制售假药。县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个体开业医、药业摊贩、流动药商、镶牙的管理意见》的文件,惠安县卫生局还制定《惠安县社会个体开业医生、药业摊贩、流动药商暂行管理办法》并付诸执行。
  1982年9月,惠安县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公布淘汰127种药品的通知》。晋江地区卫生局、商业局联合组织对县医药卫生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大检查,对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未经省卫生厅审批非法生产的药品等逐一列表查处。
  1984年,县转发省、地《关于省内外一批不合格药品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药品的通知》、《关于查处十八种中药材伪品的紧急通知》,县卫生局立即组织成立查处十八种药材伪品领导小组,由县医药公司、县卫生协会组成,并抽调县卫协、县医院和县医药公司有关人员7人组成检查组,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医药部门自查上报基础上进行检查,共查出伪劣中药材11种,其中属于18种中药伪品有杜仲、阿胶、川贝、沙宛子、天麻、黄芪、乌梅、珍珠以及其他伪品银花、蓁艽、厚朴等1743公斤,标值15895.21元。
  198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县卫生局印发《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等宣传材料,通过广播、墙报、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组织执法及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加强药品产、供、销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使药品管理逐步走上法制管理轨道。5月、7月份县卫生局与工商局、医药公司在联合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检查。查出淘汰药品和伪劣中药材179种,价值472956元,分别给予销毁、封存或处以罚款。
  1986年,在组织24人参加市卫生局举办的“中药材鉴别培训班”的同时,抓好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验收工作,并组织查处伪劣中药材。在41个单位共查出伪劣中药材3775公斤,标植3238.71元,处以罚款1835元。
  1987年,县成立基层药品质量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含村卫生所、个体开业医)、医药部门药库、药房进行自查自纠,发现未销毁的淘汰、过期药品234种,价值7986.58元,由各单位自行销毁,随后,市、县两级组织抽查验收。县还成立惠安县医药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建立“精神药品供应卡”、“药品购买证”的供应制度,同时取缔无证办医售药者35家,处以经济罚款12329元,上缴财政部门。
  1989年,根据“治理、整顿”精神,组织对基层单位进行全面药品质量大检查,经检查277个单位,覆盖面达37.3%;检查药品总数59634种次,不合格药品达680种次,不合格率为0.32%,责令停业及限制整顿8家。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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