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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八章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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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481
颗粒名称:
第八章 管理
分类号:
R199.2
页数:
5
页码:
979-983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惠安县的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包括管理机构、医政管理、药政管理、经费管理和医疗制度管理等方面。
关键词:
卫生事业
卫生管理
惠安县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52年6月,成立县人民政府卫生科。1955年12月,改称惠安县人民委员会卫生科。1958年8月,文教局、卫生科合并为县文教卫生局。1959年8月,文教卫生局撤销,恢复县人委卫生科。1961年10月,县卫生科改称县卫生局。后几经周折,或称科、或称组。1977年2月至今,仍改为卫生局,负责全县医政、药政、财务等工作。
第二节 医政管理
明清两代,县设有医学训导1员,管理全县的医学。
民国24~26年(1935~1937年),创建惠安县戒烟院,主管戒烟(鸦片)、戒毒事宜,兼行卫生行政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设卫生科、局,管理全县医政。1949年9月,接管原惠安卫生院,改称惠安县人民政府卫生院;1952年10月,接管仁世医院,并入惠安县人民政府卫生院。
1951年始,把私人诊所组织起来,在其所在地成立联合诊所。至1957年,全县有联合诊所18家。1958年,这些联合诊所改组为公社保健院。此后,随着体制的改变,先后改称为公社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会上仅存的个体开业医,大多数为镶牙生、牙技士以及一技之长者。
60年代,县在农村建立村级卫生组织—村卫生所。“文化大革命”期间,发展为由大队、生产队、个人三者集资开办的“合作医疗站”,实行合作医疗制度。1981年以后,合作医疗制度逐渐消失。1987年2月,在全县各乡镇普遍开展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整顿。5月,整顿工作基本结束,共建立村卫生所395个;经考试合格的乡村医生273人、合格的卫生员317人、合格的接生员185人。
1962年3月,县卫生局对个体开业医实行考试,合格者239人,给予发证。1982年后,经多次清理整顿,考试合格和符合免试条件者475人。1985年后,获《开业医生许可证》者249人,获《开业医生暂准证》者82人。
1989年,全县有公立卫生部门8个、工业及其他部门的医疗机构29个、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18个、村及个体设置的医疗点745个。
第三节 药政管理
1950~1989年,县内的药政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局(科)编制专职干部2人直接负责,县卫生工作者协会具体配合执行。
1982年,为健全药政队伍,加强药品监督工作,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惠安县兼职药品监督员6名,并发给医药管理检查证。1985年,《药品管理法》颁发以后,县编委根据省编委文件给卫生局配备1名专职药品干部。
1988年9月,成立惠安县药品监督所,县人民政府又批准任命县药品监督员7名。全县18个乡(镇)还推选卫生、医药有关人员60名担任基层药品质量检查员,从而形成县、乡两级药品监督网络。
50年代,惠安县人民政府卫生科曾委托县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查处一批伪劣中药材焚烧。1962年6月,在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县内各地发现一些社会个体开业医生、药业摊贩、流动游医、镶牙医乘自由市场开放和农村卫生基层组织体制调整之机,藉治病和推销药品为名到处流窜进行黑市活动,采取以假冒真,以劣充优的手段,制售假药。县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个体开业医、药业摊贩、流动药商、镶牙的管理意见》的文件,惠安县卫生局还制定《惠安县社会个体开业医生、药业摊贩、流动药商暂行管理办法》并付诸执行。
1982年9月,惠安县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公布淘汰127种药品的通知》。晋江地区卫生局、商业局联合组织对县医药卫生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大检查,对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未经省卫生厅审批非法生产的药品等逐一列表查处。
1984年,县转发省、地《关于省内外一批不合格药品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药品的通知》、《关于查处十八种中药材伪品的紧急通知》,县卫生局立即组织成立查处十八种药材伪品领导小组,由县医药公司、县卫生协会组成,并抽调县卫协、县医院和县医药公司有关人员7人组成检查组,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医药部门自查上报基础上进行检查,共查出伪劣中药材11种,其中属于18种中药伪品有杜仲、阿胶、川贝、沙宛子、天麻、黄芪、乌梅、珍珠以及其他伪品银花、蓁艽、厚朴等1743公斤,标值15895.21元。
198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县卫生局印发《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等宣传材料,通过广播、墙报、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组织执法及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加强药品产、供、销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使药品管理逐步走上法制管理轨道。5月、7月份县卫生局与工商局、医药公司在联合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检查。查出淘汰药品和伪劣中药材179种,价值472956元,分别给予销毁、封存或处以罚款。
1986年,在组织24人参加市卫生局举办的“中药材鉴别培训班”的同时,抓好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验收工作,并组织查处伪劣中药材。在41个单位共查出伪劣中药材3775公斤,标植3238.71元,处以罚款1835元。
1987年,县成立基层药品质量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含村卫生所、个体开业医)、医药部门药库、药房进行自查自纠,发现未销毁的淘汰、过期药品234种,价值7986.58元,由各单位自行销毁,随后,市、县两级组织抽查验收。县还成立惠安县医药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建立“精神药品供应卡”、“药品购买证”的供应制度,同时取缔无证办医售药者35家,处以经济罚款12329元,上缴财政部门。
1989年,根据“治理、整顿”精神,组织对基层单位进行全面药品质量大检查,经检查277个单位,覆盖面达37.3%;检查药品总数59634种次,不合格药品达680种次,不合格率为0.32%,责令停业及限制整顿8家。
第四节 经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将卫生事业经费长期作为一项社会主义福利事业费支出。
1982年以前,卫生事业经费由省、地(市)直接分配,地方财政拨款。其后实行“分灶吃饭”,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县卫生局根据“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分三类统筹安排。
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有: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所、县皮肤病防治院、县卫生进修学校、县卫生工作者协会、县药检所、县红十字会、县公费医疗办公室等。
专项补助的有:合作医疗(村卫生所)、科研经费、干部培训、大型修缮、基本建设、医疗器械添置等。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分为定项预算管理单位和定额预算管理单位两类。定项预算管理单位有县医院、中医院、惠安玉埕医院(按病床数定额),各乡(镇)卫生院为定额预算管理单位。
1982年始,改人员工资的补助为补助费与任务挂钩,即按“工资、任务、三配套”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年终根据检查评比完成任务的情况按所得分数分配任务补助经费,这对巩固和发展农村三级卫生网起到促进作用。
第五节 医疗制度管理
一、公费医疗
1952年起,对县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公费医疗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每人每年1.5元,由县卫生科统一管理使用。
其时,全县14个区,相应设立公费医疗预防门诊部,分别称为“惠安县公费医疗预防第×门诊部”,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只限在县级医院或定点的门诊部治疗,给予记帐,造表报销。1958年公社化时期,各区联合诊所升格为公社保健院,各公费医疗预防门诊部撤销,由公社保健院承担公费医疗门诊工作,医药费按实际数字向县卫生局报销。
1960年底,全县“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各系统干部调动频繁,更动面大,造成公费医疗管理混乱。县人民委员会卫生科统一制发公费《诊病证》,重申享受公费医疗对象和各自门诊所属、报销范围及手续;重新划定15处院站为公费医疗门诊,以管好公费医疗工作。
1980年起,县公费医疗实行定额包干分口控制使用的管理办法,每人每年30元,1985~1988年增至40元,1989年增至55元。重病号经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医药费、住院费由县统筹拨补。全县从1953~1985年,实际支出总额5695842元,人年均报销金额31.09元。
二、劳保医疗
县劳保医疗制度始于50年代,先在国营企业的公司实行,继而在地方国营工厂、邮电、银行、工区、粮食系统和供销合作社等实行。报销办法:职工本人医疗费实报实销,其直系亲属(非享受公费医疗者)在“包生不包死”的原则下医疗费减半报销。
1984年起,实行医药费包干使用,其标准国家未做硬性规定,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但最低年标准不低于人均30元,危重病人的住院或转院就医医药费由工厂、企业承担,至于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的报销,个别经济状况较好的单位还在执行,但大部分单位已取消。
三、减免费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五老户”(退伍老红军、老游击队员、老地下党员、老地下交通员、老接头员)、少数民族、残废军人以及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退伍军人实行减免费医疗。同时对烈性传染病、疟疾、丝虫病和子宫脱垂、尿瘘等患者亦给予减免医疗费。
减免医疗费办法为县财政拨给专款由县卫生局掌握,供各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减免医疗费,或组织巡回医疗队深入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疫区进行免费医疗,对享受减免医疗费的对象因患重、急病住院者,酌情给予减免部分医疗费。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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