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篇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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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324
颗粒名称: 第二十六篇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17
页码: 801-8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惠安县在置县之初就设立了县衙,由簿、尉执行政令和事务。民国时期,县长由省府派任,各区、镇、乡长由县长任命。县政府内配置管理人员和科员,负责人事管理。1951年1月,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1953年1月设劳动科,1958年9月设县编制委员会,开展劳动就业、调配、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1974年3月,县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至1989年,全县有全民所有制职工29097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8084人,乡镇企业就业人数75625人。
关键词: 惠安县 劳动人事 工人

内容

惠安置县之初,县衙即设簿、尉执行政令和事务。县衙各官吏,皆朝廷挑选有才之士充任。元、明、清各袭旧制。民国时期,县长由省府派任,各区、镇、乡长由县长任命。县政府内配置管理人员和科员,负责人事管理;县属各科局均配有专职人事管理员或助理员。由于境内经济落后,工业不发达,故无专门的劳动管理机构,劳动就业无人管理。1951年1月,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1953年1月,设劳动科;1958年9月,设县编制委员会,开展劳动就业、调配、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劳动人事管理工作走上正轨。
  1974年3月,县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1977年2月,设人事局、劳动局;1981年,恢复“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的编制委员会。此后,其他的职工就业、退休、人才交流、保险等管理机构及工作逐渐健全。至1989年,全县有全民所有制职工29097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8084人,乡镇企业就业人数75625人。
  第一章 工人
  第一节 工人就业
  民国及其以前,由于经济不发达,县内劳动就业途径主要是通过与商号、手工业作坊或工厂签订艺徒契约,待学成后再受雇于原业主或自行立业。石、泥、木竹、铁等传统手艺,常由童工边做边学,待出师时,也已成人,可独立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工商企业中的职员采用聘雇制,每年一聘,发给月薪。劳动就业的主要任务,为安置留用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50年代,通过恢复生产,对私改造,形成多种经济类型并存的工业、商业体系,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纳入劳动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其劳力来源主要为:从农村招收的农民、从城镇招收的无业人员、统一分配的军队复退转业人员等。1957年,全县职工7409人,其中工业部门712人、基本建设部门394人、农林水电部门272人、交通运输邮电部门519人、商业饮食物资供销部门2586人、科教文卫部门1510人、金融部门112人、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1304人。1958年,大批农村劳力流入城镇就业,主要在工业及基本建设部门。是年,工业部门达3000人,基本建设部门达1270人,并呈上升趋势。1961年,全县职工21510人,其中工业部门6253人(固定工人5869人)、基本建设部门5329人(固定工人1901人)、农林水电部门1211人(固定工人989人)、商业饮食物资供销部门3288人(固定工人2774人)、科教文卫部门3394人(固定工人3312人)、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1574人(固定工人1555人)。1963年,对劳动力安置实行“三统一”(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1964年,有计划地动员部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农、牧、渔业生产,计2137人。动员城镇居民到县域内农村安置参加生产劳动计2232户、8244人。1965年,全县职工13155人,其中工业部门4504人、基本建设部门145人、农林水电部门982人、商业饮食物资供销部门3095人、科教文卫部门2408人、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1387人。“文化大革命”时期,境内的国营工业仍然稳步发展;70年代初期,集体工业企业也增强实力,劳动就业机会增加。1978年,知识青年陆续回城,城镇出现大批无业人员,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是年,全县职工人数达19293人,其中工业部门5999人、农林水电部门1261人、商业饮食物资供销部门4363人、科教文卫部门5024人、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2172人。
  改革开放以来,境内各行各业生产发展迅猛,为社会增加劳动就业的途径和机会。至1989年,全县正式工人4718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29097人、集体所有制18084人;还有乡镇企业就业人员75625人,城镇个体劳动者1300多人。
  第二节 工人队伍
  民国时期,境内的工人多为店员和手工业作坊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人分为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形式。
  一、全民所有制工人
  人民政府接收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官办企事业,使之成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原有的工人也成为全民所有制工人。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全民所有制的工人人数猛增。1957年,全县工人7409人,全部为全民所有制。1958年,大办工业,从农村大量招收工人,全县有全民所有制工人11654人,其中工业企业从1957年的695人增至1958年的2963人。1960年国民经济调整,精简大批工人。1961年全县有全民所有制工人21510人,其中工业企业6331人。1963年,全县有全民所有制工人13173人,其中工业企业4306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工业发展,全县全民所有制工人猛增。1969年,增至14113人,其中工业企业4391人。此期间,由于搞运动,工人人数再度减少,1971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工人减至13622人,其中商业饮食物资供销部门由1969年的3086人减为2823人、科教文卫部门由1969年的3673人减为2909人、金融部门由1969年的145人减为49人,其余部门的工人人数分别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落实各项政策,全县的全民所有制工人人数增加。1977年,达16358人;1978年,猛增至19293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境内各行各业迅速发展。1979年,全县有全民所有制工人20329人。此后,人数逐年增加。至1989年,达29097人,其中企业13520人、事业11821人、机关3756人。
  二、集体所有制工人
  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先后建立合作商店、手工业联社、运输搬运站、建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出现集体所有制工人。“公社化”时期,“五社合一”,这些企业下放给当地人民公社管理。“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县的手工业企业下放各公社、镇管理,商业机构网点实行大精简、大合并,合作商店(组)机构撤销,人员下放。故在此阶段,集体所有制工人人数变化甚大,难以统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对集体企业进行整顿、调整,陆续收回“文化大革命”中下放的工人,对商业实行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1979年,全县集体所有制工人15451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就业人数随之增加。1985年,全县集体所有制工人达19138人。1989年,由于退休、减少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等原因,全县集体所有制工人人数降为18084人。其中,企业16699人,事业、机关1385人。
  第三节 用工形式
  民国时期,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采用招聘形式用工,工商企业采用雇佣形式用工。此外,还存在长工、短工、月工等形式的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工人就业形式有:
  一、固定工
  工商企业新招收的工人,经3年学徒期或半年熟练期后,考核合格转为正式工人,即固定工。机关、团体及工商企业等部门,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经一年的见习期,考核合格也转为正式工人,但其身份为干部。至1989年,全县固定工人32111人,占职工总数的68.1%;其中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20781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11330人。
  二、亦工亦农合同工
  这种合同工主要用于企业,系企业根据需要招收农村劳动力,承担较重的体力劳动。至1985年,全县有亦工亦农合同工年平均300人。
  三、临时工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用工需要招用临时工,签订合同,合同期长短不一。
  四、计划外用工
  这种工人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来从事短时间性勤杂性劳动的,一般使用人数不多。
  1989年,全县有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12375人,占工人总数的26.2%;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的7122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5253人。
  五、合同制工人
  1986年,县执行国务院《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企业新招收的工人全部实行合同制,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享有同等权利。其合同期一般为3年、5年、10年等。同时,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也招收部分合同制工人。至1989年,全县有合同制工人2695人,占工人总数的5.7%;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的1194人、集体所有制的1501人。
  第四节 劳动管理
  一、定员定编
  1957年,县内多数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编标准管理制度。1958年9月,县设编制委员会。但对县直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均无明确规定,对人员进出未加限制。
  1958年及1966年后,企业的定员定编标准管理制度受到冲击。1979年,恢复执行定员定额制度,按照企业的岗位定额配备人员,做到节约和合理使用劳动力。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工商企业推行多种形式的管理制度,或厂长(经理)负责制,或任期目标责任制,人员数额进出,由企业经营承包者决定,定员定编也就形同虚设。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虽也进行人事制度的改革,但对人员的进出,仍保持严格的管理。
  二、劳动调配
  境内各系统和企业需要增加工人,均由主管部门自行调节。系统解决不了的,由人事劳动部门解决;跨系统和外县调入的工人,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自1980年以来,全县为375名工人解决夫妻长期分居的困难,安置军队转业家属179人。1980年12月,成立惠安县劳动服务公司,属全民事业单位,负责培训、就业、劳务输出等,综合管理县内的劳动力。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增加工人身份的职工,由人事编制管理部门把关审核,由劳动部门办理进出手续。
  三、工人培训
  工人文化培训工作由县总工会职工教育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系统自行组织培训。1953年,全县基层工会在城关、洛阳、东园开办工人业余学校3所,设普通文化班5班、中级班1班,学员221人。1954年,扩展为普通文化班7班、中级班4班,学员417人。1956年,全县开办工人业余学校5所,其中机关开办高小班4班、学员176人,初中班4班、学员195人。全县共有扫盲班21班、普通文化班13班,学员1138人。1957年,县工人业余学校开办早班和晚班两种,有初中班4班、高小班7班、扫盲班2班,学员519人。1959年,全县有工人业余学校31所,入学工人3539人,经常巩固在学的3012人。是年,全县有1013个青壮年工人脱盲。
  1960年,全县有工人业余学校39所,工人入学11800人。1961年全县有工人业余学校16所,工人入学787人。1962年,全县有工人业余学校16所,工人入学684人。1963年,全县开办地区校、联办校、基层校28所,开设扫盲、高小、初中、高中、技术业务、政治理论75班,入学工人1553人。1964年,增加到41所,开设各种类型的培训班130班,入学工人2836人。1965年减为39所,工人入学2555人。1966年全县开办45所、180班,学员428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人业余学校停办。
  1978年,县工人业余学校复办。1980年,开办工人业余学校4所、28班,入学工人2154人。1983年开办7所,入学工人420人,参加各种技术短训班2891人,工人参加外单位学习1250人。1984年,开办10所,入学工人4828人。1986年,开办3所,组织工人学习技术、业务800人(次),学习政治523人(次),学习文化527人(次)。
  第二章 干部
  第一节 干部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内干部队伍主要由南下干部、地下干部、工农积极分子、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从工人中及社会待业青年中吸收录用等几大类组成。
  是时,全县有干部273人(不含中小学教师,下同)。至1954年增至1172人,1963年为2655人,所增加部分多数是从工农积极分子及初、高中毕业生中选拔,少量为国家统配的大学毕业生。1979年以后,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多,加上军队精简整编,大批干部转业到地方,部分干部也从工人中及社会闲散科技人员中吸收录用,“以工代干”转干,从城镇待业青年招收,引进科技人才,解决夫妻分居调入等,1989年底干部达到10983人。
  县内干部的文化结构和年龄结构随着干部队伍的发展而变化,基本上是与经济建设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县干部273人,其中:男性262人,占96%,女性11人,占4%;25岁以下占58%,26~35岁占40%,36岁以上占2%;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占8%,高中的占33%,初中及其以下的占59%。主要分布于党群、政法、财贸系统。
  1959年全县干部1986人,其中:男性1858人,占93.5%,女性128人,占6.5%;年龄以中青年为主,25岁以下占20%,26~45岁占78.8%,46岁以上占2.2%;文化程度中专以上的占0.8%,高中的占20.6%,初中及其以下的占78.6%。干部分布于各行各业。
  1971年全县干部3118人,其中:男性占90.8%,女性占9.2%;文化程度中专以上的占11.8%,高中的占32.1%,初中及其以下的占56.1%;年龄仍以中青年为主,25岁以下占3.6%,26~45岁占87.8%,46岁以上占9.6%。
  1978年全县干部3828人,其中:男性占89.6%,女性占10.4%;文化程度中专以上的占17%,高中的占29%,初中及其以下的占42%;年龄35岁以下占29%,36~45岁占44%,46岁以上占27%。
  1979年以来,重视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一方面加速培养人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逐年增加,另一方面加强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再教育,逐步提高素质。1988年全县干部文化结构明显改善,中专以上的占54.7%,比1978年增加37.7%;高中的占14%,比1978年下降15%;初中的占31.6%,比1978年下降10.4%。干部年龄结构,35岁以下占32.1%,比1978年增加3.1%;36~45岁占22.7%,46岁以上占45.2%。干部的分布基本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
  第二节 干部调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内干部调配工作主要是选派组建干部队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根据各行业分布情况,调配工作以内调干部为主,调整充实农、林、财贸、工交系统的干部力量。“文化大革命”时期,干部调配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1977年以后,干部调配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服务,严格调整干部队伍结构,重视挖掘人才潜力。1980年以来,开展“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科技人员调查工作,调整32人。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3~1984年调整部分干部充实政法、经济管理部门。自1981年以来,从外地引进科技人才28人,充实到建筑、医疗系统。为解决干部夫妻分居两地问题,调入干部364人,调出干部192人。1986年以后,由于惠安县干部数量增长速度过快,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量超编,因此加强干部队伍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从外地调入干部,调入与调出的干部数几乎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县内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数量少,且专业面窄。到1954年,全县仅有大中专毕业生10多人。60年代初略有增加,1963年为10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较少,而且大部分到工厂企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强调知识分子面向基层,到生产第一线锻炼,选拔部分到公社带职定向培养,其中改行的甚多。70年代后期,毕业生分配强调专业对口,学用一致,面向基层,根据工作需要,极少数分配到县机关。1981年以来,农林水系统技术人员处于饱和状态,该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有50%无法对口分配,只能改行分配到乡镇搞计划生育和团委工作,或选调部分充实到政法、工商、税务、银行系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工厂、供销、商业企业逐步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从1986年开始,除农业类以外,工业类毕业生也很难分配,因此不对口分配的情况甚多。自1981~1989年,惠安县共接收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1500人,其中大专以上的383人,中专的1117人,主要专业类为医疗卫生、农林水、工业、会计与统计。
  50~60年代,军队干部转业到县内的数量不多,大部分安排到财贸系统、工业系统担任领导职务。1976年以来,由于军队精简整编,每年有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1976~1979年,军转干部分配去向着重加强农业第一线和财贸工交的基层单位,营职以上干部一部分在县级党政群机关担任相应职务,一部分到乡镇任相应职务;1980~1983年,主要分配到经委财贸系统;1984年以后,团、营职转业干部无法相应安排职务,但享受同等职务的工资待遇,大部分充实到政法和经济管理部门;1986年军转干部数量较多,大部分安排到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从此,严格控制军转干部安排到党政群机关工作。自1976~1988年,惠安县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0批763人,其中团职46人,营职241人,连排职383人,技术干部93人。1980年为1969~1975年期间作复员安置的176名军队干部改办转业手续,恢复其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
  50~60年代,县内增加干部基本上是从工农积极分子和青年知识分子中吸收,同时从农村骨干中选调部分作为半脱产干部充实人民公社机构。70年代又从农村优秀青年中吸收部分作为人民公社脱产干部。1982年以来,除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外,采取多种形式,从社会待业青年及闲散科技人员中录用干部,从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工人中吸收干部,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考试,择优录取。1982~1984年,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职工人中吸收20人到公安部门;从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城镇待业青年中吸收录用30人到政法、经济管理部门。1984年,改革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实行选聘合同制的办法,几年来先后从城镇待业青年招聘42人到工商、银行、税务系统,招聘16人到乡镇计生部门。1985年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中吸收9人充实乡镇文化站。1986~1988年从“五大”毕业生吸收录用19人到乡镇政府和企业单位。1988年从黎明职业大学毕业生中选聘7人到乡镇政府和教育部门。
  第三节 干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所有的干部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1953年底改革干部管理体制,建立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设立人事办事机构。“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管理干部,人事工作办事机构隶属于县委组织部。1981年,党群和政法系统的管理权限隶属县委组织部,政府系统的干部管理权限隶属县人事局。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采取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适当下放人事权限。
  干部任免是人事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干部任用的形式主要有委任制、聘任制、选举制、任期制。县国家行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任用形式为委任制和任期制,1984年以前为委任制,1984年以后实行为期3年的任期制,少数需要调整充实的,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免权限,按照法律程序承办有关任免手续。股级干部的任免权限下放到主管局,人事部门加强指导工作。1986年执行行政职务确定工作,3年审批确定科员712人,办事员125人。1988年进行县乡两级任期目标责任制工作,定期检查交流目标完成情况,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4年开始,县人事部门设立干部奖惩专门办事机构,严格按照升级奖励条件,建立健全干部奖惩制度,1984~1989年给予85名成绩显著、有科研成就的干部实行奖励升级和立功受奖,同时按照有关条件给予30人以行政处分。
  为了搞好干部教育工作,1981年,县委党校开设党政中专班,各类干部及粮食、商业、供销、卫生学校承担举办短期培训班任务,同时输送部分干部参加省、市党校和各类干校脱产学习,并鼓励在职干部参加“五大”(电大、函大、业大、职大、夜大)学习。全县1988年“五大”毕业生131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74人,党校中专班毕业生70人,业余中专毕业生108人,参加短期政治、业务培训和文化补习的1200余人,军转干部参加短期学习的有110人,吸收、录(聘)用的干部参加短期学习的有78人。
  惠安县于1980年底成立县科学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设立化工、水产、机械、林业、建筑、农业、卫生、综合等评委会,职称评定工作分为职称套改、考核评定、晋升三个类型。1982年全县共有732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其中:高级职称2名、中级职称124名、初级职称606名。1983年9月,职称评定工作暂停。1986年6月成立惠安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隶属县人事局,相继成立8个系列职称领导小组和17个专业技术初级评委、1个评议小组以及市领导的中、小教(中级)评委会。1987年6月开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工作,于1988年底基本结束,共评聘6413人(包括中、小教员5423人),其中高级153人,中级1403人,初级485人。1988年4月开展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评审高级职务4人,中级职务70人,初级职务614人;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评审高级职务2人,中级职务51人,初级职务989人。至1988年9月底,全县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297人,其中行政机关376人,事业单位1051人,企业单位870人;取得高级职务(称)的24人,中级职务(称)的247人,初级职务(称)的1035人(不含中、小学教师)。自1983年以来,全县共有2001户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随迁人口6716人。
  1981年,惠安成立编制委员会,这是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的综合部门,其成员由分管的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机构编制的日常工作。1984年设置县局级机构66个,其中党派机构8个,国家机构52个,群团机构4个,国家事业单位2个;县下设16个乡和2个镇。1984年以后,按照管理统一、责权相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逐步进行机构改革。至1988年底,设置县局级机构62个,其中党委机构8个,国家机构43个,群团机构7个,国家事业单位2个,国家企业机构2个;县下设15个乡和3个镇。
  惠安县各部门人员编制由省编委下达核定编制总额,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合理配备。1984年底,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数1076人,其中各党派人员162人,国家机关人员864人,群团工作人员34人,事业单位人员16人。1985年8月,省政府核定惠安县县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781人,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按比例分配,县委机关编制156名,占编制总额的19.97%;人大常务委员会编制20名,占编制总额的2.6%;政协编制8人,占编制总额的1%;政府机关编制525人,占编制总额的67.2%;群团机关编制44人,占编制总额的5.63%;机动编制28人,占编制总额的3.6%。1985年,县党政群机关实际人数1329人,超编648人。1988年,惠安县县级党政机关编制总数838人,实际人数1492人,超编654人,超编幅度有所下降。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数由省编委核定,事业费由省财政厅核定,县内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核定各单位人员编制数,企业单位从无核定人员编制数。县以下乡、镇党政机关的人员编制,坚持党政合理分工、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1987年,省委重新核定惠安县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912人,按照各乡、镇的面积、人口密度和乡镇人员的结构情况,分系统按比例进行核定,党委系统编制191人,占编制总数的25%;政府系统编制447人,占编制总数的58.6%;人武部按编制总额的6.4%核定为49人,比规定5%配备38人增加11人;共青团、妇联编制76人,占编制总额的10%;机动编制40人,占编制总数额的5%。1988年,乡、镇党政机关实有人数876人。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一节 工人工资福利
  一、工资奖金
  (一)工资
  民国时期,惠安县的手工业作坊、商店一般采用计时薪水制,早年多为年薪,后改为日薪、月薪。
  1952年起,在国营企业中统一实行“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的工资制。1955年实行货币工资制,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并增发地区“物价补贴”,惠安县为七类工资区。
  1956年6月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企业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当年,参加工资改革的有241个单位7215人,改革后月工资总额3329万元,人均月工资46.20元,平均人月增资11.20元。
  1959年,给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企业职工升级按工资标准,已增加到级的单位不超过1957年底的5%,未增加到级的单位不超过30%,调整后全县月增资0.83万元。
  1963年调整工资时,规定职工升级面为40%,职工升级数3688人,全县月增资2.58万元。
  1971年底为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工人升级的为:1963年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是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721人。
  1972年2月,全县集体所有制企业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凡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一般调升一级。当年升级512人。
  1977年,给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晋升一级工资,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40%的升级面评定升级。这次职工升级7460人,月增工资4.24万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1051人,月增工资3100元。
  1978年给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的职工调整工资,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366人,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280人。
  1979年按职工总人数40%调整工资,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6143人,月增资4.61万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5200人,月增资3.64万元。
  1983年给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3959人,月增资2.78万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9538人,月增资16.1万元。
  1984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企业职工实行新的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分为起点工资35~39元5种。全民所有制职工11478人参加工资改革,月增资21.38万元,人均月增资18.63元;集体所有制职工9838人参加工资改革,月增资16.1万元,人均月增资16.88元。
  1987年为19936名全民所有制职工和16781名集体所有制职工调整工资。1989年为2009名全民所有制职工和18084名集体所有制职工晋升一级工资。
  (二)奖金
  50年代,县在企业单位中建立奖金制度,给超额完成任务的职工以少量物质奖励。1959年,职工奖金按照参加评奖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7%提取。
  1966年,奖金制度取消,改为附加工资,按每人每月3元发给。
  1978年以后,各企业全面恢复实行奖励制度。1979年全县企业发放奖金120.5万元,占工资总额的10%。
  二、劳保福利
  (一)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及劳保用品发放民国时期,惠安县只有几家工厂,无劳动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生产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女职工保护条例,加强安全生产和职工劳保的管理工作,对职工进行“三级教育”(人厂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制度,对特殊工种工人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操作证。同时,企业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工作服、鞋、帽、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劳动部门协同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安全检查。1984年10月,对劳动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存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
  1978~1989年,全县因工伤事故伤亡20人,重伤40人。
  职业病防治对企业病的防治工作,县内重点是石雕行业的矽肺病。经检查惠安石雕厂发现矽肺病一期18人、二期11人、三期4人。县对石雕作业首先强调厂房通风、除尘和湿式作业,以减少粉尘对人体的危害。1989年在全县企业建立劳动安全档案,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病普查和监督,对新建企业的安全防护设施严格进行检查验收。
  劳动保险1987年1月,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成立,办理国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社会劳动保险,对工交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资总额的17%收取退休养老金;对商业、粮食、供销系统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资总额的25%收取养老金。全县154个单位13681名职工参加社会劳动保险。年收取养老金486万元,下拨离退休金592万元。国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每人每月按标准工资的1%收取失业保险金,全县有102个单位参加保险,筹集失业保险金111.1万元。
  (二)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职工的主要福利待遇有医疗、死亡抚恤、女职工生育待遇、生活福利和休假等。
  医疗待遇根据1953年国家颁布劳动保险实施细则,职工患病6个月内,按工龄长短发给60%~100%病伤假期工资,病假6个月以上的按工龄长短,每月发给40%~70%病伤救济费。享受保险的企业职工直系亲属患病,治疗费由单位核报二分之一。职工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企业为职工进行正常防疫和定期体检。1980年改革医疗制度,医疗费实行包干,职工每月2元医疗费,因公负伤、患职业病及残废人员的医疗费实报实销。
  死亡抚恤国家对死亡的职工发给丧葬费,1963年规定100元,1978年为200元,1986年调整为500元。自1986年起,发给因公牺牲者20个月本人工资额,发给病故者10个月本人标准工资额。对因公死亡的职工,发给其所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500元,并按其供养直素亲属人口,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986年规定,在县城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0元。
  女职工生育待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补助费等待遇。1979年前,规定产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医疗费用一般按疾病医疗待遇处理。1979年以后,产假增至70天,只生一胎者产假4个月,办理独生证者的子女每月可享受保健费3~5元(发至14周岁)。
  生活福利1977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福利为6867.01万元,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0.3%,1985年职工福利费增至24970万元,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2.1%。此外,还有各类物价补贴如自行车费、夜餐费,1979年起发副食品物价补贴,1985年改为肉食物价补贴,1988年以后发粮油、糖、煤物价补贴。
  休假县内1952年实行休假制度,职工除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外,每人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5天。夫妻分居两地的,每人每年一月探亲假。婚假7天,丧假7天。
  企业职工的福利费一部分来自按规定提取的福利基金,一部分从单位其他费用中开支。1979年以后,在企业扩大自主权试点单位中,可以从利润留成中提取一定数额的福利基金用于生活福利事业。
  第二节 干部工资福利
  县内根据国家政策,以及生产发展和经济来源等情况,逐步建立和健全干部工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先后实行过供给制和包干制。1955年7月,实行全国性工资改革,初步建立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把供给制改为职务等级工资制,其中划分行政、企业、技术干部工资级别。1985年,针对现行工资制度存在的弊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将原来单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全县共有8320人参加工资改革。自1986年以后,全县共有14076人次得到调整提高一级工资待遇。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还分别制订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工作调动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
  县内干部福利费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干部生活困难的临时补助、家属医疗费、死亡殡葬困难以及干部本人生活发生临时困难的补助。补助费控制在100元以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亡故后,给予一次性丧葬费500元,并按本人生前的标准工资发给10个月抚恤费以及一次性困难补助300元,至于遗属的定期困难补助费,则视不同情况而定。上述费用开支,属国家机关干部的,由民政事业费中支付,属事业单位干部的,由本人生前所在单位的事业费开支。
  第四章 离退休工作
  第一节 干部离退休
  一、离休
  县内干部离职休养管理工作在较长时间内均隶属组织人事部门。其审批办理的管理权限,副局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一般干部由人事局审批办理。县内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干部约500余人,1989年已办理离休的454人,按历史时期分,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2人,抗日战争时期的34人,解放战争时期的418人;从来源分,有南下干部的66人,本地地下干部的273人,部队转业、退役的115人;从职务级别分,有享受地、师级待遇的8人,享受县处级待遇的14人,一般干部的305人。其中安置在城镇的135人,安置在农村的319人。离休干部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略优,发给100%的标准工资。根据省政府1984年《关于重新核实各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的通知》,离休副专员、副厅局级以上每10人(含10人以下)配备1名工作人员,3~5人配备1名司机;县处级干部每20人配备1名工作人员,其他干部每30人配备1名工作人员。1984年10月前,离休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管理。1984年10月,县老干部局建立,按编制规定比例,配备专职人员7人,单列编制11人。干部离休审批手续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干部离休后管理权限隶属老干部局。
  (一)政治待遇
  老干部离休后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惠安县老干部局根据上级规定,采取多种措施,把老干部应当享受的待遇落到实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的老干部,经批准一般可享受处(县)级待遇;行政14级以上的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待遇。按照离休干部的居住情况和自愿结合的原则,采取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政治学习,并可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阅读文件。各级党政以及各部门在传达上级有关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时,离休干部可按同级在职干部出席范围参加。各级党代会(代表大会),安排适当离休干部代表名额;各地各单位举行重大的庆祝、纪念活动以及其他重要社会活动,邀请离休干部代表参加。1989年6月,中共惠安县委、惠安县政府决定,建立县党政领导与离休干部的联系制度,分组开展活动,采取座谈、走访看望等各种有效形式,听取意见,共商惠安事业大计。同时,加强离休干部党的组织建设,保证过好组织生活。各级党校把离休干部党员骨干教育列入轮训计划。
  对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1~2次检查,并注意检查农村和基层单位的落实。
  (二)生活待遇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除奖金和生产(工作)性的福利待遇外,其他一切待遇与在职干部同样,而且在某些方面比在职干部略为从优照顾。本县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基本上都得到妥善安排:对抗日战争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按年分别增发给1~2个月的原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行政14级、18级干部和标准工资高于行政14级、18级的非行政干部,离休后可分别享受厅局(地、专)级和县处级待遇;对离休干部确系无房的,建房时给予适当补助,或在购买商品房时给予协助优先安排;老干部离休时,均按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离休干部就医看病本着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按公费医疗规定实报实销;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和年满75周年以上的离休干部,因公致残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发给护理费;老干部离休后,本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按差旅费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除福利待遇外,离休干部每年可另外提取150元特需经费;每年分批安排组织离休干部休养和疗养。县和各乡镇(场)因地制宜修建老干部活动室,不定期举办老年保健讲座,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各项健身活动,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不定期走访、慰问离休干部,对生病住院的离休干部及时探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粮食、商业、供销、水产、烟草、燃料、文化等有关部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社会优待等等。
  各级党政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重视老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实,离休干部也充分发挥各自的政治优势,继续关心党的事业,关心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党为人民作出新的贡献。1988年10月,在惠安县第二次离休干部发挥作用经验交流暨“老有所为精英奖”、“敬老好儿女金榜奖”表彰大会上,有10位老干部在会上介绍自己发挥作用事迹,有15人书面介绍自己的事迹,会上表彰46位荣获“老有所为精英奖”的老干部。
  二、退休
  1955年,县按照国务院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办理干部退休事宜。1971~1989年,全县共办理干部退休2221人(包括中小学教师960人)。为发挥老干部余热,改善他们的生活,惠安县人事局指导各乡镇成立17个离退休于部协会,还于1989年建立退休干部活动中心,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第二节 工人离退休
  一、离休
  国家规定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县于1979年批准离休职工88人。
  二、退休
  1983年起,对全民所有制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基数上提高5元。1986年,县给718名退休退职职工加发退休补助费,其中加发本人标准工资15%的175人,加发本人标准工资10%的312人,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231人,低于40元的341人按40元发给。1987年,全县全民固定工参加退休统筹的23家,职工6732人,离(退)休人员参加统筹的2576人。1977~1989年全县退休职工703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退休职工4221人,集体所有制退休职工2820人。1988年,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金直至身故。其退休金标准根据缴纳养老基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一定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对年限较短的工人,其退休养老金可以一次性发给。
  三、退职
  1958年前,职工退职按工龄长短一次性发给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的退职补助费,或按月发给退职工人救济费。1978年规定职工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40%或50%的生活费、补助费或救济费。至1989年,全县退职职工17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89人,集体所有制职工86人。
  四、离职
  1982年后,根据省财政厅、劳动局《关于工人离职的处理意见》,对不具备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要求离职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对家居农村的,可发给不超过本人工资12个月的一次性离职补助费;对归国华侨、侨眷职工离职的,发给不超过本人工资24个月的一次性离职补助费。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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