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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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29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征兵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763-76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惠安县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征兵制度,包括宋、明、清代的募兵制和民国时期的征兵制度。在民国时期,由于政府腐败和民众不愿当兵,政府采取了各种手段来征兵,包括抓壮丁、买壮丁、抽壮丁等。
关键词: 征兵制 惠安县

内容

宋、明、清代实行募兵制,间或也以征兵作为补充。
  宋时,惠安守卫崇武巡检司的兵员,是在当地丁粮相应人户中佥点弓兵应役的,军户由国家分给土地,屯田自养。平时卫所负责操练、屯田,战时拨归总兵统领。派驻崇武所的军士、军官多数来自漳州各县。
  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江夏侯周德兴从福州、兴化、泉州、漳州等4府采用“三丁抽一”法征兵5000人,作为沿海戍兵,加强海防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崇武所征兵,归泉州管辖。
  清代,实行八旗、绿营兵制。每300人设佐领(牛录章京),五佐领设都统(梅荔章京)。
  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定男子年满18岁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届满45岁之年12月31日起除役;男子年满18岁者为国民兵役及龄,年满20岁为常备役、补充兵役之现役及龄;常备兵及补充兵届现役及龄之年,应受到征兵处理。由于当时政府腐败,民众不愿当兵,所以当局均采取“抓丁”、“买丁”办法,后改为采取“抽丁”,即“二丁抽一”、“五丁抽二”等办法来征兵。
  民国26年,惠安县设兵役股负责征兵事宜。抗日战争时期兵役股改为军事科,实行摊派强征。一旦征兵命令下达,先由保长填造适龄青年花名册,呈报上级审批,然后由应征青年抽签,谁中签谁先行。接着体检,合格者送进新兵征集所,等候接兵部队接人。地方掌权者,在完不成任务的时候,常采用强抓硬拉的办法到处抓人充军,即所谓的“抓壮丁”,致使在抓壮丁时,群众或出国谋生,或远走他乡,或四处逃避。其时还出现雇人顶替的情况,某些有权势者乘机设立“人牛机关”,从中贪污、敲诈、勒索。
  除民国34年和民国36年没有征兵外,从民国27年开始惠安每年抓丁100多人,民国10年被强迫入伍的壮丁共1000余人。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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