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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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252
颗粒名称: 第九节 消防
分类号: D631.6
页数: 1
页码: 73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惠安县在民国时期就组建了义勇消防队,1949年城关义务消防队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1957年改为惠安消防队,1969年实行义务兵役制。1983年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惠安县消防中队,归惠安县人民武装警察边防大队领导。1985年县公安局增设消防科,1987年消防队驻地迁至福厦公路167公里处。
关键词: 公安工作 惠安县 消防

内容

民国26年(1937年),县政府组建义勇消防队,隶属惠安县警察局。民国37年,消防队内设拆屋组、水龙组、救护组,但消防器材简陋。
  1949年8月,县组建城关义务消防队,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1950年6月,消防队经过整顿,组成消防大队,下设分队、小组,有消防队员59名,公安局派专职干部负责管理,址设城关东南街四角井巷圣堂,并在崇武、洛阳组织义务消防队。1957年城关义务消防队改为惠安消防队,由城关公安分局设专职干部1名负责管理。1960年惠安县财政拨出专款购置消防器材。1963年全县确定专职消防管理员3名。1969年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年限5年,编制12名,驻地设在中山北路孔庙前平屋。1978年,改为惠安县公安局消防中队,编制16名。1983年实行武警、边防、消防合一新体制,消防队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惠安县消防中队”,受惠安县人民武装警察边防大队领导。1985年4月25日,县公安局增设消防科。1987年消防队驻地迁至福厦公路167公里处。1988年,泉州市组建消防支队,消防中队归消防支队建制,由市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8年10月20日,惠安县公安局和乡镇企业局制订《惠安县乡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企业实行消防管理责任制。全县有37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598名,配置灭火机1708支,消防桶320只,防火沙59堆,防火池93口,其他消防设施61件,计金额13万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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