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运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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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8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运销
分类号: F768.2
页数: 4
页码: 303-3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惠安县盐业历史悠久,盐运方式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宋元时期实行专卖制度,明代设盐课局管理盐的生产和运销。民国时期盐业专卖制、自由贸易、征税制、专卖制等并存。新中国成立后,盐的运销由国家统一管理。
关键词: 惠安县 盐业 运销

内容

宋时,盐由官府专卖,每斤官价为18.8文钱,称为“产盐钱”。亭户征后的私盐,售给商贩,官府征其专利,称为“浮盐钱”。后因专卖不方便,取消专卖而征钱。其浮盐钱则向渔船户、食盐户征收。绍兴年间(1131~1162年),郡守徐嘉恢复专卖,下惠安收盐,设场专卖,禁止私盐,称之为“息盐钱”,遭到盐民反抗。后郡守王十朋取消专卖。元代,官方卖盐引(提盐证件)给盐商,盐商凭证向盐场支额和运销。明代,置盐课局,隶属盐运使。下设五团九仓,由团负责人帮助当地晒盐户专门从事晒盐。原有盐田应征赋粮改征盐斤,严禁私盐贩运。清代,运盐分为官运官销和官运商销两种。
  民国初期,盐实行专卖制,民国9~12年(1920~1923年)为自由贸易,实行就场征税。民国13年5月起加征善后捐,招商认购,包运包销。民国17年5月取消包商,实行官卖。包商在各县设立盐务局,管理盐的生产和运销。民国20年,实行量销限产,就场以量征税,废除专商到筹,自由买卖,并规定盐税附加由中央统一征收。民国26年,实行征税制,先改为以价计征制,后又改为专卖制。民国27年,山腰组织盐民联合社(1945年改为晒户联合社)。凡自营或租营盐坎的晒户必须参加,每一联合社设一公堆,晒户所收成的盐,送交公堆集中,由场方统一销售。民国30年成立惠安盐务运销分所,负责山腰、边盐场食盐的运销。民国31年主要销往仙游、枫亭、永春、德化、大田、安溪等县。民国36年实行民制、民运、民销。
  1950年8月成立中国盐业公司泉州支公司山腰驻场组,负责购销县内原盐,经营区域为惠安县及晋江、仙游一带。
  50~70年代,原盐运输大多采用民间木帆船或陆上汽车运输。1979年,惠安县原细盐首次出口2677吨,销往香港。后扩展到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美国关岛、日本等国家和地区。80年代初,省盐务局、县盐管处投资修建运盐公路和放运码头,购置机动驳船,装卸机械。1982年至1984年,省盐务局拨资新建山腰盐场西海工区1000吨码头1座,兴建辋川、洛江盐场500吨码头2座、全县各盐场均投建运盐公路和小型简易放运码头,形成水陆运输网络。
  1985年4月,辋川码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为原盐出口香港的起运点。1986年,泉州盐业公司投资20万元,利用洛江盐场500吨位驳船码头,扩建堆放集仓和运输道路,供埕边、青山、崇武、七一、白奇、洛江6个盐场原盐集仓放运,直航上海和出口香港、日本、东南亚各国。1981~1989年,全县出口原细盐36.09吨,创汇1287.1万美元,其中1986年出口原盐4.63万吨,创汇118万美元;1989年,全县出口原盐72907吨,创汇292.49万美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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