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森林防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82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森林防火
分类号: S76
页数: 1
页码: 25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惠安县在50年代初期开始实施护林防火措施,成立相关组织和委员会,进行护林防火教育,制订护林防火公约,改变农民放火烧田岸草的习惯,改用割草熏土积肥办法,并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
关键词: 森林防火 惠安县

内容

50年代初期,县政府颁布《惠安县保护山林暂行管理办法),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配备护林员(林业员),乡村成立护林小组。1952年,在黄塘区林口乡南坑村进行封山护林试点;尔后,全县开展护林防火教育,改变山区农民放火烧田岸草的习惯,改用割草熏土积肥办法,避免山林火灾;制订护林防火公约,禁止儿童玩火、扫墓烧金纸、进山吸烟;生产性用火,做到人走火灭。1954年晋(江)惠(安)仙(游)三县交界处,成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火险季节,举行联防,采取措施,以防为主,50年代全县未发生山木火灾。1959年林业部授予“护林防火先进县”称号。
  1958年“大炼钢铁”,大片林木毁于一旦。是年12月,县人民委员会颁布《山地水土保持和林木管理办法》,禁止在30度以上的陡坡和水库周围、公路两旁、溪渠两岸挖垦,已垦者退耕还林。还建立林木修枝砍伐制度,凡修枝3000公斤、砍树60株以上,须经乡证明,由县林业部门批准。群众上山割草,不准损坏幼林。
  1960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调整编制,落实政策,实行三级所有制,以队为基础,做到树有人栽,林有人管。60年代,根据县内素有“割八月草”的习惯,县政府每年都发出通知,规定割草不得损坏幼林,马尾松剪枝条至少留五层,入山割草必须有组织地进行,要有大队干部带队,以及防火的具体措施。“文化大革命”期间,沿海防护林被破坏,崇武半岛的后海和东坑村海堤上的木麻黄林带被砍光。1973年县再次发出保护林木果树的布告,崇武地区被毁坏的林带(网)很快恢复起来。
  1979年6月,县七届二次人代会通过《林木保护管理条例》。1981年10月,县政府发出制止乱砍滥伐山林的通告,重申山林政策,规定砍树必须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运输者必须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全省统一的《运输证》。1983年,重新调整护林队伍,全县颁发《护林员证》295份,林区大队(村)以队(村)为单位,明确本队山林保护范围及职责。
  1984年,在林区各村和国营林场各工区,修筑公路,安装电话;村与山林的交界处,开辟防火路。整顿1957年以来社队建立的林果专业队,建立责任制,管理山林面积达38万亩。县在大雾山建立护林瞭望哨,在大红埔、驿坂和翁后设立护林检查站。1989年3月,重新建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80年代后,全县护林防火措施得力,虽有森林火警但未成灾。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阅读

相关地名

惠安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