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图书馆
泉州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泉州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一节 森林防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82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森林防火
分类号:
S76
页数:
1
页码:
25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惠安县在50年代初期开始实施护林防火措施,成立相关组织和委员会,进行护林防火教育,制订护林防火公约,改变农民放火烧田岸草的习惯,改用割草熏土积肥办法,并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
关键词:
森林防火
惠安县
内容
50年代初期,县政府颁布《惠安县保护山林暂行管理办法),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配备护林员(林业员),乡村成立护林小组。1952年,在黄塘区林口乡南坑村进行封山护林试点;尔后,全县开展护林防火教育,改变山区农民放火烧田岸草的习惯,改用割草熏土积肥办法,避免山林火灾;制订护林防火公约,禁止儿童玩火、扫墓烧金纸、进山吸烟;生产性用火,做到人走火灭。1954年晋(江)惠(安)仙(游)三县交界处,成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火险季节,举行联防,采取措施,以防为主,50年代全县未发生山木火灾。1959年林业部授予“护林防火先进县”称号。
1958年“大炼钢铁”,大片林木毁于一旦。是年12月,县人民委员会颁布《山地水土保持和林木管理办法》,禁止在30度以上的陡坡和水库周围、公路两旁、溪渠两岸挖垦,已垦者退耕还林。还建立林木修枝砍伐制度,凡修枝3000公斤、砍树60株以上,须经乡证明,由县林业部门批准。群众上山割草,不准损坏幼林。
1960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调整编制,落实政策,实行三级所有制,以队为基础,做到树有人栽,林有人管。60年代,根据县内素有“割八月草”的习惯,县政府每年都发出通知,规定割草不得损坏幼林,马尾松剪枝条至少留五层,入山割草必须有组织地进行,要有大队干部带队,以及防火的具体措施。“文化大革命”期间,沿海防护林被破坏,崇武半岛的后海和东坑村海堤上的木麻黄林带被砍光。1973年县再次发出保护林木果树的布告,崇武地区被毁坏的林带(网)很快恢复起来。
1979年6月,县七届二次人代会通过《林木保护管理条例》。1981年10月,县政府发出制止乱砍滥伐山林的通告,重申山林政策,规定砍树必须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运输者必须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全省统一的《运输证》。1983年,重新调整护林队伍,全县颁发《护林员证》295份,林区大队(村)以队(村)为单位,明确本队山林保护范围及职责。
1984年,在林区各村和国营林场各工区,修筑公路,安装电话;村与山林的交界处,开辟防火路。整顿1957年以来社队建立的林果专业队,建立责任制,管理山林面积达38万亩。县在大雾山建立护林瞭望哨,在大红埔、驿坂和翁后设立护林检查站。1989年3月,重新建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80年代后,全县护林防火措施得力,虽有森林火警但未成灾。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阅读
相关地名
惠安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