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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所有制结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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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74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所有制结构
分类号:
F014.4
页数:
5
页码:
196-2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惠安的农业生产以农民个体经营为主。1952年完成土地改革,随后出现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实行“五社合一”,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加入人民公社。1960年推行“三包”,调整管理体制实行“三包”、“四固定”。1970年强调先留够社员基本口粮,先留后购,同时清收超支欠款,搞好分配兑现。1984年取消人民公社,恢复乡(镇)、村建制等内容。
关键词:
惠安县
经济结构
所有制结构
内容
一、农业所有制结构
民国及其以前,全县的农业生产以农民个体经营为主。民国36~38年(1947~1949年),全县的耕地面积中,地主占有0.36%,公田7.47%,富农、工商业者、渔业资本家、富渔民、债利生活者、小土地出租者、商人合计占有2.12%,贫、雇农和中农合计占有90.05%。
1952年6月,全县完成土地改革。1951年春,县境域内出现第一个互助组,1952年全县成立互助组4538个,参加户数24703户。1954年秋季,出现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土地评产入股,劳股结合的分配办法。1956年,兴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年,办高级社190个,参加户数50348户,占总农户数53%;办初级社904个,参加户数31401户,占总农户数32.7%。1957年春,全县有高、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991个,入社农户79445户。在高级社里,土地归集体所有,除5%左右的自留地外,土地统一种植,统一经营,实行按劳分配,山林、耕牛、大农具折价归公,小农具自带自用。在总收入中,扣除国家税收、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公积金、公益金,然后按劳动工分分配。是年的收益分配中,国家税收占15.79%、生产成本占22.38%、公积金占3.76%、公益金占1.7%,余56.37%用于劳动分配。
1958年上半年,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手工业社、运输站的“五社合一”。5月,把原有的603个高级社、38个初级社组成181个联社,下设6024个生产队。8月,把原有的联社分社,并为150个大社,下设生产队1771个、生产组4349个,专业组622个,入社户数105669户,占总农户106715户的99.02%;单干户1046户,占总农户0.98%。9月初,150个大社合并为5个人民公社,实行乡社合一、政社合一,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加入人民公社。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山林、果树、蚵石、乳牛等都折价或无折价归公。举办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班、洗衣组、缝纫组、卫生院、理发店、敬老院、社办学校等文化福利机构,五业也相应发展。按劳分配发生很大的变化,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全县5个人民公社303个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半供给半工资制的230个大队,实行吃饭不要钱的63个大队,实行全供给制的10个大队。
1960年2月,晋江地委农村工作部在惠安召开经营管理现场会,推行包工、包产、包成本的“三包”。1961年冬起,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60条),调整管理体制实行“三包”、“四固定”(劳力、土地、耕牛、农具),调整社、队规模,全县由5个公社调整为15个公社、4个农牧场、405个大队、4267个生产队。核算单位下放后,农业大队调整为383个,以大队核算的只保留3个,以自然村核算的1个(8个村),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381个(辖4284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98.9%。超产和节约成本归生产队自行分配,分配工作绝大部分由供给制改为按劳分配加“一包二照顾”。1962年,落实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和分配大包干。自留地由1961年的22278亩增加到49161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2.4%。生产很快恢复。
1964年以后,学习晋江安海公社桐林三队民主理财经验。全县80%以上的生产队实行财务五上墙(收入、支出、现金、物资、财产)五公布,将生产队的财务活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规章制度被冲垮,但人民公社分配工作照常进行。1970年,中共惠安县委、县革命委员会强调先留够社员基本口粮,先留后购,绝不购过头粮,同时清收超支欠款,搞好分配兑现。1971年底统计,全县分配给社员2839万元,兑现90%以上,收回历年超支欠款210万元,分配给社员基本口粮每人平均160公斤,超过历史水平。是年,农村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提取1110万元,占总收入的26.16%;社员分配2839万元,占总收入的66.9%。1977年,农村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提取1424万元,占总收入的28.97%,其中公积金公益金提取229万元,占总收入的4.67%,社员分配3168元,占总收入的64.5%,人均分得口粮154.5公斤。此期间,利用集体经济力量,建造仓库房屋,购置各种农机具,修建1个大型水库、2个中型水库、36个小型水库、1处大型引水工程、围垦45处,还有其他农田水利工程,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打下基础。1980年,全县农业总产值12461.05万元,集体所有制的占75.3%,社员家庭副业占24.13%。
1984年10月,取消人民公社,恢复乡(镇)、村建制。1989年,全县各村基本建立经济联社,实行政社分设。
二、工业所有制结构
民国时期,惠安的陶瓷、砖瓦、打铁等手工业颇盛。织布、皂烛、印刷等工业企业,规模较小,皆为私人企业。
1949~1952年,县人民政府一方面通过县工商联广泛发动、组织原工商界人士按“投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筹资兴办各种类型的工商兼营的企业,并从资金、原料、销售等方面加以扶持,使民族工商业迅速恢复发展。另一方面,没收官僚资本,陆续组建国营工业企业,先后组建惠安人民印刷厂、惠安酒厂、惠安电厂。195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年工业总产值14万元,相当于当年全县工业、手工业总产值的3%左右。
在1953~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继续通过没收官僚资本,组建新的国营工业企业或动员私营企业折价入股,合并于国营企业。先后组建惠安砖瓦厂、惠安陶器厂,把城关和洛阳的3个私营印刷厂并入惠安人民印刷厂。同时,通过对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不同程度地注入公有制成份,引导其走社会主义道路。1956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私改造,对手工业作坊按行业实行合作生产,建立40多家手工业合作生产社组;通过赎买政策将私营工业企业转制建为公私合营企业,如食品厂、织布厂、鼎犁厂等等。这些企业就是县城内国营工业企业或二轻集体工业企业的前身。至1957年,有国营工业企业8家,工业总产值176万元。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58.56%。
1958~1962年,惠安国营工业迅速发展。1958年4~5月间,由公私合营企业或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转制为国营企业的厂有7家。此时期,由县政府投资新建8家国营工业企业,并对若干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合并,组建新企业。特别是通用机器厂、农业机械厂、化工厂、油脂化工厂等企业的创办,为惠安机械工业和化学工业的诞生和发展奠定基础。1958年,全县11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升级转厂划归国营工业、商业和粮食部门管理,其余的手工业企业全部下放由所在地的人民公社管理。至1962年,国营工业企业增加至20个以上,工业总产值达1069万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67.53%。
1963~196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营工业经过调整结构、分解、合并、停产下马、下放减员,1963年企业数减少到9个,职工人数减少近半。是年,全县手工业企业中、小企业110家,其中县属7家(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72%。1965年,工业生产走出低谷,国营工业总产值415.71万元,比1964年增长24.6%,出现稳定发展的势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65.33%。
1966~1975年的第三、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尽管受到“文化大革命”干扰,国营工业仍出现稳定发展的势头。1970年前后,由省、地、县投资,先后创办涂寨化工厂、祟武化工厂、惠安玻璃厂、五七化工厂、盐业化工机械厂等5个新的国营工业企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国营工业总产值翻一番多,由1965年的415万元增加到1975年的1129万元。
集体企业在这一时期受到冲击。1968年11月,全县的手工业企业下放给各公社、镇管理,属于县管的仅几家大集体合作工厂。1970年,城关居民户的手工业工人及其家属被下放农村插队落户。1972年秋,县把下放给各公社(镇)管理的75家企业收归县管,增加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实力。
1970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72.24%,1975年,占58.6%。
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在工业学大庆运动中调整、整顿工业企业,提高企业素质。国营企业执行以经济调整“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分期分批整顿工业企业,在调整中初步引入市场调节机制、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为80年代全面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做准备。
集体企业同时进行整顿、调整。1978年8月,县以下的手工业社队企业划归县乡镇企业局和所属乡镇管理,县城手工业企业和县属大集体手工业企业由县手工业管理局管理。
1980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56.6%,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43.36%,个体经营工业占0.04%。1989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24.8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17.75%,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57.43%。
三、商业所有制结构
民国时期,惠安的私营工商业集中于城区、洛阳、崇武、东岭、涂寨、东园、山腰、辋川等8个集镇。1949年9月,惠安县人民政府组织物资交流,促进经济繁荣,组织各种消费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并指导32家棉布业搞联营,引导私商走互助合作道路。
1950年上半年,私营商业停、转、歇业的达188家,占全县总工商业户数的6%。县政府组织资方和其他有关方面投股组建各种合作社。8月,设立国营商业经营机构泉州贸易公司惠安营业处。9月,发动城区群众投股2871股,把原先的“建惠合作社”、“渔业合作社”、“小教联合作社”合并起来成立“城区消费合作社”。嗣后,把建社工作推广到基层。1951年,建社工作在全县铺开。是年,全县共有10个消费合作社。1952年1月,对工商业户重新登记换证,全县有私营工商业户6477户、8857人,资金额170.8万元,全年商品销售额达1076.52万元。同时,在行商和摊贩中分别组织行商小组和摊贩小组,成立同业公会。
1953年,国营商业经营机构由1个贸易公司和1个专卖事业分处,分别成立9个专业公司,对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粮食、油料、棉花、棉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实行派养派购政策。对私营商业和小商小贩依照“维持改造、就地不动、改变性质”的方针进行改造工作试点。通过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形式,将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商业。1954年,全县开始出现初级形式的经销代销和批购零销组织,计164户,资金额20.54万元。1955年,组成合作商店(社、组)1036户,其中商店312户、小组146户、经代销578户。1956年,有国营、公私合营组织,及其他性质的组织2931户,其中国营、合作社营342户,公私合营177户、合作商店1263户、合作小组1123户。资金额95.36万元,国营、合作社营28.76万元,公私合营26.61万元,合作商店34.4万元,合作小组5.08万元。1957年底,全县对私改造工作基本结束。商业(包括饮食服务业)有897个单位3304人,属国营的111个单位904人、属合作社营的97个单位561人、属公私合营的48个单位324人、合作商店(组)561个1402人,私营商业保留80户113人。是年,全县商品零售额中,商业占92%、工业占3.8%、饮服业占4.2%。商业零售额公私比重,国营、合作社营占65.42%,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组)占29.98%,私营占4.6%。
1958年,经过对私改造的私营工商业进行“大过渡”,实行归口管理。4月,全县商业网大调整,行业、商店进行合并、转业,把合作商店(组)全行业过渡为国营企业。6月,对农村小商小贩实行“五社合一”,过渡为国营、乡企业或农业社副业小组,并组织过渡后的小商贩成立综合商店。至此,全县对私改造工作全部结束。此后,由于经济工作上的比例失误及农业连续3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1962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关于商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恢复和建立国营商业专业公司和供销合作社,划出小商小贩,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采取一系列措施,至1965年国民经济全面好转。1966年7月、9月,全县的食糖、猪肉平价敞开供应;年底13个品种退出奖售范围,25个品种降低奖售标准,工业品除棉花等少数商品外,都敞开供应。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机构网点实行大精简、大合并,购销组取代专业公司,合作商店(组)机构撤销,人员下放,集市贸易被作为资本主义形式加以关闭,小商小贩转向农业生产,商品流通渠道单一化,形成国营商业独家经营局面。
1977年,落实小商小贩政策。从1979年起,实行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在发展国营商业的同时,积极扶持集体、个体商业,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少环节的“三多一少”流通体制。国营商业系统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服务网点的建设有较大发展。1980年,全民所有制商业机构574个、人员4868人,集体所有制商业机构223个、人员1032人,其中代购代销店202个、人员413人,个体商业680人。商业零售额中,全民所有制商业占86.81%,集体所有制商业占12.46%,个体有证商贩占0.73%。1989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商业机构310个、人员3376人,集体所有制商业机构691个、3918人,合营商业机构2个、人员6人,个体有证商业机构6278个、人员11121人。商业零售额中,全民所有制商业占31.1%,集体所有制商业占29.25%,合营商业占0.08%,个体有证商业占39.57%。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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