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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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73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
分类号: C913.1
页数: 2
页码: 184-1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惠安县,早婚和早育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婚姻家庭不美满、夫妻关系不和睦等原因,每年都有妇女轻生自杀的情况发生。
关键词: 惠安县 人口 婚姻

内容

在封建宗法统治的时代,惠安是婚姻家庭问题最严重的县份。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盛行,妇女在13~14岁就得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订结终身大事。媒婆把女方的生辰八字红庚帖拿到男家,男家把帖压在祖宗神主牌下,三天内男家相安无事,便订结“天定良缘”。即使男的在结婚前死去,姑娘同样要嫁到婆家伴“神主”守寡,而且不许改嫁,无数年青未婚寡妇葬送青春。据1950~1951年调查,延寿、彭城二乡已婚妇女1327人,寡妇占304人。
  惠东几个乡镇已婚妇女长住娘家风俗由来已久。妇女结婚时住在夫家三天;往后,逢年过节每年回夫家四、五次,都是在黄昏时才进门。和丈夫感情不好的,回夫家时就坐在床边或站在桌旁过夜,天蒙蒙亮就得赶回娘家,个别的结婚几年,夫妻还互不认识。1952年,小岞岞乡前内村已婚妇女755人,长住娘家20年以上的5人、10年以上的41人、5年以上的261人、5年以下的35人。
  1950年4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县开展全民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3997件,挽救妄图轻生自杀的妇女236人。实行婚姻自主节约办婚事,据1952年86个乡统计,有8000多对青年男女集体举行结婚仪式,有8120名长住娘家的妇女回夫家团圆;“好女不嫁二夫”已被寡妇改嫁自由所代替。基本改变旧风俗,农村气象一新,有50个乡评出模范家庭1220户,模范夫妻238对。1958年有18万余名妇女投入“大炼钢铁”和惠女水库建设。
  长期以来,县内都有早婚陋习,从民国26年(1937年)的选样调查看,女子12岁就有结婚的,17岁以下结婚的占初婚人数的29.70%。1983年全省5%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县只有1964年妇女平均初婚年龄达到当时《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从全县看,平均初婚年龄有逐步提高的趋势,1953年为17.75岁,1964年为18.28岁,1982年为19.00岁,时间相隔29年,妇女平均初婚年龄只提高1.25岁。而早婚比较严重的净峰乡墩南村,平均初婚年龄1953年17.40岁,1964年17.38岁,1982年16.22岁。1983年全县抽样调查的21个点,妇女平均初婚年龄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近年来,惠东早婚现象又有所发展,甚至出现童婚,有的在襁褓之中就订婚。早婚必然造成早育。从1988年调查的六个年度看,结婚后当年和第二年生育头胎的比例逐年提高:1953年为15.54%,1964年为20%,1970年为21.18%,1977年为27.74%,1980年为31.22%,1981年为37.94%。按1982年平均初婚年龄19岁计算,21岁育龄妇女生育头胎的占三分之一强。
  由于婚姻家庭不美满,夫妻关系不和睦,已婚妇女受长住娘家陋习的束缚,虚度青春,抑郁寡欢,每年都有妇女轻生自杀。据调查统计,民国36年小峰半岛后内村青年妇女李乌桃等五人结伴投海自杀。是年,小岞半岛妇女自杀达135人。净峰乡净西村有一池塘,投此塘自杀的妇女竟达800多人。1983~1984年全县吞服各种毒药自杀者中,妇女占79.30%,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占总数的36.97%。这两年妇女轻生自杀死亡占全县妇女死亡总数的10%。自杀者年龄最大的84岁,最小的13岁,多数年纪介于20~40岁之间。自杀者中文盲占63.61%,初小文化程度的占20.58%。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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