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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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641-642
摘要: 本文介绍了清代及以前,民事纠纷主要按乡规、族规调处。民国期间,陆续公布民法典则。1952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专门调处和审理民事纠纷。1955年,在蓬壶设立固定的人民法庭。1972年,“文革”期间,民事审判工作曾被县革命委员会民政组取代。1979年,恢复民事审判庭。1985年,设立多个人民法庭,全县民事案件由民事庭和五个人民法庭按其管辖区域受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民事案件增加且疑难度增大,法院工作人员根据“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原则,及时调处民事纠纷,调解率达到85%以上。
关键词: 永春县 法院 民事审判

内容

清代及其以前,大多数民事纠纷是在乡、里、族中按乡规、族规调处的。民国18年(1929)至民国19年陆续公布民法典则。
  1952年12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专门调处和审理民事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1953年,为了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及时调处民间纠纷,除湖洋、蓬壶设巡回人民法庭外,还根据各个阶段工作的需要,建立临时特别法庭,专门调处民事纠纷。
  1955年,在蓬壶设立固定的人民法庭,即蓬壶人民法庭,取代蓬壶巡回人民法庭。受理蓬壶、达埔、锦斗、一都等地刑事、民事案件。
  “文革”期间,民事审判工作曾由县革命委员会民政组取代。1972年12月,恢复民事审判庭。
  1979年,设立下洋人民法庭。1985年4月,同时设立桃城、五里街、达埔人民法庭。全县民事案件由民事庭和五个人民法庭按其管辖区域受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民事案件增加,疑难度增大。由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已由每年平均200多件增加到350多件,其中以离婚案件、宅基地纠纷案件、租赁纠纷案件较为突出。法院工作人员根据“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原则,携卷下乡,就地办案,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及时调处民事纠纷,调解率达到85%以上。民事审判庭每年年底还组织清理积案,使民事积案不断减少。並抓紧民事执行工作,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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