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永春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320020230001458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民事审判 |
分类号: | D926.22 |
页数: | 2 |
页码: | 641-642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清代及以前,民事纠纷主要按乡规、族规调处。民国期间,陆续公布民法典则。1952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专门调处和审理民事纠纷。1955年,在蓬壶设立固定的人民法庭。1972年,“文革”期间,民事审判工作曾被县革命委员会民政组取代。1979年,恢复民事审判庭。1985年,设立多个人民法庭,全县民事案件由民事庭和五个人民法庭按其管辖区域受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民事案件增加且疑难度增大,法院工作人员根据“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原则,及时调处民事纠纷,调解率达到85%以上。 |
关键词: | 永春县 法院 民事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