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县人大常委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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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0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县人大常委会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2
页码: 571-572
摘要: 本文描述了永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基本工作方式,包括举行会议、组织视察、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常务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和组织视察,包括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还设有各委员会,协助常务委员会工作,包括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华侨工作委员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设有正、副主任协助常务委员会工作。
关键词: 永春县 政权 权力机构 人大常委会

内容

从第九届开始,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规定设立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常务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和组织视察。一是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其决议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一是主任会议,由正、副主任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1982年改为办公室。
  1982年2月23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任命柯荣贵,黄种志为副县长.1983年12月1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由刘孔永代理永春县县长,任命庄绍钦为副县长。
  1984年10月26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由林玉璧代理县长,任命林继呈为副县长.
  1985年1月5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永春县林业区划》,交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5月29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永春县城总体规划》,交付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w批。8月27日至28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11月30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任命陈碧云(女)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86年7月8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永春县综合农业区划》,交县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从1986年起,县人民代袭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华侨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上各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协助常务委员会工作.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历任主任陈国良、林祖国、陈丙丁。各委员会负责人: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傅培元,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陈福海,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有玉,华侨工作委员会主任颜成池。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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