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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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8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干部管理
分类号: D632.2
页数: 3
页码: 539-54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春县的干部管理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关键词: 永春县 共产党 干部管理

内容

1927年11月成立的中共永春特别支部,1928年2月成立的中共永春县委会,其领导人都是由上级指派。到1928年9月召开中共永春县第一次代表大会时,县委领导人才由选举产生。1929年4月中共永春县委召开临时代表大会改选县委领导人,以后在地下斗争时期,党的领导人均由上级指派。
  新中国成立初期,县委书记由省委任命,县内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县级、区级干部的提调须由组织部上报地委批准。1952年因为区主干缺少,有七个区未具备建区委会条件,因而按照党章规定,根据德才兼备原则,吸收一批经过土地改革运动考验的贫雇农、贫苦知识分子参加工作,参加党组织。1956年6月第一届代表大会以后,一般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委员,然后由委员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报上级核批。政府县长、副县长候选人,经组织考核由觉委提出建议,交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选举法办理任免手续。县各科局长、部长、群团主要负责人,区委书记,区长均由县委研究决定报地委审批,组织部门办理手续。不脱产的乡长、乡党支部书记由区委管理。
  1955年,县委书记,县长进行三线配备,各部室至少配备~线。全县10个区共配备22个区委正副书记,18个正副区长,40个专职区委,55个兼职区委。干部按“大胆大量”的精神掌握德才兼备的原则提拔抽调。这一年提拔县级干部9人、区级干部154人,其中一般干部提副区级的113人。同年,开始审干工作,审查出有政治历史问题并作出结论的567人,占干部职工总数28.2%。查证后没发现政治性向题的80人,定为反革命的15人,隐瞒政治历史的140人。
  1958年公社化后,公社党委正副书记,常务委员和管委会的正副社长、各部长(正职),大队的觉支部书记,大队长(指全脱产)由县委管理,其他(包括半脱产)的干部均由公社党委统一管理。规定干部每人每年必须参加1个月的集体生产劳动,生产大队干部每年要有8个月以上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这一年,永春上调省工业部门工作的187人,其中区级以上干部31人;上调专区工业部门工作的22人,其中区级以上5人;还为本县工业系统调配各级各类干X136人,其中区级以上14人。与此同时,接受部队转业10人,大专院校毕业生7人,提干11人,调入人员4人。此外,还为各部门调配各级各类干部379人,其中区级以上50人,技术人员7人,试用人员89人。
  1958至1960年三年中选调各系统干部2150人,参加政治运动。通过历次政治运动的考察,1958至1960年提拔干部586人,其中县级24人,科局级119人,公社党委书记、社长41人,股级402人,还先后为各系统调整1338人(其中上调省、地的209人),并从农村和厂(矿)场吸收925人。
  1959年,县一级和科局长由省地管理,股长级以上干部(包括工厂党支部书记,厂长)的提拔调整由县委提出意见,上报地委审查批准。大队党支部书记和大队长及各系统的脱产干部由组织部代管,试用干部分别由企、事业主管单位管理,副大队长以下干部由各公社统一管理。调动调整的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提拔的一律报县委批准。
  1960年,成立精简领导小组,采取裁、撤、并、减的办法,下放县、社,县直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4545人。
  1965年,组织干部参加点、面“四清”运动,建立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制度,每逄a期六为劳动日。县直机关18个单位471人参加劳动19372天,平均每人劳动41天,最多的210天.最少的13天。其中科局长24人,平均劳动23天,最多的41天,最少的11天。
  1969年大搞“干部下放劳动”,先后接收省、专两级机关下放的干部522人,本县机关下放干部123人,共645人。
  1973年根据“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安排了一批老干部。
  1982年按照“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47名中青年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1983年,组织干部考核组,调查考核111人,从中提拔44人。12月底又考核提拔76人。部分老同志退出主要领导岗位,到二线当顾向,调研员或离职休养。
  1984年,选拔一批干部进企业领导班子。在建乡和县“五套班子”(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根据“四化”特别是年轻化、知识化的要求,选拔106名中青年干部进各级领导班子。还确定“第三梯队”领导干部后备名单16名。
  1985年,为解决干部管理权限过于集中,按照“少管、管活、管好”的原则,重新划分干部管理范围,在县委统一管理下,实行分部门管理。宣传部门管文化,教育、广播电视、体育,计划生育、卫生,组织部门管乡(镇)干部职工、县直党群机关和政府部门没放权的副局级以上干部。经委口、农委口、财贸口、外经委口、建委口的副局级以下干部由主管部门任免或调动,但人秘科(股)长、秘书属组织部任免。具体规定如下:
  一、县直副局长和相当这一职别的干部(包括调研员)任免由县委审批,县委部、委、办和相当这一级的正、副科长由组织部或宣传部审批任免。
  二、县直部、委、办、局领导班子一般配一正一副,少数任务较多的单位配一正二副。人员编制严格实行编委“一枝笔”审批,任何单位无权批设中层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县直10人以下的单位不设科、股;10人以上的单位需设科、股的,每科、股人数至少应有三人以上。科、股级干部要控制职数,干事5人以上的科股可配一正一副,4人及4人以下的只配一名。没有设科、股的局以上单位有5人以上干事的可设一名副科、股级或科、股级秘书。
  三、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县管干部和党校、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检察院,法院、群团、各乡(镇)全体干部以及政府部门副股长以上干部的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具体办理,政府部门一般干部的调动由县人事局办理。
  四、提拔干部一般从后备干部中桃选,按提拔干部程序进行。 1987年7月组织18个考核小组,对领导和群众推荐的63名中青年干部进行考核,按德才兼备原则,量才使用,提拔为局级干部的39人。全年共提拔局级干部44人(其中提副职为正职的11人)平均年龄34.9岁,大专文化程度的35人占79.5%,高中文化程度的7人占15.9%,初中文化程度的2人占4。5%。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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