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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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6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信贷
分类号: F832.4
页数: 5
页码: 509-51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永春县的信贷业务发展情况,包括工商信贷、农业信贷和信用合作贷款。民国时期多家银行竞争激烈,新中国成立后信贷重点转向国营经济和农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信贷管理得到加强,支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存在借实物和借货币的借贷方式。
关键词: 永春县 银行业务 信贷

内容

永春办理的信贷,有工商,农村和信用合作三项。
  一、工商信贷
  民国27年(1938)起,先有福建省银行,中国银行,继有交通银行,集友银行、永春县银行,兜揽商号往来存款,大量放款,互相竞争。如福建省银行永春支行于民国36年贷出法币8.9亿元,交通,中国,农民、集友和省行、县行放款额达51亿多元。 1950年人民银行开始办理工商信用贷款,发放私营工商业,民船运输业贷款2000元。工商企业存款支票通存通兑,代收代付,便利企业单位存数,回笼货币。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信贷盆点是支持国营经济的发展,发放预购定金。1952年给国营、合作企业放款5.4万元,至1957年增至320.9万元,而给私营企业贷款则由1952年的901.7万元,下降至1957年的39.2万元。1957年,支持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工商业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放款余额15.5万元。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给粮食企业放款179.5万元。
  “大跃进”期间,银行信贷管理有所放松,“何时要,何时给,要多少,给多少”,单位自己编造计划,主管局审查批准,银行发放,因而造成企业经营无计划,两类资金混用,把贷款用作财政性垫款,赊销预付呆帐达8.32万元。贷款大辐度增长,经济效果下降。1959年推行“全额信贷”管理,“存贷合一”,允许商业部门在核定限额内自行支用,放松信贷监督,增加信贷投放。1962年开始扭转混乱局面,1965年贷款款余额356万元,比1957年仅增加20万元,工商信贷重新走上正轨。
  “文革”期间信贷工作受到冲击,“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原则,执行不严企业单位不合理占用资金增加。1977年试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办法,先后对轻机厂、县车队,糖厂等办理中短期设备贷款。同时实行信贷差额包干办法,开展信息服务,加强流动资金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配合商业部门进行清仓核资,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为634.22万元,促使企业加强资金管理。1980年,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包括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办中短期设备贷款,发放金额178万元。1982年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精神,规定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有存款才可贷款。1983年7月,人行对国营工商企业实行流动资金统一管理,全县17个工业企业,包括省地厂、矿2个,共交接流动资金595万元。1984年开办信托贷款,至1985年发放172.8万元,其中发放特种贷款高利率2笔10万元。1985年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货实存,相互通融”,到年底全县工商业贷款4811万元,比1980年增长近2倍。
  二、农业信贷
  民国28年(1939),永春农贷由漳州农民银行办理,30年起转由农民银行永春办事处办理。贷款只及乡、镇合作社,农民仍依靠民间高利借贷。
  新中国成立后,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提倡自由借贷和国家贷款相结合,既贷实物又贷现款。1951年发放6.4万元。1952年以后,根据“深入农村,组织游资,支持合作化”的精神,在合作化高潮中,银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17.3万元。1955年发放极贫户长期低利贷款,期限3至5年,到1957年共23.9万元。1958年到1959年,两年共贷放538.8万元,忽视综合平衡。
  1962年,加强农贷管理,实行“三查”,农贷余额比1960年减少368万元,加速资金周转。1977年以后,改革农贷管理体制,调整农贷资金结构,支持多种经营,择优扶植柑桔、茶叶生产和水电建设。1978年到1984年给桃源大队的柑桔贷款达31.92万元,1980年到1984年给小水电建设贷款412万元。到1985年,全县农村贷款余额1290万元。
  三、信用合作贷款
  1954年发放贷款12万元,1955年增加到34.7万元,1956年达到69.4万元。1958年大队设信用分部,信贷转向生产队,有的只凭白条付款,有的挪用贷款,信誉受到影响。1976年信用社开办集体生产设备贷款和集体企业贷款。1978年信用社进行“三清”(清资金、财产和帐务),核对贷款。1985年存款总额3280万元,放款1457万元。1987年各项存款余额5030万元,各项贷献余额2737万元。
  借实物。农村主要是借稻谷、小麦或地瓜干,借期三四个月到半年不等,按日或按月计息,一般月息5厘至1分,有的春播时借稻谷100斤,当年夏收时还150斤到200斤。
  借货币。一般月息1分到3分。民国末年,吾峰有一农户,3个月前向债主借法币50元,付息50元。但也有低息或不计息的,如出国谋生缺乏川资,经熟人介绍由客栈垫付船费,有的不计利息,待出国在南洋就业后归还。
  钱会,又名标会。乡间遇有婚丧大事或灾害,常用合会的方式筹措用款。参加者各出同一额数,第一次由首倡收取,以后定期抽阄,轮流收取。已收取者每次增付期息,一般为5厘至1分。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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