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代用券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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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5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代用券
分类号: F822.7
页数: 1
页码: 502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期间,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电灯公司、民信局、民军陈国辉和吴威都发行了信用票或实物券(米票),作为市场流通的筹码。然而,这些票据有的无法兑现,给人民带来了损失。此外,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和福建省银行、永春县银行也签发了面额较大的本票代替货币流通。
关键词: 永春县 货币 代用券

内容

民国期间,各种票据均可在市场流通,增加市场筹码,有的无处兑现变成废币,人民遭受损失。
  一、信用票
  电灯公司为解决初办时资金周转的困难,曾发行信用票,作为缴纳电灯安装费用,并在市场上流通。民信局为解决资金短缺,发信用票藉以周转,有的滚支成空头支票,有的无法兑现。民国12年(1923)和13年,民军陈国辉印刷面额为1元的信用票,民军吴威印刷裕商兑换券,强迫商民使用。民军混战,时起时倒,无法兑现。
  二、实物券—米票
  在金圆券一再贬值的时候,民国37年湖洋乡的乡有商店印发米票,票面标以大米斤数,在湖洋,城关一带流通。
  三、银行本票
  民国32年,县内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签发面额较大的本票,代替货币流通。38年初,金圆券急剧贬值,福建省银行、永春县银行签发本票,在五里街、城关一带流通。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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