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工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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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26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劳动工资管理
分类号: F426.8
页数: 1
页码: 3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春县工业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工资制度方面的变化。从50年代初的招收工人到80年代末的合同制工人,不同时期的用工制度有所不同。同时,工资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包括八级工资制、综合奖、浮动工资等多种形式。
关键词: 永春县 企业管理 劳动工资管理

内容

50年代初期,国营工业向社会招收工人,由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工由双方签订合同报县工会备查。
  1955年开始,企业招收职工一律由县劳动局(科)按指标统一招收,统一制定工资标准,然后分配给企业。1956年,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都转为企业的正式职工。1958年全民“大炼钢铁”运动,所用工人大都是农民,停办后基本回农村,留下的转为正式工人。
  1966年,增加临时合同工制度,纳入国家计划。招工名额由县劳动部门下达给各公社,每年签订一次用工合同。1971年前的计划内临时合同工基本转为固定工人,同时继续执行计划内临时合同工制度。1978年,不少国营厂矿有全民所有制职工,也有集体所有制职工(即全民带集体》。
  1985年,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县工业企业招收职工一律改为合同制工人,待遇与正式工人一样。
  目前,本县工业企业的每一个厂矿都有固定工,合同工,集体工,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5种。
  职工调动,原来一律由县劳动局批准,并给办理手续。系统内调动由主管局批准,报劳动局备查。1984年给企业放权后,允许企业在本系统内调动职工。
  劳动工资,1953年开始,工业企业均实行“八级工资制”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固定工资。集体企业翔实行计件(或计时)工资加奖励,因公误工采用,记工补贴,同时有综合奖金.1957年国营企业职工年均工资534元,1965年为524元。1966年改综合奖为附加工资,1975年国营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548元。1978年恢复奖金制度,一般分为三等,经班组评定,厂都批准。1979年各企业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多种形式的奖惩制度,包括超定额工时奖,节约奖和质量奖等。1981年,国家对企业逐步实行经济贵任制,基本分三种类型,一是盈利留成,二是盈亏包干,三是以税代利。近几年来,企业内部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劳动工资进行重大改革,打破“大锅饭”,工资形式多样,有的仍是执行基本工资加奖金,有的实行浮动工资加奖金,有的执行计件工资。1985年国营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1083元。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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