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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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10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所有制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8
页码: 185-192
摘要: 这段文本主要描述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下,永春地区的土地占有情况和剥削方式。
关键词: 农业 永春县 土地所有制

内容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里,永春的耕地大部分被少数人占有。土地集中,贫富悬殊,农村中存在着种种剥削形式。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解放了生产力.1953年开始推行农业合作化,个体农民的土地逐步纳入集体,发展成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耕地,除划出5—10%的自留地让社员自营外,全部集体经营。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一)土地占有
  1、官田
  明正统七年(1442),全县官田(包括农地、山地等,下同)11790.5亩,占田地总面积的5%。嘉靖元年(1522),官田11890.4亩,其中县街官田8555.3亩,职田210.8亩,没收入官田2733.5亩,度寺田入官田307.9亩,府学田13亩,县学田58.9亩。清乾隆年间(1736—1795),永春宫田1.2万多亩,占田地总数5.5%。
  2、屯田
  永春屯田开始于明永乐年间,由福州左右卫和兴化卫派军屯种共屯田70804亩,占当时田地233944.3亩的30%。由于屯田制度紊乱,有些屯田被混为私有,,有的屯军逃亡,耕地荒芜,屯田日渐减少。到清初,全县屯田42048.64亩,占当时田地总面积的20%。
  3、寺田宋代,永春有68个寺院,许多肥沃的田地为寺院所有。至明朝末年,惠明寺尚有寺田700多亩。
  4、地主占有土地
  据坑仔口乡魁斗村谢民族谱记载,永乐年间(1403—1424)谢孙敬有田地300多亩。横口乡福鼎村郭氏族谱记载,正统年间(1436—1449)郭琅X田200余亩,sox年收稻谷1000多石(旧制120斤为1石,下同)。成化年间(1465—1487)郭氏新十七公(名佚)年收稻谷2000多石。
  清代初期,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更多.玉斗乡风山康氏族谱记载,康熙年间(1662—1722)康会腾建粮仓4处,坑仔口的诗元也有康会腾的仓库。福鼎村郭氏族谱记载,乾隆年间(1736—1795)郭高雅年收稻谷3000多石,嘉庆年间(1796—1820)郭种泮年收稻谷1200多石。
  据土地改革时调查统计,1948年,全县1126户地主(包括兼工商业的地主)占总户数的2.35%,占有土地17103.25亩,占全县耕地的6.25%。
  5、封建公田
  据土地改革时调查,1948年全县姓氏房派公田10万多亩,占耕地总面积39%.这些公田的收益一般用于祭祀,其中大量,为族中的地主所支配。玉斗乡白珩村9户地主中有7户掌管封建公田,桂洋乡有封建公田2485.66亩,占全乡耕地57%,大都落在地主豪绅手中。桂洋“义和公”每年可收租谷千担以上,几乎全被少数地主所支配。
  6、农民的土地从明清到民国期间,农民占有的土地越来越少,1948年,占人口80.5%的农民的耕地只占全县总耕地的45.81%,其中占人口33%的贫雇农的耕地只占总耕地的11.7%。
  (二)剥削落式
  1,地租
  民国25年(1936),永春总农户中自耕农仅占14%,半自耕农占25%,佃农占61%,后二种不同程度受地租剥削。租佃的形式有永佃、定期和不定期三种.永佃俗称大租田,是佃户从土地占有者手中争得的永远耕种权,有的自已耕作,有的转租别人,抽取部分租谷,定期的由租佃双方议定,最长30年,一般10年左右,最短3年,不定期的3年以下。是年永佃占13%,定期占28%,不定期占59%。
  永春地租,有实物租和钱租等。实物租又分定额实物租和实物分租(俗称分收)。民国24年(1935)全县田租中,定额实物租占59.8%,实物分租占18.7%,钱租占4.3%,其它占17.2%。
  定额实物租:不管年成好坏,按固定实物租额交纳。民国31年(1942)田地每亩最高租额200斤(稻谷下同),最低100斤,一般150斤。农地每亩最高100斤,最低50斤,一般80斤,(当时全县粮食平,均亩产在300斤以下)。据土地改革中调查,第四区环翠乡1949年佃农每亩纳租240斤以上的占租地总面积68%,200至240斤的占25%,200斤以下的占7%,其中最高租额360斤,最低100斤(当时该乡粮食亩产在500斤左右)。
  实物分租:以收获时实际产量按固定比例分收,地主最少得40—50%,最高得78%。钱租:不管谷价高低,农民每年按照双方议定的数目缴纳钱钞。民国31年(1942)每亩水田钱租最高150元(法币),最低36元,一般90元,农地每亩最高110元,最低20元,一般55元。以后由于货币不断贬值,这种地租形式逐渐消失.押租:农民借贷,以土地为抵押,然后把所押土地领回认耕,每年按一定租额纳租。有些抵押的土地当年就被调给他人耕种.1—3年内还清债款,收回土地。
  2、雇工农村雇工形式有长工和短工两种。长工雇用期一般1年以上,农忙季节耕种田地,农闲时放牧、砍柴、割草或帮做家务,工资一般为每年寒暑衣服各1套,稻谷200—500斤不等。短工,农忙时雇用,每日工钱800元(约可买大米5斤)。据第二区玉版乡土改时调查,该乡给地主、富农当长工的有67人,当过短工的659人。有的地主、富农为稳定自己的剥削收入,为婢女招资,为长工完婚,美其名为“养女”、“养子”,生活待遇和长工一样。
  3、高利贷
  有钱使、谷债和牲畜债3种。
  钱债:为历史上流行最广,时间最长的一种借贷,月利1—3分,有的到期不能归还,便利上加利,一翻数倍.玉斗乡白珩村有一地主,1945年放钱债150元,因当时货币贬值,利息更高,4个月收回本利750元。
  谷债:抗日战争后期至新中国成立以前,货币不断贬值,高利贷者为保持剥削利益,纷纷采取贷放谷债。一般在稻谷登场前一个月左右借出谷子100斤,至登场时收回本利150斤。玉斗乡云台村地主所放谷使,月利以加五成、八成或加倍计算。该乡竹溪村有一个地主先后放谷债820斤,日息1%,一年中收回本利3200斤。
  牲畜债:地主和高利贷者把母畜(母牛、母猪,母羊等)放交农民饲养,所产子畜双方对分。据土地改革时谰查,第四区环翠乡的性畜债形式有3种:(1)所放牲畜先估值,以后所生仔畜和增值部分双方对分,(2)母畜增值不论.所产仔畜双方对分;(3)饲养户固定年交畜租二三担稻谷,所产仔畜归饲养户。一都乡福茹村放牛债,每头牛每年收租谷4担至6担。桃东村有一地主放母猪债,1948年放80头,每头母猪每胎收仔猪一头。
  二、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后,县农会根据永春县减租减息办法,发动农民斗争地主、恶霸,并对封建公田中出租的土地和较大量出租土地者实行二五减租(按原租额减租25%),农民向地主、富农借的债务,年利一律减至3分。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全县减租113万多斤,受益农民4028户。1950年底,先在仰贤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工作,翌年分四批全面展开.土改中,县派出土改工作队,深入各乡,发动农民对地主进行说理斗争,并在各区设人民法庭,及时制裁有破坏活动的地主,然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划定成份,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1952年7月,全县土地改革结束,依法没收地主的土地15261.25亩、房屋5034间、耕牛580头、农具18750件、余粮117万斤;征收全部封建公田和富农出租的土地,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全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土地12万多亩,加上自有耕地,农民占有的土地近26万亩,约占总耕地95%,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广大农民有了土地,生产积极性提高,1952年全县粮食总汇量首次上亿斤,比1951年增产二成二,比1949年增产四成七。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
  (一)集体所有制
  1951年春,农村开始出现以工换工的临时性农业互助组织。第二年春耕生产中,第四区化龙乡蔡里和第十区清白乡郑进国等一批互助组,实行集体劳动评工记分,并转为常年互助组。1952年至1953年,互助组有了较大的发展。1954年底,全县的互助组发展到4696个,参加互助组的农户38597户,占总农户83%。互助组给刚从封建土地制度束缚下解放出来的农民,解决了生产上的困难,促进了农业生产。但贫困农民家底很薄,一些遭受天灾病祸的贫困户,不得不借高利贷,甚至出卖土改中分得的土地。第十区湖城乡1953年有13户农民出卖土地,还有许多地方的农民在春荒季节出卖水稻青苗。农村开始出现两极分化的苗头。
  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1953年,第十区清白乡美莲村农民,由郑进国带头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社20户,其中雇农4户、贫农15户,手工业者1户;人口83人,其中全,半劳动力44人。土地79.27亩,只留少量自留地种菜,其余全部由初级社统一经营,实行土地分红和劳动报酬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当年,该社粮食比办社前的1952年增产67%,年终决算户户增加收入,增收粮食超过1000斤的有4户。
  1954年全县多点试办初级社,初级社进一步发展。1955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农业合作社急剧增加,年底,全县有初级社1068个,入社农户24995户,占总农户54.63%。1956年上半年,初级社继续发展,下半年大量初级社转办成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57年底,全县初级社剩下67个,1651户。
  初级社的生产资料基本上仍保持私有,但由于集体开垦荒地,部分耕牛、农具折价归公,用公积金购置一些耕牛、农具,逐步拥有一些公有生产资料。1956年5月调查459个初级社,集体所有耕地2789亩,占耕地总数的23.6%;集体所有耕牛928头,占总数的16%,集体所有农具3056件,占总数的21.7%,加上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实行土地分红和按劳取酬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已经具有部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
  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
  1956年初,全县试办20个高级社。耕地归高级社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山林、茶果、耕牛、大农具折价入社。下半年,按县制定的规划,大量初级社转办高级社。到年底,高级社达152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76.7%。1957年,高级社达到218个,42223户,占总农户89.57%。
  1957年5月统计,全县折价入社的耕牛19441头,大农具80692件,筹集股份基金188.9万元。
  农业合作化中,县区派出大批干部到农村进行指导,多次培训生产合作社干部和财务人员,银行提供贫农股份基金贷款和生产贷款,供销部门供应商品肥料和其它生产资料,使合作化运动得以健康发展,粮食连年增产。在农业合作化大发展的1956年,粮食增产一成七。但由于转办高级社时操之过急,宣传教育不够耐心,致使部分农民有不满情绪。据1956年12月对转为高级社的7086个农户调查统计,其中,不完全自愿的有2302户,占32.5%,退社成为个体户的有269户,占3.79%。同年,全县有200多头耕牛因病或因管理不善而冻死、跌死,有100多件犁、耙等公有农具丢失。
  3、人民公社
  1958年春,高级社规模扩大,全县高级社合并成191个。这些高级社又与信用社、供销社、手工业社和运输行业实行“五杜合一”,农村开始办农忙劳动力食堂。9月上旬,重点试办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桃东人民公社。10月上旬,全县同时宣布成立一都、锦斗,蓬壶、达埔、城关,岵山、东平、湖洋8个人民公社。桃东公社并入城关公社。参加公社的共49442户,人口220246人,劳动力88821人,全县实现公社化,农村剩下179个单千户。
  公社化过程中,搞“一大二公”,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部分社员怕生活资料归公,杀掉不少猪、羊,鸡,鸭。实现公社化以后,全县开展全民大炼钢铁运动,投入烧木炭,挖矿石,淘铁沙,建炉炼铁的男、女,老,少达10多万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力不多,社队之间频繁搞所谓“大协作”,城乡居民一律在食堂吃饭,并实行“吃饭不要钱”。
  “一大二公”加上生产瞎指挥,使1958年粮食生产比上年减产3130万斤。
  1959年,生产资料下放归生产大队所有,实行大队核算。
  1962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后,全县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人民公社集体耕地,除社办场的少量耕地属公社所有外,绝大部份归生产大队所有,并相对固定由生产队经营。耕牛、大农具都归生产队所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仍属集体所有,生产队的耕牛、农机具和房屋、仓库、猪牛栏等固定财产,部分折价保值交农民使用,部分折价卖给农民。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既统又分、双层经营的方式。
  1984年10月农村政社分设,改公社为乡(镇)、大队为村,公社、大队的固定财产和企业分别归乡(镇)、村集体所有。
  (二)全民所有制
  198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的农、林、茶、果场10个单位,共有耕地1345亩,占全县当年耕地面积的0.5%。
  国营永春县农场。民国25年(1936)在西安桥头设立永春县农场,并在留安溪埔设立分场,有水田20亩,农地50亩。1943年改为农林场兼培育林业用苗。1944年改设永春县农业推广所。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将农业推广所改为国营永春县农场。土地改革时,农场接收桃星村仙妈洋等处水田100多亩,场部迁到桃星村的小边。此后,又接收有关社、队部分农田、山林和停办的县农业职业学校、县亚热带作物研究所的生产和实验基地,以及商业部门的小型农场,规模逐步扩大。1987年,全场有7个点,15个生产队,97户,人口297人,其中职工165人,耕地298亩,山地300亩。拥有固定资产60.6万元,其中房屋7137平方米,猪栏2435平方米,载重汽车1辆,手扶拖拉机2台,以及柑桔园340亩,茶园145亩,实验橡胶园15亩。分布在石鼓、桃城、五里街、坑仔口等4个乡镇。这一年种植粮食280亩,产量3720担,生产茶叶220担,柑桔5000担,总收入60万元,利润8.2万元。
  该场1950年至1963年每年繁育推广的南特号、海澄尖等良种数万斤至10多万斤。从1950年起,引进约克夏、长白猪、日本黑猪等良种繁育推广,每年向社、队提供优良种猪数十头,提供约克夏与本地猪杂交猪苗上千头。在推广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方面,有许多试验和示范,县政府曾多次组织农村干部到农场参观学习,宣传推广。
  50年代起,职工工资实行工分制,按人评定等级底分,部分工种采用计件工分。每个工分值固定为人民币0.09元,每月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1971年X1981年实行等级固定工资制,工人生产积极性不高,经济效益差。1982年,实行主要生产项目包干到队,1984年全面实行包干到队,其中粮食生产包产到户。1985年各业都实行联产承包到户,办家庭小农场,其中承包农业耕地的23户,柑桔36户,茶叶12户,养猪业4户,渔业4户,工副业8户,承包期3—5年。联产承包经营以后,工人增收,场部增加盈利。1985年,全场总收入25万元,比1984年增长36%,场部利润从上年数千元增至2.6万元。有部分工人年增收1000—2000元。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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