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婚姻 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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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07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婚姻 家庭
分类号: C913
页数: 2
页码: 148-149
摘要: 本文讨论了永春县的婚姻和家庭状况。在婚姻方面,虽然传统婚嫁方式依然存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自由恋爱和婚姻自主逐渐增多。然而,一些不良婚姻陋习,如买卖婚姻、早婚等依然存在,影响了家庭幸福和社会风气。在家庭方面,大家庭逐渐减少,户均人口也呈现下降趋势。然而,随着经济好转,家庭结构逐渐稳定,户均人口也有所回升。
关键词: 永春县 婚姻家庭 人口

内容

一,婚姻
  传统婚嫁是凭“父母之命,煤妁之言”。民国以后,民主自由思想逐渐传播,在知识界中有的冲破旧传统,实行“自由恋爱”、“婚姻自主”。新中国成立以来,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近亲结婚,允许同姓而五服外的结婚。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结婚的就逐渐地多了起来。同时,婚事新办,不索聘金,少送彩礼的风气也逐步形成。1960年以后,买卖婚姻,索取高聘金、厚彩礼、结婚讲排场等陋俗重新抬头。近几年来,婚事新办虽也时有所闻,但不是占主导地位。有的择偶觅婿,先看看对方的家庭地址,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一般是男方家住集镇、平原的择偶比山区容易;干部职工和从事商业、运输业、工匠技工的比一般农户容易;侨户,港客就更容易了。专业户与生产能手也是女方择偶的重要对象。湖洋乡女方择偶先看男方有多少柑茶园。边远山区、贫困户中的个别男人三四十岁还没有能力结婚。
  旧社会习惯早婚,一般认为女的16岁、男的18岁就可以结婚了。1950年公布的婚姻法规定,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为法定结婚年龄。1970年提倡晚婚,要求男25岁,女22岁或男30岁、女28岁方能结婚。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法定婚龄,并提倡晚婚晚育。由于残存着早婚和买卖婚姻的陋习.有的不足婚龄的男女青年,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同居了,等到达结婚年龄甚至生男育女后,才补行登记手续。虽然对补登记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但收效甚微。
  由于男略多于女,男女择偶,一般是男的条件要比女方好,还要付给女方相当数量的聘金、彩礼。1982年全县离婚而未再择偶的男889人,女111人。不合理的婚姻陋习在滋长,它影响着家庭幸福和社会风气。
  二、家庭以前,有些人以维持四代、五代同堂的大家庭为光荣,民国26年(1937)全县户平均人口6.23人。此后,连年战争,经济不振,加上为逃避国民党政府抓壮丁,兄弟成家后一般即分居自立门户,传统的大家庭渐渐减少。到1949年,全县44500户192608人,户平均降至4.33人。1951年农村土地改革后,经济好转,家庭结构相对稳定。从1952年到1960年,全县总户数均在4.8万户到5万户之间,户均人口4.2人左右。1961年全县51391户249430人,户均增至4.56人,1962年又增至4.61人。1963年以后的20多年中,户均人口一直保持在5人上下,其中1970年户均5.3人为最多,1987年户均4.69人为最少。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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