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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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07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构成
分类号: C92
页数: 7
页码: 143-149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永春县1982年的人口情况,包括民族、姓氏、性别年龄、城乡文化职业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在民族方面,永春县以汉族为主,但也有一些少数民族和外国人入籍。在姓氏方面,列出了永春县现有的160个姓氏,并指出了人口逾万人的姓氏。在性别年龄方面,男性人口略多于女性,但60岁以上的女性人口却多于男性。在城乡文化职业方面,永春县以农业人口为主,但城镇人口比例逐年上升。此外,文章还提到了永春县的文化普及情况和职业分布情况。
关键词: 永春县 人口统计 构成

内容

第一节 民族姓氏
  一、民族1982年永春居民中汉族为425467人,少数民族103人,外国人入籍7人。实际上有一些少数民族长期以来与汉族通婚,生活在一起,已经汉化了,没有保留少数民族的风俗和服饰。如锦斗乡卓湖有3000多人原姓钟,系畲族,清代改姓章,历次人口普查中都报为汉族。80年代,落实民族政策,在永春的少数民族重新申请并得到承认。
  部分年各族人口情况
  注:1987年的少数民族中有1140人是1982年后确认的.
  二、姓氏(以笔划为序)
  水春现有160姓,即卜、丁、干、于、万、马、尤,牛、车,韦、毛、巴、邓、工、方、孙、冯、他、叶、卢、史、包、宁、古、石、白、田、甘、乐、伍、许、刘、汤,阮、朱、江、华、伍,邬、邢、池、庄、纪、陈,吴,张、苏、余、宋、杨、李、麦、辛、邱、吕,汪、何、杜、巫、严、邹、初、孟、连、房、段、陆、迟、危、花、应、林、郑、郭、周、罗、沈、官、宗、金、和、卓、郎、易、茅,姚、施、洪、范,柯、姜、赵、俞、柳、骆、胡、郝、桂、贺、查、钟、徐、涂、高、夏、侯、秦、唐、倪、翁、钱、贾、陶、留、袁、凌、黄、康、戚、章、萧、梁、曹、盛、寇、龚、梅、崔、谢、傅、曾,董、彭、温、赖、辜、释、程、褚、蒋,雷、蒲、詹、蓝、葛、虞、蔡、黎、廖、翟、颜、潘、滕、樊、薛、穆,戴、魏、司徒,欧阳。
  上列姓氏中,人口逾一万人的有林、李、播、郑、颜、康、黄、陈、王、刘、郭。
  各乡镇主要姓氏:(以笔划为序)
  桃城镇:王、方、李、邱、许、刘、杨、苏、张、父、陈、余、郑、林、郭、周、第二节性别年龄
  一、性别
  历次人口普查中,男性多于女性,但如按年龄段分,60岁以上的女性却多于男性。没有生男而多生女的,个别有溺婴和弃婴的陋习。民国26年(1937)人口统计的数字,男性占
  52.62%,女性占47.38%,民国32年男性占49.82%,女性占50.18%。1950年至1985年的36年中,男性人口多于女性人口的有28年。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中,如以女性206421人为100,则男性219156人为106.17。其中60岁以上的男性有9723人,女性14509人,比男性多49.23%。
  部分年份男女人口情况
  二、年龄民国及其以前,永春人的平均寿命不长,故有“五十无夭寿”、“七十古来稀”的说法。新中国成立以来,永春人的平均寿命延长。1964年,全县60岁以上的13462人,占总人口的5%其中70岁以上的4138人,占总人口的1.54%,达90高龄以上的23人。1982年全县60岁以上的24232人,占总人口的5.69%,其中70岁以上的8586人,占总人口的2.02%,达90高龄以上的70人。
  第三节 城乡文化职业
  一、城乡
  永春人民以务农为主,除桃城、五里街外,从事非农业劳动的人较少。1949年全县城镇人口(非农业人口)7422人,占总人口的3.85%,乡村人口(农业人口)185186人,占96.15%。1950年全县城镇人口上升到占总人口的4.13%。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户口在农村的,口
  1粮由所在地根据丰、歉年安排,户口在城镇的,口粮由国家定盘供应(即吃商品粮)o1955年城镇人口又上升到1579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7.11%。工商业公私合营后的1957年,城镇人口的比例下降到4.34%。1958年“全民大炼钢铁”,下洋、坑仔口一带进驻大量炼铁人员,城镇人口激增至4676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8.84%,但流动面大,1960年下降到13.24%,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多数铁厂先后下马,城镇人口减少到占总人口的5.98%。1962年至1969年,城镇人口的比例稳定在7-8%之间。1969年开始动员城镇居民(包括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70年城镇人口减少到1546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71%。1971年到1980年保持在6-7.5%之间,1981年回升到8.08%。此后,因为落实政策、照顾科技人员和部分领导干部家属,每年都有一些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到1987年,全县城镇人口增至4736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0.19%。
  城镇居民定量供粮,又有招工就业、副食品补贴等优待条件,故曾出现农村人口挤向城镇和城乡通婚中部分户粮仍留农村等向题。近几年来,准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镇谋生,即“离土不离乡”,估计全县有10%左右的农民到城镇长期居住。
  二、文化
  抗日战争前,全县受过中等教育的有850人。民国33年(1944)全县具有小学以上程度的人数占总人口的21.55%,文盲占52.67%。民国36年,全县文盲率上升到占总人口的
  65.50%。新中国成立以来,努力普及教育,兴冬学、办民校,大力扫除文盲。60年代后,大队有小学,公社办中学。1964年人口普查时,全县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占总人口的
  42.08%,12岁以上的文盲和半文盲占总人口的28.17%。1982年人口普查时,全县有小学以上程度的占总人口的63.55%,青壮年文盲半文盲率仅占18.38%。1985年经晋江地区验收,永春无文盲率达到903%,是泉州市第一个基本无文盲县,并普及了小学教育。
  .5
  注:1964年有59人文化程度不详占0.023%.不在学儿童中.1964年有18648人,占6.56%,1982年有18847人,占4.42%.均属7—12岁儿童,不计入文盲数,也不计入不满教育年龄数。这些数字均不填入上列表格项内,.1964,1982年私塾人数,均按其当时文化水水平,分别计入其他各栏。
  三、职业民1933年(1944)全县人口中从事农业劳动的43537人,占总人口的21.7%;从事工矿业的2859人,占1.4%,从事商业的9218人,占1.5%,从事交通运输的108人,公务人员1165人,自由职业1176人,从事服务性的(包括半劳动力家务性劳动)69004人,占总人口的3.4.91%;其他的1316人,无业人员4491人,占总人口的2.83%;服兵役的5889人,占总人口的2.88%;在学的12566人,占总人口的6.14%,未满职业年龄的53375人,占总人口的26.07%.1964年,全县从事农业劳动的86258人(其中半劳动力17777人),占总人口的32.06%,从事工矿企业的2008人,占0.75%;从事K占0.81%,
  b业服务业的2191人,从事交通运输的1010人,占0.38%;从事建筑的566人,占0.21%,从事文教卫生的2894人,占1.1%;党政工作人员930人,占0.35%,农林水和其他事业2147人,占0.8%。
  1982年底,全县人口429267人,其中从事各类专业技术的8318人(男5890人,女2428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工作人员2175人(男2054人,女121人),企事业办事人j,;1817人(男1596人,女231人),商业人员2726人(男1730人,女996人),服务性人员2181人(男1535人,女646人);以上各项占总人口的3.97%;农林牧渔副劳动者139279人(男90012人,女49267人),占总人口的32.5%;生产、运输工人22865人(男15873入,女6992人),占总人口的5.30%;不便分类和其他劳动者54人(男32人,女22人)。余下的249852入中,包括在学的、待业的,未满职业年龄的和丧失劳动能力的。
  新中国成立后,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之分。1949年全县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6.15%,非农业人口占3.85%;1987年农业人口占89.59%,非农业人口占10.41%。
  第四节 婚姻家庭
  一,婚姻
  传统婚嫁是凭“父母之命,煤妁之言”。民国以后,民主自由思想逐渐传播,在知识界中有的冲破旧传统,实行“自由恋爱”、“婚姻自主”。新中国成立以来,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近亲结婚,允许同姓而五服外的结婚。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结婚的就逐渐地多了起来。同时,婚事新办,不索聘金,少送彩礼的风气也逐步形成。1960年以后,买卖婚姻,索取高聘金、厚彩礼、结婚讲排场等陋俗重新抬头。近几年来,婚事新办虽也时有所闻,但不是占主导地位。有的择偶觅婿,先看看对方的家庭地址,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一般是男方家住集镇、平原的择偶比山区容易;干部职工和从事商业、运输业、工匠技工的比一般农户容易;侨户,港客就更容易了。专业户与生产能手也是女方择偶的重要对象。湖洋乡女方择偶先看男方有多少柑茶园。边远山区、贫困户中的个别男人三四十岁还没有能力结婚。
  旧社会习惯早婚,一般认为女的16岁、男的18岁就可以结婚了。1950年公布的婚姻法规定,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为法定结婚年龄。1970年提倡晚婚,要求男25岁,女22岁或男30岁、女28岁方能结婚。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法定婚龄,并提倡晚婚晚育。由于残存着早婚和买卖婚姻的陋习.有的不足婚龄的男女青年,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同居了,等到达结婚年龄甚至生男育女后,才补行登记手续。虽然对补登记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但收效甚微。
  由于男略多于女,男女择偶,一般是男的条件要比女方好,还要付给女方相当数量的聘金、彩礼。1982年全县离婚而未再择偶的男889人,女111人。不合理的婚姻陋习在滋长,它影响着家庭幸福和社会风气。
  二、家庭以前,有些人以维持四代、五代同堂的大家庭为光荣,民国26年(1937)全县户平均人口6.23人。此后,连年战争,经济不振,加上为逃避国民党政府抓壮丁,兄弟成家后一般即分居自立门户,传统的大家庭渐渐减少。到1949年,全县44500户192608人,户平均降至4.33人。1951年农村土地改革后,经济好转,家庭结构相对稳定。从1952年到1960年,全县总户数均在4.8万户到5万户之间,户均人口4.2人左右。1961年全县51391户249430人,户均增至4.56人,1962年又增至4.61人。1963年以后的20多年中,户均人口一直保持在5人上下,其中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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