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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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简本》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938
颗粒名称: 三、审判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5
页码: 161-1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市审判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设置、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的情况。
关键词: 晋江市 组织机构 审判

内容

(一)机构设置
  民国18年(1929),设立晋江地方法院。24年,福建省高等法院在晋江设立第四分院,26年裁撤。30年复设福建省高等法院晋江第三分院,高、地两院合署办公。31年,高、地两院分开办公。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行使审判职能。1951年成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1952年成立“三反”人民法庭,各区设人民法庭分庭,县、区法庭均设立审判委员会。1952年11月撤销司法科,成立晋江县人民法院,下设秘书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第一巡回法庭、普选人民法庭。1955年8月,增设接待室、公证室和石狮、安海、河市、金井4个人民法庭。1957年1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行使审判职能。1973年4月,恢复晋江县人民法院。
  1979年12月,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第二庭。此后又设
  立审判委员会、经济审判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至2000年,市法院设有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室、执行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告申诉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青阳法庭、磁灶法庭、陈埭法庭、金井法庭、东石法庭。
  (二)刑事审判
  刑事案件审判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大规模的剿匪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1949年~1956年共审判刑事案件3790件,惩处4291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741件。1957年~1959年,由于“内部肃反”和“批判右倾错误思想”,特别是1958年再次开展打击地主、反革命、坏分子运动,所以案件特别多,当年达1457件,判刑人数1746人。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扩大了打击面,3年共审判刑事案件2133件,判刑人数2385人。1960年~1965年,审判刑事案件1084件,判刑人数141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动乱,封建械斗频繁,难于治理。10年共审判刑事案件820件,判刑人数1097人,但犯罪黑数(指犯罪带未知数或犯罪隐匿数)相当大。由于“左”的思潮影响,审判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冤假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审判的刑事案件中,侵犯财产罪增多,其次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第三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四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还有妨害公共安全罪及其他刑事案件。1980年~2000年,共审判处理刑事案件6709件、8655人,经济犯罪457件、793人。
  案件复查1956年下半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镇反”时期判刑的案件648件660人进行复查。1961年~1964年,又对以往判刑案665件进行复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法院把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作为
  促进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1978年下半年至1981年,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种刑事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92件148人,改判案件71起110人(宣告无罪的54件88人,免刑、减刑或改性未改刑的17件22人)。同时做好善后工作。1980年~1981年,对“社教”运动中的案件进行复查,其中刑事案件97件,改判无罪或免刑、减刑23件,维持原判的74件;戴帽拘留的657件,改正的23件,维持原判的427件。1982年起,开展对中共地下党人员被判刑案件的复查,至1987年基本结束,共复查案件162件,其中属反革命案115件、普通刑事案件47件。经过复查,宣告无罪的120件,免刑、减轻处罚16件,宣告错判的普刑案1件,维持原判的25件,妥善地解决了中共地下党判刑案件的历史遗留问题。1986年,对起义投诚人员、民主人士、高中级知识分子、台胞台属、侨胞侨属等统战人员被判刑案件1204起1301人,按不同统战类型分别进行复查,改判无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免处分或减刑的共247件。
  (三)民事审判
  婚姻案件审判民国期间,县地方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有解除婚约、离婚、婚姻撤消、确认婚姻不成立等类型,但总是变相地维护封建婚姻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民国时期有关婚姻家庭立法,国家颁布了《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1950年~2000年,县法院共审结离婚件12619起。在审结案件中把与华侨、港澳台同胞有关连的离婚案件列为特殊案件审理。1950年~1959年,审理与侨胞有关的离婚案件529件,判决离婚的325件,判决不准离婚的82件,调解和合的74件,以其他方式处理的48件。每一起华侨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都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发,通过外交途径与华侨取
  得联系。1982年以后,华侨离婚案件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县法院民庭受理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离婚案件,但发案率极低。
  其他民事案件审判民国时期,民事案件分为债务诉讼、物权诉讼、亲属诉讼、继承诉讼4大类型。
  新中国建立后,民事法律政策逐步健全,县法院对房屋、债务、继承、宅基地、山林水利纠纷等民事案件进行审判。“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大量积压,至1977年,全县民事积案达1000余件。1978年起,集中全力清理积案,至1984年底,全县“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下来的民事案件基本处理完毕。1982年3月《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凡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凡符合立案标准的即将诉状副本交付被告人答辩,定期审理。
  从1950年~2000年,全县共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件达27300多起,除婚姻案件外,房屋纠纷2196件,债务纠纷10056件,土地宅基地纠纷564件,继承纠纷187件。此外,山林水利纠纷、抚养赔偿和劳资纠纷等都给予审理。
  (四)经济审判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形式的个体户、专业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大批涌现,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1981年5月,设立经济审判庭,负责经济合同纠纷、农林承包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经济行政案件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判决工作。1981年~200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24209件、标的金额达11亿多元,其中以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最多,达11840件。
  (五)行政审判
  1982年县法院开始由民事审判庭受理行政案件。1987年组
  建行政审判庭,1987年~2000年共审理行政案件70起,结案65起,并做好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咨询工作。同时,受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993年~1995年共为行政执行机关执行非诉行政案件389件。
  (六)执行
  1985年前,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由于实行审执合一的做法,有的审判员只管审判,忽视执行或无力顾及执行,对执行难的案件久拖不决。1985年3月,组建执行庭,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兑现。1985年~2000年,共受理各类执行难的案件6871件,执行完毕的5849件,占受理数的85%。执行标的达5.65亿元。执行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依法酌情处理。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简本

《晋江市志:简本》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不设上限,下限至2000年。分概述、建置与人口、自然、党政社团、经济、晋江与侨台港澳关系、文化、方言与风俗、人物、大事记等10章,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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