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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司法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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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简本》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935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司法
分类号:
D926.1
页数:
18
页码:
151-1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市司法的情况,其中包括公安、检查、审判、司法行政等。
关键词:
晋江市
地方组织
司法
内容
一、公安
(一)机构设置
民国以前,县地方政权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体制,县令、知县掌一县之行政、司法大权。
民国19年(1930)晋江县始设公安局,22年县设治安科。
24年县城泉州设有保安警察大队,在各区分设警察所。40年代始有专职的警察机构——县警察局。36年,晋江县警察局下设4个科室、2个队、6个所。
1949年9月成立晋江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6年1月改称晋江县公安局。“文化大革命”中,被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替代。1977年7月,复称晋江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最初设治安、侦察、预审、秘书等业务部门及少数分局、派出所。至1995年,市公安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政保科、保卫科、治安科、户政管理科、预审科、出入境管理科、行政科、纪检组、监察室、刑事警察大队、巡逻警察大队、看守所、拘留所、“扫黄打丑”专业队;基层设有5个公安分局、12个公安派出所;还有交通警察大队、边防大队、消防大队、经济警察大队、武警中队和保安公司。1997年增设强制戒毒所、巡逻民警大队,成立全国首家县级刑事警察局(撤销原刑警大队及预审科)。1998年增设警务督察中队。1999年5月20日,刑警大队被公安部记集体一等功,8月3日被国务院授予“特别能战斗刑警队”荣誉称号。
(二)治安管理
解放初期,县公安机关配合部队进行剿匪反特、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取缔反动会道门及取缔烟馆打击毒犯、禁止卖淫嫖娼、赌博、查处封建械斗,加强特种行业及公共场所管理,收缴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等,1000多名武装匪特被基本肃清,集中打击一批反革命分子及制贩毒头子,保卫了新生政权,稳定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的生产牛活和国家的建设事业。“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治安形势仍然严竣。90年代以来,全面落实“打、防、管、建、教”等综合治理措施,突出动态管理,严密社会面控制,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
好的社会环境。1993年~2000年,全市共查处治安案件35852件、95675人,查处率在95%以上。1996年,拓宽巡警业务,组建“110”报警服务台,遵照“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抢、有灾必救”的承诺,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勤,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涉枪、持刀、持爆炸物进行犯罪活动,1993年~1995年和1997、2000年开展26次集中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枝弹药、管制刀具的专项斗争统一行动,对爆炸物品生产厂家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同时,开展“扫黄打丑”、除“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斗争,多次开展统一行动。加强对特种行业的审查和管理,至1995年,全市共审批特种行业463种,公共场所780家。1998年又审批特种行业295家,公共场所242家,并对全市3057名特种行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
(三)“严打”斗争
1983年8月19日起,县公安机关执行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至1987年,共进行3个战役,摧毁流氓、盗窃团伙211个、932人,缴获土制枪支一批及大量弹药、凶器、淫秽物品等。全县刑事案件的发生率比“严打”前下降15.3%,重大治安案件下降48.3%。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本地区治安形势严竣的状况,坚持“严打”方针,常抓不懈,并开展各项专项斗争统一行动和整治工作,努力遏制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据1980年~2000年统计,全市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1151起,其中重特大、恶性暴力案件21280起。摧毁各类刑事案件团伙2859个、成员11797人,抓获犯罪嫌疑犯26307人;缴获赃款,赃物价值2亿多元。
(四)刑侦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党特务组织散兵游勇和残渣余孽流窜各地,犯罪活动十分猖獗。鉴于此,县公安机关对反动党团组织进行登记,开展对武装匪特组织的侦察工作,破获了“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等多起匪特活动。1958年~1974年,县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先后破获4起特务案件。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公安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刑事侦察工作得以依法行使和逐步加强。运用技术破案的比例逐年上升,破案率逐步提高。90年代,积极推进刑侦改革,成立县级刑事警察局,实行机构升格,领导高配,扩编增员、财政倾斜和侦审合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各项运行机制,推进以“刑侦部门承担全部刑事案件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刑侦改革。1998年投入150万元建立1个设施一流的警犬基地;开通刑事犯罪综合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全国联网,使刑事技术水平超过三级总水平。
(五)边境管理
晋江自宋代起就设有海防,用于抵御海盗等。明洪武四年(1371)禁民私自出海。清顺治十八年(1661)实行海禁,后发展到移民迁界。民国时,在沿海主要口岸设有水警。
新中国成立后,县公安局在围头、深沪、永宁、东石等地设置边防派出所,后历经武装派出所、边防哨所、沿海派出所、边防派出所等体制演变。主要工作是发动群众,组成军警民联防体系,以防上防下为中心,进行反小股偷袭、反抓靠、反心战、反派遣及反外逃的沿海保卫工作。1962年成立县边防大队。1964年12月,设立船舶检查站,控制海上交通工具。1979年全国人
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后,晋江沿海边防工作有所调整,建立台轮停靠站,为台胞停靠提供方便。1980年后,沿海8个乡镇都成立边防派出所,并成立县武装警察边防大队,管辖5个边防派出所。加强反偷(私)渡、走私、贩私、贩毒为重点的各项边防保卫工作,强化沿海一线港口、船舶的治安管理,对来靠台轮实施边防检查和监护。同时,加强对船舶、港口和人员管理,严密社会控制面,有效地控制了偷(私)渡外逃等不法活动。
(六)出入境管理
北宋泉州市舶司规定凡出入口的商人要向政府领取“公凭”或“公据”,出洋才算合法,没有舶司证件而私自出国的,算为走私,要受处分。清代地方臣民出入境受到严格限制,光绪十九年(1893)颁布法令,废除海禁;光绪二十五年,在厦门设立保商局,协助办理华侨出国事宜。民国初,厦门设立侨务局,晋江县华侨出入境都须到厦门办理手续。民国27年(1938),厦门沦陷,侨务局迁泉州,在围头设立侨务指导处,办理华侨出入境事宜。
新中国成立初期,出入境由县水上公安局管理。1951年底移归公安局治安股办理。1955年6月,县公安局成立华侨股,管理出入境事务。“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准出境人数极少。“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迅速受理出境申请。1978年春,受理出境申请达8万人,获准出境9397人,大多数留居香港。至于申请出国,除个别归侨获准往菲律宾、印尼定居外,基本上停止移民签证。据1953年~1965年、1976年~1986年及1993年~2000年统计,全市共受理办报获准公民因私往港澳及出国定居、探亲、访友、自费留学、商务考察、技术培训、劳务、应聘、组团旅游等共20.8万人次,涉及7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港澳14.8万人次。办理
境外人员入境申报暂住户口2.1万人次,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
(七)户政管理
民国时期,晋江县沿袭保甲制度,保甲成为户籍管理的重要形式。警察局设户籍警,经常会同各乡镇公所人员下乡抽查。
1949年9月,县城各派出所设户籍室,进行户口管理。1956年,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统一户口簿册证件。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晋江县户口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人口登记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1963年6月,各公社派出所设专人管理农村户口,结合普选核实登记人口,并颁发农村户口簿。由于外来人口剧增,1985年开始进行外来人口登记管理,至2000年已达284615人。
1987年9月,县公安局成立户政科,实行户政归口专业管理,全县颁发居民身份证。90年代,大力推进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重点推行农村编钉门牌工作;抓好人口信息微机建设,运用现代化科学手段管理户口,为加快城市化服务,2000年办理小城镇户口6000多人。
(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交警大队下设6个中队。为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强化路面安全监控能力,常年不懈地将2/3以上警力投入路面开展“反违章、压事故、保畅通”工作;保“先行工程”安全畅通;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以国道324线、省道306线为重点,以创建“平安大道”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大整顿;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同时,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全市交通事故严峻,据1993年~2000年统计,共发生交通事故8887起、死亡1258人、伤1379人,直接经济损失3009万元。
(九)消防管理
民国18年(1929)1月,晋江县城泉州始建消防大队,其后增设5个分队,以义勇消防队(义务队员)为主体。
新中国成立后,消防工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依靠义务消防队。1952年,县公安局对安海、青阳、石狮3处消防工作进行整顿和建设,并得到华侨资助。至1955年,已组建青阳、安海、石狮、深沪4支义务消防队,队员570人。
1966年6月,成立晋江县消防队,实行半专职半义务相结合的体制,“文化大革命”中消防队散伙,器材散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消防队陆续恢复,群众性义务消防队也得以发展,1979年,全县有义务消防队20个352人。1980年成立义务兵役制的武警消防中队,各公安分局、派出所也陆续成立消防队。1986年5月,县公安局设立消防科,负责防火和指导消防队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消防监督,开展“三合一”厂房及简易搭盖厂房专项治理,开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项治理,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消防意识。但火灾事故仍然严峻,据2000年统计,全市报火警547次,死亡18人、伤15人,直接经济损失826万元。
(十)基层保卫工作
1950年下半年,在全县重点地区建立16个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有治安委员95人。至1952年,共建立209个治保会、1560个治保小组。1979年,治保会基本完成监改工作后,主要任务是帮教失足人员和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现行犯罪活动。至1995年,全市共有治保会367个、1793人;调委会367个、1922人;户口协管组363个、1091人;民兵治安联防队368支、4141
人;工厂治保组2175个、5321人。1999年,开展创建安全小区工作,全市共创建安全小区109个,创建村居覆盖率达84.9%。
1955年开始,县公安局成立保卫股,开展经济、文化保卫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设保卫科(股)、经济民警,部分重点企、事业单位配备保卫干部。至1996年,全市共有经警中队4支,经警分队8支,经警小队14支,经警执勤点9个。至1999年,全市开展创安活动的有事业单位1267家,创安率97%;三资企业1800家,创安率85.76%;产值5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7501家,创安率62.5%。
二、检察
(一)机构设置
民国18年~38年(1929~1949)8月,晋江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组建晋江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9月,改为晋江县人民检察院,设一股(负责审查批捕、起诉)、二股(负责社会改造工作)及办公室。1967年3月18日,公、检、法三家实行军事管制。1975年1月,检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从法律上取消了检察建制。1978年3月,晋江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恢复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建制。1980年1月1日,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完全独立行使检察权。至1995年,市人民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工科、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纪检监察室、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调查研究室、民事行政检察科等11个业务科室,还下辖检察学会、税务检察室、陈埭镇检察室等。1997年12月成立反贪贿赂局。
(二)刑事检察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清毒”、清理积案等运动中,各种刑事案犯均由公安机关直接逮捕和移送司法审判机关处刑,检察署配合公安、司法部门进行工作。后来,县人民检察署开展试建检察业务制度。1954年检察院建立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2115件,不捕的680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75件。1951年~1959年办理起诉案件总数为5008件。1960年~196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910人,自侦20人。审查后决定批捕的有62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和自侦起诉的783人,决定起诉的747人。1981年~200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罪案15374人,审查后决定批捕的1276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7565件12764人,审查后决定起诉的6738件11565人,呈报泉州市院审查起诉的668件、1875人。
(三)经济检察
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始设置经济检察科。专门直接受理控告、举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1980年~1983年,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共查获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1.305万起,发案金额1727万元,罚款没收金额987万元,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有82起、195人。1981年~2000年共累计受理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案件530件684人。其中:贪污案199件242人;贿赂案91件150人;偷税抗税案243件244人;假冒商标案21件31人等。挽回经济损失1428万元。
(四)法纪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于1980年设置法纪检察科,办理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据1980年~1988年及1993年~1995年统计,共受理法纪犯罪案300多件,其中非法拘禁84件、刑讯逼供15件、重大责任事故15件、玩忽职守7件、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180多件。送审起诉56件,免予起诉31件,有力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
(五)民事行政检察
市检察院于1994年9月正式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当年就接受公民和法人来信来访73件,审查后依法受理16件,审结14件。在审结案件中,立案侦查2件、依法提请控诉1件。还配合法纪检察科查办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案1件1人。1996、1997年受理申诉37件,提请控诉7件。
(六)监所检察
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置监所检察科。主要承担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以及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检察,催办已超过刑事诉讼期限的在押犯,从速办理审结案件。同时对监外执行的徒刑缓刑犯、管制犯、剥夺政治权利犯和假释犯等进行监督考察。在开展监所检察时,派员深入看守所、拘役所进行检察,把好收押关及决定时限、判决、裁决执行。协同公安机关对在押犯开展政治攻势,使其认罪服法,坦白交代。
(七)控告申诉检察
县检察机关设专人承办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据1951年~1965年及1978年~2000年统计,共受理来信、来访17150多人次,其中举报、控告7445件,申诉1362件、民事纠纷1520件。绝大多数信访都做到件件有着落。1985年又成立控告、申诉科,专门受理控告、申诉业务。检察院于1988年10月设置反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专门承办举报案件,同时接受犯罪分子的投案自首。
三、审判
(一)机构设置
民国18年(1929),设立晋江地方法院。24年,福建省高等法院在晋江设立第四分院,26年裁撤。30年复设福建省高等法院晋江第三分院,高、地两院合署办公。31年,高、地两院分开办公。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行使审判职能。1951年成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1952年成立“三反”人民法庭,各区设人民法庭分庭,县、区法庭均设立审判委员会。1952年11月撤销司法科,成立晋江县人民法院,下设秘书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第一巡回法庭、普选人民法庭。1955年8月,增设接待室、公证室和石狮、安海、河市、金井4个人民法庭。1957年1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行使审判职能。1973年4月,恢复晋江县人民法院。
1979年12月,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第二庭。此后又设
立审判委员会、经济审判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至2000年,市法院设有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室、执行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告申诉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青阳法庭、磁灶法庭、陈埭法庭、金井法庭、东石法庭。
(二)刑事审判
刑事案件审判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大规模的剿匪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1949年~1956年共审判刑事案件3790件,惩处4291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741件。1957年~1959年,由于“内部肃反”和“批判右倾错误思想”,特别是1958年再次开展打击地主、反革命、坏分子运动,所以案件特别多,当年达1457件,判刑人数1746人。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扩大了打击面,3年共审判刑事案件2133件,判刑人数2385人。1960年~1965年,审判刑事案件1084件,判刑人数141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动乱,封建械斗频繁,难于治理。10年共审判刑事案件820件,判刑人数1097人,但犯罪黑数(指犯罪带未知数或犯罪隐匿数)相当大。由于“左”的思潮影响,审判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冤假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审判的刑事案件中,侵犯财产罪增多,其次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第三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四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还有妨害公共安全罪及其他刑事案件。1980年~2000年,共审判处理刑事案件6709件、8655人,经济犯罪457件、793人。
案件复查1956年下半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镇反”时期判刑的案件648件660人进行复查。1961年~1964年,又对以往判刑案665件进行复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法院把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作为
促进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1978年下半年至1981年,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种刑事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92件148人,改判案件71起110人(宣告无罪的54件88人,免刑、减刑或改性未改刑的17件22人)。同时做好善后工作。1980年~1981年,对“社教”运动中的案件进行复查,其中刑事案件97件,改判无罪或免刑、减刑23件,维持原判的74件;戴帽拘留的657件,改正的23件,维持原判的427件。1982年起,开展对中共地下党人员被判刑案件的复查,至1987年基本结束,共复查案件162件,其中属反革命案115件、普通刑事案件47件。经过复查,宣告无罪的120件,免刑、减轻处罚16件,宣告错判的普刑案1件,维持原判的25件,妥善地解决了中共地下党判刑案件的历史遗留问题。1986年,对起义投诚人员、民主人士、高中级知识分子、台胞台属、侨胞侨属等统战人员被判刑案件1204起1301人,按不同统战类型分别进行复查,改判无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免处分或减刑的共247件。
(三)民事审判
婚姻案件审判民国期间,县地方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有解除婚约、离婚、婚姻撤消、确认婚姻不成立等类型,但总是变相地维护封建婚姻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民国时期有关婚姻家庭立法,国家颁布了《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1950年~2000年,县法院共审结离婚件12619起。在审结案件中把与华侨、港澳台同胞有关连的离婚案件列为特殊案件审理。1950年~1959年,审理与侨胞有关的离婚案件529件,判决离婚的325件,判决不准离婚的82件,调解和合的74件,以其他方式处理的48件。每一起华侨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都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发,通过外交途径与华侨取
得联系。1982年以后,华侨离婚案件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县法院民庭受理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离婚案件,但发案率极低。
其他民事案件审判民国时期,民事案件分为债务诉讼、物权诉讼、亲属诉讼、继承诉讼4大类型。
新中国建立后,民事法律政策逐步健全,县法院对房屋、债务、继承、宅基地、山林水利纠纷等民事案件进行审判。“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大量积压,至1977年,全县民事积案达1000余件。1978年起,集中全力清理积案,至1984年底,全县“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下来的民事案件基本处理完毕。1982年3月《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凡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凡符合立案标准的即将诉状副本交付被告人答辩,定期审理。
从1950年~2000年,全县共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件达27300多起,除婚姻案件外,房屋纠纷2196件,债务纠纷10056件,土地宅基地纠纷564件,继承纠纷187件。此外,山林水利纠纷、抚养赔偿和劳资纠纷等都给予审理。
(四)经济审判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形式的个体户、专业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大批涌现,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1981年5月,设立经济审判庭,负责经济合同纠纷、农林承包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经济行政案件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判决工作。1981年~200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24209件、标的金额达11亿多元,其中以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最多,达11840件。
(五)行政审判
1982年县法院开始由民事审判庭受理行政案件。1987年组
建行政审判庭,1987年~2000年共审理行政案件70起,结案65起,并做好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咨询工作。同时,受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993年~1995年共为行政执行机关执行非诉行政案件389件。
(六)执行
1985年前,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由于实行审执合一的做法,有的审判员只管审判,忽视执行或无力顾及执行,对执行难的案件久拖不决。1985年3月,组建执行庭,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兑现。1985年~2000年,共受理各类执行难的案件6871件,执行完毕的5849件,占受理数的85%。执行标的达5.65亿元。执行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依法酌情处理。
四、司法行政
(一)机构设置
民国13年(1924),晋江县律师公会成立,当时律师个人可开办律师事务所。18年设有晋江地方法院,下设检察处,承办司法行政的一些业务;32年6月,下设公证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行使审判、司法行政职权。1952年11月晋江县人民法院组建后,司法科撤销,原属司法行政工作的公证办理、人民调解等业务归县人民政府管理和指导。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司法行政工作在法院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1981年4月,县司法局成立。1996年,司法局内设办公室、宣传教育科、公证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及5个律师事务所。1997年成立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法制宣传
新中国成立初,司法科配合“土改”、“镇反”等运动宣传有关政策和法令。1953年,县法院配合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开展宣传婚姻法运动月。1958年5月26日,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推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和建立调解委员会,各乡村制定了爱国公约,并对群众进行法纪宣传教育。1964年,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整顿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上修定社会主义爱国公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将法制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1979年~1982年,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等法规。1983年~1984年,司法部门配合公、检、法等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深入基层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1985年,全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全民普法规划。成立县普法领导小组,设立普法办公室。1986年,普法工作全面展开,至1987年底,县直机关完成“十法一例”的教育。1988年,突出抓经济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1991年开始,实施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同时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列为普法重点之一。至1996年顺利完成“二五”普法验收工作。开始实施“三五”普法规划。1998年3月组建百人法制宣讲团,从市直、各镇(场)抽调110名干部,深入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公证工作
民国2年(1913)北洋政府发布《登记条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公证制度,当时晋江地方法院设置登记处。24年,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公证暂行规则》,晋江地方法院受命试行。32年,国民政府公布《公证法》。同年6月,晋
江县成立公证处,隶属于晋江地方法院。
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3月底在县法院附设公证室。1956年~1958年共办理公证951件,主要是涉外公证,如华侨私人建筑合同公证。1959年~1965年,共办理涉及对外的亲属关系、委托书、继承、收养、建筑、契证等公证227件。1966年~1972年,公证业务停顿。1973年恢复公证业务。1973年~1979年,全县共办证449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证业务日趋增多。1981年1月,成立晋江县公证处。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颂布《公证暂行条例》后,公证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1981年~1988年及1993年~2000年统计,共办理公证89773件,其中涉外公证73655件。除办理遗嘱公证、农村生产承包合同公证、法人资格公证外,还办理大量经济合同公证。
(四)律师事务
民国13年(1924)11月,晋江县律师公会成立。14年1月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停止活动。1980年1月,晋江法律顾问处成立,由县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司法局组建后,县法律顾问处归属司法局。1981年~1983年,法律顾问处共参与刑事案件辩护316件,代理民事案件24件、经济案件6件。1984年,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县律师事务所后,律师工作有了新的进展。1986年,律师工作在完成刑事辩护的同时,积极代理经济案件及其他业务。1988年后,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始对三资企业与涉外经济的法律服务工作。从1993年~2000年,全市5个律师事务所先后担任常年法律顾问700多家,共代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15069件,代理民事案件2353件、刑事辩护案件1890件,代理经济案件5191件、其他案件112件。
(五)基层调解工作
民国时期,晋江已有专门的民事调解组织,晋江县地方法院民事庭设有调解处。
新中国建立初期,晋江在各乡镇成立调解组织。县法院成立后,调解组织归属法院。1952年,县法院对区乡调解组织进行整顿。至1956年春,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乡镇(街)有147个,共有调解委员1608人。1958年5月~1964年,全县共成立公社(镇)调解委员会17个,成立民事调解委员会5个,有调解委员178人;大队调解委员会349个,有调解人员2472人。1981年1月县司法局组建后,设置法建股,负责管理、指导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层调解工作。并在各社、镇成立调解领导小组。1984年底,21个乡、镇及1个农场全部建立司法办公室。1986年底,各乡、镇司法办公室完成一办两站(即司法办公室、法律服务站、公证联络站)的组织机构配套。1982年~1988年共调解各种民间纠纷32150起,防止非正常死亡206人,帮助失足青少年1182人。90年代,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市有基层调解委员会385个,人民调解员14000多人。从1993年~2000年,全市共调解各种民间纠纷26625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420件、459人次,帮助失足青少年1446人。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简本》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不设上限,下限至2000年。分概述、建置与人口、自然、党政社团、经济、晋江与侨台港澳关系、文化、方言与风俗、人物、大事记等10章,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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