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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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49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516-517
摘要: 本文介绍了德化县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内务部的规定,对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及其家属,参战民兵、民工都进行了抚恤和补助。从1952~1987年,抚恤标准进行了七次调整提高,抚恤粮改为抚恤金,并对烈士和不称烈士的分别给予不同抚恤。截至1987年共有烈士(含失踪军人4人)83人,其中烈士有直系亲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城镇2人,农村22人。还有病故军人10人,其中有直系亲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城镇2人,农村12人。残废军人抚恤以年计算,分一、七月两期发给,对不同等级的残废军人进行不同标准的抚恤。
关键词: 德化县 民政优抚 抚恤

内容

一、牺牲病故
  德化县人民政府民政管理部门成立后,对牺牲的军人(含病故)、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都根据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哲行条例》及省有关抚恤规定办理。从1952~1987年,抚恤标准作过七次调整提高。从1953年起改抚恤粮为抚恤金。1980年起对称烈士(失踪军人视同烈士)和不称烈士的分别给予不同抚恤。凡符合抚恤对象的发给抚恤证,凭证向民政部门领取抚恤金。
  从1949~1952年有烈属49户,共发补助金额5244元,抚恤粮1.36万公斤。截至1987年共有烈士(含失踪军人4人)83人,其中烈士有直系亲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城镇2人,年金额912元;农村22人6660元。还有病故军人10人,其中有直系亲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城镇2人792元:农村12人2880元。
  二、残废
  1950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暂行条例》。1952年、1972年、1981年,县对残废军人、工作人员等进行体格检查,经卫生部门鉴定,残废人员自报互评,经审核批准,填发不同等级的《革命残废军人、工作人员抚恤证》,凭证向民政部门领取抚恤金。
  残废抚恤以年计算,分一、七月两期发给。从1955年起,对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可凭残废证半价优待并优先上车、船。从1963年起,对三等残废军人,由原来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对二等以上残废实行公费治疗;对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实行减免医疗费;对在部队带矽肺病和精神病复退的,给予免费治疗。1987年起,对残废军人增加副食品补贴,二等12元,三等8元。
  1951年7月,全县经审核残废入员17人。1965年对11名在乡的残废军人、人民警察、工,作人员、参战致残民兵、民工,每人年补24~30元,计补金额594元。1972年检评换证增至47人。1981年7月,全县换发新残废证51人。1982年,提高在乡的残废人员抚恤标准,又增发残废人员副食品补贴56人,年补932元。1987年为56人:二等甲级3人,二等乙级13人,三等甲级19人,三等乙级21人。其中在职34人,年抚恤2920元;在乡22人,年抚恤6080元,又副食品年补948元。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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