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德化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320020230000499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抚恤 |
分类号: | D632.3 |
页数: | 2 |
页码: | 516-517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德化县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内务部的规定,对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及其家属,参战民兵、民工都进行了抚恤和补助。从1952~1987年,抚恤标准进行了七次调整提高,抚恤粮改为抚恤金,并对烈士和不称烈士的分别给予不同抚恤。截至1987年共有烈士(含失踪军人4人)83人,其中烈士有直系亲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城镇2人,农村22人。还有病故军人10人,其中有直系亲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城镇2人,农村12人。残废军人抚恤以年计算,分一、七月两期发给,对不同等级的残废军人进行不同标准的抚恤。 |
关键词: | 德化县 民政优抚 抚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