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中诉复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47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中诉复查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506-5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在1979年1月后,对“文化大革命”中及以前的案件进行复查,平反了37起冤假错案,改诉、撤诉了9件普通刑事案。从1983年到1987年,县检察院复查了275件案件,无一起冤假错案。此外,县检察院还加强了信访工作和审判监督工作,共受理群众来信1601件,接待群众来访559人(次),向法院起诉13件。在1979至1987年间,县检察院发挥了审判监督作用,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2件县人民法院判决畸轻或运用法律错误的刑事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重新作出判决。附:复查案例介绍了陈元积被冤案的过程以及县检察院复查后平反的情况。
关键词: 中诉复查 德化县 检察

内容

1979年1月后,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抽出专门人员,对“文化大革命”中及以前的案件进行复查275件。经复查落实,平反原定为反革命的冤假错案37起;改诉、撤诉普通刑事案9件。
  1983~1987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稳、准、狠和不枉不纵的原则,对每一件办结的案件及时进行严谨的复查。
  县检察院还加强信访工作和审判监督工作。1979~1987年,共受理群众来信1601件,接待群众来访559人(次)。经审查后,决定立案17件,起诉13件。1987年1月,县人民检察院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配专职干部2名。至是年底,已受理来信来访322件(次),经核实,决定立案13件,向法院起诉11件。
  1979年1月~1987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监督作用,先后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2件县人民法院判决畸轻或运用法律错误的刑事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重新作出判决。
  附:复查案例
  1974年,县筹办煤矿·因资金紧缺向阳山煤矿借款1.45万元。但新企业未立账户,款转葛坑社办煤矿陈元积经收。后因该社办煤矿并入县煤矿,陈先后4次向葛坑信用社领出该款用于修缮和基建。时至1977年底,任县煤矿“清资产”工作队李队长在葛坑信用社查账时,发现陈4次领款凭证,为表现“运动成绩”,一口咬定陈以“绕道走,分四次开支票取完此款,作案贪污”,写出“提请拘留陈元积进行审查报告”,经中共德化县委某副书记“批准”,即将陈拘留入狱,认定陈为“万元号煤老虎”。历经一年又三个月的坐牢受审,至1979年6月,县检察院接受陈喊冤申诉,对此案进行复查。查清收付账目凭证存档完整,收支平衡。陈获无罪释放,冤案方结。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阅读

相关地名

德化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