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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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47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3
页码: 205-5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2年3月,县林业局设立林业公安股,业务归县公安局领导,配干警4人,专门负责林业治安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 检察 德化县 公安

内容

1955年12月,成立德化县人民检察院,配干警3名。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批捕、起诉,自侦、秘书四个股(室),配备人员8名。至1966年12月,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干警11名,具有侦察和司法监督能力。1967年,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被迫中止办公。1968年,德化县革命委员会政法组成立,行使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职能。1978年3月,恢复德化县人民检察院;5月开始受理承办案件。1979年12月,设刑事检察一科(批捕)、刑事检察二科(起诉),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配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工作人员若干名。1980年12月,成立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982年3月后,县人民检察院先后组建林业检察科、县税务局检察室、控告申诉检察科。1987年底,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内部共设有刑事、经济、法纪、监所、林业、控告申诉6个检察科和办公室,装备有各种常用警器警械和专用车辆。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自1955年12月~1965年12月,共受理承办各类刑事案件648起,批捕起诉648件。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制后,刑事检察逐步走上正轨。1981~1983年贯彻中央《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和《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精神后,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各类案犯及时批捕、起诉。1979~1987年,刑事检察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425名,经审查,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87人,不批准逮捕18人。增捕5人,其他处理2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被告人38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被告人336人,免予起诉42人,移送泉州市检察院13人,直诉2人,控诉3人;出庭公诉203次。
  第二节 经济检察
  县检察院于1979年12月增设经济检察科,配备了专门人员,负责经济案件的侦查和起诉。1981年后.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中,运用检察职能,打击经济犯罪。1979年1月~1987年12月,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45起。经审查侦查,决定立案侦办46起64人;向县法院起诉39起49名被告人;免予起诉6起14人;撤销起诉1起1人;挽回经济损失220万元。
  1982年3月,县检察院设立林业检察科。配备检察员1名,助理检察员2名,专门负责全县林业案件的检察工作。1982~1985年6月,共受理林业案件115起135人。.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50起59人;起诉45起52名被告人;免予起诉5起7人;挽回经济损失1174.55万元,挽回木材损失4825.437立方米。1985年7月后,林业案件的侦查工作划归德化县林业公安分局管理,县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科改为负责对林业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1985年7月~1987
  年12月,共受理县林业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3起34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人犯30名;不批准逮捕3起4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林业案件20起30名被告人。
  第三节 法纪检察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于1979年12月建立法纪检察科。1980年1月~1987年12月,共受理违犯法纪案72起,其中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10起,玩忽职守案4起,非法拘禁和搜查案58起,经审查,立案侦查22起;决定起诉13起17人;免予起诉5起8人。198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案件16起20名被告人。经审查发现联案,多追诉12起12名被告人。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配备1名专职检察干部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并指定刑事检察股具体负监所检察的管理。1958年,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派出4批24人(次),对县看守所的在押犯和在德化新建瓷厂劳改犯进行全而检察。经考查检察,对表现好的在押或劳改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减刑;对抗拒改造和继续犯罪的,及时向法院起诉给予加刑,使在德化新建瓷厂劳改的罪犯悔罪接受改造.无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是年底,德化新建瓷厂劳改中队被评为福建省劳改工作先进单位。1967年1月后,因受“文化大革命”冲击,监所检察中止工作。
  1979年12月,县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科,配专职检察干部3名。1980年1月后,负责对县看守所的在押犯进行监视教育,对被判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并于每年两次派出专门工作组到监外执行所在地监察和“帮教”罪犯。
  第五节 中诉复查
  1979年1月后,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抽出专门人员,对“文化大革命”中及以前的案件进行复查275件。经复查落实,平反原定为反革命的冤假错案37起;改诉、撤诉普通刑事案9件。
  1983~1987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稳、准、狠和不枉不纵的原则,对每一件办结的案件及时进行严谨的复查。
  县检察院还加强信访工作和审判监督工作。1979~1987年,共受理群众来信1601件,接待群众来访559人(次)。经审查后,决定立案17件,起诉13件。1987年1月,县人民检察院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配专职干部2名。至是年底,已受理来信来访322件(次),经核实,决定立案13件,向法院起诉11件。
  1979年1月~1987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监督作用,先后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2件县人民法院判决畸轻或运用法律错误的刑事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重新作出判决。
  附:复查案例
  1974年,县筹办煤矿·因资金紧缺向阳山煤矿借款1.45万元。但新企业未立账户,款转葛坑社办煤矿陈元积经收。后因该社办煤矿并入县煤矿,陈先后4次向葛坑信用社领出该款用于修缮和基建。时至1977年底,任县煤矿“清资产”工作队李队长在葛坑信用社查账时,发现陈4次领款凭证,为表现“运动成绩”,一口咬定陈以“绕道走,分四次开支票取完此款,作案贪污”,写出“提请拘留陈元积进行审查报告”,经中共德化县委某副书记“批准”,即将陈拘留入狱,认定陈为“万元号煤老虎”。历经一年又三个月的坐牢受审,至1979年6月,县检察院接受陈喊冤申诉,对此案进行复查。查清收付账目凭证存档完整,收支平衡。陈获无罪释放,冤案方结。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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