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开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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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46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开侦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3
页码: 500-5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德化县公安局在成立初期,刑事侦察工作由治安股负责,后设立专门负责刑事侦察工作的科室。该局在1956年打击了重点刑事犯罪分子及反革命分子,搜捕了21名罪恶较大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迫使265人投案自首。1983年8月19日,该局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根据中央决定全面侦破拘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共拘捕各类违法犯罪分子438名,其中较大的刑事犯罪分子90名,捕判犯罪分子299名。
关键词: 治安 德化县 治安工作

内容

德化县公安局成立初期,刑事侦察工作由治安股负责;1968~1973年3月,归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处人民保卫纽侦破组承担。1973年4月,德化县公安局恢复建制,刑事侦察仍属治安股担负;1981年2月后,县公安局设立专门负责刑事侦察工作的科室,配刑警若干名。
  1956年4月,通过调查摸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场打击重点刑事犯罪分子及反革命分子的活动,搜捕21名罪恶较大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迫使265名隐藏较深的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土匪、反革命分子和一般刑犯犯罪分子及违法分子投案自首。1959年8月,刑事犯罪有所抬头,县公安局与其它司法部门联合组织力量进行打击,先后搜捕一批刑事犯罪分子,清除不安定隐患,使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此后至1965年,刑事犯罪逐年下降。1966年8月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政法机关瘫痪,刑事犯罪增加,刑事案件逐年累积。1976年12月~1977年12月,县公安局同检察院、法院配合,采取“破大案,挖团伙、打击流窜”等重要措施,破获刑事案件32宗,抑制刑事犯罪的势头。1981年2月后,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行动,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查获并惩处一批经济犯罪分子。1983年8月19日,县公安局同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的精神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统一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全面侦破拘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随后,先后组织警力开展两次大搜捕,至1986年12月,全县共拘捕杀人、强奸、抢劫和盗窃团伙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438名,其中较大的刑事犯罪分子90名,通过县检察院公诉、县法院审判,共捕判犯罪分子299名,其中判处死刑、执行枪决5名;死刑缓期执行2名;无期徒刑3名;10年以上有期徒刑21名;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68名.同时,对一批犯罪较轻或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处以劳动教养11名;行政拘留和收容审查及其他处理121名.震慑了犯罪分子,刑事犯罪率明显下降。
  附:刑侦案例
  1955年正月间,水泰县卢志波到德化县雷峰乡长基村入赘孀妇郑水为嗣子,并与郑氏之女张延合婚。婚后卢欲将其妻带回永泰,遭郑氏母女反对,卢遂萌杀郑氏歹念,以金钱买通邻居张振理合谋害命,先以断肠毒草害郑氏(未遂)。6月17日午,卢又身揣张提供的柴刀一把,乘郑氏独自吃饭无备。猛砍其头部数刀毙命,又割下头颅,碎尸数段,装入布袋,移藏溪底,加压石块,并清洗现场。妄图尸灭迹,逃脱法网。事后,欺骗张延,称其母外出探亲。众乡亲帮张延觅寻,数日后终于发现溪中沉尸。县、区政法人员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侦察、验尸,深入群众调查取证。经一系列侦破.查清案情及物证,遂将要犯逮捕归案。在事实面前,卢、张均供认不讳。经县人民法院审判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依法判处杀人犯卢志波死刑,立即执行;同案犯张振理无期徒刑;民兵张正钰知情不报,包庇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55年9月25日,宣判执行。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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