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篇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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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461
颗粒名称: 第二十二篇 司法
分类号: D916
页数: 14
页码: 498-5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德化县在民国时期和解放初期,曾设立县尉、典史、警察局等机构维护地方秩序。民国36年,县警察局辖2个科、1个刑警队、2个警察所,共有官佐、警察66名。1949年夏,县警察局、县司法处解体。
关键词: 司法 德化县 司法制度

内容

宋元时代,德化县设县尉,明清设典史,辖皂隶(差役)、狱卒若干人,协助县令分掌军事和缉捕、监狱管理工作。审判由知县司理。虽也究办奸盗刁恶,但本质上都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催征赋役,榨取民脂民膏:对反抗官府暴虐的农民起义则诬为“盗”、“贼”,横加镇压。
  民国初年,民军混战,县署无定制,至民国25年(1936年)设县警察局,配局长1名、警佐3名。民国36年,警察局设总务、行政、司法股及侦缉组,辖赤水、南埕警察所和三班分驻所,至1949年春。县警察局辖2个科、1个刑警队、2个警察所,共有官佐、警察66名。
  民国元年,县曾设佐治辅助知县审理案件。民国27年始设立“德化县司法处”,省高等法院派员任德化司法长官,审理民事案件。30年成立“德化县军法室”,置军法承审员2名、书记官1名。32年,县警察局内置司法督察员,掌司法检察事务。36年,县司法处扩充人员,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录事、执法员、检验员、通译法警、法丁、公丁等若干人。
  民[国25年后德化县警察局和司法机构,大肆搜捕中共地下组织人员和游击队员,陈利曾、茂聘、曾稳、黄冬等地下革命人员曾数次被拘捕入狱关押,遭其严刑酷打。1949年夏,县警察局、县司法处解体。
  1949年11月24日,德化解放,建立人民政权,1950年2月后,相继设置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等机构。按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又彼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地执行法律。“文化大革命”前期,公安、检察、法院均被“砸烂”,机关瘫痪。1973年1月起,公安、检察、法院等机构逐步恢复。1981年3月,再次成立德化县司法局,负责法制宜传、基层调解和律师事务、公证等工作。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1949年11月底·县警备大队独立排接管旧监狱,改为看守所。1950年3月,成立德化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内设社会、治安、审讯、秘书4个股,辖公安队和看守所;各区公所设置公安助理员。10月,增设劳教股和城关派出所,翌年又设赤水派出所。1952年,劳教股扩大为劳教中队,管教服刑的“劳教瓷厂”案犯,归属晋江专员公署劳教大队直辖。各区公所的公安助理员改为公安特派员。1953年,县公安局增设政治协理室,1961年2月改为教导员办公室。
  1967年3月,县公安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支左”部队实行军管,王968年5月,公、检、法并入县革委会政法组,1969年1月改为德化县革命委员会政治组人民保卫组,1971年9月,改称
  政治处人民保卫组,内设办事、侦破、审判三个组。1973年4月,设立德化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设秘书、政保、治安、审批股和看守所,1974年8月,增设消防、保卫两股。1975年8月,改为德化县公安局。1976年10月后,各公社逐步配置公安特派员1^2名。1981年,县公安局增设刑侦股,1985年后,局设有秘书、内保、政保、预审、刑侦、政工、治安、户政、出入境管理、消防等科和看守所、行政拘留所;业务兼管林业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的直辖基层机构有城关、浔中、三班、故碧、盖德、雷峰、南埕、水口、赤水、国宝、美湖、春美、上涌、汤头、葛坑、桂阳派出所和葛坑、赤水、水口林业公安派出所,1986年2月,增设杨梅派出所。1980年,县公安局设立非机动车辆管理站。1987年,原县交通监理站归入公安局,成立县交通人民警察大队。
  第二节 治安
  一、剿匪肃反
  1950年3月,县公安局成立后,全体干警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投入剿匪斗争,负责搜集情报、担任部队向导,参加剿匪,并搜捕散匪、看押审讯俘获匪徒。1951年秋,消灭股匪后,剿匪部队调离德化,由地方承担肃清漏网匪徒和清查国民党遗留反革命分子的任务。1951年9月6日,德化县人民政府成立“德化县剿匪指挥部”和“清匪治安委员会”,县公安局既加紧搜捕残余匪徒,又对国民党的党、团、军、政、特务、宪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至1956年,全部肃清土匪,清查国民党在德化的反动骨干分子,镇压罪恶极大的恶霸、反革命等要犯。
  对干判刑的罪犯,实行强迫劳动改造,成为新人,视其侮改表现给予减刑或延长服刑。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就地监督管制,依期评审,改造好的给予“摘帽”。1953年6月,给533名改造表现较好或罪行较轻的管制分子撤销管制。1956年10月,又规划给1683名管制分子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社员或候补社员。
  1957年,对刑事犯罪的坏分子也实行管制。1963年7月,县公安局对地、富、反、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实行群众监督改造。1984年9月,经县公安局审批,全县遗留的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全部“摘帽”。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0年初·德化县的反动会道门组织主要有大刀会、小刀会和一贯道等,他们利用占卜,念咒、讲经传道等方式,造谣惑众扰乱治安。奸污妇女,勾结匪特组织,秘密发展成员,妄图颠覆新生人民政权。县公安机关经过深入侦查。于1951年8月至1952年7月,先后取缔了猛虎大刀会、水口小刀会、盖德大刀会、葛坑大刀会、三班泗滨小刀会和“一贯道”等6个反动会道门组织,逮捕法办4名首要分子,并清查登记反动会道门成员50多人,严令改恶从善,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遵守法纪的新人。
  三、社会治安管理
  (一)禁毒禁赌禁娼
  1950年5月,县公安局依法查处16名贩毒、吸毒人员。1952年7月,清毒运动在全县展开;8月·县人民政府成立“清毒指挥部”。至1953年12月,共破获制毒和种毒案5件、贩毒案6件:查出吸毒者147人;铲除种植的罂粟1967株;逮捕制造毒品、贩毒、吸毒首恶分子6名。
  1987年11月,县公安局破获一宗特大贩毒集团案,缴获鸦片2.84公斤,逮捕贩毒成员6名。
  1951年9月,县公安局通过深入调查,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对开办赌博场所和惯赌人员逐一登记查处;11月,依法拘留惯赌13名。至1962年12月,全县共查获赌博案件81起,依法处罚赌徒1400多名。1979~1987年,共依法处理赌徒731名。
  1950年6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取缔娼妓通告;7月,县公安局清理查处数名娼妓。经50年代初期的查处,赌赙、卖淫现象曾一度匿迹,但1980年以后,又出现贩鸦片、嫖娼、赌博犯罪行为.经1981年、1983年、1986年、1988年多次采取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违法活
  动有所收敛。
  (二)特种行业管理
  1951年10月,县公安局对特种行业进行整顿、清理、登记,先后清理登记旅店12家、印刷厂3家、刻字行业4家、照相馆3家、药店15家、迷信品店13家。1965年,再次清理整顿特种行业单位,并逐一登记造册。1978年12月后,先后4次对全县特种行业企业进行清理登记。至1987年12月,全县有特种行业企业89家,其中旅店业62家、废品回收业20家、刻字业3家、
  印刷业4家,从业人员1219人。
  (三)危险物品管理
  1950年3月后.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枪支、弹药、剧毒品、雷管、导火线、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其他危险物品实行专项管理。1951年6~8月,县公安局对全县枪支逐一造册登记。1956年10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缩小佩带枪支人员的范围,清收各种枪支、子弹;重新登记井核发持枪石。1984年4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全县公、私用枪支,包括运动枪、猎枪、汽压枪,进行全面登记,实行严格管理。
  1952年,县公安局开始实行爆炸物品和易燃品专项管理。1965年7月,进一步严格审批、点检手续。1974年2月,易燃易爆品移交给消防部门管理。1983年5月,划归治安部门管理。
  1984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核发了爆炸物品使用、储存、销售等
  种《购置证》、《准运证》,同时举办爆破员、安全监炮员、仓管员培训班,核发《爆破员证》、《安全监炮员证》、《仓管员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对矿山、基建单位严格实行雷管、炸药的审批手续,核定专人负责,建立安全的储存地点,严禁爆炸药物流散,确保无患。车站行旅禁止携带易燃品、爆炸品进站上车,节日客运集中期,公安人员驻站检查旅客行李,截留易燃、易爆危险品。对机关、学校、商店和工厂企业也严格施行易燃、易爆品的管理控制。
  第三节 开侦
  德化县公安局成立初期,刑事侦察工作由治安股负责;1968~1973年3月,归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处人民保卫纽侦破组承担。1973年4月,德化县公安局恢复建制,刑事侦察仍属治安股担负;1981年2月后,县公安局设立专门负责刑事侦察工作的科室,配刑警若干名。
  1956年4月,通过调查摸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场打击重点刑事犯罪分子及反革命分子的活动,搜捕21名罪恶较大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迫使265名隐藏较深的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土匪、反革命分子和一般刑犯犯罪分子及违法分子投案自首。1959年8月,刑事犯罪有所抬头,县公安局与其它司法部门联合组织力量进行打击,先后搜捕一批刑事犯罪分子,清除不安定隐患,使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此后至1965年,刑事犯罪逐年下降。1966年8月
  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政法机关瘫痪,刑事犯罪增加,刑事案件逐年累积。1976年12月~1977年12月,县公安局同检察院、法院配合,采取“破大案,挖团伙、打击流窜”等重要措施,破获刑事案件32宗,抑制刑事犯罪的势头。1981年2月后,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行动,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查获并惩处一批经济犯罪分子。1983年8月19日,县公安局同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的精神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统一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全面侦破拘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随后,先后组织警力开展两次大搜捕,至1986年12月,全县共拘捕杀人、强奸、抢劫和盗窃团伙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438名,其中较大的刑事犯罪分子90名,通过县检察院公诉、县法院审判,共捕判犯罪分子299名,其中判处死刑、执行枪决5名;死刑缓期执行2名;无期徒刑3名;10年以上有期徒刑21名;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68名.同时,对一批犯罪较轻或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处以劳动教养11名;行政拘留和收容审查及其他处理121名.震慑了犯罪分子,刑事犯罪率明显下降。
  附:刑侦案例
  1955年正月间,水泰县卢志波到德化县雷峰乡长基村入赘孀妇郑水为嗣子,并与郑氏之女张延合婚。婚后卢欲将其妻带回永泰,遭郑氏母女反对,卢遂萌杀郑氏歹念,以金钱买通邻居张振理合谋害命,先以断肠毒草害郑氏(未遂)。6月17日午,卢又身揣张提供的柴刀一把,乘郑氏独自吃饭无备。猛砍其头部数刀毙命,又割下头颅,碎尸数段,装入布袋,移藏溪底,加压石块,并清洗现场。妄图尸灭迹,逃脱法网。事后,欺骗张延,称其母外出探亲。众乡亲帮张延觅寻,数日后终于发现溪中沉尸。县、区政法人员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侦察、验尸,深入群众调查取证。经一系列侦破.查清案情及物证,遂将要犯逮捕归案。在事实面前,卢、张均供认不讳。经县人民法院审判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依法判处杀人犯卢志波死刑,立即执行;同案犯张振理无期徒刑;民兵张正钰知情不报,包庇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55年9月25日,宣判执行。
  第四节 保卫
  一、侦破反革命案
  县公安局自1950年3月~1987年,先后侦破反革命预谋暴乱集团“闽南反共救国军”、“黄军”、“中国社会饥民革命党”、“中国青年义勇军闽粤赣军区司令部”、“中国新政权组织委员会”和郭光辉预谋劫艇叛逃等反革命集团。枪决罪大恶极的首犯6名,依法惩处反革命集团成员20余名。
  二、内部肃反
  1956年2月,中共德化县委成立“五人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全县内部的“肃反”工作,先党政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后农村基层分批进行。至1958年12月,全县共清查124个单位,组织10852人参加“肃反”学习和教育,审查225人,甄别定案196人,其中定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91人,定为普通反革命、刑事犯罪分子和其它结论的105人,并惩罚处理91人。在“肃反”运动中,清查登记国民党、三青团、民社党、青年党等反动组织的成员,以及国民党军、政、警、宪等一般成员;清缴枪、炮、弹药。通过内部肃反,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
  三、治保组织
  1950年3月后,各乡治安保卫委员会随着乡政权的建立而相继组建。治保会对内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安定团结;对外注视社会动态,监督未改造好的被管制分子遵纪守法,监视刑事犯罪活动。至1952年12月,全县共有区级治保组织7个、乡级治保委员会70个、村治保小组263个;有治保委员546名、治保组员1169名。1958年后,乡治保委员会改为大队治保委员会,配治保委员若干名、主任1名。1984年,大队改为行政村,以村设立治保委员会。至1987年12月,全县有194个村(街道)治保委员会,成员919名;有40个机关、企事业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151名。全县的基层治安保卫网络基本健全。
  四、警卫工作
  1954年前,县公安局担负县委、县政府的安全警卫工作,并在一些重要部门配备政治保卫干部,负贵内部的政治保卫工作.1954年后,还担负重要会议、外宾和来德化视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警卫工作。其中,1974年11月15~18日,新西兰共产党创始人路易。艾黎到德化参观访问:1980年7月26~27日,英国前驻华大使约翰·曼斯菲尔德·艾惕思到德化考察古陶瓷:1982年11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视察德化。以县公安局干警为主体的警卫队伍都出色地完成警卫任务。
  第五节 预审看守
  一、预审
  德化县公安局预审机构建立于4953年3月,始称审讯股,后改为预审股,1985年10月,改为预市科。
  1951年6月以前,由于土匪活动猖獗,由进驻德化中国人民解放军剿匪部队组建特别法庭,代行司法审判匪特案件。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实施后,由公安局担负起预审人犯和提请逮捕人犯等预审专项工作。197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继实施,县公安局预审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书己具有5大类、40余种。1980年2月后,县公安局预审力量加强。开展“思想上有法、工作上依法、言行上合法”的活动,提高预审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1980~1987年,县公安局共预审结案并提请起诉和审判的刑事案件349起。
  1979年12月~1981年12月,县公安局预审机构除担负正常的预审工作外,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夏查平反冤、假、错案的指示精神,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及历次运动中被拘留未转捕、逮捕未起诉的人员和“戴帽”分子及申诉的政治、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涉及冤、假、错案的254人,平反207人。在复查期间,县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对于因冤、假、错案致死、致伤、致残或遭关押造成经挤拟失的,分别情况给予经济补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看守
  1950年3月,县公安局接管看守所。1950~1986年,看守工作由预审股(科)兼管。1956~1987年12月,县看守所除加强对囚犯的管理外,还组织囚犯参加适当的劳动改造。1955年,组织120名囚犯进行冬训评比。1962年组织刑期较短的囚犯参加适当的劳动改造,其劳动生产收入用于改善囚犯生活。1964年10月,根据上级“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改造方针,在押囚犯
  参加生产减少;12月,在押囚犯除未判决的以外,其余全部押往上一级劳改单位集中看管。1965年后,在押人犯基本按城镇居民标准按月供应成品粮、食油,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局负担。1980年后,县看守所对在押人犯实行定时卫生检查。1985年12月后,对在押人犯伙食标准再次调整,基本保证在押犯的正常生活。
  第六节 户政管理
  户政管理分为户籍管理、人口登记两部分。1950年7月,德化县公安局制定《申报户口暂行规则》,在城区内建立7个户籍组,负责城区户籍管理工作。1955年6月,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部门办理,城区由县公安局负责,区乡村由各区乡人民委员会负责。1956年5月,公安局接办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人口统计工作。1958年1月,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治安股内设户籍组,负责户籍登记、人口统计等户政管理工作。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外地来德化做工、做生意的人数剧增,人口流动频繁.县公安局对外来人口进行登记,建立“暂住人口登记簿”,加强户政管理,1985年10月,对全县247475人进行全面登记,重新造册,填核户口簿49320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决定》,至1990年底,全县16周岁以上的男女公民共有170393人,领取身份证158765人,占应办理身份证总人数的93.18%。
  第七节 出入境管理
  1953年3月,县公安局治安股正式办理出入境管理业务,至1979年12月,全县公民申请出境1468人,批准出境618人,其中往香港定居316人,往外国定居、探亲、考察302人;接受国外入境167人。1980年5月,出入境管理由县公安局政治保卫科负责,至1984年12月,共接受全县公民申请出境706人,批准出1境539人,其中往香港定居285人,往澳门定居28人,往外国定居、探亲、考察157人,往香港会见台湾亲人的6人;接受国外入境的168人。1985年3月,县公安局成立“出入境管理科”,至1987年12月,共接受全县申请出境603人,批准271人次出境;其中往香港、澳门会亲151人次,往外国探亲、考察和开展贸易活动27人次;接待国外入境175人次。
  第八节 消防
  民国24年(1935年)6月,德化县商会组建德化第一支义务消防队。民国29年,消防队移交给县警察局管理。民国36年,城关设立义务消防队。1950年春,县公安局接收了城关义务消防队。同年对原消防队进行整顿后,由德化城关派出所组建为城区义务消防队,下设4个组。1951年7月,对城关消防队再次整顿、调整、扩充,共有队员38名。工965年4月,县公安局组织城关、赤水、工矿企业的义务消防队员96名进行正规演习训练;5月,县公安局配备专职消防警察3名。1974年,县公安局设立消防股,专门担负县消防工作的管理。1979年,全县建立18个社(镇)义务消防队,共有队员567名.1980年3月,组建德化县消防中队,成员为现役军人,配干部2名、义务兵12名。1983年,消防中队更
  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德化县消防中队”。德化县消防中队自建立至1987年12月,共参加消防救火70起,挽回损失数百万元。
  附火灾案例:火烧大成殿
  “文化大革命”时,德化第一中学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孔庙大成殿作为校办工厂车间使用,并储放易燃品溶液.“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继续沿用。1979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该厂电机组长到殿内提取部分硝基漆稀释液(夭乃水),倒取后违反易燃易爆品管理规定,点燃蜡烛滴封桶口,导致混合气体引燃爆炸,酿成大火。城关义务消防队及邻近的师生、干部、群众闻警赶赴现场救火,至下午四时将大火扑灭,制止了烈火向周围建筑群蔓延,但占地388平方米的大成殿古建筑物及殿内一切物资,烧为灰烬,损失4万多元,职工5人被烧重伤。各级党、政、军领导非常关心这些伤员的生命安危,福州部队派出直升飞机将5名伤员运到福州医院抢救,除一名女工抢救无效死亡外,其余4人得以救活。
  肇琳者受到刑事惩处.判处徒刑一年(缓刑)。并告示全县,防范火灾。
  第九节 交通管理
  工959年12月.成立得化县交通安全委员会。1960年春,县公安局同县交通部门联合组织5人检查组,检查清理公路障碍物;4月,县公安局治安股和交通部门联合开展“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1978年4月,县公安局、交通局发布城镇交通管理的联合通告,组织20余人对全县机动车辆和主要公路线进行3次大检查,组织民兵在城关云龙桥维持秩序,先后清理路障40余处,查处交通事故11起。1982年,县公安局、交通局、交通监理站联合行动.全年检查机动车辆3684辆(次),清理路障679处,查处违障车辆103辆,组织813名驾驶员集中学习交通规则、行车守则10夭。1987年,按国务院94号文,德化县交通监理站承建制归入县公安局,成立德化县交通人民警察大队。
  1979年,县公安局治安股组织力量,对全县5600余辆自行车进行登记挂牌。1980年后,县公安局设立非机动车辆管理站,对自行车进行登记、造册、发放内照,并钉号、挂牌,自1979~1990年办理登记、挂牌的自行车达4万余辆,加强了监控管理;且受理失车报案,至1990年底,县公安局迫回失窃自行车2000余辆。
  第十节 林业公安
  1982年3月,县林业局设立林业公安股,业务归县公安局领导,配干警4人,专门负责林业治安的管理工作。1982年12月,分别在赤水、水口、葛坑林场设立林业公安派出所。1985年10月,县林业公安股改为林业公安分局,设秘书、治安两股,配干警14人,业务仍属县公安局领导。1985年10月~1986年4月,县林业公安分局开展以林区乡、村为重点的普及《森林法》知识活动,推行各种森林防火和造林护林的承包责任制,加强林业行政管理,制止资源破坏。在此期间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22起,其中林业刑事案件7起,治安案件15起;经检察部门批准逮捕人犯9名,经济处罚47人,追回经济损失4万多元。
  第二章 检察
  1955年12月,成立德化县人民检察院,配干警3名。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批捕、起诉,自侦、秘书四个股(室),配备人员8名。至1966年12月,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干警11名,具有侦察和司法监督能力。1967年,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被迫中止办公。1968年,德化县革命委员会政法组成立,行使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职能。1978年3月,恢复德化县人民检察院;5月开始受理承办案件。1979年12月,设刑事检察一科(批捕)、刑事检察二科(起诉),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配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工作人员若干名。1980年12月,成立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982年3月后,县人民检察院先后组建林业检察科、县税务局检察室、控告申诉检察科。1987年底,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内部共设有刑事、经济、法纪、监所、林业、控告申诉6个检察科和办公室,装备有各种常用警器警械和专用车辆。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自1955年12月~1965年12月,共受理承办各类刑事案件648起,批捕起诉648件。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制后,刑事检察逐步走上正轨。1981~1983年贯彻中央《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和《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精神后,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各类案犯及时批捕、起诉。1979~1987年,刑事检察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425名,经审查,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87人,不批准逮捕18人。增捕5人,其他处理2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被告人38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被告人336人,免予起诉42人,移送泉州市检察院13人,直诉2人,控诉3人;出庭公诉203次。
  第二节 经济检察
  县检察院于1979年12月增设经济检察科,配备了专门人员,负责经济案件的侦查和起诉。1981年后.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中,运用检察职能,打击经济犯罪。1979年1月~1987年12月,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45起。经审查侦查,决定立案侦办46起64人;向县法院起诉39起49名被告人;免予起诉6起14人;撤销起诉1起1人;挽回经济损失220万元。
  1982年3月,县检察院设立林业检察科。配备检察员1名,助理检察员2名,专门负责全县林业案件的检察工作。1982~1985年6月,共受理林业案件115起135人。.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50起59人;起诉45起52名被告人;免予起诉5起7人;挽回经济损失1174.55万元,挽回木材损失4825.437立方米。1985年7月后,林业案件的侦查工作划归德化县林业公安分局管理,县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科改为负责对林业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1985年7月~1987
  年12月,共受理县林业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3起34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人犯30名;不批准逮捕3起4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林业案件20起30名被告人。
  第三节 法纪检察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于1979年12月建立法纪检察科。1980年1月~1987年12月,共受理违犯法纪案72起,其中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10起,玩忽职守案4起,非法拘禁和搜查案58起,经审查,立案侦查22起;决定起诉13起17人;免予起诉5起8人。198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案件16起20名被告人。经审查发现联案,多追诉12起12名被告人。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配备1名专职检察干部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并指定刑事检察股具体负监所检察的管理。1958年,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派出4批24人(次),对县看守所的在押犯和在德化新建瓷厂劳改犯进行全而检察。经考查检察,对表现好的在押或劳改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减刑;对抗拒改造和继续犯罪的,及时向法院起诉给予加刑,使在德化新建瓷厂劳改的罪犯悔罪接受改造.无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是年底,德化新建瓷厂劳改中队被评为福建省劳改工作先进单位。1967年1月后,因受“文化大革命”冲击,监所检察中止工作。
  1979年12月,县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科,配专职检察干部3名。1980年1月后,负责对县看守所的在押犯进行监视教育,对被判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并于每年两次派出专门工作组到监外执行所在地监察和“帮教”罪犯。
  第五节 中诉复查
  1979年1月后,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抽出专门人员,对“文化大革命”中及以前的案件进行复查275件。经复查落实,平反原定为反革命的冤假错案37起;改诉、撤诉普通刑事案9件。
  1983~1987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稳、准、狠和不枉不纵的原则,对每一件办结的案
  件及时进行严谨的复查。
  县检察院还加强信访工作和审判监督工作。1979~1987年,共受理群众来信1601件,接待群众来访559人(次)。经审查后,决定立案17件,起诉13件。1987年1月,县人民检察院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配专职干部2名。至是年底,已受理来信来访322件(次),经核实,决定立案13件,向法院起诉11件。
  1979年1月~1987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监督作用,先后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2件县人民法院判决畸轻或运用法律错误的刑事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重新作出判决。
  附:复查案例
  1974年,县筹办煤矿·因资金紧缺向阳山煤矿借款1.45万元。但新企业未立账户,款转葛
  坑社办煤矿陈元积经收。后因该社办煤矿并入县煤矿,陈先后4次向葛坑信用社领出该款用于
  修缮和基建。时至1977年底,任县煤矿“清资产”工作队李队长在葛坑信用社查账时,发现陈4
  次领款凭证,为表现“运动成绩”,一口咬定陈以“绕道走,分四次开支票取完此款,作案贪污”,写出“提请拘留陈元积进行审查报告”,经中共德化县委某副书记“批准”,即将陈拘留入狱,认定陈为“万元号煤老虎”。历经一年又三个月的坐牢受审,至1979年6月,县检察院接受陈喊冤申诉,对此案进行复查。查清收付账目凭证存档完整,收支平衡。陈获无罪释放,冤案方结。
  第三章 审判
  1949年11月24日~1951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剿匪部队在德化设立特别法庭,判处匪特案件。1950年3月县公安局成立后,刑事案件由公安局审理,民事案件由民政科处理。1950年5月,成立县人民法院,下设推事、审讯、调查、记录各一员,法警2人。同年10月,改为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2年10月,正式成立德化县人民法院,内设有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法警班等。在编人员11人。1953年,德化县首次普选,县人民法院设立5个普选法庭,审理有关普选的诉讼案件,1955年底撤销。
  1956~1960年,先后成立赤水、雷峰、上涌3个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1967年3月,县人民法院由支左部队实行军管;1968年5月起,德化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由德化县革命委员会政法组和民事组取代。
  1973年1月,恢复德化县人民法院。在编人员24人。1978年4月后,县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进一步完善,正常开展独立的司法审判工作。1983年12月扩编至35人。至1987年底,德化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林业审判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信访室.又分设赤水、上涌、雷峰、城关4个人民法庭,全部人员55名,其中局(科)级以上审判员7名、副局(科)级审判员9名,一般审判员7名、助理审判员10名、书记员17名、法警4名、其他人员1。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49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剿匪部队在德化组建特别法庭,受理审判匪特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至1951年6月撤销时,共受理审判匪特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585件。1950年5月,至1952年10月。德化县人民法院、司法科,共受理审判刑事案件874件。1952年11月~1968年5月,德化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审判刑事案件2448件,其中较大的匪特案件585件。1973年1月~1979年12月,县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刑事案件207件。1980年1月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至1988年12月,县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刑事案件435件,其中在1981年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受理审判20件,在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受理审判109件。
  附:刑事案例
  赤水公社吉岭大队后溪坑林信义之妻许守,1979年即与上涌郑培礼通奸。二人为欲长期姘居,多次策划谋害信义未遂,后于1983年2月9日晚过春节之前,许以郑提供的安眠药渗入甜稀饭中,端给其夫,又劝喝酒,林食后上床昏睡。潜藏的郑培礼以腰巾套住林的脖子猛勒,许唆使其子林恭源压住其父身手,使之无法挣扎反抗,直至断气。郑、许为掩盖罪行,移尸屋外,吊
  在晒谷架上,伪装信义上吊自杀现场。翌日黎明前郑逃回上涌,许守母子则假装啼哭。
  群众报案后,县公安人员侦察现场。初数日,难破迷案。后再向晋江专区公安机关报案,专区公安人员、法医奔赴现场剖尸检验,发现死者体内淤存酒精、药毒。又经深入侦查取证,得知许、郑长期在上涌租房姘居,并查清许守长期通奸、离弃原夫和拨弄林信义父子不和事端等。将许、郑逮捕归案后,预审确证案犯无误,交法院审判。9月24日,晋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德化体育场举行宣判大会。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郑培礼、同案犯许守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同案犯林恭源无期徒刑。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50年10月,德化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成立,开始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至1952年10月,取消建制,县司法科共受理审结民事案件613起。1952年12月,德化县人民法院建立民事审判庭,专门负责民事审判工作,并培训民事调解员113人,至1968年5月,共审结民事案件2287件。此后,民事审判工作山德化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处民事组负责。1973年1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建制,民事审判庭随之恢复。1973年至1987年12月,为方便民事诉讼和就地审判工作,先后恢复组建赤水、上涌、雷峰、城关4个人民法庭,至1987年12月,全县(不含林业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474件,审理判决202件,调解835件。
  1952年11月,县人民法院为更好地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成立来信来访接待室,配备专职干部,受理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1966年后,来信来访工作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被迫中止。1978年后,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工作重返正轨,县人民法院重新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室,配备专职干部,加强联系群众信访工作。自恢复至1987年12月,共接待来访5009人(次),处理来信12704件。
  第三节 经济审判
  德化解放以后,全县的经济建设逐步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计划轨道,国营经济、集体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全县的企业经营和经济活动日益活跃。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1981年3月,增设经济审判庭,把原归属于民事审判庭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划给该庭专门办理。自建庭起至1987年12月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46件,审理判决22件,调处76件,追回经济损失421.78万元。依法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合法权益。
  1981年,实行林业“三定”后,为有效地实行依法治林,于1982年9月建立林业审判庭,负责受理审判林业刑事案件和判决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自建庭至1988年12月,共受理审结山林权属纠纷案件36件,审理判决25件,调解8件。
  第四节 行政审判
  随犄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支持、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德化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8月1日组建行政审判庭,专
  门负责审判行政诉讼案件。至1987年12月,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件,审理判决6件。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在一审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期间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
  解放初期,德化县在审判“土改”、“镇反”运动的案件时,临时聘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1954年,德化县举行第一次普选,选出人民陪审员136名。1963年,德化县举行第五次普选,选出人民陪审员210名。
  “文化大革命”期问,中止人民陪审员制度。1980年,县第九届普选时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选出人民陪审员243名。1987年,德化县第十一届普选时,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法则,全县选出人民陪审员71名,其中男性62名,女性9名。这届选出的人民陪审员,知识结构、人员素质、法律水平比以前历届均有提高。
  第六节 执行庭
  1950年,人民司法机关成立后,刑事、民事执行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实现了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立。刑事执行方面,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依据量刑轻重分别交付劳教劳改机关、公安机关、基层组织、乡村(街道)执行,形成一个完善的审执系统;民事执行方面,1982年以前实行审执合一,没有设立专门的民事执行机构。1986年5月,德化县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庭。至1987年12月共执行本院判决、调解协议等案件79件,其中民事48件、经济19件、行政12件;执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10件。
  第四章 司法行政
  1981年3月以前,德化县未设立司法行政机构,工作职能由县人民法院兼理。
  1980年10月。成立德化县司法局,1981年3月1日,启用公章,负责办理全县的司法行政工作,有行政、法律顾问处、公证处3个工作机构。至12月,配有工作人员7名。1984年7月,“德化县法律顾问处”改称“德化县律师事务所”;12月,县司法局内设有秘书股、宜传教育股、调解管理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工作机构。1987年3月,秘书股、宜传教育股均改为科,调解管理股改为基层工作科,全局配有工作人员17人。
  至1987年底,县司法局有司法行政人员10人、司法员26人。并建立乡镇、厂矿司法办公室17个、配有乡镇、厂矿司法助理员34名;全县有基层调解委员会195个,选配调解员654名。
  第一节法制宣传
  1950年至1981年3月,德化县法制宣传工作,由中共德化县委宜传部和县公安局、法院、
  检察院等部门负贵,1981年3月后,全县法律宜传工作由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其他部门配合。至1987年底,县司法局共印发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材料109243份,举办讲解法制课94场(次),受课人数达21800多人(次);举办各种法制培训班15期,培训法制宣传骨干和辅导员2054人;开辟法制宣传栏20多版(处),配合“严打”斗争展出图片、照片、绘画、漫画636张(幅),参观人数达73250人(次):派宣传车下乡宜传法制7次47天;放映法制宣传幻灯、电影、录像538场(次)。观众达288000余人(次),印发法制歌曲5000多份;向广播站、电台、报刊投法制宜传讲座专稿50多篇(次)。印发和张贴法制宣传标语3500多幅,复制“十法一例”讲座、录像带22套:组织县直机关77个单位1273入学习“十法一例”;配合公、检、法召开大型逮捕宣判大会4次,参加群众达11500多人(次)。
  1982年至1987年底,共评出宜传法制的先进集体41个,其中省级先进单位3个;评出先进个人68名,其中省级先进个人6名。
  第二节 基层调解
  1952年至1981年3月,德化县的基层调解工作归县人民法院管理,基层的调解组织为乡村、厂、矿的调解委员会。1954年12月。依照政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时组织通则》,全县各区乡和农业合作社先后建立72个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1957年,因撤区并乡,全县的基层调解组织作了调整。至1966年底,全县以公社、生产大队、街道居委会、厂矿为单位共建立调解委员会169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各级调解委员会中止活动,民事纠纷增多。1978年以后,依照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全县各级基层调解组织迅速恢复,并逐步健全。
  1981年3月,县人民法院把管理基层调解工作的职权移交县司法局。1982年初,县司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各级基层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进一步健全基层调解组织。至1987年底,全县建立村(街)基层调解委员会195个,选配调解员654人,培训调解骨干250人次。
  1982年至1987年底,全县共受理各种民事纠纷案件8645件,经调解办理8442件,其中婚姻纠纷案869件.宅地纠纷案1529件。山林纠纷案167件,其他纠纷案5877件。
  第三节 律师
  1950年到1980年12月,德化县未设专职或兼职律师。审判刑事、民事案件中,山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1981年3月,成立“德化县法律顾问处”。配专职工作人员1名,是年底增配1名。1982年8月曾昭助经省司法厅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成为德化县的第一名兼职律师。1984年7月·“德化县法律顾问处”改称“德化县律师事务所”;10月,黄广竖又考取律师资格,成为本县第一名专职律师。至1987年12月,全县共有专职律师1名、专职律师工作者2名,兼职律师2名、兼职律师工作者2名、特邀律师1名。
  德化县律师事务所自建立到1987年12月,共受理刑事辩护217件;受理民事代理(包括经济合同纠纷)230件;受理行政代理4件;受聘担任11个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待来信来访2710件(人);解答法律咨询783件(次)。
  第四节 公证
  1981年3月,办理公证业务由县法院析出,成立“德化县公证处”。至1987年12月,德化县公证处有公证员1名、工作人员4名。1981年间,县公证处办结各类公证62件,其中大部分属国内民事法律公证。1982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涉外公证和经济合同公证的业务大量增长。1987年间,县公证处办结各类公证635件,经济合同公证548件,收费12272元,比1981年增加21.5倍;接待来信来访738件(人),比1981年增加10.35倍。
  德化县公证处自成立至1987年12月,共办结各类公证2681件,收费44230元。接待来信来访2516件(人),在办结的各类公证中,属国内民事法律公证306件,经济合同公证2186件,涉外公证189件,涉外公证书使用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香港及澳门等.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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