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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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38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城乡建设管理
分类号: TU984.2
页数: 4
页码: 413-416
摘要: 本章记述了德化县城乡建设管理机构健全,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逐步加强。
关键词: 德化县 城乡建设管理 规划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民国20年(1931年)1月,县政府设建设局。翌年,成立建设委员会,后改为建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955年12月,县人民政府设建设科。后来几度改制。1984年5月改为建设委员会。
  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计财、建工、城建科(包括城乡规划、城镇监察中队)、建筑设计室(1978年8月)、园林管理处(1983年)、房产管理处(1980年11月)、环境卫生管理处(1981年
  1982~1989年施工主要工程
  1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985年9月)、环境保护办公室和排污收费监理所(1986年12月)。企业单位的有县水泥厂、县建筑公司、县机砖厂、县自来水公司、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外有建工管理的乡镇房建企业。
  第二节 规划管理
  一、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确定凤池街为政治、文化中心,三角街一带为商业区。1979年8月,县成立城建规划委员会。组织班子研讨编写城建规划提纲,同时,以鸣凤桥为中心方圆10平方公里内控制建设。1982年1月,县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县城建设规划提纲。1984年,在省测绘局协助下,完成10平方公里的测绘工作。1985年9月,又在省规划设计院协助下完成《县城总体规划》,并通过省、市、县有关单位的技术鉴定。1985年12月4日,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上报省、市人民政府。1986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城总体规划》。至此,县城建设由原来的任其发展,到严格控制,规划管理,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县城总体规划》确定德化县城的性质是以发展瓷器生产为主的城镇,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发展规划:1990年人口控制在18000人左右,2000年发展到25000人;建设用地,近期掌握2平方公里,远期掌握2.7平方公里。布局与功能分区为:浐溪北岸主要为行政、文化设施用地;沪溪南岸以商业、生活用地为主挤城镇北面作为城镇发展备用地;城镇东侧可作为工业发展用地。用地遵循“自里而外,控制东西,发展南北,先南后北”的方针。
  为保证《县城总体规划》的逐步实施,对1986~1989年建设的寨头新村、双鱼新村和凤塔新住宅区以及内瓷工艺美术开发区作了详细规划。体育场规划用地曾定在程田寺洋改为湖前洋,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于按步实施《县城总体规划》,县城建设多次
  获省、市领导的好评,1987年被省评为“规划、建设、管理先进单位”。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过县招待所新建宾馆违背科学、违背规划的选址间题,同时,小区规划和管理跟不上建设的需要,仍有混乱现象,规划管理的规范与土地管理的控制用地也不够协调,一些住房通风、日照和采光严重不足。
  1985年8月完成全县17个乡190个村的总体规划。1988年,上涌、葛坑、水口、南埕、三班等五个乡政府所在地都巳作详细规划:上涌街移建于今街东面,呈“工”字型,原街作为公路过境线仓库区;南埕街选建于南埕桥东北侧,与公路、沿溪绿化带略呈田字型;水口街主要向水口桥北的公路延伸;三班后房街分向南北扩展;葛坑街就地改造。规划巳申乡报县审批。
  二、管理
  城建由一名副县长主管,凡县城规划和建设资金都须经县长审批。具体业务由建委实施。1985年,县人民政府授予建设委员会四项城镇建设管理权:(一)、在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一百米,不论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都要经过建委审查和批准。土地管理局成立后,规定应先征得城建规划部门同意,方能办理审批;(二)、处理违章建筑;(三)、实行开发区的基建项目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安排施工);(四)、筹集资金统建市政工程。《县城总体规划》批准后,凡使用规划区的土地,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配合下选址、定点、划定红线、签署意见,而后办理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同时,在核发“基本建设许可证”时,严格控制建设位置、面积、标高、密度等环节;还需由城建部门派员配合定点、放样及验收,并在使用土地通知书上签字始生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基本建设许可证”的一切违章建筑,由城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建委、主管城建领导同意后,交付城建监察中队执行。处理办法为停建、罚款或拆除。1987~1989年5月,共拆除违章建筑48处。
  第三节 土地管理
  1952~1968年4月,国家、集体、个人在县城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使用耕地,由县政府民政科审批;1968年5月~1971年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处审批;1972~1979年归县政府计划委员会审批;1980~1986年5月改由县政府建设委员会审批;1986年8月由新成立的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农村个人建房使用非耕地,由乡(公社)一级办理。土地管理局下设秘书、征地、地籍、监察股和监察队。乡设土地管理所,还有110个村成立土地管理小组。
  一、国家建设用地
  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县准许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选址、定址,然后按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取得合法使用权。关于征地补偿,1952~1979年,以征用前三年平均产量的三倍计算;1980~1982年4月对地少人多的生产单位则安排部分劳力就业。1982年5月以来,征用土地需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赔偿费。1952~1978年,全县征用土地413.97亩,其中非耕地153.66亩;1979~1985年426.07亩,其中非耕地51.67亩;1986~1988年132亩,其中非耕地2.98亩,还有龙门滩引水发电工程和阳山铁矿专项用地6671.45亩,其中非耕地4555.46亩,但《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交通、水电建设的用地,除瓮口电站、美湖二级电站、高涤变电站、东环城路办理耕地征用外,其他以工程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集体建设用地
  用地手续与国家建设相同。城市集体按照国家建设付给征地补偿费,乡集体应适当付给征地补偿费,并妥善安置其生产和生活。集体建设用地1979^1985年为17.16亩,1986~1988年为96.4亩,其中非耕地31.57亩。
  三、个人建房用地
  村民建造房屋的手续,由申请户填写建房用地申请表,向村民小组(生产队)签署意见,报村委会(大队)签章,然后送乡(社)审批或转县办理。
  1984~1985年5月,对县城规划区的城镇居民和村民建房,规定按土地权属分别向政府申请,报县建设委员会审批。1987年1月起,则由建委签章,再由土地管理局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
  1952~1978年,县共批准耕地34.62亩为个人用地,其中合作化前(1952~1954年)批准建房的耕地数额,可在当地机动田中调整。1979~1985年,全县个人用地219.94亩,其中非耕地168.27亩;19861988年434.4亩,其中非耕地398亩。
  四、清理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曾经三次普遍清理占地。前二次为1962年12月和1983年4月,主要对象是个人占用耕地盖房。第三次为1986年6~12月,对全县国家、集体、个人自1982年5月~1986年9月建设用地作全面清理。清理结果,清查出擅自占用土地257.67亩,其中耕地107.69亩;超批多占131.29亩,其中耕地47.64亩。还有乡村公路1775亩、学校150亩未办理征地手续。对违章建房的处理情况是。没收5幢房屋,拆除26幢,退地15户(单位),罚款520户(单位),金额12.17万元,补交土地补偿费、补办手续739户(单位),金额8.65万元。通过清理,有效制止了违法占地的行为。
  第四节 房产管理
  民国20年(1931年)县设财政科办理验契课税。1951年以后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局)继续办理契税。1952年,县政府颁发土地证时附有房产。1980年11月,在县建设委员会下成立县房产管理处,管理县公产房,并负责分配、收费、维修和城镇房产产权、产籍以及处理因房屋买卖、旧房翻建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一、县公产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公产房由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局)管理;1980年1月移交给县建设委员会,同年11月,改由房产管理处管理。1984年有公产房15379平方米,其中:土改没收的3198平方米;1964年县府后新建的8幢套间平屋,建筑面积1253平方米;1979~1984年后田池新建5幢3至4层的砖混结构单元式套房,建筑面积6602平方米:1981年购买32303部队和723医院26幢套间平屋,建筑面积4326平方米。1984~1988年,落实政策退还属私人的公产房833平方米;双鱼、寨头建新村和扩大党政机关大院而拆除的计2564平方米;后田池9号楼1095平方米卖给县医院。1987年在寨头新村建908平方米,至1988年实有公产房11795平方米。
  公产房以“收费养房”的原则进行管理,收费标准以实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平屋0.05~0.07元,单元式套房0.11元。1982~1987年收房租76997元,而支出仅维修费就达71054元。
  二、商品房与集资建房
  1984年6月始由建委牵头搞集资建房试点,在双鱼新村建5幢单元式套房,建筑面积6068平方米,造价82万元。1986年5月,由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办,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三通”(通水、通电、通路)“一平”(平整土地)、统一定点放样的规定建造住宅。1987年底,共用土地54亩,其中征用44亩,公地10亩。以统建、代建、预售等办法,建造各类住宅22960平方米。木具厂、县政府、财政局、粮食局、水泥厂、铁厂、德化瓷厂、德化第二瓷厂等单位亦集资建造住宅。
  集资建房试点,实行优惠政策,由县财政局拨款3万元补助公共设施,收费仅设计费1%,施工管理费5%,房地产开发公司集资的第一批53建房户,县财政拨款6万元。1987年以来,凭实际结算,开发公司收取管理费3%。
  集资房有成品、半成品(外壳)、基础等三种承建形式;住宅造型有盒式、点式,住户有单元式套房和单梯单户。造价摊分:底层85%,二至三层110%,顶层95%。
  个人集资的住宅享有房产所有权,有买卖、继承、赠送、转让、出租等权利。
  三、产权发证
  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于1988年6月以富东街作试点,接着对苏坂里、城后、王厝山、林进基等地开始施行。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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