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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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36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活动
分类号: F832.757
页数: 12
页码: 387-3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的金融活动,包括民间金融、存款、储蓄、信贷、汇兑、结算、代理业务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德化县 金融 金融活动

内容

第一节 民间金融
  一、高利贷
  德化高利贷始于何时无考,民国期间颇为盛行,其形式多样,条件各异,利率不等。一般视时间长短定利率的高低。通常以一年为长期,短期的由借贷双方协商,超期未还,不论何种形式都要本金加利息计利。高利贷使无数借贷者破产,有的流落街头和离乡背井。德化高利贷主要形式有:
  逐月加二:这是一种恶性高利贷.自第一个月起即以“加二”(即月利率为本金20%)的利率计算,第二个月开始,即本金加利息计利并逐月依次推进(即复利),借一元钱到十二月以后连本带利要还8.92元,手续是借款人要立字据找担保人后取款。
  现金高利贷:其年利率“加五”至“一本一息”(年利率50~100%)不等。较普遍的利率是在“加六”至“加八”之间,个别贪婪成性的高利贷者收“一本一息”。其手续是双方协商确定借贷金叛、期限、利率、归还方法,由借方找人担保并办理字据后,签字付款,这种借贷全县流行。
  借谷银:双方协商确定借谷担数,每担谷价若干,办理借贷手续后,借方可以拿稻谷,也可以拿稻谷折成的现金。其年利率一般在“加五”左右,另一种形式是春初双方商定借稻谷担数,按时价折成币值,由贷方先扣回利息20~30%,余下付给借方。届期,借方还给贷方商定数量的稻谷实物,这种借贷形式均在农村。
  卖青苗:借方指定某地段庄稼作抵押,向贷方先支借一定数量的钱额,并约定利息,秋收前还清,届期本息未还,贷方将以所押庄稼收抵。另一种是以借方某地段庄稼一次性低价卖给贷方,双方立好字据后借方取款,贷方便对该庄稼拥有所有权,到秋收时中益其利,这种借贷出现在农村。
  借前帮:借贷双方拟议借方的产品数量按时价折算,钱额总数根据借贷期间长短扣除30~40%的利息,余款再付给借方。产品按时交给贷方。这种借贷常存在于手工业者和行商之间。
  性畜利:是借贷双方以饲养牲畜为关系的借贷。由贷方出猪崽钱,借方饲养生猪,出栏时,先提出15斤猪肉作为归还贷方本钱,余下提出20%作为贷方利息,余者归借方,这种借贷方式也用于养羊户。
  二、普通借贷
  普通借贷在德化民间由来已久,流行普遍,其年利率在20~30%之间。借贷关系大多在农民中的殷实户和贫困者之间形成。数额不大,手续简便,双方均守信用。到1951年后消逝。1986年,国家借贷指标压缩,市场银根较紧,这种借贷又重新出现。但不同于过去的是:一是出现在城镇私人和个体工商户之间;二是利息由年利变成月利,且高于国家银行的利率,月利一般为2~3%,亦出现4~5%。
  三、互助借贷
  私人现金借贷,德化民间私人在建功立业或婚丧等,经济困难,只要亲戚、朋友有余款,随时可以发生借贷关系。不收利息也不立借据,完全以相互间的信用为准则。这种借贷巳长期存在,至今仍然流行,既是经济关系,又体现人际间一种互助美德。
  招会:德化农村古来就有“招会”的经济互助形式。由会主发起,招集若干股份,后设席宴请诸股东,宣布“银会”正式成立,商定股金(或稻谷)数额,并收集第一次筹金先归会主,以后按入会者依序轮流,或用摇骰形式取得筹金.直到会员各得一次筹金时,银会便告结束。民国后期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一些地区股金改为稻谷。解放后,一些偏僻乡村的农民如遇建房等还有“招会”。
  互储会:1949年后,机关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向各互储成员收储限额小量资金,以供解决干部、职工的临时性困难。凡是向互储会借款的会员,以后按还款计划在每月发工资时逐渐扣还。德化自1956年由供给制改行工资制后即普遍推行互储办法。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无人管理而大半垮掉。
  第二节 存款 储蓄
  一、单位存款
  德化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当铺,没有开展存款业务。
  民国后期德化银行,虽对当时的政府、团体、农、工、商等各行业招徕存款业务,但由于当时的经济衰败,款项发生的数额微少;通货膨胀,货币价值一日数变;存款利率菲薄,以致银行业务萧条。具体数字因资料散失而无考。
  1950年,县人行成立后,切实履行了“国家总出纳”的职能。凡行政、团体、农、工、商等行业各单位,都须到银行开设存款户,以利资金管理和业务结算.随着各单位县内外经济来往的增多和经营地区的扩大,县人行于1955年对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显示了在银行开户的方便和重要。出现了各行各业凡属有经济来往的单位都到银行开户存款的局面。此后,经济体制虽有陆续改变,但在银行开户存款一直有增无减。全县各行各业,如行政、团体、事业、工业、商业、农业(至基层的生产队)各自都在银行或信用社开户存款。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有了新的发展,新突起的乡镇企业和各专业户都在各自业务有关的银行和附近的信用社开户存款。由于经济搞活,单位存款额激增。截至1987年,单位户头存款总额达到9217万元,比1978年的1257万元增加633.25%,是自解放以来单位存款的最高数额。
  二、储蓄
  民国期间,福建省银行德化办事处、福建省银行德化分行先后都办理储蓄业务,于民国28年(1939年),省行德化分行储蓄存款余额44756.01元,其中定期7242.40元,活期37513.61元。德化县银行也曾办理过储蓄业务,详细资料失考。
  1950年,县人行成立后即开办储蓄业务,始终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1950~1987年,德化办过20多种储蓄业务。其中主要储蓄种类有:“保值定额储蓄”、“活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储蓄”、“定活两便定额储蓄”、“有奖贴花储蓄”、“定期定额有奖有息储蓄”、“定期定额专项有奖储蓄”等。1982年5月又举办住房储蓄贷款,把储蓄和贷款同群众重大的经济安排结合起来。
  储蓄利率是定期高于活期,长期高于短期,华侨储蓄高于一般储蓄。各个时期的各种储蓄的利率都按中央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德化自1950年开办储蓄业务以后,由第一个年度的1千元余额开始,至1957年底上升到87万余元.1958年“大跃进”时刮“共产风”,人心疑虑,大量支款买生活资料,年底存款余额下降到41万元。三年困难时期,储蓄余额又由1959年的工20万元降到1962年底的68万元。经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之后经济开始好转,至1965年储蓄又回升到101万元。
  1966年以后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1966年的114万元,到1977年为364万元,10年只增长219.3%。1979年以后,党的中心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接着又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政策,储蓄余额由1978年的441万元剧增到1987年底3098万元,10年增长6倍。
  第三节 信贷
  一、工商信贷
  民国时期,德化银行曾办理过信贷业务。民国28年(1939年)下半年,省行德化办事处发放贷款1万元。民国34年《德化概况》载:“本县金融机关,除省银行经贷工商业短期小额贷款外,其合作贷歉系划归永春农行经贷。查33至34年度贷款概算各20万元,月利2.6分,贷期冬贷六个月,春贷一年。”
  1950年6月,县人行成立,有7个单位开户,11月始办工商信贷业务。1953年,供销社系统机构初建,资金短少,急于为农民推销6干刀毛边纸,银行及时为供销社商业发放第一批大宗贷款。此后贷款对象重点放在国营工业、供销社商业和组织起来的合作商业。
  1957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工商信贷原则是“取消个体、限制集体、支持国营”。重点支持的对象是国营工、商业,供销社商业,组织起来的手工业。1958年全民大炼钢铁运动中,对钢铁X地和各公社炼钢项目“要多少、给多少”,全县发放钢铁专项贷款34.93万元。
  1958年,银行修订信贷的规章制度,强调“加强服务,便利企业,服务生产,简化手续,存贷合一”。取消结算贷款。在途结算资金纳入物资储备放款中计算,企业的物资收购、商品调拨实行下贷上还,左贷右转的办法。并注意指标余缺的调剂,合理使用资金,促进商品流通。
  1962年,银行贯彻中央“六条规定”,加强信贷人员责任感和信贷资金管理,清查不合理占用资金,控制资金投放。经过有关方面的配合,除供销、手工业生产贷款比上年有所增加外,其他贷款均减少。
  1965年,进一步贯彻“以粮为纲”、银行信贷资金重点放在供销社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并派人深入经营单位,帮助分析库存,解决积压,补充不足,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贷款压力。
  1967年,信贷资金着重支持工厂发展生产和商业部门服务生产的项目;并派人深入各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改进信贷管理工作。
  1973年以后,县金融机构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控制计划外增员,使企业减少非生产性资金占用,取得了成功。1977年,全县国营企业总产值比1976年增长3.200,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比1976年下降31.6700,集体工业产值比1976年增加76.35万元。全县商业购销总额分别比1976年扩大28.6%和12.5%,而商业贷款仅增加52万元;库存商品增加12.7%,资金周转率加快7.2天,费用水平下降1.13%。
  1979年以后,信贷工作转变为“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注重发挥信贷的经济效益。对商业部门的紧俏商品项目给予优先贷款;对管理水平较高,合同落实、有出口任务、能及时还款的工厂也予以优先扶持。1980年,开始对个体经济专业户贷款。同年又始办固定资产贷款,给企业以中短期设备贷款,至1985年共发放35个项目,金额计422.16万元,占工商贷款总数23%。在35个项目中,增加产值594万元、税金85万元、利润83万元。1983年7月1日,银行统管36个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357.46万元,把工厂过去超额贷款和定额贷款改为流动资金贷款,解决工商信贷上“死定额、活生产”的矛盾。1984年,把工商信贷“独层次、单对象”的做法,改为“多层次、多对象、多渠道、多手段”的做法,对开发性产业、乡镇企业、第三产业以及横向联系等予以扶持,做到国营、集体、联合休、个体一样对待。同时,加强信贷的计划控制,严格实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制度。1987年信贷工作贯彻“双增双节”精神后,掌握“紧中有活,区别对待”的原则,促使企业挖潜,搞活资金流通。是年底贷款余额达5694万元。
  二、农业信贷
  省图书馆《合作金融》载,民国23年(1934年)德化开始举办农村合作贷款,其中民国23年贷出3000元,24年贷出16497元,25年贷出27577元,26年贷出54970元,27年贷出45065元,28年贷出42565元,合计贷出1896工4元。民国29年1~9月信用社贷出59935元。民国35年《德化统计》表载:后井、东头、乐陶、泗滨、凤阳等瓷业生产,向永春银行贷一年期生产贷款18000万元,年利率41%。
  1950年,县人民银行成立后,在城关附近开展农业信贷试点,曾以实物贷款发放硫磺200公斤、大米850公斤。各区公所曾一度成立“农贷委员会”,评议贷款对象。1951年,县人行在浔中、赤水、上涌等营业所,并向未建所的区派出流动组,处理农村农业生产贷款工作。1953年,信用社成立后,承担了农村小额信贷业务。银行则仍向农村提供贫农合作基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耕牛等专项贷款。
  1958年以后,农业贷款除贷种苗、肥料外,重点支持各社队举办农具厂、土化肥厂、畜牧场等。
  1970年,县农行对农贷一般是春贷秋还,并积极做好收、放贷工作,派人到生产队扎根蹲点,帮助落实合理使用农贷资金。
  1979年,县农业信贷坚持“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和加强“计划性、保证性、归还性”的原则。1980~1987年累计发放各种农贷3900万元。支持社员买耕牛自繁自育,支持栽茶果,支持洪田、丘村、梓溪、许田、上涌等地建林业公路38.5公里,大桥1座;并将建小水电站列入专项管理,实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计支持大铭后溪一级、二级,瓮口,龙须港,双溪一级,长港,初溪,掬秀潭,雷潭,贵宾,龙门滩等62个电站,装机89台,3.27万千瓦。1980~1987年底,全县水电贷款额增加到582.2万元。还支持乡镇瓷业技术改革贷款达55万元,此外,还支持国营农场改造旧茶园等。1979~1987年计收回农贷2430.4万元。至1987年底农贷余额1830万元。
  民国35年(1946年),《德化统计》表载:赤水、济屏、瑞上乡合作社和赤水的佛岭、东里、南斗、格后;锦福乡的英山、有济;西南乡的西山;霞碧乡的霞碧;浔中镇的风阳等保合作社共发放一年期信用生产贷款4692万元,年利率31%。
  德化县信用合作社自1952年成立,至1978年,认真贯彻农贷政策,以大范围、小额度、多层次的特点向生产队和社员家庭提供了农副业生产资金。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信用社的资金着重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商品生产和农村水电、交通建设。1979~1987年,全县信用社贷歉总额达8754.4万元,贷款余额达1522万元。
  1963年,德化县对1961年以前的农村信贷进行清理上报。1970年,县银行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1961年前农村四项欠款间题的通知”精神,再次清理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欠国家和信用社的贷款计477262元。按上级规定精神,凡丧失还款能力的困难户,已成为无主贷教户,公社以下集体单位撤并无法理清的呆帐,个人事出有因的呆帐等,经过群众评议,贫下中农协会、大队、公社逐级审查,送县批准,全县共豁免452846元,占清理欠款总数94.900。其中集体受豁免124762元,个人受豁免328097.8元,应予收回24416元。
  三、基建贷款
  1980年,德化县基本建设投资由原来的拨款改为贷款,又由原来的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单一项目贷款,增加了基建贷款、更新改造贷款、临时周转贷款、土地开发贷款、商品房住宅贷款、信托贷款等项。历年贷款支持的主要项目有建筑业设备、瓷器生产技术改造、县客车站、县铁厂硅铁冶炼设备,都取得好效果。1984年国家基建投资全部改为贷款。1985年,在拨款改贷款的同时,对无力偿还的行政、事业单位恢复拨款。到1987年基建贷款额达760万元。
  四、外贸信贷
  中行德化支行成立以前,对外贸易贷款由工商贷款指标中划定外贸贷款专项数额,由县人行办理。贷款发放范围主要是外贸公司部分有出口任务的瓷厂和出口产品生产。1986年,中行德化支行成立,主管外贸贷款业务,当年发放外贸收购出口商品贷款688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210万元;外贸企业贷款86万元,年底余额52万元。
  1987年,对外贸企业发放贷款718万元,年底余额146万元。对外贸企业出口发放流动资金贷332万元,年底余额290万元。对外贸企业技术改造贷款12万元,年底余额6.6万元。
  全年发放贷款1401万元,是1950年以来外贸贷款数额的最高年份。
  第四节 汇兑
  一、金银收兑
  民国币制改革以前,黄金均按时价自山买卖.民国政府法币发行以后,德化银行曾开展金银收兑业务,民间的金银仍旧自由买卖。
  1950年,人民币发行以后,禁止金银流通,并宣布凡持有金银者可到银行兑换人民币,金银收兑价格随着社会上主要物资价格而变动:黄金,1950~1979年,每克收兑价人民币3.04元。19801982年为13.00元。19831987年为22.50元。白银1950~1979年,每克收兑价人民币0.04元。1980~1987年为0.20元.银元1950~1972年每元收兑价人民币1元,1973~1979年为2.5元。1980~1987年为5元。
  二、纸币兑换
  1955年3月15日,德化奉令发行新人民币,同时以新币1元收兑旧人民币1万元,收兑工作进行顺利,截至1955年10月7日在一区秀湖乡锦湖村中头寨山上烧毁626663万元,其中伍万元券93615万元,壹万元券533018万元,另票打洞作废,未查到数字。1964年4月,银行奉令收回苏联代印的叁元、伍元面额的人民币.截至5月14日止,全县收兑金额计有1080613.50元。
  三、外币收兑
  1986年,德化开始对外币、票据的收兑。计收兑美元、港元、马币、新币等折合人民币6.75万元,外汇票据折合人民币计3.46万元,外汇券兑换人民币1.09万元。1987年收兑美元、港元、马币、新币、日元计折合人民币13.50万元,外汇票据折合人民币4.56万元,外汇券兑换人民币2.31万元。
  四、侨汇兑付
  县内侨汇的解付,1950~1963年,主要从邮局汇入,由县人行派人送交收款人。兑付业务由侨储股办理;营业所成立后,部分营业所代理。1964年后,由人行配备专人解送。1979年,中行泉州中心支行在德化设立侨汇派送点后,由泉州、厦门中心支行划帐县人行,由县人行专人递送。1985年,中行德化支行成立后,由该行办理解送并兑付。
  第五节 结算
  民[9时期,银行已开始办理汇款结算,民国27年(1938年)省银行报告书称:“德化汇入款项26万元,汇出款项9万元。据民国34年《德化概况》载:“本县33年度福建省行汇入款概数为24021691元,汇出概数为10555610元。”
  1950年,县人行刚建立结算时,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类。企业间往来多数为现金结算。结算形式主要是汇兑,多数为金库款上解、资金上缴、经费下拨等公款居多。1955年,学习苏联的结算制度和核算方法,主要结算方式定为8种,同年又增加到10种,但1959年又改定为8种。且队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同地付款委托结算、支票结算、限额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1962年,异地增加采购帐户结算,此后略有增减。至1979年末,异地仍保留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同城有支票结算、委托付款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权后,结算制度发生变化。
  修改科目设置:即专业行向人民银行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专业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往来,专业银行之间的往来都增设科目记帐。各专业银行之间票据交换一律通过人民银行往来结算。各专业银行间的相互折借同业往来结算。增加缴存财政性和一般性存款的核算和票汇的核算手续。1985年后,银行的结算主要有5种,即异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汇兑(信汇、电汇、票汇)。同城的有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和托收无承付结算。
  第六节代理业务
  一、债券
  民国26年(1937年)德化奉令发行救国公债4万元,由于民国政府的腐败,这批公债没有兑付,持券者埋怨政府欺诈百姓。
  1954年,县人行受国家委托,全县发行经济建设公债69483元,于1955年开始抽签,分5年由县银行还本付息,到1960年兑清。
  1956年,县人行受国家委托,全县发行经济建设公债36577元,于1961年开始抽签,由银行根据还本付息规定,以中签号码陆续还本付息,1961年兑清。
  1957年,县人行受国家委托发行经济建设公59328元,于1958年开始抽签还本付息,于1962年兑清。
  1982年以后,国家委托县人民银行发行国库券。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经济状况分配指标到乡(镇)、村、街道、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动员个人、集体认购国库券,5年后开始抽签,凡中签的,由银行一次性还本付息。10年内(到1992年)将还本付息结束。
  二、股票
  1958年,县人行曾为福建省华兴投资公司发行股票1.26万元。
  第七节 金融管理
  一、基建投资管理
  1976年以前,德化县基本建设投资拨款业务归属永春县建行办理。1976年工月,建行德化办事处成立,负贵办理县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监督、结算等业务。办事处负责人由人行的领导兼任。1979年4月,县建行成立以后,独立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
  1950~1987年,国家对基建投资的管理,前后经过3次较大的变化。建国初期基本建设实行拨款制,即评估立项以后,由建行直接拨款给基建单位,建行的任务只限于基建资金的使用监督。1958年,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由原来的直接拨款改为限额拨款,其方法是指标下达后,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进行调拨资金。建行对国家基建投资实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办理拨款、办理结算、办理放款、实行财政监督,使建行的财政、银行双重职能,贯串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始终。1979年以后,基本建设投资由原来的“拨款制”改为“贷款制”(详见基建信贷)。1985年又恢复部分拔款实行“双轨制”。
  二、外汇管理
  德化历来外汇数额不大,1985年以前,外汇管理归县人民银行,1984年,经营和管理分开,上级管理部门派员驻县人行负责管理。1985年,中行德化支行成立以后,外汇归口经营管理。
  德化外汇管理,1956年以前,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临时规定,1956年以后执行国家“对外贸易外汇管理办法”、“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和“对个人、单位申请非贸易外汇批汇办法”,1981年3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实施细则等规定。总的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经营”。
  1979年以后,德化的外贸出口单位迅速增加,“三资企业”(即外商投资、华侨投资、中外合资)也逐渐增多,规定外汇单位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中行德化支行开立外汇帐户。至1987年底,全县开立外汇帐户12个单位。其中境内9个单位,“三资企业”3个单位。
  县内对外贸易或其他途径收入的外汇都必须按规定卖给中行统一经营,不得擅自保存。按规定的留成部分,需要动用的额度应向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三资企业”的外汇实行自行平衡,对正常外汇收支不加限制。有外汇的个人需动用外汇,须向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方能动用。
  对外贸易单位所挣外汇,1988年以前,统归国家管理使用。“外汇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国家对挣收外汇单位给予外汇留成,也给省、地、县各级以小额度留成。1987年度,留成比例是国家收70%,省留成14.500,地(市)、县各留1.500,创汇单位留12.500。
  政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炒买、炒卖”外汇或逃汇、套汇。
  三、现金管理
  1950年8月,县人行开始建立现金管理机构,购置管理设备,制定管理制度。凡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商店,各行各业,所有收入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禁止单位坐支现金(即自收自付),单位经营所需支付现金,大额(除工资、差旅费和农副产品收购款外)均以转帐。零星费用,留给备用金100元以下。商店经营所需零款留用限额30元。各单位对现金管狸,必须按现金管理规定接受银行监督。
  1958年“大跃进”时期,德化城乡普遍办工业,商业部门发动大收大购农副产品和土特产,上级领导要求银行做到“要多少、付多少”,以致现金投放失控,后来根据上级指示采取现金回笼措施,到1963年金融市场便趋于基本稳定。
  1977年,德化对现金从严控制,规定各单位必须按月编送现金支领计划,送所在地银行审批,方可支领现金。
  1979年以后,县现金管理逐渐放宽,小额现金白由支取可达万元,如确因经营需要数额较大的现金,经银行审查也可以提取。
  1979年,德化县银行机构增加,县人行按上级规定对现金实行宏观管理。通过各专业银行按年度编造现金投放和回笼计划,并实行短期协调各专业行之间的业务关系进行控制。无特殊原因不能突破计划。如确属情况变化,应向上申请追加指标。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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