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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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34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4
页码: 370-373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历史上的税种和农业税的征收情况。其中包括身丁钱、盐银、屯核、田赋和农业税的征收细节,以及不同时期的税率和计算方式。也提到了1949年后的土地改革和农业税的征收情况。
关键词: 德化县 税务 农业税

内容

一、税种
  (一)身丁钱,五代时,以丁口征身丁钱,后改每人年征米5斗。宋代,改用官斗计量,每人年应交纳7斗5升。嘉佑3年(1058年)主户每人年文5斗,客户交3斗。元代,订人户为10等立科差法,分为丝料、包银、夫役3项,皆视丁力输办。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分为民、军、盐、匠、医、弓兵、铺兵7个项目分别征收物料及服差役。又规定男子16岁以上为成丁,每丁年纳米1石(身贵、病残、年老者可免纳)。正德十四年(1519年)改为“八分法”(每丁年纳银8分),正德十五年分正、杂两纲,以“丁四地六”办法科派。
  (二)盐银:清初,以丁口分别计征盐银,丁分优免与无优免两类。优免丁年征盐银8分7厘5毫多,无优免丁年征料盐三差银3钱1分1厘5毫,妇女(口)每人年征盐课银1分8厘1毫。至雍正二年(1724年),将丁粮(身丁钱、盐银)匀入田粮之内合一征收。
  (三)屯核: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拨泉州卫5000户(丁)军士在德化屯种。每军士领种27亩,岁征正粮12石给本军口粮、余粮12石运给守城军士。清康熙十七年(1678年),全县重新整理开征屯粮,当年屯军31所981丁,每丁年征银3钱2厘8毫。至乾隆九至十二年(1744~1747年),全县屯田年征银1617两;本色田地征本色上仓米3105.6石。
  (四)田娥:宋代,将土田分为5等,山田分为3等,定出产钱分夏征钞、秋征米。元代初期折三分之二为交纳,元贞二年(1296年)改为夏季征收。明代洪武初期,将田园山地全部造册,分官、民田2等,官田每亩年征5升3合5勺;民田每亩年征3升3合5勺。正德十四年(1519年),实行征额加耗,官米1斗加耗3合5勺;民米1斗加耗7合。清代顺治十三年(1656年),田米匀派蜡、茶、铁等税款。康熙五年刊行《赋役简明全书》,规定每亩年征民米5升7勺、租米1合6勺、官米4合1勺,计6.27升。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县奉文以五十年丁册为基数,其后凡续生人口为“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赋。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征收地丁粮米。民国25年全县编查田地逐段绘制地图,计算面积,编造地籍及赋元底册。次年编查完成改制征收,废除两、石,以亩征收国币。民国29年,按米价折征,以往纳Y赋1元,改纳国币8.4元。民国30年,改征实物(稻谷)。
  民国25年前,全县田赋153615亩,赋底42000元。编查结束,全县田地定为“三等九则”,以等则制定税率,一等一则每亩5角、二贝4角、三则3角;二等一则2角5分、二则2角、三则1角8分:三等一则1角5分、二则6分、三则3分。民国26年以田地390037亩,1赋底84122元开征。民国33年查核改为329605亩、赋底76769元续征,民国36年再次核实,改赋底为68310元征收。
  民国31~35年,每元赋底年征谷8.5斗(折合89.25市斤),其中税目分为征实3斗、征借3.5斗、公学粮1.5斗、积谷0.5斗。民国36~37年,每元赋底年征谷5斗(折合52.5市斤),其中征实3斗、公学粮1.5斗、积谷0.5斗。
  民国34年冬,县奉令为庆祝抗日战争胜利减半征收,翌年恢复全额。田赋的征借,未曾偿还。
  (五)农业税:1949年上半年,人民游击队在三高、浔中、西南、水口等乡向富户借粮。1949年11月县城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在巳解放的地方,向富户及部分农民征借支前谷。上述借粮、征借支前谷,均在1949年田赋和1950年农业税中抵还清楚。1950年春,县暂沿用旧赋额,征收1949年田赋。1950年9月按人民政府农业税制度开征1950年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基础,采用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为40级,人均产粮75公斤以下免征;75.5~95公斤为1级,征收3%;2级至10级,每级递增20公斤;11至16级,每级递增30公斤;17至22级,每级递增40公斤;23至28级,每级递增50公斤;29至34级,每级递增60公斤;35至39级,每级递增70公斤。1至39级,每级税率递增1%,人均产量1755公斤为40级,税率42%。
  1951年土地改革后,全县核定耕地面积19.97万亩,常年应产量2161.59万公斤。按照1951年6月政务院修订的税率(最低3%、最高39%)标准计算,全县平均税率为13.76%,依率计征税额297.48万公斤,扣除困难减免9.98万公斤,灾情减免0.16万公斤、新分得土地减免18.23万公斤外,实应征公粮239.21万公斤,分夏秋二季征收入库。
  1952年,开展“查田定产”,全县核定年产量2083.38万公斤。平均税率为13.47%,应征额280.64万公斤,扣除各种减免25.98万公斤,实征公粮谷254.66万公斤。
  1953年起,征收按税额增加11%的地方附加,核定全县年产量2274.33万公斤,平均税率12.87%,应征额314.27万公斤。
  1954年起,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征粮、统购粮统一分配,统一入库。征粮任务由财政部门核定,入库公粮的价款,由粮站与财政部门结算。
  1958年“公社化”后,依据中央《农业税条例》,改原来以户交纳为集体交纳,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鼓励增产”政策,全县平均税率定为12.72%。年应产调整为2744.67万公斤。应征额349.46万公斤。1961年遭受台风袭击,粮食减产,全县减免公粮52.67万公斤,应征额为261.22万公斤。
  1979~1983年,县实行起征点办法,年均减免172.68万公斤,应征额为195.85万公斤。
  1981年,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仍以生产队计征,由生产队分配到户统一交纳;1984年起,全部按户交纳。1985年,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计征。
  特产税: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组成部分,县于1954年开征。征收税目有香菇、笋于、桐籽、林木、毛竹、茶籽、竹丝等,以实际收入定率计征。后经省政府分别在1960、1961、1965、1982、1986年等5次修订,调整税目、税率和计税价格。1985年,木材取消统购,实行议价经营,木材特产税由原来按山价8%计税,改按实际收购价12%计征,因此,特产税收猛增。1987年,德化的特产税征收品种的税率是。原木12%,毛竹8.9,茶叶5%,水果6%,薪炭5%,笋干5%松脂3%,同年奉令开征耕地占用税。
  二、税额
  (一)明代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德化县计征夏税钞141锭4贯7百10文、秋租钞5锭5百73文、秋租米12368石9斗9合1勺。
  (二)清代乾隆十二年(1747年)前,年征民、屯、地、丁、正、杂粮银11681两,杂税银18两,学租银11两,附征耗羡银1168两,计12873两。
  (三)民国31年(1942年),征赋谷30244石(不含公学粮)。
  (四)民国32年,征赋谷32076石(不含公学粮)。
  (五)民国33年,征赋谷32086石(不含公学粮)。
  (六)民国37年,征收入库占应征数37%。
  (七)1951~1987年,农业税征收见下表。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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