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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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34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1
页码: 370-3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德化县税务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农业税、工商税、税务管理等。
关键词: 德化县 税务 税务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农业税
  一、税种
  (一)身丁钱,五代时,以丁口征身丁钱,后改每人年征米5斗。宋代,改用官斗计量,每人年应交纳7斗5升。嘉佑3年(1058年)主户每人年文5斗,客户交3斗。元代,订人户为10等立科差法,分为丝料、包银、夫役3项,皆视丁力输办。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分为民、军、盐、匠、医、弓兵、铺兵7个项目分别征收物料及服差役。又规定男子16岁以上为成丁,每丁年纳米1石(身贵、病残、年老者可免纳)。正德十四年(1519年)改为“八分法”(每丁年纳银8分),正德十五年分正、杂两纲,以“丁四地六”办法科派。
  (二)盐银:清初,以丁口分别计征盐银,丁分优免与无优免两类。优免丁年征盐银8分7厘5毫多,无优免丁年征料盐三差银3钱1分1厘5毫,妇女(口)每人年征盐课银1分8厘1毫。至雍正二年(1724年),将丁粮(身丁钱、盐银)匀入田粮之内合一征收。
  (三)屯核: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拨泉州卫5000户(丁)军士在德化屯种。每军士领种27亩,岁征正粮12石给本军口粮、余粮12石运给守城军士。清康熙十七年(1678年),全县重新整理开征屯粮,当年屯军31所981丁,每丁年征银3钱2厘8毫。至乾隆九至十二年(1744~1747年),全县屯田年征银1617两;本色田地征本色上仓米3105.6石。
  (四)田娥:宋代,将土田分为5等,山田分为3等,定出产钱分夏征钞、秋征米。元代初期折三分之二为交纳,元贞二年(1296年)改为夏季征收。明代洪武初期,将田园山地全部造册,分官、民田2等,官田每亩年征5升3合5勺;民田每亩年征3升3合5勺。正德十四年(1519年),实行征额加耗,官米1斗加耗3合5勺;民米1斗加耗7合。清代顺治十三年(1656年),田米匀派蜡、茶、铁等税款。康熙五年刊行《赋役简明全书》,规定每亩年征民米5升7勺、租米1合6勺、官米4合1勺,计6.27升。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县奉文以五十年丁册为基数,其后凡续生人口为“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赋。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征收地丁粮米。民国25年全县编查田地逐段绘制地图,计算面积,编造地籍及赋元底册。次年编查完成改制征收,废除两、石,以亩征收国币。民国29年,按米价折征,以往纳Y赋1元,改纳国币8.4元。民国30年,改征实物(稻谷)。
  民国25年前,全县田赋153615亩,赋底42000元。编查结束,全县田地定为“三等九则”,以等则制定税率,一等一则每亩5角、二贝4角、三则3角;二等一则2角5分、二则2角、三则1角8分:三等一则1角5分、二则6分、三则3分。民国26年以田地390037亩,1赋底84122元开征。民国33年查核改为329605亩、赋底76769元续征,民国36年再次核实,改赋底为68310元征收。
  民国31~35年,每元赋底年征谷8.5斗(折合89.25市斤),其中税目分为征实3斗、征借3.5斗、公学粮1.5斗、积谷0.5斗。民国36~37年,每元赋底年征谷5斗(折合52.5市斤),其中征实3斗、公学粮1.5斗、积谷0.5斗。
  民国34年冬,县奉令为庆祝抗日战争胜利减半征收,翌年恢复全额。田赋的征借,未曾偿还。
  (五)农业税:1949年上半年,人民游击队在三高、浔中、西南、水口等乡向富户借粮。1949年11月县城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在巳解放的地方,向富户及部分农民征借支前谷。上述借粮、征借支前谷,均在1949年田赋和1950年农业税中抵还清楚。1950年春,县暂沿用旧赋额,征收1949年田赋。1950年9月按人民政府农业税制度开征1950年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基础,采用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为40级,人均产粮75公斤以下免征;75.5~95公斤为1级,征收3%;2级至10级,每级递增20公斤;11至16级,每级递增30公斤;17至22级,每级递增40公斤;23至28级,每级递增50公斤;29至34级,每级递增60公斤;35至39级,每级递增70公斤。1至39级,每级税率递增1%,人均产量1755公斤为40级,税率42%。
  1951年土地改革后,全县核定耕地面积19.97万亩,常年应产量2161.59万公斤。按照1951年6月政务院修订的税率(最低3%、最高39%)标准计算,全县平均税率为13.76%,依率计征税额297.48万公斤,扣除困难减免9.98万公斤,灾情减免0.16万公斤、新分得土地减免18.23万公斤外,实应征公粮239.21万公斤,分夏秋二季征收入库。
  1952年,开展“查田定产”,全县核定年产量2083.38万公斤。平均税率为13.47%,应征额280.64万公斤,扣除各种减免25.98万公斤,实征公粮谷254.66万公斤。
  1953年起,征收按税额增加11%的地方附加,核定全县年产量2274.33万公斤,平均税率12.87%,应征额314.27万公斤。
  1954年起,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征粮、统购粮统一分配,统一入库。征粮任务由财政部门核定,入库公粮的价款,由粮站与财政部门结算。
  1958年“公社化”后,依据中央《农业税条例》,改原来以户交纳为集体交纳,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鼓励增产”政策,全县平均税率定为12.72%。年应产调整为2744.67万公斤。应征额349.46万公斤。1961年遭受台风袭击,粮食减产,全县减免公粮52.67万公斤,应征额为261.22万公斤。
  1979~1983年,县实行起征点办法,年均减免172.68万公斤,应征额为195.85万公斤。
  1981年,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仍以生产队计征,由生产队分配到户统一交纳;1984年起,全部按户交纳。1985年,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计征。
  特产税: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组成部分,县于1954年开征。征收税目有香菇、笋于、桐籽、林木、毛竹、茶籽、竹丝等,以实际收入定率计征。后经省政府分别在1960、1961、1965、1982、1986年等5次修订,调整税目、税率和计税价格。1985年,木材取消统购,实行议价经营,木材特产税由原来按山价8%计税,改按实际收购价12%计征,因此,特产税收猛增。1987年,德化的特产税征收品种的税率是。原木12%,毛竹8.9,茶叶5%,水果6%,薪炭5%,笋干5%松脂3%,同年奉令开征耕地占用税。
  二、税额
  (一)明代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德化县计征夏税钞141锭4贯7百10文、秋租钞5锭5百73文、秋租米12368石9斗9合1勺。
  (二)清代乾隆十二年(1747年)前,年征民、屯、地、丁、正、杂粮银11681两,杂税银18两,学租银11两,附征耗羡银1168两,计12873两。
  (三)民国31年(1942年),征赋谷30244石(不含公学粮)。
  (四)民国32年,征赋谷32076石(不含公学粮)。
  (五)民国33年,征赋谷32086石(不含公学粮)。
  (六)民国37年,征收入库占应征数37%。
  (七)1951~1987年,农业税征收见下表。
  第二节 工商税
  一、税种
  (一)清代德化开征的税课有:
  1.当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全县有当铺2家,年共应纳税银100两。
  2.炉税:光绪年间,年纳铁炉税58两、锅炉税5两,附征练兵费222两,计285两(银)。
  3.各色课:有酒税、牛牙、火纸、鱼鲑、寺租、学租等税。
  4.厘金:光绪年间,永春州设厘税局,德化设县城、赤水2个税卡征收。税率值百抽一,以板厘抽于座商,以活厘抽于行商。经演变名目繁多,税率不一。
  5.契税:光绪三十三年,全县定额500两,实际征解750两(银)。
  (二)民国期间税捐,主要有:
  1.屠宰税:民国17年(1928年)开征,当年征收2400元(银),民国1920年地方不靖停征。民国18~27年附征保安费,其间民国24年正税4320元,附加高达17020元(法币)。民国30年7月税率:猪(头)16元、羊(头)4元(法币),附征牲畜营业税、猪牙营业税。民国36年8月~37年3月25日,县自行加征30%作为“清剿费”。民国38年4月起,其税款改为征收银元,猪(头)征收(银)5元、附加“使支费”100元(金元券)。
  2.契税:民国17年开征。当年定额10100两,益征额6800两(实征18900两银),续征至民国31年。
  3.房铺税:民国18年开征,当年征收88元(银),民国31年废止,改征房捐。
  4.牲畜营业税:开征于裁消“厘金”税后,民国25~27年,县征收计3169元(法币),尔后改为屠宰税附加。
  5.牙行曹业税:开征于裁消“厘金”税后,民国2728年,县征收额计138元(法币),尔后改为屠宰税附加。
  6.矿税。民国23年10月实行,德化开征的有:铁、炭(煤)、瓷土。民国28年并入货物税。
  7.捐:民国24年征收额:商捐14976元(法币、下同)、婚约捐1200元、百货附加捐1680元、米捐3000元、米粉干捐800元、茶油捐360元、杉木捐400元、烟叶捐500元,续征至民国25年废除,改为工商税征收。
  8.印花税:征贴范围是:发货票、字据、凭单、公司股票、期票、人事凭证(民国29年并入直接税)。
  9.菸酒业牌照税:民国24年征收200元(法币)。
  10.业税:民国24年征收2640元(法币),民国31年并入直接税。
  11.所得税:民国25年10月实施,课税范围:营利事业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所得。
  12.货物税:民国28年开征,为抗日战争时期主要税种之一,由菸酒税、统税、矿税合并演变的。
  13.过份利得税:民国29年1月开征,课税分为营利事业利得,财产租赁利得两项。民国32年2月颁发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课征范围有:买卖业、金融信托、营造业、制造业(财产租赁另颁法规,不再属利得)。
  14.遗产税:民国29年实施,规定向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课税。
  15.筵席捐:民国29年10月开征,起征点一元(法币)以上,按顾客消费额10%课税。民国36年6月起征点改由县自定,3个月调整一次。捐率在起征点以上,不满5倍者10%,5倍以上者20%。
  16.香菇捐:民国30年3月开征,就出境从价课征,捐率5%。
  17.娱乐捐:民国30年4月开征,从事营利的剧场或招请营利戏剧团体演唱供娱乐者为课税对象。捐率按入场券价50%计算。
  18.迷信捐:民国30年5月开征。制售或贩卖迷信物品及执行迷信业务暨从事迷信事务活动者均为课税对象。捐率为:
  开店制造批发者,每季30~100元(法币,下同);
  开店制造零售者,每季20~50元;
  他种商品兼营制售者,每季5~20元;
  设摊零售者,每季1~10元;道士、和尚、神巫每季3元;
  举办丧事业务及其他迷信事务者,每次按消费额20%征收。
  19.纸捐:民国30年6月开征,捐率按售价5%。
  20.笋捐:民国30年6月开征,就出境从价课征,捐率5%。
  21·旅馆捐:民国30年7月开征,由旅客缴纳、旅馆客栈代收,捐率按房金10%,起征点按每人每日应付费额5元(法币)以上。
  22.营业牌照税。民国30年12月开征。
  德化开征税目有戏馆、饭店、迷信品商店、旅馆、客栈、酒馆、屠宰户、牙行,以全年营业额400元~2万元(法币)分为6级领牌照税。同时应纳营业税,酒馆、饭店、迷信品商店为2.5%,旅馆、屠宰户、牙行为2%。
  23.房捐:民国31年1月开征,捐率为:出租房屋按租价5%,自用房屋按价值5。(在浔中镇店铺开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德化贯物“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平衡税负,合理负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至1987年开征的税种有:
  1.屠宰税:1950年1月开征,猪按实际重量以价计征,税率10%,1957年3月改为8%。1965年10月后,改按头数计征(猪2.5元、牛4元、羊0.3元),1984年起,改为猪4元、牛6元、羊0.5元。
  2.货物税:1950年春开征.税率为:土菸叶40%,菸丝40%,焚化品50%,鞭炮20%,茶叶25%,纸7~15%,植物油12%,毛竹5%,粮食2%,砖瓦陶瓷8%,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3.交易税:1950年,在城关、赤水集市开征,分为牲畜、药材、粮食、土布4目,税率5%王953年粮食等停征,保留牲畜税目(县未征收)。
  4.工商业税:1950年春开征。该税有临时商业税、摊贩牌照税、营业税、所得税4项。1953年演变为工商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5。营业税:原为工商业税的税种之一,1950年开征,王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9月恢复单独税种。1984年的税率:商业零售、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均为3%,服务业的工业性加工、旅社、宾馆、招待所、饭店、客店、租赁、广告、仓储、寄存、货栈、西餐及包办筵席的中餐馆均为5%,代购代销、代办出口、报送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代理服务均为10%,娱乐业的舞场、弹子房100%(其他为3%)、金融、保险5%,临时经营5~10%。
  6.印花税:1951年1月开征.税率按金额比例、按件定额2类,有25个目即:发货票、银钱、收据、账单、账簿、电影、戏剧票券等均为3%。1953年将部分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
  7.存软利息所得税:1951年1月开征,税率5%。1953年取消该税种。
  8.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2月开征,税率为:电影、戏剧及娱乐10~30%。筵席10~20%、旅馆5~20%、冷食10~20%,1952年底取消,将电影、戏剧及娱乐改征文化娱乐税,筵席、旅馆、冷食并入营业税分别征收。1956年5月,文化娱乐税改按城镇人口数分为5级税率,德化属最低一级税率:电影为5%,其他项目2%。1966年起奉文停征,1973年取消。
  9.车船使用税.1951年10月开征,除机关,团体、部队自用的车,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车,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免税外,乘人汽车(辆)年征税15~80万元(旧人民币),载重汽车每净吨4~15万元(旧人民币),机器脚踏车(辆)5千~1万元(旧人民币).1978年3月停征,1983年7月复征:客车10座位以上的使用税(年)300元,载重汽车每净吨(年)40元,二轮摩托车(辆)年30元,轻骑摩托(辆)年30元,大型拖拉机(吨)年10元,手扶拖拉机(辆)年15元,营业性自行车(辆)年4元。
  10.商品流通税:1953年1月开征,将货物税部分税目、工商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合井为商品流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商品流通税德化有酒类、生皮。
  11.工商统一税:1958年开征,将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4个税种合并组成,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行业进行征收。于1973年改为工商税,1984年,分别并入产品税、营业税。
  12.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开征。开征前国营企业利润上缴由县税务局监交.1983年,第一步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划分为大中型和小型企业,分别运用固定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及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8级超额累进率。
  13.国家能源点建设基金:国家为解决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能源、交通紧张问题,把分散的财力集中起来,以加强必要的基本建设,1983年1月开征。征集对象包括各级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和行政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以及其他没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利润。征集比例按应征集各项目的总额10%.1983年7月起提为15%,1987年起,征集范围扩大,包括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办的企业、知青办的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乡办的集体企业、城乡信用社、个体工商业户。但对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其利润不满5000元的,或安置盲、聋、哑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事业免于征集。扩大征集范围的单位,其征集率按交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
  14.建筑税:1983年9月开征,是以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及城镇集体企业,凡是动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而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的,以及按规定不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均以全部投资额为依据,按10%税率计征。
  1987年6月,依据《建筑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自筹资金来源和流向,区别了计划内与计划外的差别税率。对纳入国家计划内安排的征纳不变;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或虽列入计划内,而实际投资额超过计划的部分,均按20%税率计征。对未列入国家计划建设项目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剧院、礼堂、会堂、办公楼、展销楼,以及应控制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或借维修之名,搞新建扩建楼、堂、馆、所的;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均按30%税率计征。城镇所有集体企事业,乡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在城镇郊区、工矿区和农村自筹建设投资的,按10%税率计征。
  15。产品税:1984年10月开征。按产品销售收购额计算税率:烟丝35%,白酒15~50%,黄酒50%,复制酒30%,药酒13%,糖果糕点5%,其他食品5%,牛皮革10%,猪皮革5%,皮张、皮筒12%,羽毛5%,服装鞋帽类5%,土纸5%,包装纸板10%,印刷品5%,蚊香、卫生香5%,鞭炮30%,焚化品55%,植物油8%,家具5%,农用薄膜5%,中成药5%,美术陶瓷、工业陶瓷、其他陶瓷均为12%,日用陶瓷5%,水泥5~10%,水泥制品5%、砖瓦10%、石灰3%,煤、铁、锰均为3%,电力5~10%,焦油10%,碱10~15%,毛茶25%,精制茶15%,晒菸38%,银耳、黑木耳5%,原木10%,原竹5%。
  16。增值税:1984年开征,德化县仅有县农机厂征收。税率:农业机具(不包括小农具)及其零配件为6%.1987年10月起扩大增值税范围,将产品税部分税目改为增值税。鞋帽、土纸、上色纸、印刷品、肥皂、蚊香、卫生香、加工糖、糖果、糕点、奶制品、罐头食品、其他食品、家具、泡沫塑料等,税率为14%,日用陶瓷12%、其他陶瓷20%、植物油18%。
  17.国营企业调节税:是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新设置的税种。税率:先核定基期利润,再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比例,为调节税的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其税率,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7年不变(由县财政局征收)。
  18.国曹企业奖金税:984年实施。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平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不收税,超过4~5个月的部分为30%,超过5~6个月的部分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为300%。
  1987年起,降低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4个月至5个月的部分税率由30%降为20%;5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由卫00%降为50%,6个月至7个月的部分,税率由300%降为100%;7个月以上部分,税率定为200%。
  1988年起,免税限额由4个月放宽至4个半月标准工资,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仍按75元计税。
  19.城市维护建筑税:1985年2月开征。它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上述地区以外的为1%。
  20.集体企业所得税:原为工商所得税。1985年4月,遵照国家公布条例,征税范围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及其他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税率同国蕾企业的新8级超额累进。
  21.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实施(同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
  22.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实施。税率的制定基于该单位是否需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定70元)。增加工资外,所发各项奖金超过限额的,比照国家企业奖金税税率交纳国营企业奖金税。即:完全自费工资改革的,发放奖金总额不得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半自费半拨款的,不得超过2个月基本工资;全部由国家核拨经费的,除增加工资外不得再发奖金。
  23.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为原工商所得税主要内容之一,德化于1986年1月后开征。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及其他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之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为征税范围。税率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年所得额在1千元以下的为7%,最高一级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为60%,超过5万元部分在10~40%幅度内确定加成征收。
  24.房产税:1986年德化奉文开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为开征范围。税率:以房产余值计征的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为12%。下列房屋可免税:机关、团体、部队公用的房产;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产。
  25.耕地占用税:1987年开征。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要交纳占用税(占用非耕地的不属此范围)。农村的烈属、残废军人、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建新房的,纳税如有困难可以申请减免。税率:采用从量定额,以县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含1亩)的,每平方米2~10元;1~2亩的,每平方米1.6~8元;2~3亩的,每平方米1.3~2元;3亩以上的,每平方米1~5元。
  二、税额
  德化县税额,民国33年(1944年)以前失考。民国34年全县征收地方税459.59万元(法币、下同),中央税344.90万元,中央税附加11.48万元,计815.97万元。民国36年,全县征收货物税、所得税、利得税5000余万元,营业税6000余万元,屠宰税失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到1987年税额见下表。
  第三节 税务管理
  一、机构
  (一)德化县税务局(处)
  民国以前,斌税由知县自揽,主傅管理。民国初期县署第二科管理赋税。民国17年(1928年)赋税由财政科管理。民国21年,成立德化县营业税查征所,至25年改为德化县经征处,至民国34年更名为德化县税捐稽征处(民国31年起,地方税与中央税分开管理,设福建直接税局德化查征所。民国34年,设闽浙区货物局德化办公处),民国38年5月,税捐稽征处并入县府财政科,同年底解体。
  1949年12月,德化县人民政府财粮科下设税务处。1950年成立德化县人民政府税务局,下设秘书、税政、会计股,1958年6月,税务局并入财政局,1959年,税务局从财政局析出,1969年,税务局并入县革命委员会财贸组,1972年4月,财贸组撤销,成立财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合署办公)。1973年10月1日,税务局从财政局析出独自建制,下设秘书、税政、会计股。1984年,县税务局由晋江地区税务局垂直管理,人、财、物由上级局调配,1987年,税务局下设秘书、人教、监交、稽征、税政、计会、监察等股。
  1987年8月20日,设立德化县人民检察院驻税务局检察室,派检察室副主任1名驻局。
  (二)税务所(稽征分处)
  民国期间,县稽征处下设稽征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税务局下设税务所,其分处(所)如下:
  西南稽征分处:设于民国28年(1939年),辖西南、瑞上、碧霞、水口乡,民国38年消失。
  赤水稽征分处:设于民国28年,辖赤水、桂涌、葛岭、双阳、济屏乡,民国38年消失。
  大境柑征分处:设于民国38年4月12日,辖双阳、济屏乡,民国38年8月消失。
  城关税务所:1950年5月,设城区货物管理站,1959年7月起改建所至今,辖龙1镇、浔中、益德、霞碧乡。
  三班税务所:1950年5月设三高检查站,1951年改设所,1955年5月撤销,业务归县局直辖,(后改归城关所辖),1986年3月重设所,同年,设检查站,实行所、站合一,辖三班乡。
  雷峰税务所:1950年设代征,1951年设稽征组由局直辖。1955年2月至1956年7月划归水口所辖。1956年8月起建所,辖雷峰乡。
  水口税务所:1950年设代征,1951年设稽征组由局直辖。1955年2月设所,辖水口、久住区。1956年7月,撤所改组,归雷峰税务所辖。1962年3月重建所,辖水口、南埕公社。
  赤水税务所:设于1950年5月。当时辖赤水、上涌、葛坑区,今辖赤水、国宝、美湖、大铭、春关乡。
  上涌税务所:设于1959年7月,辖上涌、桂阳、汤头公社。
  葛坑税务所:设于1962年3月,辖葛坑、杨梅公社。
  税务所下设稽征组的,1987年有盖德、倭碧、南埕、国宝、美湖、大铭、春美、桂阳、汤头、杨梅乡等处。
  二、征管形式
  民国24年(1935年)前,税款征收方法按年额分到各地,由士绅、富商承包征收。民国25年后,由经征机关,按户查定税款,分期分次缴纳。营业税、房铺税有时亦由土绅承包;屠宰税,边远地区由保甲长包征或代征。
  1950年屠宰税由人民政府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边远地区委托代征。1952年起,土特产税,由供销社收购单位代扣代缴;地方附加由财政部门征管。
  1952年,对私营商业、饮食、服务业、手工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和查帐征收。
  1956年,对私改造后,征管对象以国营、集体企业占主要地位,征管方式改由企业按纳税鉴定自行计算缴纳。
  1981年后,个体工商业户逐年增加,因无账可稽,或账证不实,采用定期定额或由国营、供销社批发单位代扣代缴方式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由县财政局征管。
  三、征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务机关执行如下征收管理规定;
  (一)税务登记:凡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30天内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如发生企业名称、经营范圈、地点变更,应再办理变更登记;歇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二)纳税鉴定: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纳税鉴定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给纳税鉴定书。
  (三)发票管理:发票由县税务局统一印刷,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用票单位向税务机关购买使用。国营企业等单位,由于业务特殊需要,经批准可自行设计,按指定印刷厂印刷。
  (四)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代征人应按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五)税务检变:1954年,德化税务机关查获私营工商业户违章1317件,偷漏税款25547.2元。进行教育后不作处理外,补税、罚款、没收1259件,补税11274.2元,移送法院追查刑事12件。
  1954年11月11日至12月5日,县对国营、公私合营20个企业自查补税,发现具体政策不明或会计制度不健全的有10个单位,应补纳税款3142.98元。另发现新人瓷厂多纳税款356.23元,以及1952年对该厂误征所得税,均予退补。
  1987年底,德化进行税收检查,全县应纳税1677户,经自查、辅导自查1346户,发现漏税234户,补纳税款31.15万元;自查后再由税务人员进行重点检查713户,应补纳税款40.47万元。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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