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财政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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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340
颗粒名称: 第十五篇 财政 税务
分类号: F812.756;F812.42
页数: 20
页码: 361-3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德化县的赋税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后来在民国期间和新中国成立后都有不同的名目和征收方式。在清朝乾隆年间,该县的总收入为银12849两,其中大部分为地丁银和杂税。在民国时期,由于政局动荡和经济不稳定,赋税征收也变得混乱,同时又因为财政困难而不断增加新税种。新中国成立后,德化县的财政收入经历了从农业税到工商税的转变,同时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也得到了增加。
关键词: 德化县 财政 税务

内容

德化历代赋税有户役、田赋、屯粮、当税、铁炉税等种类。至清威丰年间(1851~1861年)开征厘金,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摊筹“庚子赔款”开征随粮捐,赋税名目繁多,屡有更迭。
  清乾隆间,全县年定额收支概数:总收入银12849两,其中民、电、地、丁、正、杂钱粮银11681两,附征收“耗银”1168两。总付出上解司、府、州9020两,其中户、工部地丁银3118两,屯丁银296两,地丁兵饷银4575两,泉州府、兴、泉、永道皂隶工食银280两,解司养廉银536两,永春州养廉银120两,转解物料折银95两;付出支应县署官员俸给、差役工食及拜贺习仪、祭典、乡饮酒礼、考生盘缠等1450两,本县知县养廉并加增银600两、典狱养廉银40两,解送需支付“水脚”银105两。
  民国初期,民军混战,政出多门,以“量出为入”征收赋税、军饷,统用于军费数额无考。民国23年(1934年),县成立财务委员会清理财政,民国25年县成立经征处,废止厘金,征收货物税,营业税等。同年始设县财库,由经征处征收,县金库保管,财务委员会稽核按“三级”管理。民国23年筹募应变费、劳军款等,其收入超于预算内,另辟预算外项目收入。民国36年县自订屠宰税附征“清剿费”,实行定额由乡保包征。县财力由于生产萎缩商业萧条,依赖田赋以及屠宰税收入,勉强维持公教人员薪给,不敷支应临时逐项筹募,数额较大的有:献粮、青年从军谷、军食差价、征人家属优待金、清剿费、勘乱费、应变费、自卫特捐等,以致乡保层层加额摊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止地方性一切苛捐杂税,遵循中央人民政府“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执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策,着手恢复经济,整顿财政。1954年县财政实际总收入33.39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1.43%,工商税占64.89%,农业税占20.51%。1952~1987年,县财政用于发展生产、文教卫生、社会福利计11345.46万元,占实际总支出18652.13万元的60.82%。农业税由1954年占实际总收入20.51%,下降至1978年的12.78%。工业、商业逐年有发展,工商税收逐年增长,由1954年占实际总收入64.89%,提高到1978年的73.80%,1987年的80.90%。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体制
  德化历代县财政。按王朝和地方指令征收“皇粮国税、饷款军粮”,供发放本县官吏、夫役薪俸和春秋二祭费用,以及办理运送州、府和朝廷物料等款项。
  民国初年,德化民军混战,全县赋税收入多用于军警和官员薪饷。至民国23年(1934年),县成立财务委员会,协助县政府第二科(财政)清理财务,划分省、县库收支。民国25年成立德化县金库,实行经征处征收,县金库保管,财务委员会稽核的“三级”管理制度,嗣后财委会并入县府会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民国时期的地方性苛捐杂税,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1949年11月后,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为县一级财政管理机构,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按中央规定执行,纳入国家和省的财政预算。县财政根据省、专区下达的指标,年初以本县工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发展情况,编造预算,上报核定,年终办理决算。
  1953年,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区、乡收支列入县预算,地方性收入归县所有,农业税、工商税等固定收入分成留用;省给县调剂地方财政分成等,作为县财政收入。县财政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支援农业生产,城市维护,文教、科技、卫生、抚恤救济和行政、事业费等软项。1954年起,基建投资和重大灾害救济由省或专区专项拨款。
  1954~1958年,扩大县级财政权限,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体制,将印花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和交易税列为县财政收入;农业税、发行公债收入,纳入县财政分成。
  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中规定,对农村财政贸易体制实行机构下放,计划统一,财政包干的办法。实行“固定收入、分成收入、调节分成收入,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国营企业和中央下放的商业,列为县财政分成收入。县对乡财政下放给人民公社统一管理。
  1959年起,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除交通、邮电外,其他收入均列入县财政预算内收入。县对人民公社实行“下放人员,下放资产,统一政策,统一流动资金管理,包干财政支出”的办法。1961年,中央强调集中统一,将下放县的企业收入收归省财政,恢复专项拨款办法。1968年起,实行“收支二条线”的管理办法,即县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中央金库,支出由省分配下拨。
  1972年仍然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由省核定收支总额,差额补贴包干,如遇短收或超支,县自求平衡。当年省核定德化超收留成80%,收支任务为:1972年收入242.3万元,支出289.8万元;1973年收入212.8万元,支出273.4万元。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正常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省核定德化县留成比例4%,全年留成不足15万元的,省补至15万元。
  1976~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每年收支指标核定后,按支出总额占收入总额百分比,确定分成比例,多收多分,少收少支。
  1980年,省按上一年的实际收入决算数为基数,核定德化增收分成比例为60%的收支挂钩,一年一定。1982起,实行由省核定给德化收支基数和上缴或补贴的基数,三年不变,1985年起,又延续三年。
  1983年供销、商业企业的收入,划归县财政预算。同年10月起,全县14个中、小型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第二节 收入
  民国初期,德化县财政收入短绌,库存空虚。民国23年(1934年),县政府清理财务,后又多次整顿,收支始纳入正轨。民国30年预算收入70.25万元(实际收入49.57万元).民国31年预算收入138.63万元(实际收入172.80万元)。民国33年,因筹募应变费、劳军款等,收入骤增,自此另设项目作为预算外收入。民国34年,预算内收入1132.34万元,其中税课459.59万元,国税344.90万元,国税附加11.48万元,特赋1.64万元,惩罚及赔偿且6.60万元,其他298.13万元;预算外收入568.6万元,其中自治税课5万元,惩罚及赔偿0.2万元,捐献赠与52.78万元,其他510.6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德化县财政收入遵循“发展生产,保障供给”总方针,在发展工农业生产基础上,根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组织财政收入。
  1957年前,德化国营企业大多归省、区管辖,县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工商税、农业税和上级拔补.1952~1957年,县地方工业企业累计收入仅3.82万元,占财政收入2.5%。
  1958年,开始新建、扩建的阳山铁厂等一批骨干企业陆续投产,当年上交财政数额就由1957年的1.03万元增至22.81万元,1959年增至31.57万元,1960年达73.17万元。
  1960年,原华侨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德化松香厂,改为县地方国营企业,增加县财政来源。
  1960年,纠正“浮夸”、“冒进”倾向,扭转“大跃进”期间一些企业虚报产量、多交利润的作法。1961年全县工业企业收入亏损8.5万元。
  60年代初,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工业企业生产采取调整、压缩等措施。全县关、并8个厂、矿,精简下放职工331人,清退“大跃进”期间的民工,共支付费用3.1万元,清仓查库发现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76.3万元。经过整顿,全县工业企业7个,生产逐年恢复发展,上交县财政由1963年10.68万元增至1965年38.86万元。
  1965年水泥厂恢复生产。1966年集联瓷厂改名为人民瓷厂。1969年新华书店归县管理。1970年省属德化瓷厂、新建瓷厂划归县管;同年新建厂与人民瓷厂合并为红旗瓷厂,地属物资站(1963年被收回),木材站亦划归县管,增加县财政收入。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业成本上升,全县15个工业企业中,亏损企业6个,亏损金额76.6万元。
  1965~1979年,煤矿、铁厂等先后恢复生产,并新建酒厂、纸箱厂、瓷土矿、电力总站、自来水厂、县车队等一批企业。
  1979年后,德化县财政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经济日趋繁荣,财政收入持续增长。1981~1985年,全县预算内收入(不含上级拨补)2976.5万元。
  1985年起,物资公司、木材公司、农机公司、燃料公司等一批企业下放归县,燃料民用煤1985~1987年拨补76.5万元。1986年粮食企业归县财政预算。1986~1987年,省拨给县补贴225万元。
  1986年,县人民政府与泉州市财政局签订《改变德化财政补贴县协议书》,规定从1987年起,全额收入留归县财政外,每年还由市财政固定补助170万元,省财政固定补助80万元,要求从1990年起,实现收支平衡,停止补助。
  1987年用市财政提供的补助款,投资经批准立项的企业技改,开办一批周期短、见效快,经济效益高的技改项目,扩充了财源。1987年,县财政预算内各项收入(不含上级拨补)达到1213.3万元。
  第三节 支出
  民国初期县财政支出,为主用于民军经费和地方官员薪俸。民国30年(1941年),始按预算执行支出,当年实际支出58.78万元,超出收入9.21万元。民国31年支出120.35万元,收支盈余52.45万元。民国34年支出总额1701.04万元(预算内支出893.46万元,预算外支出807.58万元),其中:行政经费84.06万元,文化教育44.48万元,经济建设22.83万元,卫生事业4.06万元,社会救济0.41万元,保安费173万元,财务8.12万元,退休抚恤1.26万元,补助8.91万元,其他1210.2万元,营业投资46.97万元,预备金90.6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德化县财政开支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执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力求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县财政长期节支,尽可能把有限的资金运用得当。19501964年,全县党、政机关没有买过一张藤床、一张沙发椅,集中财力修公路、办工厂(尤其办电厂)和支援农业生产。1960年,县财政科被省政府评为财政工作先进单位。国家财政部和省委为总结德化县财政工作经验,组织调查组,委派省财政厅长郭亮如到德化调查核实。于1965年7月24日,《福建日报》一版头条刊登《德化县财政科是革命好管家》,并发表短评《管得严、管得好》,省电台同时广播。1966年3月28日,《大公报》发表了《德化县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集中财力,支援生产,加速建设山区》的新闻和《家底厚了,还要厉行节约》的短评。
  1952~1987年,全县财政预算内外实际总支出计18652.13万元,用于基建、更新改造,职工、知青建房占6.65%,农、林、水建设占16.38%,文教、卫生经费占35.76%,社会救济占3.54%,行政事业经费占21.24%,其他支出占16.48%,总支出中主要是:
  一、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城市维护、职工知育建房支出1241.27万元,占实际总支出6.65%其中:
  (一)工业企业:1958年拨款86万元,用于新建和扩建阳山铁厂、水泥厂、农械厂、阳山煤矿、松香厂、电厂和集联瓷厂等企业,为县工业企业形成和发展奠定基础。
  1975年后,县财政对工业的投资,主要用于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和增加企业流动资金。1975~1987年平均年投入“挖、革、改”资金50万元左右。至此全县国营工业企业达12个,职工3458人,拥有固定资产原值3828万元。
  (二)公路:1958~1965年县拨款65万元,省拨款31万元,修建公路10条247.7公里。1965年后至1975年,县拨款62万元再次修建公路,省供销社先后2次拨款56万元,修建毛竹公路2条计20.5公里。1952年以来县拨款121.79万元,支持乡村修建桥梁。至1987年全县有省道2条131.8公里,县道4条105.1公里,乡道117条734.7公里,各乡村大都通汽车或拖拉机。
  (三)职工、知育建房:1964年县拨款3.13万元,在县府后山建8幢平屋套房,面积1253m2。1979~1984年拨款52.08万元,在后田池建5幢3~4层单元式套房,面积6602m²。1981~1983年拨款32万元,购买部队营房6652m2,以及部队医院住房822m2.1984~1986年拨款13万元,补助老干部建房的水、电、路公共设施,并拨款3万元对集资建房予以优惠。1985年县拨款6万元,补助首批53户集资建房。
  1970~1977年,计支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费170.62万元,其中建知青点66处,房屋47座,面积13620m²。
  1965~1981年,拨款30万元,铺建城区公路混凝土路面。
  二、农、林、水建设支出3055.96万元,占实际总支出16.38%。
  (一)支援农林水建设支出1804.80万元其中:
  1。修水利、建水电厂(站)1008.19万元。
  1954~1987年拨款908万元,以国家补助原材料,农民投工的办法,修建各类水利工程519处,有效灌溉面积12万余亩,其中1971~1983年,拨款184万元,建水库12座,总库容542万立方米。保灌面积4750亩。1980~1987年拨款13万元,支持农村凿井、引水、改善饮用水条件。
  1956年,县在三班乡三高高级社和城关南门桥头始建水电站,装机均为16千瓦。1979年,省财政厅拨款120万元,修建城关至下涌高压输电线路,全长36.8公里;建城关35KV变电站和下涌35KV变电站。至1986年,全县有县电力公司直属的县办和县乡联办电站9座,装机18台,容盘7054千瓦,1987年发电量3076万千瓦小时、缴纳利税101.93万元,为德化列入全国100个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创造条件。
  2.直接支援农业支出515万元,其中:1960~1969年主要支援项目是发展多种经营,建集体仓库、晒谷场、耕牛繁殖场、养猪场等。1970~1977年,主要是扶持贫困社队买机床办农械厂。购置拖拉机、打谷机、喷雾器等。19781982年,主要支持柑桔、茶果基地建设。
  1983~1987年发放无利贷款237.5万元,支持乡办企业,尤以瓷业和养猪、养鸡专业户。
  3。支援林业支出281.61万元,主要用于培育或购买杉、松、茶、果各种苗木支持社队种植,以及帮助公社创建林果场。
  (二)农林水事业经费支出1251.16万元。
  三、文教、卫生事业支出6670万元,占实际总支出35.76%。其中:
  (一)教育经费支出4577万元,其中基建款907万元,设备费51万元。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经费支出逐年增加,1951年支出4.8万元,1960年增至70.4万元,1987年增至537.87万元。
  1950年以来,乡村小学校舍修建采取民办公助。1952~1987年县财政计付基建款907万元,此外群众投工投原材料折合641.8万元,侨胞捐资272.6万元用于校舍基建。至1987年全县有新建、改建小学101所,维修96所,危险校舍面积由1981年4.2万m2减少到1万m²。
  (二)卫生经费支出1148万元。1954年建县医院,有病床30张,1964年县医院病床增至60张,有万能手术床、X光机、电疗机、电动离心器等设备。1983年县财政拨款44.5万元,县医院自筹25.5万元,新建3750m2:病房大楼,并先后增添设备。1972年、1983年县拨款计43万元,用于精神病院、中医院的设备费。至1987年在城关医院有病床275张,在农村卫生所97张,全县17个乡有卫生院,195个村有卫生所。
  (三)文化经费支出945万元。1965年拨款25.6万元建县影剧院。1981年县拨款101万元建县电影院(省拨36万元)、青少年宫、文化馆、儿童乐园。1984年、1986年拨款10万元架设广播专线,1986年拨款9万元建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1987年拨款5万元,建九仙山电视差转台。
  第四节 财政管理
  一、机构
  民国以前,县财政大权由知县包揽,主薄管理。民国初年,县署设第二科管理财政收支事项;民国17年(1928年)改第二科为财政科。1949年11月后,县人民政府内设财粮科;1952年,改为财政科。从1950年底起,各区公所配财粮助理员或干事,经费会计各1名。1958年,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为财政局,乡设财粮委员。1959年,各公社设立财政处,次年撤消,恢复原配备财粮干事和会计。1969年7月。财政科撤消,并入县革委会生产处财贸组。1972年恢复县财政科,1976年改为财政局,设预算、企业财务、农业财务等股。1982年后,财政局增设人秘监察、商业企业财务,外经财务、行政事业财务、综合计划、会计等股。
  1984年9月起,各乡设财政所(组),配备所长、预算总会计、农特产税专管员,担负乡级财政预算,乡财政收入,农业税,特产税的征管及乡办企业财务管理。至1987年全县18个乡镇均建立财政所。
  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49~1950年,国家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除口粮、菜金外,每月一般人员的日用品折款发给3元,一年发内外衣服各1套。胶鞋2双,蚊帐、棉衣2年各发1件;学校教职工以米代薪每月发给大米45至80公斤。
  1950年冬,改供给制为包干制,一般每月20至30元。1955年起,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工作人员因病,凭工作单位证明,到指定医疗单位就医,费用向工作单位报支,后改为公费医疗。1985年起,医疗费实行门诊分年龄组包干,住院则用统筹并适当与个人挂钩分担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按规定标准严格控制,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按季逐月向财政部门报支。单位办公和人员住宿用房,由县统一安排,办公用具实行定额使用,如需购置,报县财政部门审批。1969年起,办公费用实行指标包干,由财政部门核定各单位的定额费用包干使用。
  1980年,改为按人定额、项目包干。1960年开始,压缩行政、事业费开支。1961年实行“控购商品”管理,未经批准不拨款、不贷款,不准修建非生产性设施。1965年,规定8种禁购物资的审批权限,钢丝床、沙发、地毯、绸缎呢绒等4种,由地区、县财政部门审批。1977年,购买各种非生产性商品,实行核定指标限额,县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商业部门设专柜供应控制购买的物资;工矿、企业也按此规定执行。
  三、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按其价值和使用年限确定,分为生产用、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和土地等5大类(后改为7大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增加固定资产,必须按审批程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报废和调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机关批准,取得合法凭证后,才能办理转账调拨。企业所有固定资产,除“不需用”和土地外,都应按核定的折旧率,按月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使用期满仍在使用的,继续提取“折旧基金”,尚未提足而报废的,应补提足额。
  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无偿占有改为有偿占用,须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即按固定基金的帐面余额,按月依率计征。征费月率分别为:轻工业6‰、冶金、电力4‰、机械3‰、建材2%。
  流动资金的管理,1959年前,企业的流动资金依照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实行“定额和超定额”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计委、人民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银行按指标给予贷歉。
  为加强流动资金和各项基金管理,从1961年起,企业利润留成、大修理基金、附加工资等,一律专户存储。流动资金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局按核定的流动资金总额80%拨给企业,20%拨交县人民银行,指标内向人行办理贷款。1961年,晋江地区核定德化定额流动资金50万元,1963年,核定工交企业定额流动资金27.45万元。
  1981年,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办法,扣除“储备资金”后,以月率2.1960计算,向县财政交纳。1984年起,企业流动资金改由县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原财政拨给的流动资金,仍留企业使用,并由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四、成本管理
  1963年起,德化县地方企业均按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规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营业外支出,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来考核企业经营成果。
  1970年,全县工业企业全面实施《工业企业八项经济技术指标》,对产量、质量、原材料消耗,全员劳动生产率,可比产品成本,流动资金占用率和工业总产值、利润等。都进行计划管理,按月、季、年度考核完成实绩。
  1973年,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成本管理,按月、季和年度计算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企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费用开支,质量检验,产品、半成品的内部转移及成品的出入库等,都做到有原始记录。凡能制定定额的,都按定额核算,一切物资收、支都按照计量、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专用标准,定期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1984年起,各企业按《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的成本管理任务、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成本管理责任等施行。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企业成本管理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互检和抽查。
  五、乡镇财政管理
  民国35年,县政府召开县政会议,成立“乡镇造产委员会”。开办企业所需资金由县公益储备款补助和乡镇劝募及借贷。经过整理,全县有公田385亩,公有林88569株,鱼塘29口,公厕2所,市场2座,每年可收益40.6万元。但由于措施不力,又限于地方财力不足,故发展慢,收效小,有的乡、保却借机摊派,加重群众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1954年,区、乡经费都由县核发,凡乡村举办公益事业,如修桥造路等,除县补助外,均由群众集资。
  1954年,县根据省关于乡镇财政管理的精神,制定《德化县乡镇财政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和财务管理办法,乡镇财务始按制度办理。
  1956年,德化县制定《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及会计制度》,划分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和控制原则,对年度预算的编审和执行,预算收支科目和帐表格式等作了规定。同年,对乡镇干部的生活费、福利费、办公费、会议费和干部训练等开支标准作了具体规定。1958年8月,全县试行“四级财政”管理体制,财政预算一年一定,当收支总额核定后,包干负责,自求平衡。
  1959年,人民公社成立财政处,公社财政与公社的企业经营统一管理,实行“社财社管”及“财务公开”的民主管理制度。
  1979年起,社办企业纳入公社财政管理。县对社办企业的利润分配、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管理以及职工福利和各项费用开支,都作了具体规定。1985年,乡镇财政进行财务清理、整顿,开始实行“定收定支,差额补助,超收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
  六、审计监督
  为加强财经纪律,健全财政制度,1952年,县财粮科配备监察员2人,对各单位财务进行检查监督。
  1953~1957年,全县组织4次对90个单位进行财务检查,查出贪污公款14人,金额0.52万元,娜用公软0.16万元,浪费4.58万元,专款没有专用0.02万元,物资积压1.41万元,均分别情况处理,其中逮捕法办5人,撤职清洗3人。
  1962年,企业开展“三清”(清商品、清资金、清账目),检查清理1958^1961年企业遗留的间题。结果发现失物、失款共86.74万元,还有私分、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分别报请有关部门查究。“三清”中清理拖欠贷款2.72万元,处理债权债务Z.88万元,纠正乱摊成本0.70万元。
  1966年以后“文化大革命”期间,德化财政局的“红管家”荣誉称号遭受批判,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取消,财政监督失去职能作用,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1978年。全县开展财务纪律大检查。发现帐实不符,手续不完整,成本摊提不合理,个别单位化大公为小私,滥发补助金0.15万元等违反纪律问题。1981年对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查出违纪金额16万元,其中截留利润4万余元,增加补贴0.74万元,压挤成本,多摊费用2.5万元,滥发实物奖金0.92万元,其他违纪7.86万元。经处理收归财政收入8.74万元。
  1983年,全县开展财政纪律自查,联查和重点抽查,发现违纪案件金额22.25万元,其中滥发奖金、实物4.68万元,请客送礼2.45万元,未经批准购鬣专控商品5.15万元,乱摊成本16.95万元,多提利润分成5.65万元,经过处理上缴入库4.69万元。
  1985年,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对40个单位重点抽查,查出违纪金额76.95万元,均按规定分别处理。
  为加强对财务监督,1984年,县成立审计局,配备人员7名,分行政、事业审计、公交企业审计,商、粮、贸企业审计等。1985~1987年共审计156个单位,发现违纪金额共221万元,处理上缴县财政97.61万元。违纪中有制度不健全,截留利润,乱挤乱摊成本,漏交税收和滥发钱物等。如1987年违纪金V108.16万元中,截留利润占44.46%,乱摊成本占44.86%,漏交税金占4.07%,其他违纪占6.61%。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农业税
  一、税种
  (一)身丁钱,五代时,以丁口征身丁钱,后改每人年征米5斗。宋代,改用官斗计量,每人年应交纳7斗5升。嘉佑3年(1058年)主户每人年文5斗,客户交3斗。元代,订人户为10等立科差法,分为丝料、包银、夫役3项,皆视丁力输办。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分为民、军、盐、匠、医、弓兵、铺兵7个项目分别征收物料及服差役。又规定男子16岁以上为成丁,每丁年纳米1石(身贵、病残、年老者可免纳)。正德十四年(1519年)改为“八分法”(每丁年纳银8分),正德十五年分正、杂两纲,以“丁四地六”办法科派。
  (二)盐银:清初,以丁口分别计征盐银,丁分优免与无优免两类。优免丁年征盐银8分7厘5毫多,无优免丁年征料盐三差银3钱1分1厘5毫,妇女(口)每人年征盐课银1分8厘1毫。至雍正二年(1724年),将丁粮(身丁钱、盐银)匀入田粮之内合一征收。
  (三)屯核: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拨泉州卫5000户(丁)军士在德化屯种。每军士领种27亩,岁征正粮12石给本军口粮、余粮12石运给守城军士。清康熙十七年(1678年),全县重新整理开征屯粮,当年屯军31所981丁,每丁年征银3钱2厘8毫。至乾隆九至十二年(1744~1747年),全县屯田年征银1617两;本色田地征本色上仓米3105.6石。
  (四)田娥:宋代,将土田分为5等,山田分为3等,定出产钱分夏征钞、秋征米。元代初期折三分之二为交纳,元贞二年(1296年)改为夏季征收。明代洪武初期,将田园山地全部造册,分官、民田2等,官田每亩年征5升3合5勺;民田每亩年征3升3合5勺。正德十四年(1519年),实行征额加耗,官米1斗加耗3合5勺;民米1斗加耗7合。清代顺治十三年(1656年),田米匀派蜡、茶、铁等税款。康熙五年刊行《赋役简明全书》,规定每亩年征民米5升7勺、租米1合6勺、官米4合1勺,计6.27升。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县奉文以五十年丁册为基数,其后凡续生人口为“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赋。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征收地丁粮米。民国25年全县编查田地逐段绘制地图,计算面积,编造地籍及赋元底册。次年编查完成改制征收,废除两、石,以亩征收国币。民国29年,按米价折征,以往纳Y赋1元,改纳国币8.4元。民国30年,改征实物(稻谷)。
  民国25年前,全县田赋153615亩,赋底42000元。编查结束,全县田地定为“三等九则”,以等则制定税率,一等一则每亩5角、二贝4角、三则3角;二等一则2角5分、二则2角、三则1角8分:三等一则1角5分、二则6分、三则3分。民国26年以田地390037亩,1赋底84122元开征。民国33年查核改为329605亩、赋底76769元续征,民国36年再次核实,改赋底为68310元征收。
  民国31~35年,每元赋底年征谷8.5斗(折合89.25市斤),其中税目分为征实3斗、征借3.5斗、公学粮1.5斗、积谷0.5斗。民国36~37年,每元赋底年征谷5斗(折合52.5市斤),其中征实3斗、公学粮1.5斗、积谷0.5斗。
  民国34年冬,县奉令为庆祝抗日战争胜利减半征收,翌年恢复全额。田赋的征借,未曾偿还。
  (五)农业税:1949年上半年,人民游击队在三高、浔中、西南、水口等乡向富户借粮。1949年11月县城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在巳解放的地方,向富户及部分农民征借支前谷。上述借粮、征借支前谷,均在1949年田赋和1950年农业税中抵还清楚。1950年春,县暂沿用旧赋额,征收1949年田赋。1950年9月按人民政府农业税制度开征1950年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基础,采用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为40级,人均产粮75公斤以下免征;75.5~95公斤为1级,征收3%;2级至10级,每级递增20公斤;11至16级,每级递增30公斤;17至22级,每级递增40公斤;23至28级,每级递增50公斤;29至34级,每级递增60公斤;35至39级,每级递增70公斤。1至39级,每级税率递增1%,人均产量1755公斤为40级,税率42%。
  1951年土地改革后,全县核定耕地面积19.97万亩,常年应产量2161.59万公斤。按照1951年6月政务院修订的税率(最低3%、最高39%)标准计算,全县平均税率为13.76%,依率计征税额297.48万公斤,扣除困难减免9.98万公斤,灾情减免0.16万公斤、新分得土地减免18.23万公斤外,实应征公粮239.21万公斤,分夏秋二季征收入库。
  1952年,开展“查田定产”,全县核定年产量2083.38万公斤。平均税率为13.47%,应征额280.64万公斤,扣除各种减免25.98万公斤,实征公粮谷254.66万公斤。
  1953年起,征收按税额增加11%的地方附加,核定全县年产量2274.33万公斤,平均税率12.87%,应征额314.27万公斤。
  1954年起,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征粮、统购粮统一分配,统一入库。征粮任务由财政部门核定,入库公粮的价款,由粮站与财政部门结算。
  1958年“公社化”后,依据中央《农业税条例》,改原来以户交纳为集体交纳,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鼓励增产”政策,全县平均税率定为12.72%。年应产调整为2744.67万公斤。应征额349.46万公斤。1961年遭受台风袭击,粮食减产,全县减免公粮52.67万公斤,应征额为261.22万公斤。
  1979~1983年,县实行起征点办法,年均减免172.68万公斤,应征额为195.85万公斤。
  1981年,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仍以生产队计征,由生产队分配到户统一交纳;1984年起,全部按户交纳。1985年,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计征。
  特产税: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组成部分,县于1954年开征。征收税目有香菇、笋于、桐籽、林木、毛竹、茶籽、竹丝等,以实际收入定率计征。后经省政府分别在1960、1961、1965、1982、1986年等5次修订,调整税目、税率和计税价格。1985年,木材取消统购,实行议价经营,木材特产税由原来按山价8%计税,改按实际收购价12%计征,因此,特产税收猛增。1987年,德化的特产税征收品种的税率是。原木12%,毛竹8.9,茶叶5%,水果6%,薪炭5%,笋干5%松脂3%,同年奉令开征耕地占用税。
  二、税额
  (一)明代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德化县计征夏税钞141锭4贯7百10文、秋租钞5锭5百73文、秋租米12368石9斗9合1勺。
  (二)清代乾隆十二年(1747年)前,年征民、屯、地、丁、正、杂粮银11681两,杂税银18两,学租银11两,附征耗羡银1168两,计12873两。
  (三)民国31年(1942年),征赋谷30244石(不含公学粮)。
  (四)民国32年,征赋谷32076石(不含公学粮)。
  (五)民国33年,征赋谷32086石(不含公学粮)。
  (六)民国37年,征收入库占应征数37%。
  (七)1951~1987年,农业税征收见下表。
  第二节 工商税
  一、税种
  (一)清代德化开征的税课有:
  1.当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全县有当铺2家,年共应纳税银100两。
  2.炉税:光绪年间,年纳铁炉税58两、锅炉税5两,附征练兵费222两,计285两(银)。
  3.各色课:有酒税、牛牙、火纸、鱼鲑、寺租、学租等税。
  4.厘金:光绪年间,永春州设厘税局,德化设县城、赤水2个税卡征收。税率值百抽一,以板厘抽于座商,以活厘抽于行商。经演变名目繁多,税率不一。
  5.契税:光绪三十三年,全县定额500两,实际征解750两(银)。
  (二)民国期间税捐,主要有:
  1.屠宰税:民国17年(1928年)开征,当年征收2400元(银),民国1920年地方不靖停征。民国18~27年附征保安费,其间民国24年正税4320元,附加高达17020元(法币)。民国30年7月税率:猪(头)16元、羊(头)4元(法币),附征牲畜营业税、猪牙营业税。民国36年8月~37年3月25日,县自行加征30%作为“清剿费”。民国38年4月起,其税款改为征收银元,猪(头)征收(银)5元、附加“使支费”100元(金元券)。
  2.契税:民国17年开征。当年定额10100两,益征额6800两(实征18900两银),续征至民国31年。
  3.房铺税:民国18年开征,当年征收88元(银),民国31年废止,改征房捐。
  4.牲畜营业税:开征于裁消“厘金”税后,民国25~27年,县征收计3169元(法币),尔后改为屠宰税附加。
  5.牙行曹业税:开征于裁消“厘金”税后,民国2728年,县征收额计138元(法币),尔后改为屠宰税附加。
  6.矿税。民国23年10月实行,德化开征的有:铁、炭(煤)、瓷土。民国28年并入货物税。
  7.捐:民国24年征收额:商捐14976元(法币、下同)、婚约捐1200元、百货附加捐1680元、米捐3000元、米粉干捐800元、茶油捐360元、杉木捐400元、烟叶捐500元,续征至民国25年废除,改为工商税征收。
  8.印花税:征贴范围是:发货票、字据、凭单、公司股票、期票、人事凭证(民国29年并入直接税)。
  9.菸酒业牌照税:民国24年征收200元(法币)。
  10.业税:民国24年征收2640元(法币),民国31年并入直接税。
  11.所得税:民国25年10月实施,课税范围:营利事业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所得。
  12.货物税:民国28年开征,为抗日战争时期主要税种之一,由菸酒税、统税、矿税合并演变的。
  13.过份利得税:民国29年1月开征,课税分为营利事业利得,财产租赁利得两项。民国32年2月颁发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课征范围有:买卖业、金融信托、营造业、制造业(财产租赁另颁法规,不再属利得)。
  14.遗产税:民国29年实施,规定向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课税。
  15.筵席捐:民国29年10月开征,起征点一元(法币)以上,按顾客消费额10%课税。民国36年6月起征点改由县自定,3个月调整一次。捐率在起征点以上,不满5倍者10%,5倍以上者20%。
  16.香菇捐:民国30年3月开征,就出境从价课征,捐率5%。
  17.娱乐捐:民国30年4月开征,从事营利的剧场或招请营利戏剧团体演唱供娱乐者为课税对象。捐率按入场券价50%计算。
  18.迷信捐:民国30年5月开征。制售或贩卖迷信物品及执行迷信业务暨从事迷信事务活动者均为课税对象。捐率为:
  开店制造批发者,每季30~100元(法币,下同);
  开店制造零售者,每季20~50元;
  他种商品兼营制售者,每季5~20元;
  设摊零售者,每季1~10元;道士、和尚、神巫每季3元;
  举办丧事业务及其他迷信事务者,每次按消费额20%征收。
  19.纸捐:民国30年6月开征,捐率按售价5%。
  20.笋捐:民国30年6月开征,就出境从价课征,捐率5%。
  21·旅馆捐:民国30年7月开征,由旅客缴纳、旅馆客栈代收,捐率按房金10%,起征点按每人每日应付费额5元(法币)以上。
  22.营业牌照税。民国30年12月开征。
  德化开征税目有戏馆、饭店、迷信品商店、旅馆、客栈、酒馆、屠宰户、牙行,以全年营业额400元~2万元(法币)分为6级领牌照税。同时应纳营业税,酒馆、饭店、迷信品商店为2.5%,旅馆、屠宰户、牙行为2%。
  23.房捐:民国31年1月开征,捐率为:出租房屋按租价5%,自用房屋按价值5。(在浔中镇店铺开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德化贯物“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平衡税负,合理负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至1987年开征的税种有:
  1.屠宰税:1950年1月开征,猪按实际重量以价计征,税率10%,1957年3月改为8%。1965年10月后,改按头数计征(猪2.5元、牛4元、羊0.3元),1984年起,改为猪4元、牛6元、羊0.5元。
  2.货物税:1950年春开征.税率为:土菸叶40%,菸丝40%,焚化品50%,鞭炮20%,茶叶25%,纸7~15%,植物油12%,毛竹5%,粮食2%,砖瓦陶瓷8%,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3.交易税:1950年,在城关、赤水集市开征,分为牲畜、药材、粮食、土布4目,税率5%王953年粮食等停征,保留牲畜税目(县未征收)。
  4.工商业税:1950年春开征。该税有临时商业税、摊贩牌照税、营业税、所得税4项。1953年演变为工商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5。营业税:原为工商业税的税种之一,1950年开征,王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9月恢复单独税种。1984年的税率:商业零售、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均为3%,服务业的工业性加工、旅社、宾馆、招待所、饭店、客店、租赁、广告、仓储、寄存、货栈、西餐及包办筵席的中餐馆均为5%,代购代销、代办出口、报送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代理服务均为10%,娱乐业的舞场、弹子房100%(其他为3%)、金融、保险5%,临时经营5~10%。
  6.印花税:1951年1月开征.税率按金额比例、按件定额2类,有25个目即:发货票、银钱、收据、账单、账簿、电影、戏剧票券等均为3%。1953年将部分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
  7.存软利息所得税:1951年1月开征,税率5%。1953年取消该税种。
  8.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2月开征,税率为:电影、戏剧及娱乐10~30%。筵席10~20%、旅馆5~20%、冷食10~20%,1952年底取消,将电影、戏剧及娱乐改征文化娱乐税,筵席、旅馆、冷食并入营业税分别征收。1956年5月,文化娱乐税改按城镇人口数分为5级税率,德化属最低一级税率:电影为5%,其他项目2%。1966年起奉文停征,1973年取消。
  9.车船使用税.1951年10月开征,除机关,团体、部队自用的车,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车,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免税外,乘人汽车(辆)年征税15~80万元(旧人民币),载重汽车每净吨4~15万元(旧人民币),机器脚踏车(辆)5千~1万元(旧人民币).1978年3月停征,1983年7月复征:客车10座位以上的使用税(年)300元,载重汽车每净吨(年)40元,二轮摩托车(辆)年30元,轻骑摩托(辆)年30元,大型拖拉机(吨)年10元,手扶拖拉机(辆)年15元,营业性自行车(辆)年4元。
  10.商品流通税:1953年1月开征,将货物税部分税目、工商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合井为商品流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商品流通税德化有酒类、生皮。
  11.工商统一税:1958年开征,将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4个税种合并组成,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行业进行征收。于1973年改为工商税,1984年,分别并入产品税、营业税。
  12.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开征。开征前国营企业利润上缴由县税务局监交.1983年,第一步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划分为大中型和小型企业,分别运用固定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及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8级超额累进率。
  13.国家能源点建设基金:国家为解决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能源、交通紧张问题,把分散的财力集中起来,以加强必要的基本建设,1983年1月开征。征集对象包括各级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和行政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以及其他没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利润。征集比例按应征集各项目的总额10%.1983年7月起提为15%,1987年起,征集范围扩大,包括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办的企业、知青办的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乡办的集体企业、城乡信用社、个体工商业户。但对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其利润不满5000元的,或安置盲、聋、哑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事业免于征集。扩大征集范围的单位,其征集率按交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
  14.建筑税:1983年9月开征,是以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及城镇集体企业,凡是动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而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的,以及按规定不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均以全部投资额为依据,按10%税率计征。
  1987年6月,依据《建筑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自筹资金来源和流向,区别了计划内与计划外的差别税率。对纳入国家计划内安排的征纳不变;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或虽列入计划内,而实际投资额超过计划的部分,均按20%税率计征。对未列入国家计划建设项目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剧院、礼堂、会堂、办公楼、展销楼,以及应控制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或借维修之名,搞新建扩建楼、堂、馆、所的;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均按30%税率计征。城镇所有集体企事业,乡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在城镇郊区、工矿区和农村自筹建设投资的,按10%税率计征。
  15。产品税:1984年10月开征。按产品销售收购额计算税率:烟丝35%,白酒15~50%,黄酒50%,复制酒30%,药酒13%,糖果糕点5%,其他食品5%,牛皮革10%,猪皮革5%,皮张、皮筒12%,羽毛5%,服装鞋帽类5%,土纸5%,包装纸板10%,印刷品5%,蚊香、卫生香5%,鞭炮30%,焚化品55%,植物油8%,家具5%,农用薄膜5%,中成药5%,美术陶瓷、工业陶瓷、其他陶瓷均为12%,日用陶瓷5%,水泥5~10%,水泥制品5%、砖瓦10%、石灰3%,煤、铁、锰均为3%,电力5~10%,焦油10%,碱10~15%,毛茶25%,精制茶15%,晒菸38%,银耳、黑木耳5%,原木10%,原竹5%。
  16。增值税:1984年开征,德化县仅有县农机厂征收。税率:农业机具(不包括小农具)及其零配件为6%.1987年10月起扩大增值税范围,将产品税部分税目改为增值税。鞋帽、土纸、上色纸、印刷品、肥皂、蚊香、卫生香、加工糖、糖果、糕点、奶制品、罐头食品、其他食品、家具、泡沫塑料等,税率为14%,日用陶瓷12%、其他陶瓷20%、植物油18%。
  17.国营企业调节税:是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新设置的税种。税率:先核定基期利润,再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比例,为调节税的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其税率,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7年不变(由县财政局征收)。
  18.国曹企业奖金税:984年实施。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平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不收税,超过4~5个月的部分为30%,超过5~6个月的部分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为300%。
  1987年起,降低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4个月至5个月的部分税率由30%降为20%;5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由卫00%降为50%,6个月至7个月的部分,税率由300%降为100%;7个月以上部分,税率定为200%。
  1988年起,免税限额由4个月放宽至4个半月标准工资,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仍按75元计税。
  19.城市维护建筑税:1985年2月开征。它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上述地区以外的为1%。
  20.集体企业所得税:原为工商所得税。1985年4月,遵照国家公布条例,征税范围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及其他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税率同国蕾企业的新8级超额累进。
  21.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实施(同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
  22.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实施。税率的制定基于该单位是否需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定70元)。增加工资外,所发各项奖金超过限额的,比照国家企业奖金税税率交纳国营企业奖金税。即:完全自费工资改革的,发放奖金总额不得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半自费半拨款的,不得超过2个月基本工资;全部由国家核拨经费的,除增加工资外不得再发奖金。
  23.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为原工商所得税主要内容之一,德化于1986年1月后开征。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及其他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之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为征税范围。税率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年所得额在1千元以下的为7%,最高一级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为60%,超过5万元部分在10~40%幅度内确定加成征收。
  24.房产税:1986年德化奉文开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为开征范围。税率:以房产余值计征的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为12%。下列房屋可免税:机关、团体、部队公用的房产;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产。
  25.耕地占用税:1987年开征。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要交纳占用税(占用非耕地的不属此范围)。农村的烈属、残废军人、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建新房的,纳税如有困难可以申请减免。税率:采用从量定额,以县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含1亩)的,每平方米2~10元;1~2亩的,每平方米1.6~8元;2~3亩的,每平方米1.3~2元;3亩以上的,每平方米1~5元。
  二、税额
  德化县税额,民国33年(1944年)以前失考。民国34年全县征收地方税459.59万元(法币、下同),中央税344.90万元,中央税附加11.48万元,计815.97万元。民国36年,全县征收货物税、所得税、利得税5000余万元,营业税6000余万元,屠宰税失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到1987年税额见下表。
  (一)德化县税务局(处)
  民国以前,斌税由知县自揽,主傅管理。民国初期县署第二科管理赋税。民国17年(1928年)赋税由财政科管理。民国21年,成立德化县营业税查征所,至25年改为德化县经征处,至民国34年更名为德化县税捐稽征处(民国31年起,地方税与中央税分开管理,设福建直接税局德化查征所。民国34年,设闽浙区货物局德化办公处),民国38年5月,税捐稽征处并入县府财政科,同年底解体。
  1949年12月,德化县人民政府财粮科下设税务处。1950年成立德化县人民政府税务局,下设秘书、税政、会计股,1958年6月,税务局并入财政局,1959年,税务局从财政局析出,1969年,税务局并入县革命委员会财贸组,1972年4月,财贸组撤销,成立财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合署办公)。1973年10月1日,税务局从财政局析出独自建制,下设秘书、税政、会计股。1984年,县税务局由晋江地区税务局垂直管理,人、财、物由上级局调配,1987年,税务局下设秘书、人教、监交、稽征、税政、计会、监察等股。
  1987年8月20日,设立德化县人民检察院驻税务局检察室,派检察室副主任1名驻局。
  (二)税务所(稽征分处)
  民国期间,县稽征处下设稽征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税务局下设税务所,其分处(所)如下:
  西南稽征分处:设于民国28年(1939年),辖西南、瑞上、碧霞、水口乡,民国38年消失。
  赤水稽征分处:设于民国28年,辖赤水、桂涌、葛岭、双阳、济屏乡,民国38年消失。
  大境柑征分处:设于民国38年4月12日,辖双阳、济屏乡,民国38年8月消失。
  城关税务所:1950年5月,设城区货物管理站,1959年7月起改建所至今,辖龙1镇、浔中、益德、霞碧乡。
  三班税务所:1950年5月设三高检查站,1951年改设所,1955年5月撤销,业务归县局直辖,(后改归城关所辖),1986年3月重设所,同年,设检查站,实行所、站合一,辖三班乡。
  雷峰税务所:1950年设代征,1951年设稽征组由局直辖。1955年2月至1956年7月划归水口所辖。1956年8月起建所,辖雷峰乡。
  水口税务所:1950年设代征,1951年设稽征组由局直辖。1955年2月设所,辖水口、久住区。1956年7月,撤所改组,归雷峰税务所辖。1962年3月重建所,辖水口、南埕公社。
  赤水税务所:设于1950年5月。当时辖赤水、上涌、葛坑区,今辖赤水、国宝、美湖、大铭、春关乡。
  上涌税务所:设于1959年7月,辖上涌、桂阳、汤头公社。
  葛坑税务所:设于1962年3月,辖葛坑、杨梅公社。
  税务所下设稽征组的,1987年有盖德、倭碧、南埕、国宝、美湖、大铭、春美、桂阳、汤头、杨梅乡等处。
  二、征管形式
  民国24年(1935年)前,税款征收方法按年额分到各地,由士绅、富商承包征收。民国25年后,由经征机关,按户查定税款,分期分次缴纳。营业税、房铺税有时亦由土绅承包;屠宰税,边远地区由保甲长包征或代征。
  1950年屠宰税由人民政府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边远地区委托代征。1952年起,土特产税,由供销社收购单位代扣代缴;地方附加由财政部门征管。
  1952年,对私营商业、饮食、服务业、手工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和查帐征收。
  1956年,对私改造后,征管对象以国营、集体企业占主要地位,征管方式改由企业按纳税鉴定自行计算缴纳。
  1981年后,个体工商业户逐年增加,因无账可稽,或账证不实,采用定期定额或由国营、供销社批发单位代扣代缴方式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由县财政局征管。
  三、征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务机关执行如下征收管理规定;
  (一)税务登记:凡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30天内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如发生企业名称、经营范圈、地点变更,应再办理变更登记;歇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二)纳税鉴定: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纳税鉴定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给纳税鉴定书。
  (三)发票管理:发票由县税务局统一印刷,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用票单位向税务机关购买使用。国营企业等单位,由于业务特殊需要,经批准可自行设计,按指定印刷厂印刷。
  (四)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代征人应按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五)税务检变:1954年,德化税务机关查获私营工商业户违章1317件,偷漏税款25547.2元。进行教育后不作处理外,补税、罚款、没收1259件,补税11274.2元,移送法院追查刑事12件。
  1954年11月11日至12月5日,县对国营、公私合营20个企业自查补税,发现具体政策不明或会计制度不健全的有10个单位,应补纳税款3142.98元。另发现新人瓷厂多纳税款356.23元,以及1952年对该厂误征所得税,均予退补。
  1987年底,德化进行税收检查,全县应纳税1677户,经自查、辅导自查1346户,发现漏税234户,补纳税款31.15万元;自查后再由税务人员进行重点检查713户,应补纳税款40.47万元。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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