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济合同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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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32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经济合同管理
分类号: F273.7
页数: 2
页码: 350-351
摘要: 本章讨论了德化经济合同管理的发展情况。德化县工商局增设了经济合同管理股,推进合同的全面履行。此外,为了解决合同纠纷,县工商局还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关键词: 德化县 经济合同 合同管理

内容

第一节 鉴证与咨询
  据有关族谱记载,德化民间文字经济合约(合同的前身),始于明代,清代逐步改进。合约内容有姓名、事项、知见人、中见人、代书人、立合约人签盖、日期,最后把各份合约分别在日期内空白处,折褶错开距离0.5~1公分,整齐叠在一起,在空白处书写“合同”两个大字,以示整体、防假和必要时的验证,然后各执一纸作为凭据。民国时期沿用。
  1953年,商业、供销部门开始和农民签订收购农副产品合同,工商之间的加工、购销亦签订合同,对促进生产发展,完成国家计划,发挥过一定作用。1982年,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县工商局增设经济合同管理股,对双方签订经济合同,负责督促检查,推进合同全面履行。嗣后商业、供销两系统配备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网络。
  1986年,全县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县酒厂、德化瓷厂、第五瓷厂、农资公司、茶果食杂公司、土产公司、乡镇建筑建材公司、松脂厂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并在《福建日报》予以公告。至1987年“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增至25个,其中国营、供销、二轻系统13个;乡镇企业7个;个体企业5个。并设立“经济合同咨询服务处”,接受咨询,辅助双方当事人签好合同,同时支持经济联合4起,为合作经营陶瓷厂27家作合同鉴证。
  自1983~1988年,由县工商局经济合同股鉴证各种合同102份,金额386.59万元。
  第二节 调解仲裁
  民国以前,德化没有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违反合同规定发生纠纷时,一般由公亲、族长、里正进行调停,有的申诉到县衙,愚昧无知者甚至在“神佛”面前诅咒。民国4年(1915年),县设立“商人公断处”(县商会前身),负责调处商民之间的纠纷。民国中、后期,则由商会、同业公会出面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起,县商业、供销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但缺乏承担违约的贲任规定。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繁荣,工商业户的加工、订货日益频繁,纠纷事项时有发生,单靠经济合同管理股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县工商局根据国家颁发的《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于1984年3月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局长兼任主任,设仲裁员4人,书记员1人,受理仲裁案件,本着“调查事实,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从1984~1987年,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5起,争议金额36.1万元,其中调解8起,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7起。还配合晋江县工商局共同调解德化县企业局1980年与晋江县青阳、梅山钟壳厂签订包装箱购销合同16万元。追回拖欠3年的货款4.3万元。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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