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 工商 物价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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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315
颗粒名称: 第十四篇 工商 物价 计量
分类号: F123.82;F726;TB9
页数: 19
页码: 342-360
摘要: 本篇记述了德化县工商物价计量工作涉及多个机构,管理市场、企业、商标、广告、合同等方面,同时重视物价和计量标准化管理。
关键词: 德化县 工商 物价 计量

内容

明嘉靖年间德化出现座商。清代逐步发展为乡村定期墟集。当时只注重课税,不重视对手工业和集市的管理。
  民国29年(1940年),设米市。翌年开始实行工商登记,统一度量衡为市尺、市升、市斤,对市场贸易仍然放任自流。1949年民国政府崩溃时,只剩私营印刷厂、铁厂、利民加工厂、土烟丝加工厂4户72人;私营商业155户,全县工商业濒临崩溃。
  1950年,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保护工商业政策,鼓励私营商业户进行正常的合法经营,并对工商业进行临时登记发证,工商业开始复苏。
  1952年,墟集陆续恢复,县供销社组织城乡物资交流会,调动了私营工商业者经营积极性,扭转物资流通暂时受阻的局面。
  1953~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工商管理工作进入以国营为主导的全民、集体归口领导,集市按照各自行业经营,贸易秩序走向正常化。
  1958年下半年到1960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取销商品多道流通和多种经营方式。
  工商业进行归口合并,限制农村家庭副业生产,取销以个人产品互相交换为主体的集市贸易,加上自然灾害袭击,农作物歉收,物资奇缺,物价上涨,市场混乱,贩卖票证活动猖獗,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成为工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961~1965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市场管理上执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集市贸易有所复苏,工商管理工作仍处于不健全、不稳定的状况。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动乱,集市贸易被视为资本主义温床受到批判,农民出售农副产品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工商部门被冲击,市场管理失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部门恢复正常工作,人员得到陆续补充。在改革、开放、搞活中,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和多条流通渠道并存的发展方针,县工商部门进行全县工商业登记,进一步鼓励发展个体工商业户,使过去“单一”经营体制,变为多种经营体系。同时恢复旧市场,增设新集市,拓宽场地以适应贸易,在计划价格指导下,实行浮动价,起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计量进行生产、交易,注意及时泄余引缺。疏通商品渠道等,促使集市贸易和工商业迅速繁荣发展。1987年,全县集市由原来6个发展到13个。全民、集体工商企业达到1077户21391人,注册资本1084工万元。个体工商业户2765户3350人,注册资金673.6万元,成交额1380万元。工商管理工作取得了成效,市场贸易井然有序。
  第一章机构
  第一节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设盐馆税局,工商管理部份业务,隶属于盐馆税局。民国初期时局混乱,没有工商行政机构。民国30~34年(1941~1945年),县建设科兼管,翌年改归社会科。
  1949年11月至1950年6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县建设科分管。1954年7月,成立县工商科,后改商业局,内设工商行政管理股。1959年9月,成立德化县工商行政管理科,同时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1963年为加强市场管理设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文化大革命”初期,工商行政管理科受冲击,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设“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代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1972年工商行政管理科并入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治安股,设“市场管理小组”。1973年9月,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局,1980年设城关、赤水、上涌、葛坑、水口5个工商行政管理所。1984年,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人事秘书、企业管理、市场管理、个体经济管理、经济合同管理等股和经济仲裁委员会,基层陆续设立城关、赤水、上涌、葛坑、水口等工商行政管理所和三班、雷峰、杨梅、格头工商行政管理组。1987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有干部、职工76人。
  第二节 物价管理机构
  明嘉靖年间(1522~1560年),建上市、下市为集市,县署设额课吏员,兼管评议市价。
  民国22年(1933年),为解决饥荒,设平粜局,因库存粮食不足,只经营几天就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物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1年6月至1952年6月,县工商科兼管物价,县贸易公司协助管理市场物价。1952年7月,由县供销社兼管。1956年6月,县商业局与县供销合作社分别管理城、乡市场和物价,各有关科局、公司配置物价员。1956年底,县计划委员会增设物价小组,1961年11月改为物价委员会,4月增设物价检查所。1967年,物价管理机构被撤销.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物价管理工作由生产组财贸小组兼管。1976年,为解决堆积多年的物价工作问题,由县计划委员会内配物价人员管理物价工作。1981年4月成立德化县物价局。1984年1月撤销物价局,成立物价委员会,年底增设物价检查所。至1987年,共有千部职工9人,并由县工会、物委、工商、税务、公安、水产、卫生、计量、物检等部门联合成立“德化县职工物价监督站”,下设城关、赤水、上涌、水口4个组作为群众性物价监督组织。
  第三节 标准计量管理机构
  民国以来,未设计量管理机构,民国20年(1931年),省检定所派检定员对德化旧计量进行调查,宜传废旧制为新市制,从此计量工作归建设科负责,并配度量衡检定员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标准计量工作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配合物委共同领导。1979年12月,成立德化县计量所,隶属科学技术委员会。1986年11月,改称德化县标准计量所,隶属经济委员会,并配备工程师2人,分管计量监督和产(商)品质量监督。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管理与引导
  元至元十五年(1278年)置巡检司4所,大德时(1297~1307年),在清泰里的水口及赤水的湖岭设巡检司,兼负责检查货物运输情况。
  明嘉靖间(1522~1560年),建上、下市为集市,县设额课吏员,兼管评议市价。
  清乾隆年间(1736~1795年),南关、东关、西关设市,坐商须向县署缴纳交易金。
  民国29年(1940年),县政府在城关、赤水设“巴刹”(市场),便利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减少中间转手而提高价格。
  1950~1951年,德化县人民政府积极鼓励私营工商业者经营,工商业户由1949年的155户上升到200余户。
  1952年,县供销社组织春、冬两季的城乡物资交流会,城乡有了固定的交易所,并恢复葛坑等地墟日。1954年,粮、油实行统购统销,粮市随之消失,集市贸易转入以农副、土特、手工业产品。县对市场管理作出10条规定,使工商户、消费者有章可循。1956年,县供销社配备工商行政专职人员1人,负责领导城乡市场交易事务。是年,土特产品、农副产品大部分由供销社收购、销售,市场只交易不属收购范围的部分手工业品和副食品。农民出售农副产品,必须持社、队的自产自销证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1957~1958年,全县成立城关、雷峰、南埕、水口、赤水、上涌、葛坑7个市场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领导和管理。1959年,因限制农村家庭副业生产,在商业上搞“独家”经营,农副产品由供销社包购、包销,全县墟日改五天为十天,因货源被堵塞,墟集萧条,禽蛋、蔬菜价格上升。9月,县陆续成立城关、赤水、上涌、葛坑4个市场交易所,并设8个议价小组,规定允许上市交易十类商品,并开设收购、代购、销售、寄托、代秤等服务项目,终因货源短缺,服务的对象很少。1963年,先后执行“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集市贸易”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恢复葛坑、上涌、赤水、水口4个公社市场管理委员会,恢复5天一墟日,城关扩建了三角街农贸市场,使全县市场贸易出现生机。4月份成交额72.83万元,比1962年同期增长21.34%。有些商品敞开供应,由于供过于求,有些商品滞销。1966~1976年期间,把集市贸易销售地当作“资本主义的土壤”严加限制,改墟日为十天一墟,农副产品只许就地集市交易,不准长途贩运,市场又再度萧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机构被冲击,导致市场无人管理。
  1979年,贯彻中央制定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全县市场商品管理除国家禁止商品外。实施品种、对象、运输工具、价格、经营方式“五不限”办法,商品逐渐进入市场。1980年,撤销县市管会,建立城关、赤水、上涌、葛坑、水口5个工商行政管理所,进一步贯彻“适当发展,必要扶持,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发展个体工商业,市场日臻繁荣。1982年,县工商局拨款12万元,新建南门农贸市场场地面积151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312平方米,有棚屋、店面、货摊架;并设民主秤、复算台、服务台。全县农村集市由原来6个发展到13个,有天天市、早市、间歇歇性墟市。1983年,贸易成交额达650万元,比1982年的506万元增长22.15%。
  1984年以后,为进一步搞活市场,对从事长途贩运的外县从商人员和德化市场紧缺的商品。征收管理费给予优惠,农副产品管理费收取1%或更低些;优先安排摊位,城关3个农贸市场任其选择;允许零售兼批发。上市品种、数量日渐增加,各种蔬菜、水产品日上市0.5万公斤,冰冻鱼、鲜活鱼日上市千公斤,引进闽侯肉鸡,每公斤比地产价格低1.00~1.20元。工商部门注意抓商品信息,并与新疆、湖南等8个省的一些县(市)和省内福安、漳平、尤溪等19个县市建立互通商品信息的网络,帮助专业户介绍推销积压、滞销的产品。水口乡群众有1000多公斤
  地产中药材找不到买主,经沟通信息,湖南商人闻讯前来成交。全县还有大量的烟叶、香菇、乌梅、土纸、柑桔、茶叶、冬笋、纸头、掌瓜、家禽蛋等,均通过信息销出外县(市)。同时对完成统购、派购后的一、二类农业产品允许上市流通。县工商局还采取四条具体措施:放权给基层工商所直接办理长途贩运手续;简化办理临时贩运手续;放宽贩运范围;鼓励、发动务工经商的农民104户,将滞销的瓷器和农副产品运到外县经营。1984年,县工商局拨出管理费、摊位费提留款13.4万元,新建龙鹏、三班和扩建三角街农贸市场,场地面积达423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144平方米。工商管理部门加强自身建设,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岗位,优奖劣惩,改进职业作风;对全体职工进行不乱卡、不乱扣、不乱收、不乱罚的“四不”教育。各市场均设置民主秤,代秤、代开发票、代算账、代寄存商品;并制定市场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公约,提高服务素质。
  1985年,又开辟国宝农村集市场和增设杨梅、格头工商组。这年批准临时长途贩运306户,其中冬笋运往上海就达5万多公斤。县工商管理部门允许农民在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余粮进入集市交易,还鼓励经营粮食户向外地引进粮食;发动商业户联合购置冰箱储备鱼鲜产品,加上专业户池塘、水库养鱼,农民业余打捞,日日有鲜活鱼上市。在县蔬菜公司组织正常供应外,还组织4个经营蔬菜专业户到同安、南安、永春一带调进早熟、热门蔬菜上市供应,允许蔬菜商贩批零兼营,摊位费、管理费比其他行业优惠,使蔬菜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品种繁多。这年全县成交额达813万元,比1984年增长16.81%。
  1986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县政府发布通告,在十八格、葛坑、上涌、赤水、水口、城关举办商品交易会,参加入数达10万多人次,成交额达30多万元。并帮助上涌乡出售给广东省汕头市和本省莆田地区马铃薯160多吨,增加收入3万多元。这年市场成交额达1069万元,比1985年增长31.49%。
  1987年春节前,县政府又发布通告,举办十八格、赤水、水口、城关等6个乡镇第二次商品交易会,人数达10万多人次,外省有浙江、江苏来人参加,成交额达120多万元。这年销往外地鲜蛋220吨、家禽125吨、冬春笋230吨、马铃薯300吨、掌瓜600吨,以及生猪、笋干、黄花菜等农副产品,全年贸易成交额达1380万元,比1986年增长29.10%。
  是年城乡农贸市场随着商品的流通,墟集变为综合市场。全县农村集市发展到17个,其中日日市有三角街、南门、龙鹏;定期墟日有赤水、上涌、葛坑、十八格、国宝、阳山、水口、雷峰、南埕、杨梅、美湖、汤头、岭脚等地;早市有三班后房街。
  第二节 监督
  民国20年(1931年),统一度量衡后,城关、赤水由县政府和商会雇专人为买卖大米双方用市斗盖斗过量,以监督米商公平交易。
  民国26~34年抗日战争期间,德化人民出于爱国热忱,抵制、烧毁日货,并对销售日本货商人予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经营批发逐步转入国营商业和供销渠道。县人民政府用行政强制手段,禁止非法买卖金银和外币流通。大米交易由县派员盖斗过量,收取1%手续费,嗣后还代秤猪苗,每只收取买卖双方各0.10元手续费。1954年,实行棉布统销政策,有少数违法乱纪、投机倒把的不法分子从中作梗,受到应有的处理。当年,对土特产品划分为四大类,归口经营。香菇、笋干、牛皮、骨头、油脂料、生猪等为一类产品,归供销社收购;棉纸、红糖、黄麻、柏子、桐子、桐油、茶叶等为二类产品;毛竹、柴片、木炭为三类产品,分别以60~70%由供销社收购。纸头、石灰等为四类产品以及不列类的农副产品,允许自由经营。1956年对私改造后,经销、代销和合作商店均应按营业执照的行业品种零售,不得跨行业经营和批发。1959年,违章经营的44起,其中8起予以批评教育,其余如理发抬价,鲜笋、土纸暴利,违章贩卖牛皮、生猪、粮食等,分别处以罚款和没收。1961年,商业部门为解决商品紧缺而发放肉票、糖票、烟票、化肥票等,凭票定点购买。由于商品紧缺,投机倒把商人乘虚而入,贩卖票证时有发生。县人民政府对投机倒把分子予以打击。1962年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非法贩卖粮食、食糖、食油、化肥、烟叶、线面、面条、牛肉、被单、鞋子、火柴等21起,分别予以没收、罚款;对于一般性质的采取平价收购.1963年,德化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成立,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组织专案查获投机倒把案件80起,总金额11.6万元,偷漏国家税金1.41万元,处理没收金额1.66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发动所谓“打击投机倒把的人民战争”,对非法交易和正常经营的界限区分不清,凡弃农经商的,均被视为“复辟资本主义和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予以打击;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副业被视为“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农民增加收入被视为“资本主义冒尖户”,因而提出所谓“不准个人手工业生产、不准复制加工食品、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私人收购农副产品和长途贩运,,对违反者予以罚款、封禁,没收资金、产品。一经查获即作为“黑交易”和“黑经纪人”处理。造成市场萧条,由公开交易转入暗中交易。
  1979年,市场放开经营有批发、零售,也有批零兼营,同时放宽品种,有些不法商贩,销售假、劣商品,贩卖黄色淫秽书刊、音像,偷漏税收等,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工商行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与突击性的查私缉私斗争。1983年,县调查组对糖烟酒公司“精友谊”香烟脱销进行调查,查明由个别人转卖给南安、晋江个体商户2万多条,从中非法牟利。有关人员受到处分。1984年11月底,商品销售有奖活动成风,有营业奖、定时奖、定量奖、投圈、摸字等多种多样。县对此制定六条暂行规定。12月突击检查16家,对违反规定的4家处以罚款制止。1985年,组织7次检查“五无”商品、食品(无商标、无厂名、无厂址、无出厂日期、无许可证)I查出假烟487条、变质烟170条、假四特酒965瓶。同时取缔以非法和不正当手段骗取群众钱财的购物奖售和贩卖淫秽小报,以及以康乐球为工具的变相赌博共33家,分别予以教
  育、烧毁。同年,市场管理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公开摊位安排和征收摊位费、管理费金额;公开市场规定,违章处罚办法;互相监督(工商户与工商户之间和对工商管理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1987年,成立“消费者委员会”,监督商贩,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又聘请离退休职工为农贸市场协管员,维护市场秩序。
  1983~1987年,在市场管理监督,依靠群众检举、各有关部门配合,共破获违法案件2197起,其中千元以上大案63起,没收金额57.7万元,查获走私粮食4.7吨、布料1.29万米、衣服419件、木材1822立方米、化肥152吨、淫秽图相刊物3141册、黄色录音带2289盒、手表1292只、香烟2.27万条、酒2760瓶、味精142包,还有水泥、化肥、柴油、汽油、西洋参等,并处理了一批变质食品和短斤少两的非法经营者。
  第三章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节 登记
  民国30~34年(1941~1945年),县建设科开始办理工商业登记,至民国35年,全县办理登记的130户,其中有瓷业8户、电力1户,加工、制造、类7户,建筑5户、金融2户、服饰13户、粮食6户、文化、美术11户,医药9户、京果(食杂)37户、饮食15户、理发4户,还有烟酒、客栈、澡堂、镶牙、篆刻、照相、修理、迷信品等12户。民国36年,私营工商业发展到200余家,申请核发执照的只有184家。民国38年,德化遭受国民党九十六军两次过境劫掠和反共的林青龙部盘踞县城为害,工商业减少到155户,资本也不如前期。
  1950年,人民政府鼓励私人工商业者开业,办理临时营业许可证的有199户。1952年,由县工商科负责工商业登记复查,全县工商业达1005户1453人,营业额233.36万元,其中国营商业3户7人,营业额6.31万元。供销合作社7户129人,营业额21.70万元;集体手工业1户8人,产值0.31万元;私营商业919户1206人,营业额199.80万元;私营饮食业15户24人。营业额2.70万元;私营服务业60户79人,营业额2.54万元。
  1955年9月,县工商科进行第二次企业登记和清产核资,总计499户1507人,资金631.39万元。其中国营商业8户18人,52.87万元;供销社7户252人,412.00万元;私营工业企业8户106人,2.36万元;集体手工业98户378人,15.44万元;私营商业95户169人,92.20万元;货摊30户44人,9.59万元;服务业39户69人,2.61万元;饮食业76户86人,7.78万元。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济体制起了根本变化,私营工商业大都归入国营商业、公私合营、集体,仅保留少数个体户。全县工商业户计159户1537人,资金739.62万元。
  1958年,工商科核发私营工商业执照,总计141户434人,资金5.14万元。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登记工作中断,企业的开、歇、转、并、迁失控,经济秩序混乱。
  1979年12月,全县工业企业和建筑业进行普查登记,至1980年,全县登记的全民工商业17户907人,资金2097万元;集体94户1071人,资金2817万元;个体145户145人,资金29.5万元。
  1981年,全县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摸底,重新填表、审核发给营业执照的有:全民70户1097人,资金3078万元;集体166户1878人,资金4427万元;个体361户361人,资金15.04万元。
  1987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工商业,全民259户6788人,资金6750万元;集体818户14603人,资金4091万元;个体2765户3350人,资金673.60万元。
  第二节 验证
  195且年,工商业实行亮证经营,凡跨行业或无证经营的予以教育或罚款等处理。1958年,通过验证,取缔不符合工商规定的25人转回农村。1959年,取缔无证商贩200人。1959~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投机倒把活动频繁,1963年,在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中,对79户无证经商者予以取缔。“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无法正常行使职权,工商人员被殴打现象时有发生。曾经一度开展所谓“以阶级斗争为纲”治理市场,发动所谓“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人民战争”,错误地把农民出售农副产品视为无证经营,加以限制。
  1981年,在全面调查审核发证中,发现跨行业经营和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企业,予以教育纠正,使其按照行业端正经营并建立企业的档案资料。1982~1983年,对全县339个国营、集体工商企业进行验证抽查,核对经营方式以及项目、资金。此后。每年均实行年检和验证。1985年10月9日,成立“德化县清理整顿公司中心领导小组”,对全县15个专业公司和50个单位和部门办公司进行清理,1986年整顿结束,公司保留45个,改变企业名称13个,撤销7个。通过整顿并扶持合资经营陶瓷厂27家,对外开发经营业务,为国家创外汇60多万元。
  1987年,在全县较有重点地验证查照367户,发现部分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有一公司不按核准企业名称刻公章和转让执照,出卖银行账号,坐收渔利1300多元,给予没收和罚款。对全县300多户无证经营的工商业户,均按章补办登记发证手续。
  第四章 商标 广告管理
  第一节 商标
  1959年10月,县工商科审批的商标有县医药公司制药厂出品的松节油剂等16种药品商标;生产资料经理部肥料厂出品的卫生香5种商标;商业局综合厂出品的明星香糊;化工厂出产的精制松香商标;农副产品经理部生产的菠萝糖5种商标。
  1978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商标清理工作,办理商标业务和建立商标档案。自1979年9月开始报请审批注册,至1988年2月批准注册的商标有11种(见表)。
  德化获轻工业部和省优质产品奖的商标产品有德化瓷厂出品的鸣凤牌艺术瓷雕7种;德化工艺美术陶瓷厂出品的云龙牌工艺瓷雕4种。德化酒厂出品的戴云牌十全大补酒1种。
  1984年,县工商局发现假冒德化酒厂戴云牌商标案,遂于1985年1月,会同检察院、酒厂,在泉州市和晋江县工商局的支持配合下,于晋江县罗山乡张前村破获假冒十全大补酒4000多瓶,以及酒精、包装盒、空瓶等价值1万多元,当场进行销毁,并把假酒案提交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县工商局对流通商品的产品商标亦负监督检查。从1989~1987年,开展对假烟、假酒、假味精检查中,查获假冒商标9起,计有假烟453箱零26条,假酒2760瓶,假味精142包,假化肥50吨。查获的商品中,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给予没收当众销毁,对质量低劣的,责令经营者让顾客退换,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1978年,德化县商标印刷定点在德化县印刷厂,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揽印刷商标业务。1985年底,又制定了新的《商标印刷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定点印刷的做法,规定凡印刷注册商标标志的,应凭《商标注册证》到县工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刷证明》;对印刷未注册商标标志的凭《营业执照》到县工商局开具《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委托印刷单位印制。1985年起,为提高消费者识别假胃商标能力,县工商局经常在集市展览假冒商品,向群众宜讲假烟、假酒的特征。
  第二节 广告
  民国期间,德化有各种广告出现,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用墙壁书写、张贴广告,其广告内容时常失实,政府也没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德化工商产品大部分由国营工厂生产,高、精、尖产(商)品有印成册子或报刊介绍,一般只在商标上进行说明。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物资紧缺,广告削弱。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秩序混乱,广告工作停止。
  1978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广告管理。对从事各类广告的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等作具体规定;凡个人行医广告,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招聘广告,须经县以上卫生、教育、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批准;药品类、兽药须经省卫生、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构审批;获省级以上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广告,须经省或授权省辖市工商局批准。
  德化瓷厂、工艺美术陶瓷厂和德化酒厂所获得省以上优质奖的11种艺术瓷雕和十全大补酒,均在书册、报刊和广播、电视予以宜传介绍,扩大其声誉。德化酒厂的十全大补酒自1984年获省优质产品证书以来在福建电视台、泉州电视台、《泉州晚报》进行广告宣传。
  第五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一节 鉴证与咨询
  据有关族谱记载,德化民间文字经济合约(合同的前身),始于明代,清代逐步改进。合约内容有姓名、事项、知见人、中见人、代书人、立合约人签盖、日期,最后把各份合约分别在日期内空白处,折褶错开距离0.5~1公分,整齐叠在一起,在空白处书写“合同”两个大字,以示整体、防假和必要时的验证,然后各执一纸作为凭据。民国时期沿用。
  1953年,商业、供销部门开始和农民签订收购农副产品合同,工商之间的加工、购销亦签订合同,对促进生产发展,完成国家计划,发挥过一定作用。1982年,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县工商局增设经济合同管理股,对双方签订经济合同,负责督促检查,推进合同全面履行。嗣后商业、供销两系统配备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网络。
  1986年,全县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县酒厂、德化瓷厂、第五瓷厂、农资公司、茶果食杂公司、土产公司、乡镇建筑建材公司、松脂厂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并在《福建日报》予以公告。至1987年“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增至25个,其中国营、供销、二轻系统13个;乡镇企业7个;个体企业5个。并设立“经济合同咨询服务处”,接受咨询,辅助双方当事人签好合同,同时支持经济联合4起,为合作经营陶瓷厂27家作合同鉴证。
  自1983~1988年,由县工商局经济合同股鉴证各种合同102份,金额386.59万元。
  第二节 调解仲裁
  民国以前,德化没有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违反合同规定发生纠纷时,一般由公亲、族长、里正进行调停,有的申诉到县衙,愚昧无知者甚至在“神佛”面前诅咒。民国4年(1915年),县设立“商人公断处”(县商会前身),负责调处商民之间的纠纷。民国中、后期,则由商会、同业公会出面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起,县商业、供销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但缺乏承担违约的贲任规定。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繁荣,工商业户的加工、订货日益频繁,纠纷事项时有发生,单靠经济合同管理股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县工商局根据国家颁发的《经济合同仲
  裁条例》,于1984年3月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局长兼任主任,设仲裁员4人,书记员1人,受理仲裁案件,本着“调查事实,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从1984~1987年,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5起,争议金额36.1万元,其中调解8起,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7起。还配合晋江县工商局共同调解德化县企业局1980年与晋江县青阳、梅山钟壳厂签订包装箱购销合同16万元。追回拖欠3年的货款4.3万元。
  第六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计划价格
  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德化盐局和赤水盐馆,计划限额配售食盐,所售仍属涨价盐,人民深受其苦。
  民国23~24年(1934~1935年),食盐来源奇缺,县成立盐局,每公斤价格从8角升至1元法币,实行按口定量供应。民国29年4月,政府实行粮食统制,县长杨喻仁以贱价购进高价售出,从中牟取暴利。嗣后成立公沽局低价派购和平粜粮食,由于供不应求,数天后就消失。民国30年,火柴限额每户2小盒,每盒法币6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德化物价管理执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1953年,开始对粮食、食用植物油、油料和木材实行计划价格管理,县根据晋江专员公署下达城关购、销价格,以区、乡统一制定地区差价和批零差率。1954年9月,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县根据
  物价管理权限,分类调整、制定工业品销售价和农副产品的购销价。1956年,县按照中央规定,对直接影响国计民生的烤烟、黄麻、甘蔗、茶叶等18类商品制定计划价格,包括国家供应原料的工业品、西药、农药、化肥、报刊杂志、煤油、食盐等;国家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毛竹、香菇、笋干、土纸、木炭等;非商品收费的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杂费、弹棉加工、刻印、缝纫等;还有非国家统管原料的地产工业品锄头、打谷机、酱油等,都实行统一价格和收费标准。
  1958年3月,县抽调工业科、省驻德化陶瓷采购站、德化瓷厂、新建瓷厂、集联瓷厂、宝美瓷社、三班瓷社等单位人员组成工作组,对瓷器分类定级报县批准定价。
  1961年,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德化对物价采取了多方面措施,规定粮食、棉布、针织品、絮棉、食盐、鞋子、食油、蔬菜、火柴、煤炭、煤油、西药、酱油、肉、食糖(含糕点)、文具、纸张、搪瓷制品(含橡胶制品)、房租(含水电)等18类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应稳定在原来的水平,不许变动。
  1961年,根据对农副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一类为粮、棉、油、木材,继续实行统购统销;二类为烟、麻、茶、生猪等,按国定、省定、县定的购销价格实行派购。茶油(包括油料)收购、销售价格比晋江地区价略低,花生油、料比外地价格略高;三类农副产品则实行议价收购。同年,提高粮食统购价,而统销价未作调整,形成购销牌价倒挂。1963年,国民经济开始好转,调整了粮食销价,以后又再度调整城镇粮食销价,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对少数工业品(消费资料)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调整,大幅度降低药品销价;并降低化肥、农药、农用柴油的销售价。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被撤销,市场物价失控,甚至取销过去行之有效的三类农产品、工业小商品的议价,错误地把集市贸易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进行批判,形成单一的计划价格,许多商品价格长期没有调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物价管理工作着重管理与疏导,逐步理顺价格体系。1979年,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菜牛、鲜蛋、水产品等18种农产品收购价格,并提高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等8类副食品零售价格以及煤炭、生铁、钢材、烟酒、纺织品等6类商品价格,使之趋向合理。1981年11月,提高烟酒价格;降低涤棉布的销售价格。1983年起,全面调整纺织品价格,并适当降低化纤产品、手表、闹钟、胶卷、风扇、彩电等部分生活资料工业品价格。并从1982年起,陆续有计划地提高部分燃料和原材料工业品的出厂价格。1984年,根据铁路运价的调整,相应地调整五交、百货、针纺织品、工农业生产资料的地区差价,特别是工业生产资料,改变过去省内一价的状况。1985年起,确定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第二节 市场调节价格
  民国期间,德化物价概为市场调节价格,政府未加管理。民国26年(1937年)以后抗日战争期间,由于物资紧缺,加上货币贬值,物价一日数涨。据《颜肃斋日记》载:“民国32年(1943年)春旱,米粟日日升价,今日6元5角,明日7元,后天8元、10元;谷每担(50公斤)今日360元、380元,明天400元。富人将谷贩到永春,内地闭籴,贫人告籴无门”。食盐市价每公斤高达6.20元,火柴每小盒1元。
  1952~1956年,除统购、统销、派购、计划收购外,三类农产品、副食品、小商品可比照国家价格略高或略低的市场价进行交易。“文化大革命”期间,把三类农副产品、工业小商品上市,视为“经济领域里的阶级斗争”在市场反映,严重挫伤农民搞家庭副业的积极性,造成物资紧缺,价格上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中央物价改革精神,改变了原来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实行以计划价格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管理方法,实行国家统一定价、浮动价、议购议销、工商协商定价和集市贸易调节价等形式。1983年,德化第一批开放的小商品有6类263种,其中针织品27种;百货67种;文化用品48种;五金34种;交电27种;日杂用品60种。1984年,对猪肉、鸡鸭、禽蛋、水产品、蔬菜等副食品和柴片、木炭等生产资料的价格放开。1986年9月5日起,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黑白电视机、收录机、中长纤维、80支纱以上纯棉纱及其针织品等7种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放开。农产品除了大米、面粉、花生、菜油、烤烟、杜仲、厚朴属国家定价,甘蔗、黄麻、松脂、茶叶、麝香、甘草执行国家指导价外,其他商品价格都予以放开。
  第三节物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少数投机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现象时有发生,县人民政府根据物价管理条例,授权各供销社、商业部门对各门市部及市场进行检查,查出违反物价政策规定的,给予酌情处理。通过“五反”和对私改造后,集市由商业局、供销社、工商所共同监督检
  查。1956年,县计划委员会增设物价小组。由于以计划价为主,侧重于检查商业、供销、物资等部门的价格执行情况;市场小商品仍靠工商所平时检查督促。1959年4月中旬,县组成经济调查办公室,对全县物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调整土特产品、废产品增加收购品种89种,其中野生植物、野生油料、野生纤维47种,农土废产品28种,土产食品14种。同时纠正处理价格不平衡和毗邻地区价格不衔接和生产紧缺的矛盾。解决价格偏低71种,其中野生植物25种,农土产品12种。土产副食品5种,废品29种,木器7种。解决价格偏高的有木器11种,煤3种,生
  产资料2种,土产食品4种。纠正执行差错40种,其中偏高16种,偏低24种。工业品纠正执行差错10笔,调低品种价格76笔。对国营、供销社门市部审价6179笔,其中有规格套错、费率用错、运费算错、进地价错、牌价挂错的均分别批评指出纠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市场开放,一度出现哄抬物价现象。1980年,县规定商户必须明码标价,根据国家订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分别以红、蓝、绿色为标价签,以便于监督。从此每年均组织一、二次的全县性物价大检查与平时个别抽检相结合。1985年,查处钢材、水泥、彩电等10起违反物价纪律案件,没收非法收入27324元。1986年,检查12个单位(商店),没收个体商高价出售自行车渔利388元,并处以罚款30元;水电安装多收材料差价3785元。1987年,检查50多个企事业及个体商,查处违纪单位和个体工商户7个,违纪金额14.35万元,收缴入库11.09万元。
  第四节 物价变动和比价
  民国元年至抗日战争爆发前(1912~1937年),市场物价相对稳定,但农业产品比价差距有所增大。民国元年至7年(1912~1918年),每斗白米(7.5公斤)0.40元,可换取每公斤0.30元的猪肉1.33公斤,换取每公斤0.04元的食盐10公斤,换取每盒0.035元的火柴11.4封(每封10盒)。民国20年前后,白米每斗上涨到0.50元,只换取每公斤0.44元的猪肉1.14公斤,换取每公斤0.14元的食盐3.57公斤,换取每盒0.06元的火柴8.3封。抗日战争时期,货币贬值,物价暴涨,从民国30至34年,米价上涨285.7%。猪肉上涨30倍(见附表)。
  单位:法币/元/公斤
  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滥发纸币,致使通货膨胀,物价继续飞涨。民国35年与民国元年比较,大米每斗(7.5公斤)由0.40元涨到53元,米粉50公斤由8元涨到80元,猪肉每公斤由0.30元涨到293元,食盐由每公斤0.04元涨到53元。19481949年,人民对纸币失去信任,市场都以银元、大米为单位进行换算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物价工作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势,人民群众渴望物价稳定。
  1950年3月县人民政府制定了产、供、销三者互利的价格政策,规定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和进出口商品价格计算公式等措施,使物价工作走上了正轨。到1952年,物价趋于相对稳定。以1949年12月的浔中地区几个主要商品零售的物价基数为100计,1952年食品类降到89.1%。
  衣粉类降为96.28%;农业生产资料降到84.93%。并从这年起,适当调高农副产品收购价,相应调低工业产品销售价,使物价趋于稳定,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如1洲9年50公斤稻谷与龙头细布比值是18.3市尺,1953年调为22.9市尺;1949年稻谷50公斤为6.40元,1953年调为7.45元。木材4米X18公分每立方米17元调为23.01元,猪肉0.5公斤0.36元调为0.564元,白细布每市尺0.35元调为0.325元,火柴每封0.36元调为0.205元,煤油0.5公斤0.95元调到0.71元。从1954年至1959年,粮油、棉布、木材、香菇、笋干、生猪实行国家统一购销价格没有明显波动外,集市商品也较稳定,仍然呈现农副产品购销价略有提高,工业产品销价略有下降状态。1960~1962年,国家暂时困难时期,商品奇缺,供应紧张,国家定量配给物资价格没有什么变,市场上出现货币多、物资少,货币流通量与商品零售比例是:1959年为1∶5.76元;1962年为1:2.16元。1963年为1∶2.95元。1961年国家牌价与市价差4.5倍,集市价猪肉最高达到24元/公斤;大米6元/公斤。1962年相差2.57倍,1963年相差1.48倍。
  1964年物资紧张状况有所缓解,集市贸易的几种农副产品价格有所下降,大米每公斤为0.70~0.80元;面粉1.00~1.20元:鲜地瓜0.06~0.12元;米粉1.00~1.10元;禽蛋1.80~2.40元;花生油3.80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基本处于冻结状况。1978年,国家重视价格对市场的调节作用,随着生产的发展,商品的丰富,市场的繁荣,人民购买力的提高,除生产资料价格实行一地一价,对副食品和小商品价格给予放开外,市场物价有所提高(见附表)。
  1979年,夏粮上市时,晚稻谷每百公斤由20元提高到23.80元,上升19%;晒烟每百公斤由114元提高到136元,上升19.3%;生猪每百公斤由99元,提高到123元,上升25.86%。同年11月又提高了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等八类副食品零售价格。国家对干部职工每人每月发给6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弥补副食品升价的差额。
  1981年3月,对全县中小农具价格作调整。计有锄头柄、木扁担、犁借、犁正、犁尾、水车座板、水车心、木耙框、薯切板、锄锥柄等12种。调整幅度是将收购价(出厂价)调高25.5%,零售价调高29.2%。
  1982年11月,对聚氯乙稀农用薄膜、生铁、脚踏脱谷机,手摇喷雾器、过磷酸钙等5种农业生产资料,取消财政补贴;供应价平均调高44%,其中过磷酸钙提高98.4%。
  1983年,本县的无烟煤,每吨由原价23元调升至33元。
  1984年2月,县对尿素、硝酸铵、过磷酸钙、钙镁磷、细骨粉,叶蝉散等6种农业生产资料销价分别调高6%~43%。由于生产资料的提价幅度大,农业生产成本随着增加。1984年,对水口乡早稻成本进行测算,早稻每亩生产成本65.54元,比全省平均水平61.13元高出4.41元。
  1985年,改革日用工业品及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经主管部门测算,五交、百货、文化用品,工业生产资料的作价,影响指数分别提高4%、7%和10%。
  1986年3月1日起,县出口瓷器,以1976年出厂价格为基础平均提高15%,其中10%作为正常调价,5%作为价外补贴。
  1987年,在价格改革中,调整14种商品价格,6种收费标准,其中籼稻每50公斤,定购价提高2元;粮食市场价格大米每公斤一般0.80~84元,最高达0.94元。
  以粮食为农产品的比价中心。自1950~1959年,50公斤(6.80元)中晚稻谷在1950年仅能换到硫酸铵8.5公斤、龙头白细布6.7米、火柴20.6封、煤油2.61公斤、食盐17.9公斤。至1959年,50公斤(7.10元)中晚稻谷就可换到硫酸铵18.7公斤,龙头白细布7.94米、食盐24.48公斤、火柴44.4封、煤油5.9公斤,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详见下表)
  第七章 计量与标准化管理
  第一节 计量管理
  一、计量制度
  民国初期,德化计量单位极不统一,长度有:乡尺(1尺=2.77米)、鲁班尺(1尺=30厘米)。容量有。乡斗(1斗==12升)、乡升(1乡升=0.8斤)。重量有:柴秤(1担~125公斤)、豆秤(1担=53公斤)、谷秤(1担==64公斤)、百大秤(1担=53公斤)、矿秤(1担=225公斤)、杉秤(1担=65公斤)、厘戥以分为单位,(1分=0.3125克)。民国20年(1931年),省派员宜传废除旧制,倡用统一的市制计量单位,商户及民众均乐于采用,翌年始执行。民国31年(1942年),有浙江省平阳县人到德化城关定居,开办制秤店,生产市制木杆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德化仍沿用民国统一的市制计量单位,(1市尺=0.333米,1市斗=10升,1市升=0.75公斤,1市斤=0.5公斤).1959年6月德化县遵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公制为基本计量制度,同时允许保留市制。对市制原定16两为1市斤改10两为1市斤。
  当时全县国营厂矿、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带头执行,从城镇逐步推广到乡村,对非10进的市制秤开始禁止使用。1977年4月以后,德化县中医处方用药取销“钱”“分”为计量单位,改用公制的克,1983年9月县石油公司加油站开始采用公制的计量单位。1985年9月以后,县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县政府曾两次下文,全县一律采用以国际单位制单位为基础的计量单位,市制单位使用至1990年年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各单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压力表、血压计、台秤、案秤、木杆秤,分期分批进行了更新与改造,至此,德化县计量单位跟全国乃至国际上取得一致。
  二、计置器具
  民国期间,德化县长度计量主要用木尺,容量计量主要用木斗、竹简升,重量计量大多以木杆秤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用的计量器具,长度计量有:竹、木直尺、钢直尺、钢卷尺、游标长尺、千分尺、百分表、千分表、内径量表、刀口尺、量块、直角尺、水平仪、塞尺、半径样板、齿轮公法线千分尺、齿厚卡尺等。
  热学计量有:热电偶、热电阻、温度计、光学高温计、体温计、电子电位差计、温度指调节仪、温度变送器、温度自动控制仪等。
  力学计量有:砝码(2~5等)、天平(分析天平、架盘天平)、秤(台秤、案秤、地秤、木杆秤、戥秤、电子皮带秤)、量提、注射器、量杯、量筒、计量罐、计量姚车、加油机、售油器、容量器、密度计、酒精计、糖量计、血压计(表)、压力表、压力真空表、气压计、眼压计、水表、煤气表、硬度计、硬度块、冲击试脸机、万能材料试验机、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弯曲试验机、转速表、里程表、里程价表等。
  电磁学计量有:电阻测量仪、兆欧表、电流表、电压表、电能表、万用表、电能表检定装置,测量互感器等。
  无线电计量有:示波器、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时间频率计量有。秒表、电子计时器。
  声学计盍有:声级计、听力计、医用超声源。
  光学计量有:白度仪、标准色板、验光镜片。
  物理化学计量有:电导仪、酸度计、比色计、分光光度计、烟尘测量仪、粘度计、水质监测仪、水份测定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三、计量管理制度
  民国20年(1931年),县派员下乡检查,取缔旧杂制的计量器具,改换新器具。县城由商会、同业公会组织检查。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仍有不法商人从中阻梗,得不到彻底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区、乡供销社负责检查监促,嗣后由县工商局组织人员在全县各个集市贸易点对粮食、供销、商业等门市部及个体商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1979年成立县计量所,人员编制3名,开始时只建衡器计量标准,对台秤、案秤、木杆秤进行定期检查。在集
  市贸易点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使用或没收或罚款处理。1986年11月成立县标准计量所,人员编制5名,新建立天平、砝码、血压计、压力表、地秤五项计量标准。1984年12月以后,先后颁布《福建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因此开展计量管理有法可循。从1981~1987年共检查计量器具2922台件,处理违章168起,没收旧杆秤669支。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计量器具等处理。
  计量所对厂矿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按《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定。企业要创优产品、办理生产许可证,管理要上等级时,应先通过计量考核,取得计量三级或计量验收二级合格证书。从1981年至1987年有:德化酒厂、德化瓷厂取得计量二级合格证书。德化
  第二瓷厂、德化水泥厂取得计量三级合格证书。
  第二节 标准化管理
  1986年以前,德化无建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化的宣传、贯彻无人过间。1986年11月成立县标准计盆所,开始标准监督实施。
  一、木杆秤标准监督实施。1986年,国家发布千克制木杆秤标准,县标准计量所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杆秤标准的宣传教育,并且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进行没收销毁。
  二、工业产品标准监督实施。1987年2月标准计量所会同工商局和消费者委员会在城关地区对家用电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无厂址的国营、集体企业21户,个体工商户8户,没收家用电器990台件,罚款22户、5639元。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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