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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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30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供应
分类号: F724.7
页数: 6
页码: 332-371
摘要: 本章记述了德化县对城镇居民粮食供应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德化县 食油供应 经济

内容

第一节 粮食供应
  一、城镇居民供应
  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以前,城镇居民的口粮,大多就地向市场购买大米,少数人到农村买稻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区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口粮由县粮食科按指标核定,签发“粮食支拨证”,向指定粮库领取粮食,每人每月供给大米22.5公斤;教员职工以粮代薪,每月发给45至80公斤,1951年改为“包干制”取消粮食供给,直接向贸易公司、供销社或市场购买。
  1954年1月起,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城镇居民的口粮按户限量供应;机关单位编造计划,按实际需要量供应。6月开展“统销补课”,以户定量发证供应。
  1955年8月,全县城乡非农业人口实行分等定量,共分4类14级。第一类工人,一等特重体力劳动,月定成品粮(下同)25公斤;二等重体力,一级22.5公斤,二级20公斤,三级19公
  斤;三等轻体力,一级16公斤,二级15公斤,三级14;第二类脑力劳动者14公斤;第三类中学生,一级15公斤,二级14公斤;第四类居民,一级10周岁以上12.5公斤,二级6至10周岁10公斤,三级3至6周岁6.5公斤,四级3周岁以下3.5公斤,1962年后,城镇居民中的儿宜定盘改为。1周岁以内3.5公斤,2周岁5.5公斤,3周岁6.5公斤,4周岁7.5公斤,5周岁8.5公斤,6周岁9公斤,7周岁9.5公斤,8周岁10公斤,9周岁11公斤,10周岁11.5公斤。
  根据等级定羹和从事工种,居民由居委会,职工、师生由单位编制名册,连同证件送乡镇审查,再由粮站审查核定,按户发给供应证。
  粮食定量供应后,居民外出用膳,凭供应证在定量内,向粮站领取粮票,婚嫁、出生、死亡、分并户和迁居等,凭户口迁移证明,向粮站申报办理供应和转移手续。
  德化居民定量供应使用的证票,有粮油供应证,市镇、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全国通用粮票,福建省地方粮票等。粮食供应证,按月定量,由粮站(点)核发,一年换发一次,由指定粮店供应。粮油证票实行严格管理制度,县、站设专职证票员,收支要有凭据,按月上报,办理上解和支领手续。
  1956年7月,粮食定量调整,标准普遍提高,平均定量由14.5公斤提高至15.5公斤。1957年,贯彻“以丰补歉”,控制销量,进行两次压缩;4月由15.5公斤压至14.5公斤,9月再压为13.5公斤。
  1959年,为适应“大跃进”形势,从9月起,大部分工种的食粮定量恢复到1957年6月的水平。同年冬,由街道办食堂,户粮归食堂管理,职工如需在家用膳,则向食堂买粮。1960年冬食堂撤销,粮食恢复按户供应。
  1960年,粮食因减产供应困难,11月起实行低标准供应,分别调低定量1~3公斤,机关企事业人员及脑力劳动者由14.5公斤调至11.5公斤,高、初中学生降为13.5和13公斤,居民降为11公斤,儿童不减。1963年2月粮食生产上升,供应定量全面调整,一般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此后除个别工种经批准变动外,一直延续不变。1979年1月起,10周岁以上定量由11.5公斤调至12公斤,轻休力不到14公斤的调至14公斤,高、初中学生由14和13.5公斤调至14.5和14公斤。
  国家供应居民粮食的价格(包括行业、侨供、各项补贴),1954年中白米每50公斤11.1元,1966年调至14.4元,职工每人补贴差价3元。至1988年6月,为理顺价格,全省粮油销价调整,中白米每50公斤由14.4元调至28元,花生油由81元调至220元,职工每月增加粮差补贴9元。
  粮食实行定量供应后,配给量偏低,未能满足人口食用需求,虚报冒领时有发生。为了保证合理供应,不超指标,县粮食局每年都组织一二次统销整顿。1960年县成立“精简下放办公室”清理“大跃进”期间迁入的城镇供应人口,至1961年底压缩下放1166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又下放居民千余人到农村。1971年后,工矿企业推行旅顺大连粮食管理办法,把工种粮按人数包给企业安排,解决了工种变动没有及时调整问题。
  1969年起,国家控制城镇人口增长,原则上不许农村户口迁入城镇供应粮食。对大、中专招生和招收职工,凭“录取证”、“录用证”办理粮食迁移;个别需要迁入城镇的,由公安、粮食等部门研究,报地区公安局批准。1979年起,特殊准迁的按城镇定量人口的0.15%指标控制。
  1982年,城镇人口增加,因国家基建征地,批准农转非129人;1984年,为解决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粮,而在农村出生未满10周岁的子女转为非农业人口342人;还有处理历史遗留间题,落实政策和对知识分子的照顾等产转非1430人。至1987年底,全县定量供应人口共21823人,比1955年增加3.22倍。
  二、流动人口供应
  1953年12月以前,流动人口在旅社、饭店用膳,或在市场、粮店自由购买。1954年流动人口一律凭外出证明。按居住天数由当地粮店供应粮食。同年8月起,外出3个月以上,由居住地粮站扣回等量定量,发给流动人口购粮证,按核定数凭证供应,3个月以内凭粮票供应。
  1961年1月,流动人口粮食由粮站核减原定量,或收回等量粮食,发给流动人口供应证和供应票(省粮食厅印),限期、定量、定县供应。供应点凭收回的流动票结算。
  1984年10月,停止发放使用流动人口供应证、票,1985年3月取消流动人口供应证、票,外出人员凭粮票供应或购买议价粮。
  三、归侨侨属供应
  1954年1月以后,归国华侨凭乡政府证明,由当地粮站给予供应。
  1956年4月,贯彻优待华侨政策,归侨居留一年以内的,每人每月供应15公斤;超过一年未出国,属城镇人口,每月每人按12.5公斤供应;属农村缺粮户,供应12公斤。华侨或侨眷因修建房屋和婚丧喜庆等特殊用粮,按需要申请,50公斤以下由乡政府审批,50至250公斤由区批准,250公斤以上经县批准,粮站发给“华侨特殊用粮证明”,限期定点供应。1957年后,特殊用粮改按侨汇数量,凭“解送证”供应粮油,1960年省印制”侨汇物资供应票”,由银行随侨汇发放,每百元侨汇供应粮6公斤,食油1公斤,价格为粮食加价50%、食油加价100%。
  1962年7月起,回国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口粮,每月供应17.5公斤,10周岁以下供应12.5公斤,食油一律200克;超过6个月未出国的,按居民标准供应,定居农村的,一年后参加生产队分配口粮。侨汇自1962年7月起,每百元供应粮食15公斤,食油1.5公斤,并取消加价。同年9月,百元侨汇供应粮食提到20公斤,食油2公斤,列侨汇专项,属省开支。
  1966年11月起,侨汇按次计算,每次500元以下,供应粮食20公斤,对原发出的票证折半供应,限期用至年底。1968年8月起,取消侨汇供应粮油,家在农村的侨眷和定居的归侨,口粮由生产队分配。1979年1月,恢复侨汇物资供应,每百元侨汇供应粮食15公斤,食油1公斤和工业品券27份。
  1979年1月起,对定居农村而无劳动能力的归侨,其口粮由国家按农业人口定销,粮油均按城镇居民标准供应;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归侨,由所在地生产队分配责任田,未分田前,仍由国家供应。
  四、部队供应
  军粮历代均由地方政府筹集供给。民国29年(1940年)实行田赋征收实物,军粮始由粮库支付。
  195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德化剿匪部队的粮食供给,在城镇,凭“军粮支付书”,到县粮食科办理签发“财政粮支拨令”向粮库领取粮食;到农村,凭“军粮供给票”向粮库或群众提粮。群众凭“供给票”抵交当年的公粮。下半年起,改用“军用粮定额支票”,粮食价款凭支票向上级结算。
  1959年10月,部队的现役军官和编制内职工使用“军用价购粮票”,凭票买粮,野战部队仍使用“定额支票”;食油、大豆改用“军用食油、大豆供应证”,按军种、灶别标准,由团以上后勤部门核定,以连为单位发给供应证,粮食部门凭证供应。
  战士退伍时,部队按原标准发给3个月粮票,接受安置地按工种继续供应;属农村征集的退伍战士,每月供应15公斤,至新粮登场后,由生产队安排。
  1967年备战,县粮食局成立第二办公室,负责战时粮草供应;城关、雷峰、赤水、上涌4个粮站设立“战备粮仓”,储粮200万公斤,专仓专人保管,每年出旧储新,非经批准不得动用。战备马草安排城关、三班、国宝、赤水等地沿公路生产队,年储存1~1.5万公斤。没有动用的,粮站付给保管费。1982年10月,取消战备粮和马草储存任务。
  五、行业用粮
  各种行业所需的粮、油,粮食统购统销前在市场自行采购。1954年,凡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客栈、饭店按营业情况核定,以粮食为原料或辅助材料的工商行业,县按季度分月下达指标,粮站根据需要和可能,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分月定量供应。1959年前,每年平均供应粮食42.5万公斤。
  1959年初,饮食行业和粮食熟制品实行凭粮票供应。城关由商业部门开设的饮食服务业凭票供应稀饭,每月供应大米750公斤。1959年9月停供。1961年,南埕等18处由供销社安排开设的饮食店,每月凭票供应大米2650公斤,解决来往群众膳食,以月安排,限量供完为止。
  1977年起,行业用粮仅限酿造业和食品加工业。酿酒粮供应逐年增多,1983年供应酒粮达79万公斤。1984年7月后,取消酒粮平价供应。
  六、补贴
  粮食分等定量后,对特殊需要补贴的项目主要有;会议补贴每天脱产人员0.1公斤,非脱产人员0.25公斤:值夜班超过午夜12点,补贴0.1公斤,工矿三班制补二班;出差每天补贴0.06公斤;参加劳动、运动会、临时工和野外训练等,按同工种差额补贴。
  1960年经济困难时期,对高级知识分子、半脱产干部、产妇、住院病人和小农具生产工人等都实行补贴。1964年起取消。
  1976年起,每年元旦、春节、国庆、中秋4个节日,定量供应的人口,每人计补贴粮食1公斤,食油0.5公斤。1980年起,食油增至1公斤,居民中的退伍残废军人,自1975年起,每月补贴食油0.25公斤。1982年起,对离休老干部和抗日战争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供食油0.5公斤,大豆1.5公斤,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增供食油0.25公斤,大豆1公斤。至1986年4月,除保留残废军人、老干部和县以上召开的会议及节日补贴粮、油外,其他补贴一律取消。
  。七、农村回销粮
  历史上遇到灾荒,偶尔也有过官方赈荒和平粜米谷。1954年,人民政府对农村缺粮户以户限量供应,下半年改为按户发证供应。
  1955年粮食“三定”时,全县缺粮4378户,年核定统X83.1万公斤,一年定一次,分月发证定盈供应。1956年冬只有三班乡泗滨瓷农社、浔中农业社缺粮,每年固定回销17万公斤。
  1956年,社员口粮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分配,部分社员用粮缺乏计划,或遇歉年而缺粮,每年春耕前,县即组织人员下乡了解缺粮情况,安排粮食回销。同时对部分缺乏劳力,又缺现款的社员应分的粮食,粮食部门以周转粮收购,供应时按收购价加200。
  1962年起,除三班泗滨原瓷农社7个生产队每年固定回销5万公斤、格头彭村建水电征地定销0.66万公斤外,农村回销粮每年采取层层分配指标,由队评定到户。1968年后,除了烈军属、五保户重点照顾,一般都按人口平均分配。1972年,有的公社将回销粮作为借粮,春借秋还;对困难大的队和重点户,经评议减免。收回的粮食作为公社机动粮,用于农田基建和企事业补贴。1982年后,废止回销粮当作借粮的做法。1975年起,县每年拨回销粮10万公斤,补贴丁溪和浔中蔬菜基地,至1979年市场开放,便不再补贴粮食。
  八、奖售粮
  1961年6月,实行社队和个人向国家交售农、副、土特产品,给予粮、油奖售。规定生猪每0.5公斤毛重奖售原粮0.5公斤,禽、蛋品每0.5公斤售粮0.25公斤。此后陆续对茶叶、松脂、毛竹、木材、土纸、笋干、木炭、桐油、香菇和38种中药材收购奖售,每年付奖售粮20至30万公斤。1964年后,多次修订奖售项目和标准,有些项目因市场情况好转而陆续取销。1973年,收购1公斤生猪奖售1公斤原粮,奖售办法,由县粮食局按统一格式印制“供应凭证”。交收购部门填发,定点定时供应粮食。
  1964年4月起,废止“供应凭证”,统一使用省印制的奖售粮票,县粮食局根据收购指标,把票交收购部门发放,一年结算一次。1982年起购销包干,奖售粮每年发放28.5万公斤,至1985年取消奖售粮油。
  第二节 食油供应
  1956年,食油归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全县设52个供应点,其中36个乡、村点委托供销社经销,1958年取消。食油经营贯彻“指标包干”原则,多产多吃,少产少吃,按产油情况分区,一区为主梢区,二、四、五区为一般区,三、六区为产油区。主销区职工年供油4公斤,农民、居民1.25公斤;一般销区在指标内安排供应;产油区完成上调后就地控制销售;工商行业用油由粮站按指标发证供应。
  1957年起,按季安排供应,城镇人口每人0.35公斤,非产油区农民0.18公斤;高温冶炼、野外勘察、僧尼、民警等0.75公斤。1960年后,农民供应取消,仅在春耕、夏收季节,每人供应0.1~0.2公斤,1975年停止补贴。
  1956~1960年,全县共供应食油64.5万公斤。其中供应农村46.5万公斤。
  1964年5月起,定量人口按月供应,每人0.2公斤,高温冶炼、高空作业、井下工和汽车驾驶员0.25公斤;医院、招待所按床位计算,分别按0.1、0.05公斤供应。1961~1970年计供应食油66万公斤。
  1970年,省提出食油自给,定量人口由0.2公斤减至0.15公斤。至1981年10月起,凡定量0.2公斤以下,全部提至0.25公斤。19711981年共供应食油93万公斤。1982年起,食油每年包干指标13万公斤。
  食油特殊供应:归侨和侨眷的婚、丧、喜、庆等特殊需要,按计划批准。1957年起,改按侨汇凭票供应。居民和农民生育,每胎供应1.5公斤,1962年起农民生育供应取消,居民改为0.5公斤。会议等食油补贴按人数根据规定标准,由粮站审批。
  第三节 议价销售
  1963年,供销社收购的议价粮,主要用于糕点加工和饮食行业用粮,不对外销售粮油,剩余都分由上级调拨。
  1964年,议价粮油归粮食部门统一经营,采取“量入为出”的原则,销售指标由地区粮食局安排,主要用于行业和户粮不落实人员的供应,余缺统一平衡。1967年压缩销售,1971年全部停止议价梢售。
  议销价格,一般购销差为8%,1965年城关议销价为100公斤大米47元,标准面粉68元,花生油280元。1973年,议销价掌握“不赔不赚”原则,县内收购的议价粮按购价加8%经营费,外地调进,按成本价加4%作价。
  1980年,执行“高价进,高价出,略有利润”原则,允许季节、品种、批次之间有赔有赚,扩大经营。城关、赤水、三班、上涌等地从1980年起,开展议价粮油销售;议销数超过议购数,由地区粮食局拨补。
  1981年起,议价销售主要立足当地,量力而行,从有利生产生活,活跃市场,平抑粮价出发。6月下旬,长期阴雨低温,大米每公斤由0.6元涨至1.2元,县粮食局便及时出售大米100余万公斤,抑制粮价暴涨,安定民心。1984年起,粮食放开经营,1987年销量达687万公斤。1978~1987年共议销折合原粮3245万公斤,食油37万公斤,利润141.3万元。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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