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木材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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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135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木材生产经营
分类号: F326.23
页数: 5
页码: 181-1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德化县木材采伐、集运、购销的基本情况。
关键词: 木材 生产经营 德化县

内容

第一节 采伐
  一、采伐组织
  1950年以前,木材生产由林主雇工采伐,有的是农民卖山林,由商人雇工采伐。
  山林权变更后到1956年,农民砍伐自家林木则实行协作,或组织临时互助组,换工互助,收益归林主;或组成常年互助组,除山价归林主外,收支归互助组核算按劳分配。山林入社后,1959年起,集体组织采伐专业队,1966年后,由大队耕山队组织采伐,实行定额管理,评记工
  分,统一分配制度.1978年后,则开始实行承包采伐,由承包者与场或大队签订木材采伐承包合同,劳力由承包者组织。
  1959年,先后建立雷峰、水口和霞碧大溪三个国营伐木场。干部40多人,从永春、大田县炼钢铁下马转来和县内组织的工人507名,年生产木材26400立方米。采伐集体所有林,由国家付给林价,实行生产统一管理。1960年国家经济发生暂时困难,实行了调整,加上森林资源有限,林产品滞销.到1963年,伐木场撤销,采伐由大队组织。1966年起,大多由大队耕山队组织.1979年后,出现个体联合体承包山林,多数仍以村集体组织采伐。
  二、采伐数量
  民国期间,采伐木材近2万立方米,平均年采伐500立方米,其中1949年采伐2500立方米,为最多年份。
  1950年,采伐木材2700立方米。1953年,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实行计划采伐,至1957年累计全县采伐木材7.48万立方米,年平均1.5万立方米。1958年,“大跃进”提出“钢铁元帅”升帐,次年又提出“木材元帅”升帐,二年共采伐木材130万立方米,消耗全县林木总蓄积量的六分之一。1960年调整后,木材采伐趋于稳定。至1983年,累计采伐木材46.28万立方米,年均2.01万立方米。1984年,开放木材市场,采伐量有较大增长。至1987年,共采伐木材23.83万立方米,年均5.9万立方米,其中1985年采伐6.17万立方米,为正常采伐的最高年份。
  毛竹,1950年至1987年,全县共采伐1597.57万根,年均43.18万根,大部分由供销部门收购外销。其中1958年和1960年,实行“大购大销”,不顾山林权属而乱砍滥伐,共砍毛竹500万根,年均166.67万根。正常采伐年份以1977年的99万根为最多。
  三、采伐工艺设计
  民国国时期,林木采伐没有设计.1959年,国营伐木场实行定山场、定劳力、定产量的采伐工艺设计办法,并推广全县。1973年,国务院林业部颁发《森林采伐规程》后,全县贯彻采伐工艺设计日趋完善。1987年,国有林采伐工艺设计有采伐、集材、装车、绘制伐区平面图、编制伐区资源出材量和综合利用等内容。集体单位的伐区工艺设计要填制木材生产规格表、林木采伐申请表等。个人承包山林或私有林采伐,也要填制申请表,由乡林业工作站绘制平面图,规定采伐规格、间格等工艺设计,进一步做到合理采伐。
  1950~1987年规格材生产量统计表单位:万立方米
  四、采伐工具
  民国时期,县内采用斧头伐木、柴刀砍竹、龙锯制材。
  1959年,国营雷峰、水口和大溪伐木场引进弯把锯伐木、制材,并推广全县。到1987年,集体单位除采伐大径木外,全应用弯把锯采伐,农民也普遍采用弯把锯伐木、制材。1989年,国营葛坑林场引进油W2台,用以伐木、制材。用油锯成本高,尚未推广。
  第二节 集运
  一、集材
  (一)溜山:自有木材生产以来至1987年,县内农民都采用溜山作业,把原木从高处溜到辘道边。
  (二)拖钻:沿辘道将木材拖到集中地。1964年后逐渐被板车取代。
  (三)放溪:俗称“赶羊”,利用溪流洪水时集材,是1960年以前长期应用的主要集材方法。后来由于深山道路逐渐开通,溪流两岸林木被砍光,放溪集材逐渐减少。1987年,只有大张溪沿岸的大张溪林场、格中、尤床、琼英和水口、霞碧少数村落断断续续在采用。
  (四)板车集材:1959年,雷峰伐木场率先使用板车集材。1964年后,公社、大队逐渐采用板车集材。单车载重500至700公斤,比拖辘提高工效1倍。1987年,板车集材成为集材的主要形式。
  (五)防洪收漂栏集材:
  1.1960年,在永泰县I口公社吉坑大队的三湖建立一座大型防洪集材收漂栏(俗称“羊圈”),收集“赶羊”来的木材和流散的木筒。工程投资8.95万元,收漂能力1万立方米,系用13个大石笼座,用钢丝索和铁线捆扎大杉木作横栏。当年收漂2次,收回木材1000立方米。1961年夏,被特大洪水夹带上游漂木3000立方米冲垮。同年续建后又二度被洪水冲毁,次年停用。
  2.1963年,投资1.07万元在水口公社湖坂大队的涌溪口建立一座“小羊圈”,设计收漂能力1000立方米,使用3次后毁于洪水。
  3.1964年,在水口乡白马埕建立一座收漂能力为500立方米的“小羊圈”。1967年,由于“赶羊”渐少,长时间不用而废弃.
  4.1968年,在春美乡尤床大队的双溪口建成一座5个墩座,收漂能力为3000立方米的收漂栏,采用民办公助形式,县投资6000元。1981年.随双溪口木材采购站撤回而停用。
  二、外运
  德化通公路前,木材都靠水路向外漂运,年漂量最多上万立方米。民国13年(1924年),始有少量木材陆运.民国28年,公路毁坏后,陆运中止。1953年,公路修复,木材汽车外运恢复,
  水运渐少。19671987年,只有大张溪等个别溪流偶有木材外漂。(详见《交通》篇)。
  第三节 购销
  一、购销组织
  明清、民国时期,县内木材大部分由木材商经营购销,小部分由林主自己采运销售。到1949年,城关岳尾街(今富东街)有杉行数家,木材商32人,经营杉原木、棺木及少量毛竹。木材商除收购城关附近和较远山区扛来的木材外,还到赤水、陈溪、瑞坂等地包杉林采伐。
  1950~1953年,泉州煤炭建设公司德化营业组和合作社收购、私商经营以及农民自销等多种形式并存.城关、农村集市贸易,木竹自由交易,成品规格繁多,计算标准紊乱。1953年7月。木材由泉州原煤炭建设公司德化营业组和县供销社统一收购、销售,增设第三区(今水口)、
  第五区(今赤水)收购站。第二年,煤炭建设公司委托县供销社土产经理部代购代销。县供销社在水口区设收购点,收购木材装排销往福州。同年6月,福建省森林工业局仙游采购站在城关岳尾街设立木材采购组,第二年实行“订约收购”。1956年6月,县木材公司成立后,木材由公
  司独家经营,实行统购统销。县内需要的木材,按木材调拨单由收购单位就地供应。外销的木材根据“先中央后地方,先军工后民用,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农业后工业,先生产后生活,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由木材公司调运。
  1985年,取消统购统销,实行议价议销,县、乡、村及个人都可以经营木材。到1987年,毛竹仍由供销部门经营。
  二、购销数量
  1954~1957年,购销木材8.65万立方米,年平均2.16万立方米,其中大部分是杉木,少量是松木.1958~1970年,购销21.7万立方米,年均1.7万立方米,其中杉木占16%,松木占71%,杂木占13%。1971~1987年,购销木材35.7万立方米,年均2.1万立方米,其中杉木只占2%,松木占80%,杂木占11.7%,杉、松和杂木板折原木6.30。由于天然杉木林少,采育失调,收购量逐年减少,1983、1984年,木材公司收购量仅分别为16、13立方米。为解决杉材不足,从1971年起,每年从大田等地调入杉材原木300~500立方米,同时,组织收购杉木等外材供应,扩大经营品种。
  三、销售渠道
  据民国24年(1935年)《德化概况》载:年产值五十多万元的木料销往福州、永泰、漳州、泉州、惠安、江苏等地。
  1950~1953年,由煤建公司和合作社收购的木材销往福州贮木场。木商和个人经营的则销往泉州、晋江、惠安等地。1954~1984年,木材销售有内部调拨和就地供应两种;内部调拨占85%,调往福州贮木场、晋江木材分公司;就地供应(地销材)占15%,销往省内的福州、泉州、晋江、三明、莆田和省外的江苏、浙江等地.1985年起,产销见面,木材主要销往福州、厦门、泉州、三明、南平等地。
  四、木材价格
  (一)林价1959年11月,县规定并实行木材林价。每立方米杉木9元,松木6元,特等杂木20元,上等杂木10元,中等杂木6元,下等杂木5元,下次等杂木4元,特殊用材和稀珍树
  种山价高于同一材种的40~70%,长径级差价执行省定统一差价幅度。
  1972年,调整杂木林价,水口、南埕、雷峰、杨梅、汤头、葛坑、桂阳、春美等主产区每立方米杂木,甲类20元,乙类7元,丙类6元;上涌、盖德、大铭、赤水等次产区每立方米杂木,特等20元、上等10元、中等7元、下等6元、次等5元。
  1979年,调整为每立方米杉木14元,松木9元,甲等杂木24元,乙等杂木11元,丙等杂木9元。
  1981年1月,改为每立方米杉木39元,松木22元,杂木甲、乙、丙三等分别为50、25、22元。并从社队林价收入中提取35%,作为更新造林费用。
  1985年,上调为每立方米杉木95元,松木42元,杂木甲、乙、丙三等分别为95、45、38元。
  (二)收购价民国时期,木材商收购木材只支付工资和林主山价。1949年冬,每株杉木山价2万元(折新人民币2元).
  1953年,按里程定价,现场收购,价格由福州贮木场和泉州煤炭建设公司核定,全县有几十个价格点。1956年,城关收购站杉木每立方米18元,杉木板材每丈6.5元。
  1960年,收购价由山价、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和长径差价组成,特殊用材和珍稀树种的收购价高于同一材种40~70%,城关站每立方米杉木31.1元,松木和杂木每立方米16元。
  1963年,城关站调为每立方米杉木40元,松木27.7元,杂木31.5元。
  1973年,林区运杂费和装车、装排费用由收购单位负担,直接增加生产单位的收入,全县收购价平均提高20%,全县杉、松、杂平均收购价每立方米35.6元,城关站每立方米杉木47.4元,松木28元,杂木31.5元。
  1981年,全县木材收购平均提高每立方米21.13元。城关站每立方米杉木75.6元,松木45.5元,杂木50元。
  1985年,实行议价议销,省政府再度调整收购价:杉木每立方米204元,松木76元,甲类杂木90元。
  1987年,调整为每立方米杉木270元,松木、杂木均为155元。
  三、销售价
  县木材销售按照向国家调拨价靠拢的精神,每立方米利润控制在3~5元,以城关地区为中心定价,全县价格一律。1956年,杉木每立方米26.6元,1957年调为40元。1960年,调为48元,松木、杂木每立方米均为24元。此后经过五次调整,价格不断提高。
  1963年,调整为每立方米杉木48.7元,松木40元,杂木44元。
  1973年,调为每立方米杉木58元,松木42.2元,杂木47元。
  1981年,调为每立方米杉木102元,松、杂木均为77元。
  1985年,调整为每立方米杉木400元,松木150元,杂木180元。
  1987年,销售价再次调高至每立方米杉木758元,松、杂木330元。
  四、木材奖售
  1961年,为鼓励木材生产,县实行木材奖售,生产单位按计划销售每立方米木材奖售稻谷10斤。1963年,改为每立方米奖售化肥2斤、布票2尺。1976年,全县奖售化肥23.8吨。1977年,取消木材奖售。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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