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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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13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林政管理
分类号: F326
页数: 2
页码: 178-179
摘要: 德化县在计划管理、采伐审批、木材销运管理和以法治林等多个方面开展了林政管理工作。同时,该县也注重封山育林的传统,采取了大面积封山育林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关键词: 林政管理 计划管理 德化县

内容

一、计划管理
  林业生产计划,从1954年开始,县人民政府建设科根据各乡村的荒山面积、当年砍伐迹地数量和劳力等情况,编制造林计划下达到乡。1956年起,每年由县林业局根据森林资源情况编制采伐计划到乡。1958年~1961年和1968年~1978年二个时期,乱砍滥伐木材,严重破坏林
  业生产计划.1981年开始,全县木材生产实行“一本账”,由县计划委员会和林业局联合编制计划,县人民政府下达各乡再由乡政府分解到村。
  二、采伐审批
  民国时期,采伐林木不须审批。1950年起,木材生产实行木材采购证、搬运证制度。1953年,县内开始建立杉木、松木采伐审批制度,取消木材采购证、搬运证。国营林场、伐木场对国有林的采伐须提出申请,附上工艺设计书,呈报地区林政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1955年,采伐杂木开始实行审批制度。1958年,这种制度被打乱。1962年重申山林管理办法,恢复采伐审批制度。1973年开始,凡采伐须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进行采伐设计,报县林业局审批后发给采伐许可证。1981年起,加强采伐管理。木材生产单位根据计划,确定山场、树种、规格、数量,同木材公司订立收购合同,才向县林业局申请采伐许可证。1984年开始,自用材不论数蚕多少,均由乡林业工作站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
  三、木材销运管理
  1953年开始,建立木材销运管理制度,国家计划上调木材销运出县,由县木材采购站向县林政部门办理出口手续.1958年,打乱的运销管理制度到1962年得以恢复,木材运输出县,必须持有林业部门的运输证明.1975年后,旧房屋木料销运出县,由林业站上报县林政部门批准,办理出口手续。1985年,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价议销。原木、板方材、旧厝料由林工商联合公司经营,在县内、外运输,都须持县林政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和木材税收统一发票书非规格材、木、竹制品、薪炭柴由乡一级经营。木、竹制品、薪炭柴运输凭木材销售证或经营单位统一发票放行。
  四、以法治林
  1982年3月,县林业局成立林业公安股,并在赤水、水口公社和国营葛坑林场设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县检察院设林业检察科;法院设林业法庭.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保障林业生产建设。1985年,林业公安股升格为林业公安
  分局,下设秘书和治安二股。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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