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业“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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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12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林业“三定”
分类号: F292
页数: 2
页码: 172-173
摘要: 1981年,县人民政府贯彻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决定,进行“三定”工作,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
关键词: 林业 德化县 1981年

内容

1981年3月,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抽调县、社干部在大铭乡作“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试点工作。同年11月,“三定”工作在全县开展,至次年底结束。
  一、稳定山林权
  全县通过查山定界,处理山林纠纷,在原有山林权属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从而稳定了国家、集体、个人山林权属。调整后,全县17个公社、186个大队和2个国营林场,查清山权面积261.6万亩,林权面积243.6万亩,分别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95.6%和89.2%,其中确定国家所有!山权4.9万亩,林权7.8万亩,集体所有山权256.7万亩,林权235.8万亩。在集体山林中,划清社有山权796万亩,林权679万亩,生产大队所有山权256.66万亩、林权227.78万亩,分别占所确定山权、林权总面积的98.1%和93.5%,还有生产队林权1.2万亩,同时为国营葛坑林场划定2.59万亩林业用地。确定7个社办林场所经营的6.96万亩的山林权属。全县国有林用地6.48万亩,占全县林业用地的2.4%,其中有林地4.51万亩,森林蓄积量10.95万立方米,占全县总蓄积量的1.9%。
  1983年,县林业局成立林权发证领导小组,根据已核实权属的山林填发林权证。林业“三定”中还处理山林纠纷322起,计5万亩,其中区际1起300亩,社际67起3.5万亩,队际254起1.47万亩,同时调整了部分插花山。
  二、划定自留山
  林业“三定”中划定给社员的自留山,主要是宜林荒山、疏林山和需要停垦还林的山林。到1982年,全县有160个生产大队和1265个生产队划给27358户农民自留山18.02万亩,户均6.6亩,人均1.05亩。自留山的山权归集体所有,由社员长期经营,限期种树绿化,林木谁种谁有,允许继承。但不准出租、转让、典当、买卖和擅自建房。
  三、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
  1982年,社、队开始实行由户、组或联户承包的营林生产责任制。1987年,全县共落实林业生产贵任制177.72万亩,占全县核实林权山林总面积的73%,其中社、队林场承包8.3万亩,生产组承包33.28万亩,合股承包7.03万亩,个人承包16.93万亩,分户承包管理37万亩。其主要形式是:一、山林经营承包到户责任制。不论荒山、疏林山、有林山,都把造林、抚育、管护、采伐、铕售等生产全过程一包到底。社员除完成规定的上缴任务外,对山林经营、产品铕售均有自主权。二、林场实行联产承包。场内定人员、定任务、定费用、定报酬,超产奖励的联产承包到组。承包年限有三、五年或一二十年。承包组内部,有的实行联产承包到劳力,有的搞小段包工,联产计酬。三、护林责任制。主要是建立护林组织,发动群众制定护林公约,划定山场。落实护林专管人员,确定全年基本报酬,建立岗位责任制,年终评比,有奖有罚。对成材林管护责任制的具体做法有5种:1。根据不同树种和立地条件,规定管护报酬,主伐时按管护年限和出材量,每年按每立方米给予一定报酬;2。估林木蓄积量基数,新增材积比例分成,一般是“二八”、“三七”开,集体得大头,不另付管护费;3.预交押金,主伐时比例分成;4.林木折价,投标承包,分期付歉或一次性付清,主伐时除上缴税金、山价外,其余收入归承包者;5。固定补贴承包管护,每年由场、队按协议付给管护工资。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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