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木入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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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1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林木入社
分类号: F292
页数: 2
页码: 171-1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5年,在瑞坂乡和樟镜乡进行山林折股入初级社试点。次年,林木入社工作全面展开,将原属自然村的山林权属转为高级社所有,农民私有林折价归高级社集体所有。
关键词: 山林权属 德化县 1955年

内容

1955年,县在瑞坂乡、樟镜乡搞山林折股入初级社试点,次年,林木入社工作全面铺开,将原属自然村所有的山林权属转为所在地高级社所有;农民私有林折价归高级社集体所有。但有少数地方明入社,暗则各业各管。
  山林入社方式:一、折价入社,根据林木种类、蓄积、费工、交通状况等分等折价,扣除预估的税收及采伐、搬运费,剩余归林主.油茶、毛竹等经济林则按前连续4年的年平均产量,分等折价,扣除工本费和税收后,剩余归林主.二、比例分益,按林木大小,确定山价分益比例。
  房前屋后和墓地的零星树木,仍属社员所有,有些农村,社员每户还保留少量自用经济林和杉木林。
  1958年10月,全县人民公社化后,高级社原有的山林全部归公社所有。
  1961年6月26日,中共德化县委根据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生产若干政策(试行草案)》(即“十八条”),提出:“凡高级社时期入社的山林,仍归大队所有,林木无代价入社的要重新折价入社,已折价入社的山林款项要分批兑现,对折价不合理而群众有意见的,要适当调整;对不应入社而平调入社的,要退树或退钱给社员”。同时组织工作组,到公社帮助处理高级社山林入社的遗留问题,确定山林所有权,建立护林规章制度等工作。从1963年开始,全县山林权属暂时稳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县山林权属遭到破坏,山林受到
  严重破坏。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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