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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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07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3
页码: 133-1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德化县在历史上采取了私有田和屯田等土地管理形式。在民国期间,大部分耕地为私有田,小部分为氏族公田。然而,在明、清时代,农村土地兼并激烈,屯田被官僚、地主和官员大量占有,最终集中到有权有势的地主阶级手中。在晚清至民国期间,大部分耕地为私有田和氏族公田,雇农、贫农、中农仅占有耕地面积的45.07%。地主和富农通过出租土地、雇佣劳动力、放高利贷等方式剥削农民。
关键词: 德化县 生产关系 封建土地所有制

内容

历史上德化耕地有私有田和屯田等形式。至民国期间,耕地大部分为私有田,小部分为氏族公田。农村土地占有极不合理,贫富悬殊。
  明洪武年间,“拨军”在德化屯田,属泉州卫,计有屯田31所66333.41亩,收成分成率为守卫得四成,电军得六成。
  明嘉靖元年(1522年),德化有官民田、地、山、林、竹、池塘、溪、荡、坝105517亩。康熙三年(1664年),知县何文旭奉文丈量,按上、中、下分等,折实核算,上官民田、园、地20012.54亩,中官民田、园、池、地30271.97亩,下官民山、地、池、荡50106.9亩,计100391.41亩,官田租率为二八、四六、一九、对半。
  实行军屯后,屯军难以耕种,允许给农民租佃,嘉靖年间由佥事管理屯田事务。成化初年(1465年)派官员来德化清理屯田。除去虚报的,分别赔偿到原来的粮额。因而有正种、贴种、明种、品搭等名目。
  明弘治末年,一个姓倪的给事中在清查德化屯田时,为达到原来耕地数量,侵占许多民田,同时将成化年间(1465~1487年)清查以后配补的田亩,抽出一半作为新增加电田,这部分田竞一亩收双重租,农民苦不堪言,几乎激成民变。
  明、清时代,德化农村土地兼并激烈,屯田有的被官僚封典所得,有的被中、小官员化为私有,有的被土豪劣绅侵占,加上封建土地买卖制度,田地逐步集中到有权有势的地主阶级手中。崇祯末年,泉州大地主孟应聘官封千户,他的田地遍布德化境内。清康熙年间,云溪社林光圳年收租谷1.1万余担。
  地主紊绅还支配着大量氏族公田。这些公田收入的地租一般用于寺庙宗祠祭祀;也有一部分用于修路建桥或本族子弟升学补贴等公益事业。赤水铭爱村、浔中英山村在民国期间凡考上初高中学生每人每年从公田租中补贴一至二担谷子。
  晚清至民国期间,耕地大部分为私有田和氏族公田。据土改资料统计:全县地主(包括工商业家兼地主)670户,占总户数2.54%,占有耕地23913.28亩,占耕地面积11.14%,公田及少量机动田59713.3亩,占耕地面积27.82%,雇农、贫农、中农占总户数84.91%,仅占耕地面积45.07Y(附表),地主富农利用土地出租、雇工、放高利贷等剥削农民。
  (一)地租剥削 农民无地或少地,向地主富农租种土地,纳租方式有:1.死租制,通常规定地租为田地总产量50~~70%;2.死租活计,好年成时要多纳租;3.分成租,田地分为优等、上等、中等、下等,田主和佃户以收获时实际产量,分别按七三、六四、五五、四六固定比例分成,田主优等田可分得七成,下等田四成。此外还有秧田租、牲畜租等。
  (二)高利贷 1.放青苗,趁青黄不接时,债主借给农民一担谷子(或代金),秋收后,收回2担谷子;2。逐日逐月累进计息,即向地主借出一担谷子(或代金)每月要交付利息谷(或代金)的20~30%,这种本加利,利加利累进,一年要比本金高出数倍。
  (三)典租 1.自耕典租,农民把田地典给地主,典价一般是田地产量一、二倍,典期里每年应向典地主交纳租谷,期满原价赎回;2.起耕典租,农民把土地典卖给地主,写成契约连田带契交地主掌管,典期满赎回。
  (四)雇工 分长工、短工。长工雇用期在一年以上,工资一般为每年寒暑各一套布衣,谷子100~250公斤不等。季节性雇工,工资每天仅付二、三斤大米。有的长年雇用童工放牛、打杂,仅供三餐吃饭,年终付一套衣服。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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