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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医疗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315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医疗制度
分类号:
R194
页数:
3
页码:
1156-115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晋江县医疗制度管理,公费医疗、合作医疗、劳保医疗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晋江县
医药卫生
医疗制度
内容
一、公费医疗
新中国成立初期,公费医疗仅限于供给制人员。1953年4月,晋江首先在县直机关及青阳、安海、石狮开始试行。公费门诊治疗,须住院病人,持门诊医生证明,报县卫生科批准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其他各区按报销办法执行。当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有4657人,全年开支医药费折合人民币5.8万多元,每人平均12.5元。同年,成立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由卫生、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指派人员组成,以卫生部门代表为主任委员,人事、财政部门代表为副主任委员。1956年3月起,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可就近与当地卫生所或联合诊所签订合同,持公费医疗证就诊。因公出差看病,凭单据回单位报销。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前5年中,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医疗费年年都有节余,节余资金用于医院设施建设。1958年起,公费医疗经费年年超支。
1964年,取消使用公费医疗证,改为就诊病人先付款,后由单位统一造册向卫生科报销。每个享有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每月预发1.6元(合预算的80%),由单位集中控制使用,另外0.40元(合预算的20%)由卫生科作为调整和个别重病号转院费用。1969年改为由各单位定额包干,县卫生主管部门按季度拨给全部经费,交各单位管理,节余部分可结转使用,超支则由各单位福利费拨充。虽然采取上述措施,但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后仍继续超支。1961—1965年超支达20多万元。1969年经费包干后仍超支2万多元。1980—1984年,公费医疗费用人均在45元上下。1985年以后开始上升,1988年人均达91.88元。
1987年公费医疗经费规定每人每年定额为:工龄30年以上者80元,工龄在20—30年者60元,工龄在10—20年者45元,工龄在10年以下者3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一拨出。有的单位采取全部包干给个人,有的单位规定包干定额内节余部分50%归个人,超出部分只准报销50%,有的单位仍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
二、合作医疗
1969年3月,英林公社港塔大队首先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经费由个人、生产队、大队每年每人各负担1元。全大队除“四类分子”外,均参加合作医疗。同年5月,金井公社钞岱大队也办合作医疗。1970年4月,池店公社24个大队全部办合作医疗,参加的群众达95%内坑公社霞美大队的合作医疗站实行四自(自采、自种、自制、自用中草药)。至1971年,全县346个大队有303个办合作医疗站。
1981年后,各地合作医疗经费由原来三级负担制转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此后合作医疗逐渐演变为个人开业诊所,成为农村医疗点。
三、劳保医疗
1953年,晋江县工厂企业实行劳动保护医疗制度。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患病或因公致伤致残,其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均由企业全额负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50%的劳保医疗。劳保医疗经费直接源于企业的纯收入,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率提取。1979年后,有的企业实行金额利润留成和利润包干办法,劳保医疗直接包干给个人,其包干金额视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不同而有所差别,部分企业因承受能力低,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半费劳保医疗的规定停止执行。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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