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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六章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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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3154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管理
分类号:
R194
页数:
6
页码:
1153-1158
摘要:
本章分述了晋江县医政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人事制度进行管理、医疗事故处理、职称评定、个体开业医生管理、乡村医生管理,药政管理工作,普通药品管理、麻醉药品管理、公费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劳保医疗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晋江县
医药卫生
医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医政管理
一、人事管理
1949年以前惠世、永惠等私立医院的医务人员由主办机构聘任,聘期一般是1年,可以连聘连任,否则自行解聘。公立医院的院长由省卫生处直接任命,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经院长遴选呈报省卫生处或由省卫生处直接委任。非卫生技术职员由县政府委任,一般工友由医院雇用。
新中国成立后,县卫生院(县医院)院长由县政府遴选,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工作由卫生局负责。各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卫生局负责考核和任免。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和职员、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人事制度进行管理。其任免、调配、录用、定职、晋升、辞退等均由县卫生局审批。
二、医疗事故处理
1959年,各医疗单位共发现医疗事故173条,差错831条,其中80%以上属于责任事故。
1977—1980年,金井公社施行妇女结扎1406例,经检查随访1068例,查明术后感染203例。病程呈慢性迁延性,病灶复杂,愈合过程缓慢,愈合后出现皮下结节、腹壁包块、附件增粗或包块、盆腔粘连等。有的甚至两种以上体征并发。后经手术治疗,68例中有的竟连续手术8次尚未治愈,死亡1例,严重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该公社以往每年做结扎手术的人均在二三百人以上,事故发后生,半年仅做6例。1979年县里组织外科、妇产科医生到金井随访并作医疗处理。1982年,中央、省、地卫生和计生部门派出以卫生部妇幼保健局副局长张里夫为首,包括各级领导、医学专家在内的调查组来县调查,认为事故原因主要是手术器具高压消毒不够严密,造成细菌性化脓性感染。针对事故产生原因,金井公社卫生院增加手术室消毒设备,加强手术和消毒室的规范管理。
1988年12月,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县卫生局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职称评定
1964年,经省卫生厅批准,晋江县37名医药卫生人员晋升或定职为高、中级技术人员。其中主任医师2人、主治医师1人、住院医师1人、中医师2人、助理中药师7人、中医士2人、中药剂士4人、药剂士3人、助理卫生医师2人、妇幼保健医士1人、卫生医士1人、检验士2人、护士长3人、护士6人。1965年又批准住院医师2人、助理医师3人。
1980年,晋江县卫生技术委员会成立,负责县内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考核工作。至1983年2月,全县共晋升或定职的主治医(药、技)师16人,医(药、护、技)师39人,医(护、技)士123人。1987年又进行一次职称评定工作。截至1988年底,全县共确定和晋升职称840人,其中获高、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有154人。
四、个体开业医生管理
民国时期,个体开业医生在全县医疗卫生队伍中占有很大比重。民国25年(1936),全县有西医诊所163所,开业医生234人;中医诊所387所,开业医生387人。此外,全县有药铺266家,其中不少兼带行医。对这些个体开业医生的管理,历来不尽一致。民国21年,由县警察局审查,合格者发给开业执照。民国23—28年,由福建省民政厅对开业中医人员进行审查,合格者发给中医士证书。民国36—37年,这项审查由考试院负责,合格者发给中医考试及格证书。而民国37—38年度改由浙闽考诠处负责。合格者发给中医检核及格批示。
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省卫生厅重新审查开业中医人员,审查合格者发给中医师登记证。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格审查证书和个人申请,发给开业执照或临时执照。由于执行过程中的疏漏,实际上仍有不少个体医生未经审批而开业,如1953年,全县医务人员共662人,其中领有执照者仅194人。
自1951年个体医生自愿组织联合诊所以后,个体开业医生逐年减少。1958年,全县个体开业医生所剩无几,少量在街头推销骨伤科中草药膏丸的拳师也由卫生工作者协会等部门负责管理。1970年后,陆续又有一些中草药店铺及行医者出现。据县卫生工作者协会统计,1988年,全县有这类个体开业医生272人。
五、乡村医生管理
自古以来,晋江县就有走村串巷行医的乡村郎中。新中国成立后,大多数参加各地联合诊所。“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的合作医疗站的“赤脚医生”,是由贫下中农代表推荐,大队上报,公社保健院审批,经过短期培训而产生的。1981年,由晋江地区卫生局组织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全县的“赤脚医生”进行统考,达乡村医生标准的有32人,发给乡村医生证书。1985年又进行第二次考核,全县达到乡村医生标准的有159人,达到卫生员标准的有362人。除了统一的业务考试之外,还由各乡镇卫生工作者协会分会对其医德及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至1988年,全县还有100多人未取得卫生员证书。
对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管理是通过各乡镇卫生工作者协会分会进行的。县卫生局制定各卫生所的工作任务和制度,包括医疗、防疫、保健、药品、财务管理制度,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守则,收费标准等。每年六七月份,由县卫生局牵头进行一次检查并评选先进乡村医生和文明卫生所。
第二节 药政管理
一、普通药品管理
1985年以前,对药品监督管理仅限于根据上级通知取缔的药品向所属医疗单位转发而已。1986年后工作开始走上正轨,10月份,检查126个医药单位,其中包括药材批发部、门市部和私人诊所、药店,发现假、劣药品有地肤子、山楂、珍珠母等。其中地肤子和珍珠母是上级调拨,由县医药公司批发;山楂则来自私人药贩。此外还有假药蛤士蟆油、进口马百良安宫牛黄丸等。以上假药劣药均没收销毁。在检查中发现,有的把紧缺药和积压滞销药硬性搭配销售,或出售临近失效期的药品,甚至出售假药、霉烂药、变质药、掺杂药,或短斤少两。有些经营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这种情况在偏僻地区尤为严重。
1987年,卫生局配备兼职药品监督员6人执行药品管理法,开展以打击非法批发为重点的整顿医药市场工作,取缔无证药店、摊、点、贩120多家,进行药品质量检查1200多个(次),40万种次,销毁不合格药品价值2万多元。对非法制售假药和无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经济制裁。至1988年,课罚金额15万元,上缴国库。同年8月,成立晋江县药品检验所,所址设在县生卫局内。年底已配备有药剂师3人,药剂士1人,开始筹办设备,以开展药品检验工作。
1988年,卫生部表彰晋江县卫生局在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工作中所做出的成绩和贡献。
二、麻醉药品管理
1952年,经福建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县卫生院使用麻醉品,向晋江专区医药公司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部购用。县医院药房由专人设专柜保管,凭指定医生诊断并开具专用处方,方可用于病人的临床治疗。1956年10月后,改由晋江专区卫生局审核批准,使用单位扩大到安海、石狮、子英医院和磁灶、金井中心卫生院。1975年,使用单位再次扩大到各公社卫生院。1978年11月后,经批准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单位,可凭《购用麻醉药品印监卡片》向县医药公司指定的供应点购用。
第三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新中国成立初期,公费医疗仅限于供给制人员。1953年4月,晋江首先在县直机关及青阳、安海、石狮开始试行。公费门诊治疗,须住院病人,持门诊医生证明,报县卫生科批准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其他各区按报销办法执行。当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有4657人,全年开支医药费折合人民币5.8万多元,每人平均12.5元。同年,成立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由卫生、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指派人员组成,以卫生部门代表为主任委员,人事、财政部门代表为副主任委员。1956年3月起,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可就近与当地卫生所或联合诊所签订合同,持公费医疗证就诊。因公出差看病,凭单据回单位报销。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前5年中,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医疗费年年都有节余,节余资金用于医院设施建设。1958年起,公费医疗经费年年超支。
1964年,取消使用公费医疗证,改为就诊病人先付款,后由单位统一造册向卫生科报销。每个享有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每月预发1.6元(合预算的80%),由单位集中控制使用,另外0.40元(合预算的20%)由卫生科作为调整和个别重病号转院费用。1969年改为由各单位定额包干,县卫生主管部门按季度拨给全部经费,交各单位管理,节余部分可结转使用,超支则由各单位福利费拨充。虽然采取上述措施,但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后仍继续超支。1961—1965年超支达20多万元。1969年经费包干后仍超支2万多元。1980—1984年,公费医疗费用人均在45元上下。1985年以后开始上升,1988年人均达91.88元。
1987年公费医疗经费规定每人每年定额为:工龄30年以上者80元,工龄在20—30年者60元,工龄在10—20年者45元,工龄在10年以下者3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一拨出。有的单位采取全部包干给个人,有的单位规定包干定额内节余部分50%归个人,超出部分只准报销50%,有的单位仍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
二、合作医疗
1969年3月,英林公社港塔大队首先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经费由个人、生产队、大队每年每人各负担1元。全大队除“四类分子”外,均参加合作医疗。同年5月,金井公社钞岱大队也办合作医疗。1970年4月,池店公社24个大队全部办合作医疗,参加的群众达95%内坑公社霞美大队的合作医疗站实行四自(自采、自种、自制、自用中草药)。至1971年,全县346个大队有303个办合作医疗站。
1981年后,各地合作医疗经费由原来三级负担制转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此后合作医疗逐渐演变为个人开业诊所,成为农村医疗点。
三、劳保医疗
1953年,晋江县工厂企业实行劳动保护医疗制度。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患病或因公致伤致残,其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均由企业全额负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50%的劳保医疗。劳保医疗经费直接源于企业的纯收入,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率提取。1979年后,有的企业实行金额利润留成和利润包干办法,劳保医疗直接包干给个人,其包干金额视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不同而有所差别,部分企业因承受能力低,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半费劳保医疗的规定停止执行。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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